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文龙: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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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毒品快递引发的实名制

国考面试热点:毒品快递引发的实名制

国考面试热点:毒品快递引发的实名制热点概述仅2012年一年,广州白云机场就截获物流渠道寄往全国的毒品230余件,机场海关也查获国际寄递涉毒快件55件。

可见,物流及寄递渠道存在明显漏洞。

为了减少此类危害、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全国已有广东、云南、新疆、浙江四省区“试水”物流寄递实名制。

快递实名制是指市民在收寄包裹时,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在快递员配备的终端设备上,刷一下身份证,就会将个人信息上传到公安机关备案。

相关评论腾讯微博网友唐晓东称,“对于消费者而言,隐私外泄的风险很大。

一些快递员因为偷换货品、野蛮装卸、态度恶劣,曾被媒体曝光,如果要求消费者把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统统告诉这类人,我们怎么能放心自己的隐私不会被外泄?现在社会上许多诈骗案件就是利用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实施完成的。

”网友“艾金林”则认为实行实名制没有必要,“快递公司备上检测仪器不就得了,不过关的不发啊。

”圆通广东公司荔湾黄河站点的经理谭光锦表示,若实行快递实名制,快递员工的工作量和成本肯定会增加,但在客观上快递实名制是好的,对快递公司来说是一种安全保障,出了问题也可以负责到人。

模拟题对于“快递实名制”你怎么看?参考答案:近几年快递行业蓬勃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安全成了隐患之一。

比如通过包裹运送毒品、甚至炸弹。

可见,不实名、不验视的收寄方式已经成为快递行业存在的明显漏洞,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甚至恐怖行为的“新途径”。

针对这种情况,我觉得快递实名制这种方式利大于弊,但是隐忧也不可忽视。

首先,收寄件人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由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推销、诈骗等问题屡见不鲜。

快递行业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又一新渠道,快递实名制能否保障公民信息的安全值得深思。

此外,快递实名制的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不仅基于个人对信息保护的考虑,而且由于快递行业的业内竞争使得快递企业不愿意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其实,随着科技的越发发达,为了规避快递行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除了快递实名制外,还有其他选择:第一、加强科技研发和高科技设备的使用,充分利用验视技术,在收件环节给工作人员配备更先进的终端,以检查包裹内物件是否安全。

骆文龙:毒品犯罪中可判处死刑和不可判处死刑的情形

骆文龙:毒品犯罪中可判处死刑和不可判处死刑的情形

骆文龙:毒品犯罪中可判处死刑和不可判处死刑的情形国家对于毒品犯罪有明确的规定,骆文龙律师指出,毒品犯罪中可以判处死刑和不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在《大连会议纪要》中有明确的规定,现由骆文龙律师整理如下: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大连会议纪要》坚持对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类型,归纳和列举了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和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的具体情形。

骆文龙律师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戒毒学习题库

戒毒学习题库

《戒毒学》习题库第一部分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上对吸毒行为的通用术语称为()A、毒品滥用B、药物使用C、药物依赖D、药物滥用或麻醉品滥用2、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要吸食、注射的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毒品,并在吸食、注射毒品的主观故意状态下而自觉自愿地予以吸食、注射。

这一特征在认定吸毒行为中属于()特征。

A、宏观方面B、具体方面C、客观方面D、主观方面3、不断地使用同一种药物以后,其效果的减弱,需要加大剂量才能获得与以前同样的或相似的效果,这种特性叫()A、身体依赖性B、心理依赖性C、药物耐受性D、抗药性4、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服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需要继续服用这种药物来维持身体上的要求,这叫()A、身体依赖性B、心理依赖性C、药物耐受性D、抗药性5、吸食鸦片类毒品的成瘾者,其瞳孔具有显著特征,是()A、散大B、缩小C、颜色变浅D、颜色变深6、对吸毒嫌疑人提取尿液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控制后()个小时,以保持其真实性。

A、24B、10C、6D、37、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的社区康复。

A、3年B、1年C、2年D、1-2年8、社区戒毒和社康人员原则上在()接受戒毒或康复A、强制隔离戒毒所B、家里C、户籍所在地D、单位9、吸毒的方式多种多样。

“追龙”属于哪一种方式()A、粘膜摩擦吸收B、通过呼吸道C、血管注射吸收毒品D、吞服10、哪一种吸毒方式可将毒品吸收较完全()A、粘膜摩擦吸收B、通过呼吸道C、血管注射吸收毒品D、吞服11、吸毒成瘾的躯体依赖性形成以()的出现为标准A、欣快感B、兴奋性C、戒断症状D、耐受性症状12、在对吸毒成瘾者进行诊断时,如怀疑是阿片类毒品依赖时,可用()诱发试验协助诊断。

A、美沙酮B、吗啡C、海洛因D、纳洛酮13、纳洛酮是吗啡的(),可诱发阿片类依赖者的戒断症状。

A、激动剂B、催化剂C、拮抗剂D、抑制剂14、不用任何药物和其他治疗,强制病人不吸毒,让戒断症状自行消除,这种急性脱瘾治疗的方法叫()A、替代疗法B、维持疗法C、硬脱D、拮抗疗法15、哪种急性脱瘾方法,患者较易接受()A、休克疗法B、硬脱C、药物脱瘾D、针灸疗法17、下列属于阿片受体拮抗剂的是()A、阿片B、美沙酮C、可乐宁D、纳曲酮18、全球公认的戒毒模式包含三个阶段:脱毒、康复和()A、家庭照顾B、回归社会C、劳动D、单位接受19、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治疗多为()A、对症处理B、脱毒C、控制生理戒断症状D、戒除生理成瘾20、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戒断综合症体现在()方面A、流鼻涕B、打哈欠C、情绪、精神D、腹痛21、康复治疗,除了依靠戒毒机构,()的介入也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

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

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温公通〔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温公通〔2018〕47号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办: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3月28日印发了《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温公通〔2018〕18号),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浙公办〔2018〕55号)文件精神,现将《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有关条款调整如下:一、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纳入三级管控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工作人员通过走访面谈、QQ、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开展帮教谈心工作,了解其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毛发毒品检测;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发现异常的,应当提升管控等级。

”调整为“对纳入三级管控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工作人员通过走访面谈、QQ、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开展帮教谈心工作,了解其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毛发毒品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发现异常的,应当提升管控等级。

”二、第十三条第三款“吸食毒品未成瘾人员纳入三级管控后,乡镇(街道)要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台账,每两个月对其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

”调整为“吸食毒品未成瘾人员纳入三级管控后,乡镇(街道)要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台账,每两个月对其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半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

代收物流寄递毒品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定性决定量刑

代收物流寄递毒品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定性决定量刑

代收物流寄递毒品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定性决定量刑罗天亮涉冰毒近1000克的被告人,被判决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仅为八年。

近日,我们收到一份一审判决书,在本案当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牛律师机构·长盛毒品犯罪辨护团队”刑辩律师的辩护观点,将被告人代收寄递毒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根据《刑法》347条规定,运输冰毒(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者,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348条规定,非法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者,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对法条的分析,结合法院的量刑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方向:首先是改变罪名的辩护,这是本案的重点;其次是量刑辩护。

最终做到了让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将涉冰毒近1000克的被告人量刑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一档量刑的次低点:八年有期徒刑。

这是韩友谊老师担任“牛律师机构·长盛毒品犯罪辩护团队”总顾问及名誉主任之后,在执行主任董玉琴律师的带领下,又一经典成功案例,由于判决尚未生效,检察院可能抗诉,具体案情暂不公布。

但辩护的一些观点可以提出来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们、以及一些涉毒案当事人家属一起分享与交流。

当然,本案量刑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控制下交付等从轻量刑的因素,综合各项因素充分考虑后才判决八年。

以下我们要讨论的因素只是其中之一。

回到本文的主题:“代收物流寄递毒品的行为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个案有个案的特点,不能片面评价。

但有些共通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起讨论。

代收物流寄递毒品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是运输还是非法持有,首先应该看其是否有前行为。

换言之,即是否有证据证明代收者与寄递者对于运输细节有共谋。

这是该行为定性的重点所在,本案亦是从这一点上得到突破。

如果有共谋,其行为是运输毫无疑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硬伤,特别是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证明代收者与寄递者有共谋的证据基本都不充分,本案亦是通过击破共谋证据不足才得以成功辩护。

【运输毒品19公斤】只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判决无罪

【运输毒品19公斤】只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判决无罪

【运输毒品19公斤】只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判决无罪智豪所近期亲办的一起毒品案件,因被告人提出其在侦查阶段遭受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而作出有罪供述。

被告人称他被抓后在侦查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具体方式有侦查人员不让其睡觉、用“书琴背剑”的方式进行体罚、扇耳光、用脚踢打、故意卡紧手铐使其感到疼痛、让其背诵同案人的供词等方式进行刑讯逼供。

据此,辩护人详细查看了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提讯证、入所体检表等相关线索、材料。

就此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未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送看守所关押、提供的审讯录像存在虚假记录的情形等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为由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依法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并通知了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的严格的规定,规定中对看守所的提讯登记情况、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为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提供的依据。

随后,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与该案具有类似情形依法启动排非程序进行审查,后认定为非法证据就此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例,该判决书就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在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该判决的说理部分值得刑辩同行学习、借鉴。

——基本案情——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熊受同案人庄某某(在逃)的雇请,到普宁市某某燎原镇果陇村驾驶庄某某的丰田佳美小车(车牌号粤V×××××)载庄某某的朋友庄某发(另案处理)前往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下午5时多到达后旗村后将车停在村旁,两人一直在车内等候。

至晚上8时多,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带着毒品来到陈某熊停车的位置,将毒品放进陈某熊驾驶的小车后排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快递解“毒”刻不容缓

快递解“毒”刻不容缓

快递解“毒”刻不容缓作者:鞠秦仪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7期今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向社会通报上海毒品犯罪呈现的四大新特点中,提及被告人利用“闪送”平台贩毒,增强了毒品交易的隐蔽性。

同样在6月,北京朝阳法院对一起“快递运毒”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两次利用同城快递运输、销售毒品,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朝阳法院透露目前毒品犯罪正呈现“快递化”趋势。

尽管打击“运输毒品”的难度在加大,但法网恢恢,我国司法部门的严打力度在加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毒品“快递化”趋势明显“毒品”作为社会痼疾,长久以来难以根治。

从总体看,由于年轻人寻求刺激的心理、多元化的社会观念,吸毒人数一直猛增,涉毒区域迅速扩大,毒品犯罪案件性质恶劣,而且目前能吸食或者嗜吸的毒品新种类层出不穷,吸毒人员结构和吸毒场所也在不断改变,更加年轻化、隐蔽化。

制造毒品、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形成一条完整的毒品犯罪链,其中“运输毒品”作为实现“由上到下”贯通、“由制到吸”交接、完成“由点到面”覆盖、“由整到零”分散的“枢纽型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也正是如此,互联网购物和物流业、快递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快递”成为被毒品运输青睐的新形式。

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毒品联络交易、伪造虚假身份信息或者故意规避真实身份信息以利用快递公司、网络闪送平台交付毒品,再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相应毒资等一系列手段,给毒品类犯罪案件的办理,尤其是给打击“运输毒品”增加了难度。

根据朝阳法院透露,2013年利用快递实施犯罪的涉案数量仅1件,2016年为4件,2017年已达18件,一年增长3.5倍。

这些案件涉及闪送、顺丰、中通、申通、韵达等多家物流企业。

为了增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丰巢智能货柜等无人收递设备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

利用快递运输毒品的数量平均每起达到50—70克,而传统涉毒案件的数量在10克以下。

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3•【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杨卫星、刘威风、陈伦贩卖、运输毒品案——跨区域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卫星,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刘威风,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务农。

被告人陈伦,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

2016年10月,被告人杨卫星与被告人刘威风多次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刘威风又与被告人陈伦联系,陈伦预付13万元从刘威风处购买毒品。

2016年10月28日下午,刘威风携带26万元现金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乘坐高铁前往广东省深圳市与杨卫星汇合。

2016年10月29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达汕尾市陆丰高速口,刘威风下车等候,杨卫星单独前去购买毒品后,同刘威风继续开车沿大广高速返回河南省新蔡县。

当日16时许,二人行至湖北省大广高速鄂豫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14包毒品,共重13.9千克,经鉴定14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2%。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星、刘威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千克,该二人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伦以贩卖为目的出资13万元向刘威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刘威风、陈伦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刘威风具有坦白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卫星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威风、陈伦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杨卫星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具有扩大毒品流通区域的严重危害,同时又属于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在我省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尤为突出。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研判毒情形势,发布毒情通报;(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六)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犯罪事实: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

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

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犯罪事实: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云南高院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发布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雪松(2016年6月24日)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年是云南在完成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取得重大战果的基础上,开启的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

5月17日,省委、省政府在德宏州芒市召开了全省第四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动员大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同志和省长陈豪同志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第29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在这特别的日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是介绍全省法院在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中和今年以来毒品犯罪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取得成效,以及对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进行部署,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要求,要有160多年前林则徐“禁烟”那种“鸦片一日不绝,本人一日不回”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做到禁毒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为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家庭的和谐发挥应有刑事审判职能。

同时公布全省法院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的报道,以震慑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也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从思想上打好涉毒“预防针”和“镇定剂”。

一、再接再厉,矢志不渝地全面履行法院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

2024年江西省大学生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及答案

2024年江西省大学生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及答案

2024年江西省大学生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禁毒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A.学校B.中小学校C.大专院校D.B和C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A.1年B.2年C.3年3.《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是()。

A.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B.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C.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广泛参与D.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4.《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株以上构成犯罪。

A.1000B.500C.5000D.80005.以下哪个法令中第一次明确了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的规定。

()A.《刑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D.《危险毒品条例》6.吸食、注射毒品严重破坏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免疫机能,引起各种并发症,最终导致()。

A.昏睡B.毒瘾发作C.吸毒死亡7.有一类毒品既有兴奋作用又有致幻作用,以下是这类毒品代表的是()。

A.氟硝安定B.三唑仑C.LSDD.摇头丸8.我国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中,吸食最多的毒品是()。

A.传统毒品B.合成毒品C.新精神活性物质9.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A.缉毒侦查B.禁毒管理C.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D.禁毒知识普及教育10.“快克”是一种高纯度的海洛因,属于海洛因中的精制品。

A.正确B.错误11.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12.下列不属于戒毒措施的是()。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摘要:
一、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概述
二、汤松道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三、判决结果及依据
四、案件启示
正文:
一、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概述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是一份我国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人汤松道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判决结果,展现了我国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严惩态度。

二、汤松道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被告人汤松道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

汤松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汤松道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情节,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汤松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万元;
2.追缴被告人汤松道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四、案件启示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对此类犯罪持严厉打击的态度。

本案警示我们,要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禁毒常识四种情形下运输毒品的性质各有不同

禁毒常识四种情形下运输毒品的性质各有不同

【禁毒常识】四种情形下运输毒品的性质各有不同2022-05-11 宁夏禁毒运输毒品的行为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最高刑罚为死刑,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还可能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刑法第349条〕,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

当然,还有可能构成包庇罪〔刑法第310条〕,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或者构成帮助消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

如何界定运输毒品的性质,既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准确适用,又关乎到嫌疑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依法保障。

确定运输毒品的性质,并非易事。

然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无疑给本来就复杂的运输毒品之定性增添一层迷雾。

所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从而影响行为之定性。

本文就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行为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时如何对其定罪量刑展开探讨。

情形一:主观认为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客观效果是转移毒品【案例】A是贩卖毒品者。

A请B将毒品运给外地的C藏匿,以逃避查处。

但A对B谎称C是毒品的购置者。

B基于刑法第347条运输毒品罪的成心实施了刑法第349条转移毒品罪的行为。

B的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如何看待B的行为?【分析】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只有这样,它的危害性才能与后者等量齐观,从而适用同一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即刑法第347条〕。

B主观上是运输毒品罪的成心,而客观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无关,B的客观行为产生了刑法第349条转移毒品罪的效果。

只有主观成心,没有对应的客观方面〔行为、结果等〕,充其量成立基于主观认识的未遂犯。

所以,B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犯。

如果缺乏某罪要求的主观成心,即使客观行为满足该罪的要求,也不能构成该罪的未遂犯,更不成立该罪的既遂犯。

由于B主观欠缺转移毒品罪的成心,尽管B的行为产生了帮助A转移毒品的实际效果,但该效果应归于B的过失行为所致,过失行为不能构成转移毒品罪的成心犯。

骆文龙 从贩毒人员住所 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骆文龙 从贩毒人员住所 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骆文龙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骆文龙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骆文龙&colon;从贩毒人员住所&period;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骆文龙:从走私人员住所、车辆等处破获的毒品的性质判定
骆文龙律师指出,关于这一问题在《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但在《武汉会议纪要》中有涉及,且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

骆文龙指出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两点:
第一,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归案的,对于从其住所等处破获的毒品,通常应
判定为其售卖的毒品,但绝无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作售卖或者并非其所有的除外;
第二,行为人对该部分毒品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对此,骆文龙律师表述,之所以并作此规定,原因是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归
案的,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破获的毒品,本须存有证据证明就是用作售卖就可以判定
为售卖的毒品。

鉴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弱、调查取证难度小,且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
获归案的,从其住所、车辆等处破获的毒品大多就是用作售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减
少证明难度,该条规定使用了事实判定的方法。

即为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从其住
所等处破获毒品的情况,判定该部分毒品就是其用作售卖,但容许行为人明确提出恰好相
反的证据废黜判定,确证包含存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就是行为人用作医治、代他人看管、为他人窝藏等。

中国通4047332022年万洲区装毒智识有奖答第3题共5题

中国通4047332022年万洲区装毒智识有奖答第3题共5题

中国通4047332022年万洲区装毒智识有奖答第3题
共5题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毒品危害的认知程度,增强防毒禁毒意识,带动更多人深入了解和传播禁毒知识,6月9日下午,由重庆市万州区委政法委、区禁毒委、区公安局联合开展的“感恩生命健康生活”万州区2022年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之“Dou是要禁毒”知识答题街头挑战赛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在望江大梯道下拉开帷幕。

401在药理上,海hai洛luo因yin的镇痛效力是吗啡的几倍? () ()
A.4至8倍
B.1至2倍
C.8倍以上
402在医学.上用作麻醉剂的是()。

A.大麻
B.芬太尼
C.麻古
D .海hai洛luo因yin
403在中国,K粉列入第-类精神药品管制。

()
A.正确
B.错误
404造成情绪暴躁而引发针对他人的肢体暴力(例如啃脸、咬耳)行为的“僵尸浴盐”,其主要的化学成分是卡西酮类物质。

是- -种()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 .新精神活性物质。

毒品犯罪的刑法适用

毒品犯罪的刑法适用

• 其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 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百克;大麻油1000 克以上不满5000克, 大麻脂2000 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 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 上不满50克;吗啡20克以上不满 100克;度冷丁(杜冷丁) 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μγ /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 满2500支,50μγ /支规格 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 剂25μγ /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μγ /片规格 的1000片以上不满 50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 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γ /支、片规格的100支、片 以上不满500 支、片);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 克;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 其他毒品数量 较大的。
• 其四,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 其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 年人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 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 其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 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 制 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 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 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 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 不能认为是既遂。
•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 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 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 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 也是犯罪既遂。 •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 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 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 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禁毒法律参考答案

禁毒法律参考答案

禁毒法律参考答案禁毒法律参考答案禁毒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各国纷纷制定了禁毒法律。

然而,禁毒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不断实践中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禁毒法律的目的、执行手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禁毒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毒品的滥用不仅会对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如犯罪、家庭破裂等。

因此,禁毒法律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禁止生产、贩卖和滥用毒品,以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其次,禁毒法律的执行手段包括预防、打击和救助三个方面。

预防是指通过教育宣传、社会宣传等手段,提高公众对毒品的认识和警惕,从而减少毒品滥用的发生。

打击是指通过刑事制裁等手段,对生产、贩卖和滥用毒品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救助是指对滥用毒品的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和康复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毒品的依赖。

然而,禁毒法律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毒品市场的黑市化和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禁毒法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打击,如通过网络交易、跨国贩运等方式。

其次,一些禁毒法律的刑罚力度过重,对滥用毒品的人员缺乏足够的救助和康复机会。

这导致一些滥用毒品的人员往往陷入恶性循环,无法从毒品的泥沼中走出。

另外,禁毒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公正现象,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成为打击对象,而毒品犯罪分子却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禁毒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首先,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

毒品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应加强情报交流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毒品犯罪。

其次,应加强对滥用毒品人员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除了刑事制裁外,应提供更多的戒毒治疗和康复机会,帮助滥用毒品的人员重新回归社会。

同时,也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避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此外,还应加大对毒品滥用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毒品意识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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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文龙: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

骆文龙律师指出,这部分内容包括以下两点:第一,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可能在于,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属于其毒品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

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就毒品交付前贩毒者实施的运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购毒者、贩毒者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第二,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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