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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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0923
【实施日期】19991001
【章名】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
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
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
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
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
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
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该项一次性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该如何计缴税费,不仅仅需要了解税法规定,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二、医疗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医疗补偿金的问题,尽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一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11月24日发文废止,但现存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1999]178号发文部门:国税总局发文内容: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个税实务】一文说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个税实务】一文说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个税实务】一文说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一文说清,单位员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一、2018年12月31日前适用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颁布时间:1999-09-2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9-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时间:2000-05-08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二、2019年及以后适用政策:1、《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二、三条(第一条废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三、2019年及以后如何计算个税?1、政策规定: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李律师:我是上海某涉外酒店的商务销售总监,在酒店工作4年,我的税后收入为30000元/月,现酒店提出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我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同意解除。

酒店将经济补偿金打入我的卡内,发现没有120000元,酒店解释说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

请问: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怎么计算?谢谢!曹先生曹先生:你好!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一次性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9568元,因此在88704元的额度内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由于你的一次性补偿金为120000元,超过部分31296元需要纳税,按照工作4年平均,纳税基数为7824元。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税为1600元,因此每月缴纳的所得税为869.8元,4个月共计3479.2元。

扣除所得税,你实际可获得116520.8元。

李律师该文登载在《劳动报》劳权周刊上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今的企业为适应形势,也在不断地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在这过程中也发生越来越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有没有税收减免规定呢?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平均数月计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具体计税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5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标准应为222732元。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三、单选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在我国有住所,因学习在法国居住半年的张某B.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汤姆C.在我国居住满2年,第3年回国探亲两个月的安妮D.2012年1月2O日来华学习,1年后回国的罗伯特【答案】A【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是住满任意12个月。

2、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是( )。

A.远洋运输船员B.应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C.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D.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答案】C【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属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下列项目中,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B.个人取得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元C.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劳务收入1000元D.企业改制支付给解聘职工相当于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答案】B【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除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已成为劳动市场中常见的现象。

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一次性补偿金成为关注焦点。

那么,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计算方法1. 平均计算方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2. 分期计算方法: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2年。

三、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1.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实例分析假设某职工在工作年限为10年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为60万元。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该职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为:1. 60万元 - 4万元× 3 = 36万元(超过3倍数额部分)2. 36万元÷ 10年 =3.6万元/年(平均每年收入)3. 3.6万元/年 - 3.5万元/月(费用扣除标准)= 0(无需纳税)因此,在这个实例中,该职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1]15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时间:2001-9-10实施时间:2001-9-1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数:218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文号: 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日期: 2000-5-8实施日期: 2000-5-8点击次数: 16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但是很多纳税人不知道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现将老文修订分享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贵阳吉祥公司职工王长江在2015年11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

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长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如下:1.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4,000.00×3=72,000.00(元)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老会计经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怎样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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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怎样缴个税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这笔钱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 要按照以下方法免征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 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然后再乘以年限数, 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退职费收入。

对于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 可按照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安置费收入。

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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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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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劳动合同的解除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这部分补偿金如何扣税呢?本文将详细介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扣税方法。

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扣税方法如下:1. 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将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相加,得到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

2. 确定免征税额:根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计算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

如果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这个额度,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了免征税额,超出部分需要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超出部分除以解除劳动合同后剩余的月份,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 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5. 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在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时,应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计算免征税额时,应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此外,国家相关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请在计算时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

总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扣税方法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但是国家对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方按照前述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劳动者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仅对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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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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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77号
【发文日期】2000-05-08
【实施时间】2000-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联知识: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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