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产生的因素

合集下载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

6、 马克思主义学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和 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国家出现而产生的, 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 进的过程。
二、法的发展历史
人类最初的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原 始规范是氏族习惯,是简单的、非正式的, 同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的状况相适应。 原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原始规范中没有 权利义务之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 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也以血缘关系为界 限。
主要特点
1、封建等级森严 2、维护专制王权 3、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 一是商法的兴起,二是罗马法的复兴,三
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 日益强大,提出了“人权”、“平等”、 “自由”、“民主”等口号。
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 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外,
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社会的国家相适应,也有奴隶制法、封 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西方奴隶制法的主要代表 是古希腊法(以实行民主 政体的雅典和实行贵族政 体的斯巴达为代表)和古 罗马法(公元前449年的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 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 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的 《汉谟拉比法典》是 奴隶制社会古巴比伦 法的代表,也是世界 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 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 文法典。
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1世 纪至11世纪的夏商王朝。
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 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恩格斯在《家庭、私 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 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 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 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 工具;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 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列宁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的方法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一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

法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者一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

一、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惟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的氏族组织。

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为了劳动、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习惯。

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构成为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泯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由于前述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

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

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

它被国家代替了。

”[2](二)法的产生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浮现,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

我们知道,秩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惟一可能的替代物。

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期法典九卷评论》、《罗马后期法典三卷标准评注》 等)及其学生巴尔都斯、保罗.卡斯特罗、雅桑.马伊诺
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
15-16世纪出现于北部意大利和法国。
人文主义法学派:反对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反对
评论法学派脱离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研究方法; 主张“回到罗马法原文”,认为应该研究公
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即凯撒、西塞罗、
前古典时期(公元前367年-公元前27年)
政治组织 元老院 民众会议 执法官
法律渊源
古老的习俗 公共法律 (百人团会议 部落会议) 平民会议决议 元老院决议 执法官告示(公元前367年:城市裁判官 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 法学家解释(祭祀——世俗法学家)
古典法时期(公元前1世纪末-公元3世纪)
也称民法法系( Civil Law System) 或罗马- 日耳
曼法系( Romano Germanic Family) ,就是以罗马 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 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 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
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阿尔恰托、布多伊斯、查修斯等人, 此外较为著名的还有奎亚乔、高特弗莱德、法布罗、霍特曼等。 伴随着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 法的研究,罗马法在欧洲各国得以传播和继受。在这个过程中, 罗马法与地方法、教会法相融合,形成了欧洲的共同法,罗马法 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
维吉尔、奥古斯都、图拉真、哈德良年代的 古典法学家的著作,承认在优士丁尼的著作 中可能存在对古代法学家著作的篡改,试图 将真正的罗马法从民法大全编纂者的添加中 解脱出来,从而恢复古典罗马法的本来面目。 人文主义法学派在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研究中加入人文主义的 精髓,强调罗马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16秋西南交《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16秋西南交《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A. 故意
B. 过失
C. 故意或过失
D. 故意和过失
正确答案:
12. 在西欧中世纪,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意志。这种神学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主义哲学家( )
A. 奥古斯丁
B. 阿奎那
C. 杰弗逊
D. 边沁
正确答案:
13. 甲雇用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酬劳1000元。关于甲与保姆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孩子
B. 保姆
C. 照看孩子
D. 照看孩子的劳务和1000元报酬
正确答案:
14. 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 )
A. 经济的要求即是法律
B. 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
C. 法没有相对独立性
D. 法从经济关系中自动产生
正确答案:
15. 下列各项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是( )。
D.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正确答案:
26. 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法加以的划分 ,在法学上称之为( )
A. 法律渊源
B. 法的历史传统
C. 法律部门
D. 法的历史类型
正确答案:
27. 资本主义法制在垄断时期的重要变化之一是( )
A. 法的社会化
B. 法的自由化
B. 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 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
D.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正确答案:
4.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 )。
A. 假 定
B. 行为模式
C. 法律后果
D. 概 念
正确答案:
5. 法律适用具有( )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形成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形成比较

第三讲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形成比较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刘永艳一、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与古代罗马法的历史姻缘,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形成于中世纪中后期,确立于17-18世纪,在19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主要是古代罗马法,即指从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渐形成时期的法律,到公元534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时期的法律。

1、早期罗马法的特点。

对于《十二铜表法》之前的早期罗马法,德克鲁兹认为有4个特点:第一,早期罗马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分别。

第二,在罗马私法中有关于执政官和临时审判官的制度。

第三,古典罗马法有判例法和先例。

第四、临时审判官和城邦执政官对于罗马法法律渊源发挥着重要作用。

2、古代罗马法的典型文献和事件。

古代罗马法的发展历经10个世纪,有大量的文献和事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文献和事件主要有:(1)《十二铜表法》(2)公民法和万民法的理论(3)“五大法学家”及其理论贡献(4)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二)民法法系的形成时期东罗马帝国灭亡后,古代罗马法经过了长久的沉寂,终于在12世纪现世,又经过四、五个世纪的锤炼获得了新生,形成了以罗马法为中心的民法法系,主要可以通过2个事件和3个标志来说明罗马法的形成。

1、罗马法复兴。

在西方法律史上,罗马法复兴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开展研究罗马法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的学术运动。

罗马法复兴不是偶然的,欧洲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是促使罗马法复兴的客观因素。

同时,一个偶然的因素导致了必然的结果,即1135年,一个考古队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原稿。

这一偶然发现,引起意大利法学家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家的普遍关注,波伦亚大学成为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和第一个中心。

这场罗马法研究的文化运动,从12世纪开始到1600年结束,延续400多年,先后经历了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三个时期,经过法学家们的发掘、研究和影响广泛的罗马法的教学活动,使得罗马法重现光彩。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1875年宪法
1946年宪法“法濡西第四共和国宪法”
(五)1958年宪法 (“第五共和国宪 法”或“戴高乐宪法”) 其宪政精神表现在:
稳定政府地位
加强总统权力
削减议会权力 完善宪法委员会制度
这部宪法后经9次修改,施行至今。
二、立法制度与立法机构:
议会制政体之下的立法至上原则
立法权居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首
1802年宪法
(“共和十年宪法”)
1804年宪法(“帝国宪法”)
1815年《帝国宪法补充法案》
(三)1814-1870年期间之宪 政立法:
1814年《钦定宪章》 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
1830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
1848年宪法
1852年宪法“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
1870年宪法
(四)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
1、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混同阶段
(1790-1799)
2、参政院兼管行政审判阶段
(1799-1872) 3、参政院成为专门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 构的阶段 (1872-1889) 4、行政审判制度创建完成阶段
(1899以后)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 1、国家(最高)行政法院 2、上诉行政法院 3、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 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 系统。相对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而言,民法 法系更注重实体法的作用。
第2章 法国法
学习目标 了解法国成为民法法系的发祥地的法律 演进史。通过对法国法沿革、渊源、各种法 律制度、原则及特征的学习,既可从整体上 把握法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亦可从中窥知 民法法系的共同特征。
、“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 基本原则,表达了资产阶级的理想和憧憬, 奠定了新社会秩序的基础,成为日后法国一 系列宪法的组成部分,对世界宪政史主生了 深远影响,历久不渝。

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发展基础涉及多个因素,这个法系主要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国家使用,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以下是其发展基础的主要因素:
1.古罗马法的影响:民法法系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Roman Law),尤其是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许多原则和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如合同、财产权和义务等。

2.大陆法学传统:法国大革命后,尤其是拿破仑时代,出现了现代民法法系的奠基性法典,如《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

这些法典在大陆法学传统下形成,并被其他国家采纳和模仿。

3.法学学术传统: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对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术探讨,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学院和法学研究在民法法系国家得到高度重视。

4.法官法律解释权:在民法法系中,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通常以法典和法规的文字为基础,法官的角色是更多地解释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5.法官的职业化和独立性: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官通常经过专门培训,具有较高的职业化水平,并且独立于政治干预。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6.民法法典:民法法系国家通常拥有详细的民法法典,其中包含了财产法、契约法、家庭法、继承法等各种领域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典提供了法律的基本框架。

总的来说,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涵盖了古罗马法的影响、大陆法学传统、法学学术传统、法官的角色和法官的独立性等多个因素。

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民法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其具体历史和文化背景对民法法系进行调整和修改。

读《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读《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后感《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一书,是由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艾伦·沃森先生写的一本享誉世界的民法方面的经典书籍。

在这本巨著里,作者以法律史学家的功力,以比较法学家的视野,探究了那些导致法律演变的因素和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过程。

在论述过程中,作者并没是有简单地堆砌史料,而是通过对史料的解读和归纳,发掘其中的意义脉络,为我们勾画出一幅民法法系的形成及发展图景。

全书共分十二章,每一章,作者都运用了大量的史料,就一项内容进行介绍与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艾伦·沃森先生那广博的知识,独特的视野,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无不让人折服.在大多数人眼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都是由罗马法派生而来的,而作者则认为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部门以及这些法律部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几乎完全不是从罗马法规范中衍生而来的。

民法法系是指这样一种法系,在该法系中,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都当作属地法,或至少被当做直接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力,或者指从这一法系派生而出的其他法系。

只有那些在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产生之后的又深受其影响的国家才属于真正的民法法系国家。

缔造了一个民法法系的《民法大全》,在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里,有着绝对的权威和强制力,《民法大全》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罗马新律》组成,《优士丁尼法典》汇集了从2世纪初的哈德良到优士丁尼的规章制度。

主要是包括全部皇帝法令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按照标题或章节名称分门别类进行编排,每个标题又按年代顺序编排。

《学说编纂》汇集法学家们的各种学说,它与《法典》的不同是它是解释法律的大杂烩,是罗马鼎盛时期时的产物。

《法学阶梯》是一门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它的体例结构系统而完善,在17、18世纪的属地法理论中,它们的整体形式和结构无不体现着该《法学阶梯》的思想,即使在后来各个法学家们编纂的《法学阶梯》里,也都是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即使它在体例编排上不够完善,却也没有一个能超越它。

20春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答案46021

20春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答案46021

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红字部分为答案!
单选题
1.民法法系产生的基础是()
A.普通法
B.公法
C.罗马法
D.私法
2.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B.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C.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3.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A.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B.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
C.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
D.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
4.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A.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
B.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
C.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
D.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是不存在的
5.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C.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6.在西欧中世纪,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意志。

这种神学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主义哲学家()
A.奥古斯丁
B.阿奎那
C.杰弗逊
D.边沁
7.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
A.对世义务
B.专属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8."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
A.法的阶级性
B.法的不确定性。

专科—法理学自测试题及答案

专科—法理学自测试题及答案

专科—法理学自测试题及答案—、填空题1.法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的调整。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国家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5.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简称。

6.建设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理论。

7.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

8.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

9.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社会物质条件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

10.法律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个因素构成。

10.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法的物质渊源。

12.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3.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14.法律关系是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单项选择题1.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B )A.首先是指思想违法B.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C.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D.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C)A.历史解释B.体系解释C.文义解释D.逻辑解释4.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D)A.法律效果B.法律实效C.法的制定D.法的实施5.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B )A.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B.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D.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C )A.具有普遍法律效力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C.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D.是中国的判例法8.普通法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是( C)A.判例法B.制定法C.判例和制定法D.习惯9.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是(C)A.法律调整人的内心,道德调整人的外部行为B.法律具有外界强制力,道德不具有外界强制力C.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D.道德比较具体,而法律则比较抽象10.人权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始于(B )A.《联合国宪章》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世界人权宣言》11.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C )A.调控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C.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D.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12.法律调整是一种( B)。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差异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差异

2.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辨异民法法系是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之一,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一种法律传统。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有以上几种名称。

[6] 《牛津法律指南》中关于“民法法系”的解释是:“主要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出现,西欧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来自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它有强烈的影响。

” [7]一般来讲,民法法系包括两个支系,亦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分别反映了资本主义两个时期,即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民法法系的范围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埃及、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

普通法法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与民法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的悠久和广泛。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8]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普通法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普通法最早发展并长期具有重大影响,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正如民法法系有两个分支一样,普通法法系也有两个分支,即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普通法法系的范围包括:英国(英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或地区等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主要是英国以前的殖民地或附属国。

2.1 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辨异关于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区别,学界已有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

因此,笔者在此试图在简述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法的价值选择、决疑方法及判例制度上的一些差异做一些探讨!2.1.1 若干差异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尽管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来说,是一致的,但就法的形式而言,则存在较大的差别。

罗马法复兴对民法法系形成的影响

罗马法复兴对民法法系形成的影响

影响民法法系产生的因素——罗马法复兴辉煌了几百年的罗马法在之后日尔曼帝国的入侵之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被岁月所淹没,但时间的流逝却再次将尘封的罗马法推上了历史舞台。

公元12 世纪始,罗马法又为时人所发掘、整理和研究,再现昔日的辉煌,史称“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主要包括两大事实:一方面西欧各大学及其中的教授、学生大兴罗马法学习与研究之风气;另一方面指在前述情形波及之下,西欧各国程度不等地继受罗马法的一般原则并且付诸实施。

一、复兴的原因罗马法复兴于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其出现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复兴的过程(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发源,公元1135 年,人们在意大利北部的亚马菲城(Amalfi) 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原稿本,这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

1158年,有“现代大学之母”称号的波伦亚大学正式成立,率先研究和教授《国法大全》。

波伦亚大学是研究罗马法的第一所大学。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又称为“注释法学派”,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在它的影响和推动下,意、法、西、德等国纷纷成立大学,并且都把法学设为基本科目,罗马法讲授又排在法律教育的首要位置。

(2)罗马法复兴的高潮14世纪,意大利又形成“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运用有了新的发展,达到复兴的高潮。

三、复兴的意义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大陆法系的发展历程

大陆法系的发展历程
19世纪初,德国处于政治分裂状态,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和资本 主义的发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成为迫切需求。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1871年德国统一后,立即着手制定民法典。历经多年讨论和修订,最终于1896年通过并 颁布实施。
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德国民法典以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采用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五编制 结构。它确立了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和权利救济等基本概念和制度,对后世民 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
19世纪欧洲大陆法系的特点与影响
要点一
特点
要点二
影响
19世纪欧洲大陆法系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以罗马法为 基础,注重法典编纂;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本位;采用概 念主义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
19世纪欧洲大陆法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 为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它传 播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区,成为这些地区国家法 律制度的重要来源。同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的加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渐相互借鉴和融合,共同 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主要法律体系。
确立民法基本原则
该法典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等,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规定详尽的法律制度
《拿破仑法典》规定了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详尽的法律制 度,成为后来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拿破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传播法国法律制度
拿破仑的征服战争使得《拿破仑法典》得以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 ,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欧盟法作为一种超国家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欧盟法院的判例和解释对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推动了法律解释和适 用的一致性。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特点比较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特点比较

民法法系发展中值得言说的因素: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与普通法的比较: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

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

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郭自力【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燕园法学文录【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内容提要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法为基础的。

民法法系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而在普通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

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普通法法系则没有这种划分,民法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很明确,普通法法系对这种划分则不很明确,但很注重程序。

此外,两者在司法组织、诉讼程序上,也多有不同。

民法法系注意法典的编纂,高度重视对法典总则的规定,普通法法系则不太重视法典总则的研究。

两大法系的发展虽然彼此渗透、取长补短,但更多的是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关键词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罗马法衡平法判例一世界上有众多的民族和国家,也有各式各样的法律。

这些法律,按其历史渊源可以分为几个法系。

其中最主要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都可以按照这两大法系来加以区别。

从历史上看,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普通法法系起源于英国法,最早还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

民法法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史过程。

它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是以《民法大全》所规定的概念和原则作为基础,吸收了日耳曼的习惯法和寺院法发展而来的,以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系。

所以,有些西方学者倾向于称这个法系为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German Legal System或现代罗马法系。

由于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中的《查士丁尼典》为主,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和发展的,故又称为成文法法系或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的最终形成大体上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一)古罗马时期。

我们知道,古罗马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奴隶社会,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社会。

自由民和罗马人的商业往来,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国家制度。

这就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马克思曾经指出:“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最完备的法律形式。

法理学综合测试

法理学综合测试

法理学(高起专)综合测试1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 在我国,审判权只能由专门的机关依法行使,这一专门的机关是指_____C__。

(3分)(A) 公安机关行使(B) 人民检察院行使(C) 人民法院行使(D) 安全机关行使2. 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法可以分为___B____。

(3分)(A) 根本法和普通法(B)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 国内法和国际法(D) 一般法和特别法3. 民法法系产生的基础是____C___。

(3分)(A) 普通法(B) 公法(C) 罗马法(D) 私法4.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___A____。

(3分)(A) 本人的行为(B) 一般人的行为(C) 他人的行为(D) 违法者的行为5. 在法律规则的分类中,没有规定具体行为模式,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称之为____D___。

(3分)(A) 权利性规范(B) 义务性规范(C) 确定性规范(D) 准用性规范6. 由一个国家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学上称为__C_____。

(3分)(A) 立法体系(B) 法学体系(C) 法律体系(D) 法系7. 在西欧中世纪,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意志。

这种神学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主义哲学家____B___。

(A) 奥古斯丁(B) 阿奎那(C) 杰弗逊(D) 边沁8. 在下列法学概念中,用以定义“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的是___C____。

(3分)(A) 法律体系(B) 法制体系(C) 法学体系(D) 法学课程体系9. 西方资本主义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是___D____。

(3分)(A) 封建社会中后期商法的兴起(B) 罗马法的复兴(C) 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D) 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10. 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这在法学上被称为____C___。

(3分)(A) 法律效果(B) 法律效益(C) 法律实效(D) 法律效力二、名词解释1.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臵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臵、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影响民法法系形成和发展 的因素
前言

民法法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经历了长期的形成 过程。其间,众多因素发挥了或大或小的作用。 我们组从海量的资料中筛选出以下几个因素作为 切入点,发表一些见解。在时间顺序上,有以下 几个因素:古罗马法;教会法、习惯法、商法三 者交织;罗马法的复兴;理性主义思潮;法国革 命;法典编纂运动。而在整个过程中,法学教育 和各时期的法学家的贡献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程 法典编纂运动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 成
法学教育的影响
一、罗马法学教育对大陆法系形成
发展的作用 二、法学教育对大陆法系形成发展 的作用 三、法学教育在英美法系中的影响
法学家及相关学派的影响
古代罗马法学家 罗马法复兴时期的三大法学派
——注释法学、评论法学、人文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 其他
古罗马法的影响


一、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编纂体例及内容对民法法系的影响 (二)罗马法对民法法系中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 (三)罗马法中法学家作用及其对民法法系的影响



二、对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对英国的影响
(一)影响 (二)英国没有走上大陆法系发展道路的原因 1、民族精神 2、政治背景 3、法律状况 4、法学教育和法律家阶层



三、总结
习惯法、教会法、商法的影响
中世纪西欧的习惯法 中世纪的教会法及其影响 中世纪后期兴起的商法
罗马法复 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 2、罗马法复兴的高潮



三、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四、罗马法复兴在各国之比较
1、罗马法复兴在德意志地区从法律学术化到法律 职业化 2、罗马法复兴在法国深入习惯法的编纂 3、罗马法复兴在英国无力插足


理性主义的影响
民法法系中理性主义的简介 伦理学中的理性主义 法律中的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民法法系的历程
简单总结
法国革命的影响
法国革命的简要概括 法国革命和《人权宣言》历史作用
概括 法国革命对民法法系形成的具体推 动作用
法典编纂运动的影响
法典编纂运动的背景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
结语

经历了以上几个重要因素的洗礼,至此,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走上两条截然不同的 道路。但两者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共 存于整个法律世界,相互促进和影响。
THE END



1、古罗马法的影响 ——顾啸宇 2、习惯法、教会法、商法的影响——苏悫晓 3、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徐晓莉 4、理性主义的影响 ——张莉敏 5、法国革命的影响 ——顾颍颍 6、法典编纂运动的影响 ——王艳 7、法学教育的影响 ——田原 8、法学家及相关学派的影响 ——陈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