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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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

两大法系

一、两大法系概述法系通常是指“若干国家和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的历史传统的法律总称”。

其目的是“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法律归类成系,简化为少数类型,便于介绍和理解世界各地的法律” [1]。

由于区分的标准不同,各国学者对于法系的划分各有见解。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是“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世界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起源于欧洲,主要代表是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西班牙法,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

从历史传统看,大陆法系可分为两个分支: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系。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英国(除英格兰外)、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受过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等。

另外,美国法也是英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接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重大变革,因此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也可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思想方法和技术对于大陆法系的形成至关重要。

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征:强调成文法,以法典为法德主要渊源;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法律观念抽象,倾向于“演绎式”的教育方法;立法机构具有绝对权威,法律规定概括抽象。

英美法系是在12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受罗马法影响较少,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许多法律概念和原则来源于司法习惯;在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遵循先例;法律观念具体确定,在教育方式上注重比较实际的方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根本的不同在于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以及在这种渊源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不同特征。

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欧盟是在原来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 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基础 上建立的。长时期以来,三个共同体在 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它们建立了 共同的议会、部长理事会、委员会和法 院等机构。《欧洲联盟条约》修改了建 立各共同体的条约。
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
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l) 即首脑会议,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 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1975年开始每半年举行一 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 2.欧洲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 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 别的协调机制。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 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 秘书长Javier Solana 3.欧洲议会 在成员国之间实现了直接普选,每届任期5 年。具有立法权,有权审核预算草案、有权对委员会 和理事会进行监督和质询,有权对委员会的行为投不 信任票。
五、成员国法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1.大陆法系法律对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



欧共体的法律和欧洲法院的建立及其司法活 动,首先并且最早依照法国行政立法和行政 法院的模式形成的。 欧洲共同体接见了德国行政法的几个原则, 特别是比例性原则;德国行政法院及其行政 诉讼制度,也为欧盟所借鉴。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也受到大陆法系成员 国立法的影响。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年, 希腊,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了欧 洲经济共同体。 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 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ssatrie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 《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1995年荷兰、奥地利和瑞典又加入欧洲 联盟。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

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欧陆法系,亦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为大陆法系地区。

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发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民法法系”则是指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

特点:a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b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c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d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历史: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

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

“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

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力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

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从欧洲联盟法的超国家性看出代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论文一欧洲联盟法的超国家性及其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一)欧洲联盟和欧洲联盟法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的诞生凝结了欧洲各民族多少代人向往欧洲统一的理念。

早在18世纪,伊曼纽尔•康德仃mmanuel Kanto 1724-1840)在其撰文《永久和平》中就倡导为了追求永久和平,欧洲各国应先废五权,然后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建立一个统一自山国家的“联邦”。

进入20世纪,欧洲联合已从理念付诸行动,从思潮变成运动。

欧洲统合的思想在经历了另一场规模更大、历时更长、影响更广、破坏更重的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被更多的人的重视接受。

在历史上,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夙敌一直是欧洲动乱和战争的根源,而煤炭和钢铁既是战争机器得以开动的能源,乂是两国交战的重要LI的。

在法国外长舒曼(R(Schumann)的建议下,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于1951年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把作为军工业基础的煤钢资源的生产发展置于一个超国家的共同高级机构领导下,其意义不仅在于在六国境内建立一个自由流通与竞争的煤钢共同市场,更在于煤钢共同体己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组织,它不单纯是政府间组织,而是各成员国把原属于自己主权范围内的某些权力转移给具有超国家性的共同体,山此,欧洲统一运动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1937年,本着同样的目的,上述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两个《罗马条约》,分别成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通过1967年《合并条约》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及单一委员会,三个共同体合称为"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 EC),它标志着欧洲联合运动进入实质阶段。

从1973年至1994年,欧共体成员国范围扩大至15国,欧共体一体化的发展使《罗马条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与任务的发展需要,客观上提出要求修改和补充《罗马条约》的问题,1986年成员国签订了《单一欧洲法令》(Single European Act, SEA),在其序言中重申了欧共体“将成员国的总体关系转化成欧洲联盟”的决心,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单一欧洲”的新LI标。

论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

论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

论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问的关系刘兆兴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阐释了欧盟的法律渊源并通过判例解析了欧盟法律对其各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以立法和司法实践说明了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而揭示出当代两大法系相融合的某种趋势;论述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对外签订的条约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法律渊源直接效力优先适用欧盟法成员国法刘兆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

欧盟法律发展到现阶段,其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欧盟与其25个成员国及其内外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要具体明确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问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欧盟法律的渊源,从而进一步说明欧盟法律在其各成员国内的地位和效力,以及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的相互影响。

欧盟法律渊源欧盟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基础法律,又称为原始渊源、主要渊源或一级渊源。

欧盟的基础法律包括创建共同体的三个基础条约,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盟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还包括1965年欧共体为合并各共同体立法和行政机构而签订的《合并条约》,分别于1970年和1975年签订的《财政预算条约》,1975年签订的《欧洲投资银行条约》,1976年签订的《欧洲议会普选条约》,先后于1972年、1979年、1985年和1994年签订的四个《加入条约》,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即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1997年签订的《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议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和某些相关法令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相关的后续条约等。

所有这些条约都是各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最终协商一致签订的,构成了欧洲联盟的基础法律。

(二)派生法,又称为次级渊源。

它是基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一般原则的体现,是欧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派生法主要包括:1.条例,依据基础法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所有部分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作者:孙煜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0期一、概述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可以要求其国内法院依据欧盟法的管理规定保护其权利。

在直接效力原则适用之下,欧盟内无处不受到欧盟及其欧盟法的调控。

因此,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研究欧盟对成员国内部行政管理上的涉足程度和影响的关键切入点,研究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核心。

1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产生及扩张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案2正式确立,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效力在1976年Defrenne案3中得到扩大。

(一)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产生的原因在Van Gend en Loos案中,申请人荷兰Van Gend en Loos公司因从德国进口化学物质而被该国相关职权部门征收了进口税,该公司认为政府征收进口税的行为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条“禁止对在成员国之间流动的货物征收关税或者有同等效果的费用”,最终欧洲法院支持了Van Gend en Loos公司对条约的引用。

欧洲法院在本案中树立了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直接效力原则:第一,“同时考虑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精神,总体结构,以及用词是非常重要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共同市场,本案解释条约第25条与这个目标是一致的;第二,“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序言不仅提到政府而且提到人民”,欧盟法不仅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还要规制成员国家和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本案荷兰公司作为条约适用主体具有正当性;第三,“欧盟法有意赋予公民权利。

这种权利已成为成员国公民法律遗产的一部分,其不仅仅源自条约文本中明确授予的权利也因为条约明确地对公民个人,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 Van Gend en Loos公司有权直接援引第25条的权利。

(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扩张的进程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效力在Leonesio案、Grad案中进一步扩大。

两大法系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欧盟法与英美法系

欧盟法与英美法系

欧盟法与英美法系英国、爱尔兰的加入,使欧盟开创了一个新的传统,普通法逐渐对欧洲共同体发生着影响,主要体现在判例与诉讼两种制度。

欧盟法院原则上不受判例的约束。

英国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后,欧共体在判决中经常提及过去的判例。

欧盟法越是原则,判例所起的作用就越大。

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判例甚至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原则上法院并不受过去判决的约束,国内法院如不同意先前法院在同样问题上所做出的判决,完全可以提请欧洲法院再次给予先予解决。

不过欧洲法院又肯定判例,那就是国内法院愿意引用欧洲法院过去的判例,则不必再向欧洲法院咨询。

自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洲法院明确的遵循了先例。

应该指出的是,欧盟法院的判例远没有达到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的地位,他充其量不过是介于普通法院与民法法院之间的,自成一类的特殊的东西。

其次是诉讼程序方面的影响,普通法中有着诉讼中心主义的传统。

英国曾长期奉行“程序由于权利”的原则,英、爱加入欧共体后,联盟法院逐渐接受英国诉讼中的对制原则。

20世纪80年代,欧盟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

一是如果口头的辩论有利于促进判决的作出,那么法院可以依此重新开庭(尽管这种辩论没有被双方当事人所提出)。

这种辩论就源于普通法。

二是法院承认公司请求公正审理权。

这项权利应在有关行政机构和代理机构作出之前作出,即使这项权利未被相关共同体机构所提及,也应该被承认。

目的是防止委员会在未听取双方陈述之前就作出决定,从而剥夺对方的权益。

这就是英国规则听取另一方之词的运用。

在诉讼程序上,现在欧洲联盟法院在法庭审理中采取比较宽松的氛围,鼓励法官与律师进行对话,这些都表明普通法对欧盟法院有了较大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欧盟对英国法律规定(3篇)

欧盟对英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英国正式退出欧盟,欧盟与英国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英国在脱离欧盟后,需要重新建立与欧盟的关系,并调整国内法律体系以适应这一变化。

本文将从欧盟对英国法律规定、英国法律体系调整以及双方关系展望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欧盟对英国法律规定1. 欧盟法律在英国的适用在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前,欧盟法律在英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这意味着英国国内法律体系与欧盟法律体系基本一致。

然而,在英国退出欧盟后,欧盟法律在英国的适用将发生变化。

(1)欧盟法律在英国的直接适用性英国退出欧盟后,欧盟法律在英国的直接适用性将受到限制。

根据《退出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Withdrawal) Act 2018),欧盟法律在英国的适用将转化为英国国内法。

这意味着,英国国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仍需考虑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但不再受欧盟法院的约束。

(2)英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律的关系在英国退出欧盟后,英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律的关系将发生变化。

一方面,英国国内法将逐步与欧盟法律脱钩,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英国在制定国内法律时,仍需考虑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与欧盟国家的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

2. 英国退出欧盟后欧盟法律在英国的保留尽管英国退出欧盟,但部分欧盟法律在英国仍将保留。

以下为部分保留的欧盟法律:(1)欧盟基本权利公约欧盟基本权利公约(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在英国退出欧盟后,仍将继续适用于英国。

这意味着英国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时,仍需遵守欧盟基本权利公约的规定。

(2)欧盟环境法律英国退出欧盟后,欧盟环境法律在英国仍将保留。

英国在制定国内环境法律时,需遵守欧盟环境法律的相关规定。

(3)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律英国退出欧盟后,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律在英国仍将保留。

英国在制定国内消费者保护法律时,需遵守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英国法律体系调整1. 英国法律体系概述英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等。

欧盟法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两大法系的融合及对欧盟法的影响

两大法系的融合及对欧盟法的影响

2007.12(下旬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等方面都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别。

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本文拟就二者的融合以及二者对当今世界最独特的法律体系———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思索。

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将判例法作为其核心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和判例法各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制定法稳定然而滞后,判例法灵活但却庞杂。

正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的优劣才内在地催生了二者的相互学习与借鉴。

“制定法在欧洲大陆占绝对优势的时代现在已经过去了;反过来,普通法那里为着法律统一的合理化和简化而使用立法的趋势正在增加。

所以,人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尽管是从对立方向出发的,但在他们的法律方法和技术上正在逐渐靠拢。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位的法律渊源,它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又称为成文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制定法的标志和基础。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上,曾将制定法当成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但现在判例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

目前大陆法系各国都有判例汇编。

例如,法国不仅具有广泛的案例汇编体系,而且如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具有实体行政法的案例汇编。

法官造法也有发展的趋势。

法国式侵权行为法便是实例。

关于侵权行为法不是在法典中查找,而是来源于法典之外,即来源于被广泛公布、参照和援引的法院判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句话形象地阐明了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的“遵循先例”的原则。

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判例法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

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英美对待立法的态度经历了巨大的转变。

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逐渐上升,判例法趋于系统化。

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欧盟法发展到现阶段,其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欧盟与其27个成员国及其内外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要具体明确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须说明欧盟法在其各成员国国内的地位和效力,以及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的相互影响。

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适用性(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直接适用性,是指一定的欧盟法所具有的、可为任何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针对国家、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即该法律的有效条款不需要经过成员国的再立法程序或进一步制定补充措施就能直接为成员国或其公民所援引,其国内法院也必须直接适用。

欧盟法中的基础性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在成员国直接实施的欧盟法律条款对成员国应尽义务的范围要有清楚、准确的限定,并且明确地规定出该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欧盟法的有关条款对成员国义务的规定,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且在成员国实施之时,也不附加任何条件或者存在保留条款。

第三,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的欧盟的法律规定内容自身已经很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欧盟机构或成员国为其实施或生效做出其他行为。

(二)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性由于欧盟法在其成员国直接适用,必然会产生欧盟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各个成员国在加入欧盟之前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国内法体系,各成员国虽然各自承担根据欧盟法相应调整其国内法的义务,但是各成员国尚未调整的国内法部分,以及加入欧盟之后国内新的或修改的立法,也会与欧盟法之间产生冲突。

在实践中,当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欧盟法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律的效力,这就是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原则。

欧盟法的优浅析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先地位及其直接适用原则,是以其成员国将本国在国内法中特别是在宪法中确认的国家将其主权向欧盟部分转移(或称让渡)并且限制主权作为法律基础。

欧盟法 普通法 大陆法

欧盟法 普通法 大陆法

欧盟法普通法大陆法
欧盟法、普通法和大陆法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是由欧洲联盟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它主要依据欧盟的条约、协议和法规。

普通法则是在英国和其它英国殖民地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依据先例和惯例。

而大陆法则是在欧洲大陆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依据法典和正式法律文件。

这三种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欧盟法重视集体意识和共同意见,而普通法则注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思考。

大陆法则则更注重法律的严谨性和条理性,同时也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对交易的安排和解决方案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和掌握不同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趋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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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答:(1)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2)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

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

新分析法学派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新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反对将道德或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当作这种中心或关键。

(3)社会法学派 19 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2篇)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由于成员国众多、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对策。

二、欧盟法律适用概述1. 欧盟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欧洲联盟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和成员国法律。

其中,欧洲联盟法律是指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是指欧洲共同体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成员国法律是指各成员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的具有国内法效力的法律。

2. 欧盟法律适用原则欧盟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直接效力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成员国必须遵守。

(2)优先适用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冲突时具有优先地位。

(3)协调一致原则: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应相互协调,避免冲突。

三、欧盟法律适用问题现状1. 法律冲突由于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成员国之间法律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例如,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2.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成员国法律体系、执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不统一。

这给欧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带来困难。

3. 法律适用难度大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多个领域,成员国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同时,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也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四、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原因1. 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体系涵盖多个领域,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这使得欧盟法律适用面临较大难度。

2. 成员国法律体系差异成员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存在困难。

3.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成员国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欧盟法律在成员国之间的执行力度不一致。

五、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对策1. 加强立法协调欧盟应加强立法协调,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一致性,减少法律冲突。

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2篇)

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法律体系的融合与互动日益频繁。

近年来,中国与欧盟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欧盟法律在中国的影响也逐渐扩大。

本文将探讨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的可能性、挑战以及所带来的机遇。

一、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的可能性1. 法律渊源的相似性欧盟法律体系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中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大陆法系,两者在法律渊源上具有相似性。

这为欧盟法律在中国适用提供了基础。

2. 经济合作的需要中欧贸易关系日益紧密,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

为了促进双方经济合作,降低法律障碍,适用欧盟法律有助于简化法律程序,提高贸易效率。

3. 国际法律秩序的融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律秩序逐渐融合。

欧盟法律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在人权、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具有普遍性。

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律与国际接轨。

二、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的挑战1. 法律体系的差异尽管中欧法律体系具有相似性,但仍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欧盟法律强调集体主义,而中国法律注重个体权益。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欧盟法律在中国适用时遇到障碍。

2. 法律适用的范围和程度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需要明确适用的范围和程度。

一方面,欧盟法律在中国适用可能涉及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调整;另一方面,欧盟法律在中国适用可能引发法律冲突和争议。

3. 法律执行和监督欧盟法律在中国适用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

由于法律执行和监督体系的差异,可能导致欧盟法律在中国适用时存在执行不力或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三、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的机遇1. 提升法治水平欧盟法律在人权、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具有先进性。

在中国适用欧盟法律,有助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

2. 促进贸易便利化适用欧盟法律有助于简化贸易程序,降低贸易成本,促进中欧贸易便利化。

这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提高国际竞争力欧盟法律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欧盟本身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它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也很特别。

它不是国内法,也不是一般的国际法,因为它的法律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而只是适用于该组织的国家,其特殊性更在于:它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且高于成员国法律,也直接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公民或法人。

有的西方法学者认为它类似于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法,但它还不是联邦,它的各成员国之间有更大的独立性。

☐在不少西方法学作品中,欧盟被称为超国家实体,以表示它既不是一般的国家,也不是一般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联邦。

它们的法律要用九种语言来表达。

欧盟法律与它的成员国的法律的呢?“直接适用”☐“直接适用”也可称为“直接效力”原则。

其含义是在相应的案件中,共同体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法中可直接适用,从而创立了必须由国内法院保护的有利于个人的权利。

☐在欧盟条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仅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中提到共同体机构规章时曾规定这种规章“完全和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应而,一般认为直接适用原则主要是欧洲法院在共同体成立初期通过一个具体案件的判例所创立的。

“共同体法律的优先地位”☐意大利宪法法院认为罗马条约在意大利是由一个普通法律批准的,因而以后的这一国有化法律应优先适用。

但欧洲法院却认为“由于建立了一个无限期的共同体,它有自己的机构,自己的人格,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法律能力,更特别的是它有来自成员国主权限制或转让的真正权力,因而成员国以限制了它们的主权,虽然是在有限领域中的限制,从而已创立了约束成员国国民以及成员国本身的一种法律。

”意思就是:在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发生冲突时,成员国法院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缺乏强制执行的能力☐直接适用的原则和对成员国法律的优先地位说明了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关系中两个重要原则,也说明欧盟法律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两个特点。

但欧盟法律与一般国际法一样,缺乏它自己的强制执行的能力。

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格伦登在评论欧洲法院对英国司法的影响时所指出的,“欧洲法院加到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东西是许多世纪的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变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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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欧盟本身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它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也很特别。

它不是国内法,也不是一般的国际法,因为它的法律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而只是适用于该组织的国家,其特殊性更在于:它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且高于成员国法律,也直接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公民或法人。

有的西方法学者认为它类似于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法,但它还不是联邦,它的各成员国之间有更大的独立性。

☐在不少西方法学作品中,欧盟被称为超国家实体,以表示它既不是一般的国家,也不是一般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联邦。

它们的法律要用九种语言来表达。

欧盟法律与它的成员国的法律的呢?“直接适用”☐“直接适用”也可称为“直接效力”原则。

其含义是在相应的案件中,共同体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法中可直接适用,从而创立了必须由国内法院保护的有利于个人的权利。

☐在欧盟条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仅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中提到共同体机构规章时曾规定这种规章“完全和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应而,一般认为直接适用原则主要是欧洲法院在共同体成立初期通过一个具体案件的判例所创立的。

“共同体法律的优先地位”☐意大利宪法法院认为罗马条约在意大利是由一个普通法律批准的,因而以后的这一国有化法律应优先适用。

但欧洲法院却认为“由于建立了一个无限期的共同体,它有自己的机构,自己的人格,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法律能力,更特别的是它有来自成员国主权限制或转让的真正权力,因而成员国以限制了它们的主权,虽然是在有限领域中的限制,从而已创立了约束成员国国民以及成员国本身的一种法律。

”意思就是:在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发生冲突时,成员国法院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缺乏强制执行的能力☐直接适用的原则和对成员国法律的优先地位说明了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关系中两个重要原则,也说明欧盟法律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两个特点。

但欧盟法律与一般国际法一样,缺乏它自己的强制执行的能力。

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格伦登在评论欧洲法院对英国司法的影响时所指出的,“欧洲法院加到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东西是许多世纪的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变化之一。

但缺乏一个强制执行程序可能指它的判决的影响将比英国国内法院的判决为少。

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对欧洲法院的违反其利益的一些判决都置之不理。

”民法法系(法、德等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它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发展的,一个是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民法法系(又可称大陆法系);另一个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法系。

☐在欧盟的25个成员国(2004年1月)中,仅有英国和爱尔兰两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其他国家都属于或基本上倾向于民法法系;欧共体最初六个创始国都是民法法系国家,加上民法法系富有理性、逻辑性、抽象化、学者型等特色,所有这些因素使民法法系在欧盟法律发展过程中具有主导地位,其影响远远大于普通法法系。

法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在历史上,民法法系主要以法、德两国为代表。

在早期欧共体法律中,法国的影响最为突出。

它主要体现在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制度上。

法国法律以1804年《拿破仑法典》而闻名。

1799年拿破仑第一次建立了行政法院,并通过这一法院的判例逐渐形成西方国家首先出现的行政法。

民法是私法,行政法是公法,欧共体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国际性的公共权力调节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所以欧共体的法律和法院也就首先按照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

☐例如,欧共体条约第173条关于废除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其中授权欧洲法院审查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控告共同体行为的四项依据:(1)缺乏管辖权;(2)违反必要程序;(3)违反条约或其适用的任何规则;(4)滥用权力。

从以上可以看出,它们借鉴了法国行政法及行政法院的经验。

德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共同体法律借鉴了德国行政法中的相称性原则,其含义是行政行为应与它谋求实现的目的相称。

这一原则后来成为欧共体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1年欧洲法院关于意大利醋案的判决就是以上述原则为指导的。

这一案件的大意是:根据意大利法律,醋应以酒作为原料,以其他原料(如苹果等)制成的产品禁止称为醋。

意大利政府辨称这一措施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

在欧洲法院认为,消费者保护的确可作为限制商品自由流通的理由,但是这种限制只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下才成立。

因而意大利的这种立法意图所实现的保护并不是必要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的宪法对联邦权力及其成员(州)权力的分配也已形成了一些观念,它们对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有影响,例如,德国法律中所讲的对联邦的“忠诚”或“尊重”,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实践中就解释为“相互协作的义务”。

这种观念对处理欧盟及其成员国、或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合适的。

普通法法系(英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和矛盾英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共体,对欧共体法律以及英国法律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与法德两国法律不同,英国是普通法法系的起源国,这一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西方这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二战后已逐步减少,但由于体现不同传统,仍有很多差别,因此,英国加入欧共体,对欧共体法律的发展既有促进作用但也与欧共体法律产生某些矛盾。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又渗透了西方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英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促进作用,也即推动后者接受前者的某些因素,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对抗制诉讼这一传统上。

判例法☐西方两大法系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在民法法系中,制定法占主导地位判例法在法院判决中有参考自由,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是法律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而在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是一种与制定法有同样意义,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英国加入前,在欧共体法律或欧洲法院实践中,判例的作用就像它在法国行政法院中的作用一样。

但在英国加入后,特别在80年代,判例法作用逐渐明显。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欧洲法院的判决中,有的也援引以前的判例。

格伦登教授讲到,这是一个演变的过程。

欧洲法院在早期很少参考以前判例。

☐现在的实践可能反映了1972年以后普通法法官的参加和英国、爱尔兰加入共同体。

她还分析了欧洲法院这一变化的其他原因:一个是,可能是欧洲法院的许多法官相信,判例可以有某种地位,至少可以作为次要的法律渊源;另一个是,欧洲法院所考虑的是罗马条约而不是《拿破仑法典》,主要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因而将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就比较容易。

尽管欧洲法院使用了判例,但这种判例并没有取得像普通法法系国家那样的前例的法律地位。

☐所以,“最好是将欧洲法院看成是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在将判例作为前例而论,似乎处在我们认为典型的普通法法院和民法法院之间,以及在接受或拒绝将前例看作法律渊源之间的中间地点”。

对抗制☐英国法律对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普通法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方式上。

这种诉讼方式与民法法系的职权制方式有很大的差别。

在80年代时,欧洲法院的活动中也逐渐出现对抗制诉讼方式的因素,例如在诉讼中强调原被告双方的证词和辩论、鼓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对话以及重视诉讼程序等。

不仅在法院审判中而且在欧共体的行政工作中,也重视听取当事人的证言。

英国法律与欧共体法律的矛盾☐除了欧共体法律的某些促进作用外,英国法律和欧共体法律之间还必然存在某些矛盾,实质上就是英国法律与法、德等国法律的矛盾。

明显的例证有以下三个:(1)“欧共体法律的优先地位”与英国传统的“议会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2)英国法院是否接受“司法审查制”的矛盾;(3)法律解释问题上的矛盾。

☐英国的“议会主权”是指“议会立法的至上性”,许多法学作者,特别是英国法学家戴西将这一原理称为“议会主权”。

他对主权的经典解释是:“议会有权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英国法律否认任何人或任何团体有权推翻或无视议会立法。

”☐随着1973年1月1日生效的《加入欧共体条约》,英国正式成为欧共体成员国英国议会也在1972年通过了《欧洲共同体法》。

在法律上就出现欧共体法与英国的“议会主权”原理的矛盾。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欧共体法律奉行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于各国公民,并比成员国法律“优先适用”的原则。

☐在一般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通常有两种学说:一种通称为一元论,认为条约经正式签订和批准、认可后,在缔约国中即取得与国内法同样甚至更高的地位(例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

另一种是二元论,条约必须经过缔约国议会的专门立法才能取得国内法的地位(但也可能加以修改)。

☐英国在传统上采取二元论立场,但对加入欧共体条约与英国国内法的关系上,英国国内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根据有的法学家的分析,英国对共同体法律采取了“中间路线,选择了灵活而不是硬性。

”这也就是说:“英国采取了妥协态度。

”☐关于法院是否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问题。

根据“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立法权限是没有法律上的限制的,此外,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因此,在英国不存在像法德等国那样的“司法审查制”,主要指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

但是,欧共体法律要比成员国国内法优先适用,而欧共体法律在成员国的适用又要由成员国法院来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英国法院必须审查本国某个法律是否符合欧共体法律,也就成了行使某种“司法审查”权。

☐关于法律解释问题。

这是直接关系到西方两大法系之间的一个差别。

一般地说,英国法院对制定法的解释强调法律规则条文的“明显含义”,体现一种形式推理风格,而民法法系法院,包括欧洲法院中法德等国法官,却倾向于“目的论”的解释方法,体现一种实质推理风格,英国加入欧共体后,有的英国法官支持民法法系法官的解释方法,但有的法官却持相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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