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 询业务监管的暂 …
“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规管理实务-精选文档
“存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规管理实务一、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法规历程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法规并不多,出台间隔的时间也较长,但是每个文件都有自己出台的背景及当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有些规定已经并不适用现在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在履行其监管义务时也并不会使用这些过时的规定。
因此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市场历史发展情况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重点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合规管理。
20世纪90 年代,跟随着沪深股市的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始出现,继续发展为专营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并且综合性的证券公司也开始经营投资咨询业务,设立相应专业部门。
1997 年12月2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开始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施行行政许可,并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服务范围、市场准入、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咨询业务管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
随着市场的低迷及浮动佣金制的实施,2004 年会员制业务出现并快速发展,但是会员制业务不久就暴露出以诱导、欺诈方式招收会员、违规推销和承诺收益、涉嫌操纵股价等诸多问题,各类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引起大量投资者投诉,监管部门从此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了“违规”“非法”的不良印象,行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证监会于2006 年1 月颁布实施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会员制业务受到清理整顿。
2010 年10 月12 日,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区分“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及“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证监会同时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并且将行政许可亦划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想要同时获得两种业务资质,机构需提出两项行政许可申请,并且两个《暂行规定》根据两种不同业务性质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加大对以“荐股软件”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二、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202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我检测试题 附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我检测试题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除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中主要的风险控制指标之外,证券公司经营、为客户提供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A.证券自营业务;融资或融券服务B.证券经纪业务;融资或融券服务C.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服务D.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服务2、证券公司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证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年。
A.5B.10C.15D.203、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不得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此外,其()同样受到该限制。
A.配偶B.父母C.朋友D.兄弟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是()。
A.《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D.《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下列关于股票上市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B.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C.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D.股票上市交易申请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6、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A.自营业务部门B.分公司C.子公司D.营业部7、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A.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业务风控部门B.股东(大)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C.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D.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8、(),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证券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荐股软件规定.pdf
2020证券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荐股软件规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1)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2)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4)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5)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的公告(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2021年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案例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短信、邮件、微博、博客、QQ群、股吧等,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系。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股吧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机会获取较多“内幕消息”,经常与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有以往操盘“战绩”,并提供了相关链接。
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看见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
随后张某免费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并通过短信获得荐股信息。
张某跟踪数日,发现推荐的股票“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
之后,该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损失惨重。
张某多次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均无果,最后,电话无人接听,无法登录,张某发现上当,后悔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骗取投资者信任。
实质上,这些不法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
如不法分子先给16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记下荐股记录;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8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400人打电话。
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
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
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
上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资料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用书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模拟
3.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 )。[2016年6月真题]
A.证券经纪业务
B.承销与保荐业务
C.一般证券业务
D.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答案:D
【解析】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2.关于不得从事面向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形,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7月真题]
A.自营部门的专业人员离岗后的三个月内
B.投资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员离岗后的八个月内
C.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离岗后的二个月内
D.财务顾问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岗后六个月内
答案:D
【解析】根据《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年。[2016年10月真题]
A.15
B.5
C.3
D.10
答案:B
【解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稽查局关于曝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或网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稽查局关于曝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或网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稽查局•【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稽查局关于曝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或网站的公告近年来,上海证监局、上海稽查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紧密依托地方政府,不断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打严防辖区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全力维护辖区良好的金融秩序,同时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从源头上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的生存空间。
2009年3月,我局通过多家全国性媒体,公开曝光了部分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及网站,向广大投资者警示风险,社会反响良好。
此后,我局在坚持重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先后多次以曝光“黑名单”的方式开展投资者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加大了对以“荐股软件”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
目前,上海地区非法证券活动总量呈下降态势。
但随着打非工作的不断深入,非法证券活动逐渐演变出新的形式、新的特征,有的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利用博客、股吧、QQ等发布荐股信息,诱导投资者将钱款打入指定的个人账户;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虚构大量客户好评,诱导投资者购买软件并收取“会员费”、“服务费”;假冒合法机构名义,通过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从事非法证券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等。
为构建辖区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预防为主,打防并举”工作方针,现将近期我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依法取缔及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23家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及网站予以曝光。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8题)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Ⅳ【答案】B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视为刚性兑付B.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的,视为刚性兑付C.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不应视为刚性兑付D.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该区分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进行惩处【答案】C3、(2020年真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列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一般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Ⅱ、Ⅲ、ⅣB.Ⅰ、ⅣD.Ⅰ、Ⅱ、Ⅳ【答案】D4、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B5、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等活动。
A.①②③B.②④C.③④D.①②④【答案】D6、以下关于自营业务内部控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B.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职能应相应分离C.自营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可以一起操作D.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7、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哪种情形,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A.①②④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B8、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D9、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8(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选择题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______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
SSS_SINGLE_SELA 债券B 股票C 证券投资基金D 权证分值: 2.5答案:C[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2.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______的罚款。
SSS_SINGLE_SELA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分值: 2.5答案:B[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213条的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______的罚款。
SSS_SINGLE_SELA 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B 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C 20万元以上60以下D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分值: 2.5答案:B[解析]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依照《证券法》第220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证券从业人员参与整非工作指引-答案(100分)
证券从业人员参与整非工作指引一、多项选择题1.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等。
A. 经纪业务B. 信息技术C. 法律合规D. 舆情监测您的答案:B,C,D,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意义包含()等方面。
A. 保护投资者利益B. 维护合法机构利益C. 维护市场秩序D. 惩处不法分子您的答案:B,C,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判断题3.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整非活动的刑事保障。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任何个人、机构开展证券业务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高法、高检为成员单位。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7.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8.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是整非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法律依据。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9. 非法证券活动,特指已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五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五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五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五案例五、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杜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
一日,杜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杜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
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杜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杜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
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杜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
杜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10万元,使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
不久,杜某亏损了2万元,加上1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杜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3万元。
手法分析:荐股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信息含量。
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所谓的“高科技”特点,“有交易所数据作支撑”,以销售软件为幌子,实质提供荐股服务,获取经济利益。
一是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告中进行夸大宣传,吸引眼球;二是业务员销售软件,吹嘘软件的“神奇”;三是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目的;四是声称软件只是工具,“要好股票,就加入公司会员,由专家指导”。
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软件,跟着冒牌“专家”炒股,往往带来亏损。
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
2022-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2-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
A.Ⅱ、Ⅲ、ⅣB.Ⅰ、Ⅱ、ⅣC.Ⅰ、ⅢD.Ⅰ、Ⅱ、Ⅲ、Ⅳ【答案】 D2、期货交易所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1;10B.3;10C.3;30D.5;20【答案】 A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
A.Ⅰ.Ⅱ.ⅢB.Ⅰ.Ⅱ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B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主体中的组织的是()。
A.国家机关B.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我国公民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D.非营利性法人或社会组织【答案】 C5、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 )A.1B.2C.3D.5【答案】 C6、除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之外,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的还有(),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7、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为120分B.分类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C.分类监管评价的评价期为上一年度4月30日到本年度5月1日D.证券公司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答案】 D8、下列不属于自营业务后台职能的是()。
A.账户管理B.账户开户C.资金清算D.会计核算【答案】 B9、不得向公众披露的私募业务信息有()A.②③④B.①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答案】 B10、(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董事会每届任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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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
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 2012年12月05日证监会公告[2012]40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加大对以“荐股软件”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二、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四)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六)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七)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八)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在合同签订、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权益保护。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客户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其查询方式;客观、准确告知客户“荐股软件”的作用,全面揭示“荐股软件”存在的局限和纠纷解决方式;主动向客户提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风险和危害。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
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九、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