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张明楷老师系列讲座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张明楷社会讲座内容
刑法学研究不是自娱自乐的一件事。
我很怕讲所谓的前沿问题,我看国内一些炒的很热点的问题,实际上不是热点问题,而是基本问题没有解决。
比如金融诈骗,难吗?难在诈骗罪基本问题没有搞清楚。
今天讲几对关系。
一、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去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出来后,炒的很热。
传统观点说的犯罪的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这三个特征是很不严谨的。
判断犯罪的思路应该是:先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有害的——然后判断是否有责任。
先判断客观是否有害的,比如一只猫打碎一个名贵花瓶和一个客人打碎一个名贵花瓶,在结果上没有什么差别,都是花瓶碎了,接下来是是否要谴责他。
能否谴责猫呢?你谴责猫有意义吗?能否谴责人呢?所以要看人有无故意或过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比如,某人经营一个生意,事先向省高级法院请示咨询,省高院答复他,可以经营。
按照普通人的观念,省高院的答复是可信的,这样就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正当与否,与是否要谴责他是两回事,要分开。
因此,刑法的认定,首先看客观上是否侵害法益,是否有害,再看行为人有无对应个故意与过失,而不能颠倒过来。
“行为的性质是由行为人故意内容决定的”这句话没有一处是对的。
诸如:误将白糖当砒霜杀人,这里根本就没有“杀”,根本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把稻草人当仇人刺杀,也不是杀人未遂,这里根本没有“人”啊,何来故意杀人呢?正当防卫杀人于精神病人杀人是性质不同的,不能阻止他人正当防卫,但是可以阻止和防卫精神病人杀人,因为后者是不正当的,前者是正当的,只不过后者没有责任而已。
因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客观上的。
再比如,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我国完全是一个一塌糊涂的领域。
经常有人问我:共同犯罪犯什么什么罪。
这不是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违法状态。
例如,13岁的人想盗窃,请17岁的人望风,结果13岁的人偷了1万元钱。
按照我国传统理论就无法处理了。
先看1万元被盗窃与什么有因果关系?13岁的人和17岁的人,都与1万元被盗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然后再看责任,13岁的人无责任,17岁的人承当责任,是共同犯罪,按照传统观点,13岁的人不构成犯罪,那怎么是共同犯罪呢,可是不认定共同犯罪,就无法对17岁的人定罪啊。
张明楷讲座
张明楷讲座:刑法前沿问题上传时间:2010-4-11浏览次数:5388字体大小:大中小时间:2010年3月26日上午地点:江苏省检察官培训中心(江苏南京红山路)主讲人:张明楷主持人:蒋永良(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主办方:江苏省检察院(按:以下内容是本人根据在听讲座过程中的记录和记忆整理出来的主要内容,并不全面,特别是后半部分,有些也未必是原话。
张老师自己可能并不认可这个题目,但是考虑到主办方公布的是这个题目,而张老师本人也没有给这次讲座另外取题目,因此这里仍然使用主办方公布的题目。
)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不是自娱自乐的一件事。
我很怕讲所谓的前沿问题,我看国内一些炒的很热点的问题,实际上不是热点问题,而是基本问题没有解决。
比如金融诈骗,难吗?难在诈骗罪基本问题没有搞清楚。
今天讲几对关系。
一、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去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出来后,炒的很热。
传统观点说的犯罪的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这三个特征是很不严谨的。
判断犯罪的思路应该是:先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有害的——然后判断是否有责任。
先判断客观是否有害的,比如一只猫打碎一个名贵花瓶和一个客人打碎一个名贵花瓶,在结果上没有什么差别,都是花瓶碎了,接下来是是否要谴责他。
能否谴责猫呢?你谴责猫有意义吗?能否谴责人呢?所以要看人有无故意或过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比如,某人经营一个生意,事先向省高级法院请示咨询,省高院答复他,可以经营。
按照普通人的观念,省高院的答复是可信的,这样就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正当与否,与是否要谴责他是两回事,要分开。
因此,刑法的认定,首先看客观上是否侵害法益,是否有害,再看行为人有无对应个故意与过失,而不能颠倒过来。
“行为的性质是由行为人故意内容决定的”这句话没有一处是对的。
诸如:误将白糖当砒霜杀人,这里根本就没有“杀”,根本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把稻草人当仇人刺杀,也不是杀人未遂,这里根本没有“人”啊,何来故意杀人呢?正当防卫杀人于精神病人杀人是性质不同的,不能阻止他人正当防卫,但是可以阻止和防卫精神病人杀人,因为后者是不正当的,前者是正当的,只不过后者没有责任而已。
史上最全版张明楷老师命制之刑法题
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什么?2、怎样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3、如何判断某种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4、如何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5、对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顺6、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具有哪些特征?7、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犯罪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8、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哪些种类?存在什么学说?9、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抢劫枪支弹药的,应当如何处理?10、犯罪目的可以区分为哪些种类?区分的意义何在?1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别是什么?12、何谓“承继的共犯”?如何理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13、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规定了哪些不同的处理原则?14、什么叫义务冲突?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能否实施特殊正当防卫?15、举例说明何谓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16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行凶杀人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17、具备什么条件时成立无过当防卫?18、关于“被害人的承诺”的条件存在哪些争议?你对争议问题有何看法?19、刑罚目的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20、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21、理论上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存在哪些观点?你持何种看法?22、判处“死缓”后会出现哪些结局?23、出现哪几种情形时应当撤销假释?24、具备哪些条件时便可以宣告缓刑?25、刑法理论上对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哪些学说?你的观点是什么?26、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存在几种处理方式?你的看法是什么?27、在网络上玷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成立侮辱国旗罪吗?28、长期在赌博场所向赌徒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29、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同时引诱幼女卖淫的,如何适用法律?30、举例说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31在网络上散布言论的,有无可能成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2、长期在赌博场所为赌徒从事端茶送水活动的,是否构成赌博罪?33、“因逃逸致人死亡”可否出于故意?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因逃逸致人死亡”?34、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什么关系?对单位贷款诈骗的应如何处理?35、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是否成立暴力取证罪?对尚未立案的被举报人刑讯逼供的,是否成立刑讯逼供罪?36、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遗忘物与遗失物有什么区别?37、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38、获取不正当利益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否成立行贿罪?收受该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罪?39、警察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制作虚假的立功材料的,是否成立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判断题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张明楷经典著述、最新讲座及观点
张明楷经典著述、最新讲座及观点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四版)观点集成1、我深深地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不。
2、有些问题,如果没有人问我,我知道;如果要我回答,我不知道;有些问题,每思考一次,想法就改变一次,从而不能形成某种甚至带有适度自信的观点。
3、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科学。
4、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
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5、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
6、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
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7、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等同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8、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9、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10、如果立法机关过多地就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则有立法者介入司法活动之嫌……呼吁立法解释的人们,常常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要求,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使类推解释“合法化”……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11、司法解释泛化也存在弊端: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不利于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司法解释导致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司法解释的表达方式如同成文刑法,人们仍需要对之解释;司法解释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不当的现象,在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由于司法解释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面临着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即使下级司法机关认为司法解释存在错误也只有遵守,于是造成司法解释的效力于权威高于成文刑法的不正常现象;下级司法机关成文适用司法解释的机器,而没有任何主观能动性。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①在本文中,“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
收稿日期:2002-10-18 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3年3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Mar.,2003第2期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N o.2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正犯中图分类号:D92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3)022*******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但种种原因,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史与学说史、现行法的解释与判例,以及立法论,并发表个人浅见。
①一、史 论11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刑法理论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便存在不同学说。
张明楷讲座录音稿:刑法学研究中的若干关系
张明楷讲座录音稿:刑法学研究中的若干关系5月24号下午2点30分,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西政作了题为“刑法学研究中的若干关系”的精彩讲座。
张明楷教授从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学说之争与学术共识、学术批判与自我反省、价值判断与逻辑结论、直觉与理由、形式与实质等六个方面的关系展开了思想浑厚、风趣幽默的论述,赢得了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
张教授认为,我们需要重视弱势理论,知识需要争论,我们要有批判性思维,我们要认识到自己的结论究竟是价值判断还是逻辑结论,直觉对刑法判断很重要,学习法律不能仅仅看到法律的定位而是要看到法律的实质。
学生们积极地就如今是否有真正的学派之争、四要件的缺陷、死刑的正当性、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区别等问题向张明楷教授请教。
通过这场讲座,学生们在刑法理论、如何学习刑法、如何做学术等方面有了许多有益的收获。
刑法学研究中的若干关系——张明楷教授讲座录音稿梅传强:非常荣幸的请到我国当代著名的刑法学家、刑法大师,也是我们教育部长江学者,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也是全国首届杰出的人文社会科学家张明楷教授来我校做学术讲座。
对于张老师,我想不用做过多的介绍,大家跟我一样,都非常熟悉,即使没有见过张老师本人,但是我们经常在书上、杂志上见到张老师的学术思想,从这个角度讲,张老师不仅是刑法的名家、大师,更是名师,所以,我们喜欢叫张老师。
由于人比较多,在场张老师的粉丝也特别多,在讲座过程中及讲座结束后,请大家自觉的维护好秩序,注意安全。
今天参加讲座的,除了我们刑法教研室的所有教授、所有老师、我们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还有部分的来自实践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那么我们首先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来我校做讲座。
为了秩序,我们选张老师的粉丝代表给张老师献花。
下面有请张老师讲座。
张明楷: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虽然平时我很不情愿到大学做讲座,但是今天我真的是特别高兴来到这个讲台上和大家做一个交流,你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不愿意到大学去做讲座,因为我的一些观点在很多人看来属于剑走偏锋,或者故意标新立异,跟很多大学老师的观点都不一样,我一到大学讲,就和一些大学的老师给同学们讲的观点很不一样,于是就很严重的扰乱教学科研程序,甚至导致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几乎都会符合刑法20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张明楷)
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
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如,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张明楷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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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
”(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
)“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
……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
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
”(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 年版,第33~34页。
)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
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
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
(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义理念” 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张明楷论文系列
张明楷论文系列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之一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刑法基础论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一场在刑法学领域的奇妙冒险,让我这个刑法学的“小菜鸟”有了不少新奇的感悟。
一开始接触,感觉就像是推开了一扇通往神秘世界的大门。
张明楷老师的阐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让人打瞌睡的理论堆砌。
他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导游,带着我在刑法的各种概念和原则里穿梭。
他的很多观点让我感觉像是脑筋急转弯,但又特别在理。
比如说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就不只是简单地告诉我这是一个既定的规则,而是深入地分析为什么要有这个原则,它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那个“度”。
就像走钢丝一样,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让老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另一方面,又不能让这个原则变得死板,把一些实际上应该被惩罚的恶行给漏掉。
这让我意识到,刑法不是简单的“惩罚坏人的工具”,而是一个需要精心雕琢的艺术品,每个原则、每个条文都得恰到好处。
再说到犯罪构成这一块,那简直是像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械装置一样。
老师的观点就像是一把特制的螺丝刀,帮助我把那些看似杂乱无章的部件(犯罪的各个要素)给一一分解又重新组合起来理解。
以前觉得犯罪构成就是几个条件凑一块儿,满足了就定罪呗,但读完之后才明白,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
每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重变化,都像是在玩一个高难度的拼图游戏,而张明楷老师给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拼图思路。
在看待刑法的机能方面,我感觉自己像是戴上了一副新的眼镜,看到了之前从未注意到的景象。
刑法原来不仅有惩罚犯罪的机能,还有保障人权的机能,这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了哪一面都不行。
有时候看到一些新闻里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保障人权这一机能的重要性。
如果只想着惩罚犯罪,那很可能就会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用力过猛”,一不小心就把无辜的人给牵连进去了。
而且,张明楷老师在阐述这些观点的时候,会列举好多实际的案例。
这些案例就像是一部部生动的小电影,让那些晦涩的理论一下子就鲜活起来了。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转自:中外刑事法前沿刑法学阶层理论的司法前景目录(排名不分先后):一、张明楷教授,《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二、陈兴良教授,《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三、周光权教授,《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四、车浩副教授,《体系化与功能主义:当代阶层犯罪理论的两个实践优势》,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五、黎宏教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来源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一、张明楷教授作者简介:张明楷,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一)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四要件论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统领全局,没有将犯罪的实体区分为违法与责任。
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没有区分,于是,四要件论不承认没有责任的违法。
反之,不管是几阶层论,都会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
三阶层的前两个阶层都是解决违法问题,违法的有无不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是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所以,存在无责任的违法。
(二)是否按照不法—责任的顺序认定犯罪在四要件论中,哪个要件在前、哪个要件在后,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四要件论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从不法到责任认定犯罪。
在阶层论中,成立犯罪的要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的是表明违法的要素,有的是表明责任的要素。
在阶层论中,只能先判断违法,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完全可能存在某种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任的现象,但绝对不可能先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也不可能存在行为不违法但行为人值得谴责(具有主观恶性)的现象。
(三)是否区分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众所周知,故意与过失是犯罪成立要素,而偶犯与累犯、惯犯,是预防要素,即是在责任刑之下所要考虑的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要素。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在刑法的神秘大森林里被点亮了一盏明灯,不过这盏灯有时候也晃得我有点晕乎,但更多的是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一开始接触,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高手过招的擂台。
张明楷老师强调的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就像是擂台上的两个风格迥异的大侠。
结果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呢,感觉特别实在,眼睛就盯着最后的结果,有点像那种“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态度。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时候,就看这个行为最终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
比如说,一个人不小心开车撞了人,结果无价值论就会先看这个被撞的人伤得有多重,这是最直观的东西。
而行为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就有点不同啦,他更关注的是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样子,就像是看一个人的举止是不是符合“江湖规矩”。
哪怕这个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只要这个行为的样子就像是要干坏事,那这个大侠可能就觉得有问题了。
比如说,一个人拿着一把仿真枪在大街上对着人群比划,虽然枪是假的,也没真的伤害到谁,但行为无价值论就会觉得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妥当,有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我感觉张明楷老师好像更偏向结果无价值论一些,但又不是完全抛弃行为无价值论的优点。
这就像是在做菜的时候,以一种食材为主料,但是又巧妙地加入其他食材来调味,让这道菜更加美味。
他这种观点对我理解刑法的适用就像是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
以前我看刑法条文,就觉得那些字都认识,但是组合在一起就有点懵,现在就有点明白为什么有些案件会这么判,有些案件又会是另外一种判决结果了。
读的时候也有一些地方让我抓耳挠腮。
有些概念真的是很绕,感觉就像一团乱麻,好不容易理出一点头绪,又被新的解释给绕进去了。
但这也正是刑法的魅力所在吧,就像一个复杂的迷宫,每一次找到出路都有一种成就感。
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被刑法的魔法棒点了一下脑袋,对刑法的世界有了更清晰、更有趣的认识,虽然这个认识可能还很初级,但也足够让我在这个充满规则和正义的领域里继续探索下去了。
张明楷: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几点思考(2022.6.2人民法院报)
张明楷: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几点思考(2022.6.2人民法院报)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几点思考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载《人民法院报》2022.6.2很多人会说,法律是冷冰冰的、不近人情的。
有时,一些案件的判决出来之后,也会有媒体报道说这个案件非常有价值,因为它体现了法理和人情的统一。
言下之意是,在很多情况下,法理和人情并不统一。
比如,孩子杀了人,父亲出于对孩子的爱,在法庭上说人是自己杀的,这是否成立伪证罪?从伪证罪的文字表述看应该成立,但要父亲主动证明自己的孩子杀了人又似乎有违人性。
那么,法理和人情真的不统一吗?刑法真的不考虑人性的弱点吗?一、什么是期待可能性有句法律谚语叫“法律不强人所难”,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被上升为刑法理论,也就是如今刑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所谓期待可能性,通俗地讲,就是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相反,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任,因而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一百多年前德国一个著名的案件——癖马案。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一位马车夫在受雇期间驾驭两匹马拉的马车,其中一匹马比较野,会影响马车夫驾驶马车。
马车夫和雇主对这匹马的缺点都很清楚,马车夫也曾向雇主提出更换这匹马,但雇主不同意。
后来有一天,这匹马真的出了问题,马车夫想拉缰绳但根本拉不住,马向前飞跑,导致行人受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原判法院宣告无罪,检察官不服,提出抗诉,案件被移至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
德意志最高法院驳回了检察官的抗诉,理由是:认定过失责任不能只凭马车夫曾经认识到“驾驭有恶癖的马可能会伤害行人”,还要考虑他当时能不能基于这种认识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这匹马。
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显然不能期待马车夫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这匹马,所以他不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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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老师系列讲座张明楷老师的论文“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之一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隐藏内容…【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
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
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
(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
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
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
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
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
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商品窃回。
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财物,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
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这也不合适。
其次,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
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
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笔者认为,财产犯的客体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客体。
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而且将其作为整体来理解和把握。
“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否则就是享有所有权了。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既包括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
前者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在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甲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乙;甲对所盗窃财物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的占有。
后者如甲盗窃了乙持有的海洛因,由于对于海洛因不存在返还与收归国有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销毁海洛因;甲对海洛因品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
这里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但是,当某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采取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1.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
首先,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转化为仅对财产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
其次,物权与债权相互交融,二者界限日益模糊。
最后,信托业蓬勃发展,而受托人、信托人、受益第三人对有关财产享有何种权利则不甚明了。
在如此复杂的财产关系面前,不能仅以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法益,而应当将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利益也作为法益予以保护。
2.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
这是因为,对于所有人来说,虽然占有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但它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便无所谓使用、收益和处分。
另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
当占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占有权。
这种他主的合法占有,也不是以单纯占有为目的,同样是为了使用、收益。
所以,无论是对于所有人本人而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
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
然而,为了保护基于正当合法理由的占有,其前提是有必要保护占有本身。
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3.本文的观点可能导致这样的现象: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
然而,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
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
例如,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或者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抢夺或抢劫罪。
行为人(甲)以欺诈方法从盗窃犯人(乙)那里骗取其所盗财物的(丙所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财物的占有与债权人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则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
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