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严重差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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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一般差错标准

航空一般差错标准

附录17 一般差错标准

17.1 飞行一般差错

1.飞行人员由于未进行飞行准备、未按时进场或证照不齐等个人原因,造成机组人员临时调换或航班延误10分钟(含)以上。

2.直接准备检查接收飞机漏项,飞机发动机、设备开关等部件不在正常位。

3.航空器听错指令或未经允许进入跑道。

4.一般机场飞行未按规定落实检查单,造成后果。

5.机组执行航班未携带有效证照,或未带齐、带错资料,造成后果。

6.直接准备时,加油不当超过规定造成抽油。

7.开关、设备使用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

8.飞行实施中,机组成员将报刊、杂志带进驾驶舱阅读。

9.航空器的堵塞、管套、销子等未取而关闭舱门在开车前发现。

10.飞机减速板、缝翼、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范围滑出准备起飞。

11.航空器未按指令滑行或停错停机位。

12.飞机着陆后未按规定关闭雷达。

13.机组人为原因忘盖加油口盖或加油面板。

14.未经机务放行签字起飞(特殊情况除外)。

15.由于机组成员操作失误,致使机载设备不工作,造成滑出后滑回或返航、备降。

16.在地面错误地放出旅客氧气面罩。

17.在地面错误地放出冲压涡轮泵。

18.空中违规修改着陆重量。

19.未关好侧窗滑行而造成中断起飞。

20.人为过失,损坏航空器及部件,造成经济损失。

21.人为过失,损坏地面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

22.在停机坪区域内或当飞机在地面时在驾驶舱内或飞行关键阶段吸烟。

23.着陆后忘开反推。

24.在飞行过程中违反SOP,造成后果。例如:超过《飞行机组操作手册》所规定的高度、速度改变构型。

25. 着陆载荷较大,达到《飞行机组操作手册》所规定的机型限制值。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 事故征候及差错标准+飞行差错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 事故征候及差错标准+飞行差错标准

6.4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事故征候及差错标准

(本节全文引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

6.4.1范围

MH/T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确定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差错的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事故和差错等级的确定。

6.4.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0的本部分。

6.4.2.1维修活动 maintenance activities

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修理、排故、更换、改装和翻修等活动。

6.4.2.2 维修事故 maintenance ac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重伤或人员死亡的事件。

6.4.2.3 维修事故征候 maintenance in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空全的事件或具有重大直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的事件。

6.4.2.4 维修差错 maintenance error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违反适航规章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的事件。

6.4.2.5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施和设备等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

东航航空安全差错及事故征候标准

东航航空安全差错及事故征候标准

东航航空安全差错及事故征候标准

差错标准

一般差错标准

1.飞行任务书或生产指令单指派的工作人员未在岗到位。

2.未按规定在机坪工作区穿反光/荧光背心,或有反光功能的工作服。

3.未按规定操纵飞机起降。

4.未携带必备的有效证件或装具,且航空器起飞。

5.滑错指定的滑行路线,需借助其他设备进行修正。

6.偏离指定航线或航路中心线5 公里,或偏离正常进离场程序/复飞程序。

7.实际加油与计划油量偏差超过机型允许误差1000 公斤(含),且未在航空器起飞前与签派进行沟通确认。

8.飞行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9.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在驾驶舱看视频、玩游戏、阅读与飞行无关的书报杂志。

10.未按规定使用EFB 设备。

11.未按规定进行模拟机训练。

12.偏离管制许可高度100 米/300 英尺(含)以上。

13.进近过程中认错跑道、滑行道或不可用跑道。

14.无线电高度5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或下降率大于1000 英尺/分钟(含);仪表进近无线电高度10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或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含)。

15.触发RA 警告且升降率大于2000 英尺/分钟(含)。

16.未执行检查单或检查单执行不到位。

17.E 类跑道侵入事件。

18.未按规定使用耳机和内话,或未按程序守听应急频率。

19.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车辆、设施设备或物体碰擦。

20.运行过程中航空器未停在指定位置,或停机时超出停机线1 米(含)以上。

21.超出限定的滑行、转弯和脱离跑道速度5 海里/小时。

22.未按维修程序操作、漏做、漏检或错误执行工作单卡,且航空器滑出。

波罗通航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波罗通航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1 严重差错—通用部分

(1)因工作人员违章或失误,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返航、加降、备降。

(2)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航空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至10万元。

(3)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4)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或人员送上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5)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6)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致使航空器、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7)未按规定配备/携带资料箱、机载资料,航空器起飞。

(8)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9)允许手续、证件不全的人员加入机组,航空器起飞。(10)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混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11)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

(12)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13)违反公司规定,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14)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设施或停放车辆并造成后果。(15)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6)车辆、设备停靠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轮挡(脚撑),造成后果。(17)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技术状况、安全性能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车辆,造成后果。

(18)驾车未按规定停靠航空器或从其机翼下穿过,造成后果。(19)驾车未主动避让航空器或与其争道抢行,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20)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机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或使用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码、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

航空严重差错标准

航空严重差错标准

附录16 严重差错标准

16.1飞行严重差错

1.航空器听错指令或未经允许进入跑道,造成其它航空器复飞或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构成事故征候的情况。

2.航空器未经允许开车或滑行。

3.特殊机场未按特殊机场检查单执行,造成一定后果。例:特殊机场自动刹车不按公司规定使用,造成一定后果。

4.空中错误地使用应急设备造成后果。例:空中错误地放出旅客氧气面罩。

5.飞机表面有冰、霜、雪时,未按《除冰/防冰程序》工作,准备起飞。

6.在飞行过程中,人为原因导致气压基准使用错误或气压值调整错误。例:如在进近着陆或起飞上升过程中,忘调、错调或报错高度表气压刻度数值4个。

7.因机组违反燃油政策,造成油量少,尚未宣布紧急状态。

8.因机组原因造成飞机超重着陆。

9.航空器起动、滑行、试车因机组人员操作不当,尾气流吹坏、损坏停放在地面的其它飞机或地面设施设备但未构成事故征候。

10.航空器起动和关车过程中,未刹车造成飞机移动、偏转。

11.飞行实施中,机组未按标准程序操作或没有按管制指令飞行而改变飞行航径,被管制员发现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12.飞机起降过程中,人为原因刹破轮胎,未导致飞机其它部位受损。

13.操纵错误,造成机件、设备损坏,未构成事故征候。

14.飞行中误入积雨云,浓积云或未按规定绕飞,致使航空器遭雷击、冰击未达到事故征候标准。

15.飞行中,人为过失造成航空器在进场、离场阶段与地面失去

通信联络;或航线上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5分钟以上,未构成事故征候。

16.机组成员未遵守酒精、药物使用规定。

17.进近过程中认错、看错机场、跑道或弄错着陆方向,且进行了着陆准备,在准备着陆过程中发现纠正并在决断高度以上复飞,但未达到事故征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1 严重差错-通用部分

21.6.1.1 因工作人员违章或失误,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航班取消、返航、

加降、备降。

21.6.1.2 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含)至10万元。

21.6.1.3 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

21.6.1.4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

或人员送上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21.6.1.5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6 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致使航空器、设施、设

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7 未按规定配备/携带资料箱、机载资料,航空器起飞。

21.6.1.8 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21.6.1.9 允许手续、证件不全的人员加入机组,航空器起飞。

21.6.1.10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21.6.1.11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

使他人混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21.6.1.1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除计划内)。

21.6.1.13 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14 违反公司规定,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21.6.1.15 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设施或停放车辆并造成后果。

21.6.1.16 航空器上人员行李、邮件、货物等的重量、装载位置与舱单或平

衡图不符(超过最后一分钟修正限值),航空器起飞。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1.目的

为进一步对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管理从细、从严原则,指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对企业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各类人为责任原因安全差错进行定性。

2.依据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以及民航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3.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航系各航空企业运营的飞机以及所管辖的单位和人员。

4.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航空安全差错

在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危及航空安全,其性质和程度尚未构成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或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但已接近航空地面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不安全事件。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航空安全差错划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两个等级。

4.2机坪

在机场上划定的一块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的场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臵和设施。

4.3运转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4.4机场活动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4.5机库

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臵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

4.6直接经济损失

指飞机、车辆、设备及设施的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4.7机型最后一分钟修正值(LMC)

在舱单结算完毕后,飞机油量、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装载数据发生变化,需配载平衡人员决定是否重新制作舱单的机型限制数据值(LMC)。若装载变更情况未超出机型操作标准的最后一分钟修正值,则可以在机型剩余载量与重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一分钟修正。具体执行标准见《载重平衡手册》。

飞行责任差错标准(2014年1月29日修订)

飞行责任差错标准(2014年1月29日修订)

21.6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1 飞行责任差错标准

21.6.1.1 严重差错

(1)未完成训练或未满足资格实施飞行。

(2)未获得航医批准或违规服用药物实施飞行。

(3)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4)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5)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至10 万元。

(6)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送上航空器。

(7)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8)违反规定擅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造成后果。

(9)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器地面除/防冰程序。

(10)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11)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轻微伤。

(12)加注被污染或错误型号的燃油或其它必要液体(不含氧气和饮用水等)。

(13)人为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返航、加降、备降。

(14)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相关工作程序,造成影响。

(15)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起飞。

(16)未获得指令航空器开车或滑行,造成影响。

(17)C类跑道侵入。

(18)航空器滑入未指定的滑行道造成紧急避让。

(19)航空器滑行中与另一架航空器发生重叠或从障碍物上、下掠过。

(20)航空器滑行中偏出或滑出跑道、滑行道。

(21)执行航班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飞行资料、有效文件、证照,航空器起飞。

(22)机组资格或人数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起飞。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1.目的

为进一步对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管理从细、从严原则,指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对企业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各类人为责任原因安全差错进行定性。

2.依据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以及民航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3.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航系各航空企业运营的飞机以及所管辖的单位和人员。

4.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航空安全差错

在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危及航空安全,其性质和程度尚未构成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或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但已接近航空地面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不安全事件。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航空安全差错划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两个等级。

1

4.2机坪

在机场上划定的一块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的场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臵和设施。

4.3运转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4.4机场活动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4.5机库

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臵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

4.6直接经济损失

指飞机、车辆、设备及设施的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4.7机型最后一分钟修正值(LMC)

在舱单结算完毕后,飞机油量、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装载数据发生变化,需配载平衡人员决定是否重新制作舱单的机型限制数据值(LMC)。若装载变更情况未超出机型操作标准的最后一分钟修正值,则可以在机型剩余载量与重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一分钟修正。具体执行标准见《载重平衡手册》。

机务安全差错标准

机务安全差错标准

机务安全差错标准

一、严重差错

1.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返航、加降、备降、航班取消或停场维修。

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3. 涉及维修单位的C 类跑道侵入。

4. 未按规定安排跟机人员或跟机人员未携带有效证照登机,航空器起飞。

5.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6.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7. 未按规定锁闭驾驶舱门或违反进出驾驶舱程序,造成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8. 航空器非正常移动,导致航空器、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9. 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撑杆未取下,航空器滑出。

10. 起落架安全锁销(装置)未取下,航空器起飞。

11. 未关好、紧固好各舱门、油箱堵盖、整流罩等,航空器起飞。

12. 飞行中航空器勤务、维护盖板或部件脱落。

13. 工具或其他物品遗漏在航空器发动机、起落架舱、操纵系统及驾驶舱和电子设备舱内,航空器起飞。

14. 漏做、漏检或错误执行工作单卡,航空器起飞。

15. 未完成MEL/CDL 等保留项目相关要求,放行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16. 未按程序放行或授权放行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17. 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18. 航空器加注错误或被污染的油料、气体。

19. 人为原因造成导航数据库或地形数据库无法正常使用,航空器起飞。

20. 未按规定程序牵引航空器,导致航空器及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轮胎损伤、拖把剪切销折断除外)。

21. 未拔电源插头、空调、气源管线等地面保障设备接头,移动连接设备,导致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安全事故差错标准

安全事故差错标准
未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影响运行安全的。
未经许可将航空器推出、开车或滑行。
未经管制许可驾驶航空器进入跑道。
未按管制指令飞行,造成与其他航空器冲突或需要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但未构成事故征候的。
驾驶航空器未按操作程序或规定使用手柄、电门、开关等操作部件,造成影响飞行安全后果的。
航空器起落架安全销未取下,飞机起飞的。
因维修人为原因导致航空器中断起飞、备降或返航。
未经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擅自在已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上进行重大改装工作。
超过局方授权进行部件修理。
未经批准,航空器时控件超时使用。
未经批准,偏离维修周期检修。
未经批准的航材在航空器上使用
航空器重要附件(发动机、APU、起落架、操纵系统)修理及装配中漏检、漏项、漏装和错装,并造成航空器停场、航班延误、返工或增加维修工作等后果。
航空器地面试车时因未按规定挡轮挡或使用刹车等安全措施,导致航空器发生移动。航空器在地面停放时因未按规定挡轮挡、使用刹车或系留等致使航空器移动1.5米(含)以上。
人为原因没有及时发现发动机性能衰减,并最终导致飞机返航、备降、中断起飞等后果的。
飞行过程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航空器部件Leabharlann Baidu盖板)脱落,造成飞机损伤,但可以放行的。
提供错误的飞机重量、性能分析并被用于签派放行,并被机组使用的。
未经授权即行使某一机型签派放行权。

飞行严重差错标准

飞行严重差错标准

二、飞行严重差错标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飞行严重差错:

1、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

2、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TB、

Y5瞬时超转、超温除外),但未导致发动机受损。

3、航空器开车时滑动2米或方向偏转30度以上。

4、因操作不当,造成航空器起飞离地后前轮二次接地(Y5除外),但未造

成航空器受损。

5、 5.7吨以上的航空器偏出滑行道;5.7吨以下的航空器偏出滑行道并危及

安全。

6、滑行中,航空器碰坏滑行灯(边界灯),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损。

7、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滑跑或滑行中方向急偏超过90度以上。

8、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下的航空器,在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

场外接地,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损。

9、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油箱(选择开关或电门)起飞、着陆。

10、航线飞行时,空勤组航行资料不全或带过期的航行资料飞行。

11、人为原因造成空中单磁电机飞行。

12、航空器在飞行中发动机、机载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备降或紧急着陆,

危机飞行安全。

13、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30-50公里。

14、航空器在飞行中与地面指挥失去联系20-30分钟。

15、航空器在飞行中,10-30分钟内不能确定其位置。

16、进近飞行中,忘调、错调或报错高度表气压刻度±400Pa至±200Pa或

零点高度±30米至±20米。

17、飞行中因空勤组操纵不当,损坏机上设备、部件、附件等,影响飞行安

全。

18、听错指挥指令或指挥错误,造成航空器加错航线或飞错空域。

19、因操纵不当,造成航空器飞行高度在100米以上出现失速警告。

规章(事故征候和差错标准)题集

规章(事故征候和差错标准)题集

飞行类安全规章考试题集

说明:事故征候和飞行差错(事故征候10题;民航局关于未建立目视参考低于决断高度和最低下降高度的处理意见;严重差错12题)

一、事故征候标

1. 在6 000 m(含)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属于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2. 因燃油量不足,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属于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3. 航空器未按规定进行除、防冰等除、防污染作业起飞,属于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4. 飞行中发生航空器失速或飘摆,属于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

5. 航空器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6. 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7. 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10 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3 min(含)以上,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8. 飞错航路(线),或未经管制部门许可严重偏离计划航路(线),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9. 飞行中遭雷击、电击、鸟击或其他外来物撞击,导致航空器受损,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10. 飞行中,遇有颠簸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轻伤,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11. 民航局规定,凡是未建立目视参考,低于最低下降高度/高和决断高度/高飞行的事件,航班责任机长一律吊销执照。

二、严重差错

12. 人为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返航、加降、备降,属于严重差错。

13. 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属于严重差错。

航空公司客舱安全差错标准+工程维修差错标准

航空公司客舱安全差错标准+工程维修差错标准

6.7局方、及公司客舱安全事故、差错标准

6.7.1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严重差错标准(仅限客舱安全类)

符合下列任一条款,为航空安全严重差错

6.7.1.1因人员过失,造成航空器返航、备降或中断起飞、空中等待。

6.7.1.2因人员过失,致使航空器及其附件受损需修理或地面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

6.7.1.3飞行实施和保障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导致人员受轻伤。

6.7.1.4飞行实施过程中,空勤组人员与任务书不相符。

6.7.1.5误放紧急滑梯,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6.7.1.6因过失,造成旅客在登机、离机或飞行过程中受轻伤。

6.7.1.7飞机起飞后发现客舱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相符,或有旅客错乘。

6.7.1.8由于工作人员失职、失误、导致危及航空安全不正常事件的发生。

6.7.1.9航空器飞行实施或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安全事件。

6.7.2客舱安全严重差错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款,属于公司客舱安全严重差错。

6.7.2.1客舱机组人员忘带飞行必备的飞行资料、身份凭证、安全器械或因客舱机组人员原因影响飞行,造成舱门关闭时间超过计划时间30分钟以上或返航、备降等。

6.7.2.2由于人为原因,多带或漏带旅客,造成延误航班30分钟以上或飞机返航、备降等。

6.7.2.3未按规定进行客舱应急设备的检查,造成应急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6.7.2.4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阶段,对紧急出口、过道处堆放的行李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6.7.2.5违反操作规程,误放紧急滑梯。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1.目的

为进一步对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管理从细、从严原则,指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对企业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各类人为责任原因安全差错进行定性。

2.依据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以及民航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3.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航系各航空企业运营的飞机以及所管辖的单位和人员。

4.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航空安全差错

在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危及航空安全,其性质和程度尚未构成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或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但已接近航空地面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不安全事件。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航空安全差错划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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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机坪

在机场上划定的一块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的场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臵和设施。

4.3运转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4.4机场活动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4.5机库

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臵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

4.6直接经济损失

指飞机、车辆、设备及设施的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4.7机型最后一分钟修正值(LMC)

在舱单结算完毕后,飞机油量、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装载数据发生变化,需配载平衡人员决定是否重新制作舱单的机型限制数据值(LMC)。若装载变更情况未超出机型操作标准的最后一分钟修正值,则可以在机型剩余载量与重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一分钟修正。具体执行标准见《载重平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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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严重差错标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飞行严重差错:

1、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

2、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TB、

Y5瞬时超转、超温除外),但未导致发动机受损。

3、航空器开车时滑动2米或方向偏转30度以上。

4、因操作不当,造成航空器起飞离地后前轮二次接地(Y5除外),但未造

成航空器受损。

5、 5.7吨以上的航空器偏出滑行道;5.7吨以下的航空器偏出滑行道并危及

安全。

6、滑行中,航空器碰坏滑行灯(边界灯),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损。

7、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滑跑或滑行中方向急偏超过90度以上。

8、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下的航空器,在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

场外接地,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损。

9、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油箱(选择开关或电门)起飞、着陆。

10、航线飞行时,空勤组航行资料不全或带过期的航行资料飞行。

11、人为原因造成空中单磁电机飞行。

12、航空器在飞行中发动机、机载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备降或紧急着陆,

危机飞行安全。

13、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30-50公里。

14、航空器在飞行中与地面指挥失去联系20-30分钟。

15、航空器在飞行中,10-30分钟内不能确定其位置。

16、进近飞行中,忘调、错调或报错高度表气压刻度±400Pa至±200Pa或

零点高度±30米至±20米。

17、飞行中因空勤组操纵不当,损坏机上设备、部件、附件等,影响飞行安

全。

18、听错指挥指令或指挥错误,造成航空器加错航线或飞错空域。

19、因操纵不当,造成航空器飞行高度在100米以上出现失速警告。

20、高空飞行中,航空器增压舱有失压现象,但未造成紧急下降。

21、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积雨云、浓积云。

22、航空器着陆前,高度下降到150米至100(含)米未放起落架(训练课

目除外)。

23、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航空器在50-60米(5.7吨以下的航空器在10-20

米)高度复飞。

24、夜航飞行时,由于跑道灯光失效,导致航空器在高度50米至80米复飞。

25、5.7吨以上的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滑跑和滑行中,因操纵不当造成轮胎

爆破。

26、关车后,忘关磁电机开关离开驾驶舱(磁电机开关在“ON”位)。

27、直升机落错降落点,造成飞行冲突。

28、因机上设备故障或违反《飞行规则》、《飞行手册》及有关规定,危及飞

行安全,但其性质又构不上事故征候标准的,均为飞行严重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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