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管理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16571-201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04081-2000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级别的规定》GA27-200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2002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2000。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
二、立项和技术方案组织编制1.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由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为业主单位。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编制立项报告.由业主单位独立编写或委托有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编制工程立项报告的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相关规定执行.3。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
4.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5。
在技术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水电安装与文物展示利用的需要。
三、立项和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审批程序(1)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立项报告,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由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后出具立项批复意见.(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根据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意见,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
(2)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或根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由福建省文物局出具批复意见。
(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在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Ⅰ一般规定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
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
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保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文保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文物的安全完好、减少文物损坏、丢失和盗窃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全面、系统地开展,保障文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安全稽核机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文物安全稽核工作,发现和纠正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形势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文物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能力,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目标责任制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落实到位,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弥补漏洞,确保文物的安全。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概述(修订)
``````福建省文物局卢晶ž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ž两个特性: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手段是工程。
ž文物保护工程的目标1.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的历史信息2.保证文物健康、安全,使之延年益寿3.合理利用文物ž保养维护工程ž抢险加固工程ž修缮工程ž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ž迁移工程ž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ž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ž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ž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ž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正版)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ž《中国文物保护古迹准则》(2015版)ž《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ž《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ž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ž(闽文物字【2011】306号有明确规定)级别申报机关审批机关备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委托机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文物局专家咨询制度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无由所在设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无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需征得设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ž四个阶段:ž(一)立项ž(二)勘察设计ž(三)施工ž(四)验收ž对于年久失修或出现险情的文物建筑,修缮前必须先行实地考察,撰写简要的勘察报告,并附以现场拍摄的照片,经主管单位同意,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Ⅰ一般规定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
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
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7-2002代替GA 27- 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Regulation on level of risk and security protection forcuIturalmuseumsseries2002一03一25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27-2002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版本标准与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到达现场的要求;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3、4、5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 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方法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博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视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省境内可移动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二、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市(地)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将文物事业费和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征集费和考古发掘费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文物事业,对文物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的文物及地下文物古迹,因特殊需要无法避开而确需改变文物的土地用途和保护规划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经批准迁移、拆除的文物,建设单位应协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的记录、测绘、登记、照相等。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立项申报和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实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组织立项审核并出具批复意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护工程类型,分别编制立项报告,分别申报立项审批。
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在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立项报告文本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编制,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概况,实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和具体范围;(二)根据文物类型、特点以及人防、物防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对可能存在的被盗、遭受破坏、发生火灾和雷击等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三)针对防护对象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度适用的原则,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段和防护措施。
属于升级改造工程的,要对原有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等进行全面详细勘察评估;(四)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条件;(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求,据实合理编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测算依据和标准。
(六)附有防护对象的平面图、分布图、主要文物的现状照片、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设施设备评估报告等。
二、方案核准(一)设计方案编制。
批复同意立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际面临的安全风险,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合理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编制要坚持适度防护和最小干预,避免过度防护和设备堆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指南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指南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信息,对维护国家文化自信和传承历史记忆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文物保护面临的安全威胁日益复杂,如何有效实施安防工程,确保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工程提供详细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安防工程的总体目标安防工程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止盗窃、破坏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文物的完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正常运营。
具体目标包括:防止非法入侵:通过技术手段和物理防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保护单位。
减少内部安全隐患: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防止内部人员的失职或故意破坏。
监控和预警:通过安防技术实时监控保护单位的状况,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隐患。
应急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三、安防工程的关键组成物理防护措施物理防护措施是保护文物的第一道防线,包括围墙、护栏、门禁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高度和强度,以防止非法入侵。
门窗和大门应安装高标准的防盗锁具,必要时应配备双重安全锁。
围墙和护栏应定期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CCTV)和入侵报警系统。
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保护区域,包括主要入口、重要展区、文物存放区域等关键部位。
监控设备应选择高清晰度的摄像头,确保能在各种光照条件下正常工作。
监控画面应实时传输到安全控制中心,保障及时响应。
入侵报警系统应安装在可能的入侵点,一旦探测到异常情况,系统应立即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人员。
环境监控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用于监测文物保护环境的各种参数,如温湿度、光照等。
环境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数据采集、记录和预警功能,确保文物所在环境的稳定性。
异常情况发生时,系统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对文物造成损害。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0【实施日期】2020.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和文物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1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字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正2003年4月1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解读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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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04【实施日期】200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4日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相关机构负责协调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城村汉城遗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除城村汉城遗址外的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必须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
文物三防工程的管理制度
文物三防工程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文物保护修复的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内容1. 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的范围包括文物保护修复的各项临时工程及专业构筑物的改建、维修、扩建和重建等项目。
2. 文物三防工程的相关规范:G 50346-2013《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
3. 建立文物三防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包括项目管理规范、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控制、验收标准等。
4. 教育培训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提高其文物保护修复业务水平,增强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管理的能力。
5. 加强与相关单位合作,联合开展文物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6.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工程资料、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7. 加强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文物三防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文物三防工程的组织管理、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
2. 设立文物三防工程管理办公室,承担文物三防工程组织实施、工程监督、协调等工作。
3.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文物三防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四、责任分工1. 文物三防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文物三防工程的整体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2. 文物三防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物三防工程的实施管理,组织管辖区域内的文物保护修复工程。
3. 监理人员负责对文物三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工程质量保障1. 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确保文物三防工程的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控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3. 完善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的验收标准,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六、教育培训1. 加强对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文物保护修复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国家文物局关于改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改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文物督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改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的通报》(文物人函[2013]1672),2013年底前,下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技术方案审核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防雷工程立项程序。
自2013年12月15日起,国家文物局将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项目全面实施立项管理。
凡拟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项目的,均需按照《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6号)规定,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立项。
各地按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设计方案。
国家文物局未予核准立项的,不得实施防雷工程。
二、下放防雷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自2013年12月15日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除涉及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立项批复中明确要求报国家文物局核准的以外,全部下放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
经核准后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设计方案,由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国家雷电灾害防御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引入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
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项目,其设计方案需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送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189-2013)等有关办法和标准对设计方案从文物影响评价、防雷效能、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评审,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审核经费由国家文物局保障。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doc70.doc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T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Techmlcal code for engl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deetion system2004-10-09 发布2004-12-01 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术语............................................................................................................ .....3 第三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3.1 一般规定........................................................................................................ (5)3.2 现场勘察........................................................................................................ (5)3.3 设计要素........................................................................................................ (7)3.4 功能设计........................................................................................................ (8)3.5 安全性设计......................................................................................................11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12)3.7 可靠性设计 (1)2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13)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13)3.10 集成设计........................................................................................................13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14)3.12 供电设计........................................................................................................173.13 监控中心设计 (17)第四章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8)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18)4.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9)Ⅰ一般规定.................................................................................................19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20)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21)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21)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2)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3)Ⅰ一般规定.................................................................................................23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24)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25)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25)Ⅴ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26)Ⅵ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6)4.4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8)Ⅰ一般规定.................................................................................................. (28)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28)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29)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29)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9)4.5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0)Ⅰ一般规定.................................................................................................30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30)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31)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 (31)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1)4.6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2)Ⅰ一般规定.................................................................................................32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32)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32)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33)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3)第五章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4)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4)Ⅰ一般规定.................................................................................................34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34)Ⅲ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35)Ⅳ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 (36)5.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6)Ⅰ一般规定.................................................................................................36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36)Ⅲ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37)第六章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38)6.1 一般规定 (3)86.2 施工准备 (3)86.3 工程施工 (3)86.4 系统调试 (40)第七章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42)7.1 一般规定 (4)2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43)7.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43)7.4 设备安装检验 (44)7.5 线缆敷设检验 (44)7.6 电源检验 (4)5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45)第八章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45)8.1 一般规定 (4)58.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46)8.3 工程验收 (4)78.4 工程移交 (4)9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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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管理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技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范畴,按照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防、消防、防雷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的单位。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设计甲级、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设计乙级、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设区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设计丙级、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资质。
三、文物保护单位技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分别符合《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系统要求》(GB/T 16571-2012)、《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督函〔2015〕371 号)、《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 189-2013)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
四、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执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应先填写《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申报表》,经福建省文物局汇总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后,再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
省级、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技术方案报设区市文物部门审批。
经设区市文物部门审批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技术方案应报省文物局备案。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技术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文物部门审批。
五、技术方案审批应采取专家咨询制度,由审批机关在审批前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经批准和备案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七、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完成并试运行正常一个月且经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检测合格后,应按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并报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验收机关应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验收。
八、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可邀请公安技防、消防和气象部门参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