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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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本身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它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也很特别。
它不是国内法,也不是一般的国际法,因为它的法律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而只是适用于该组织的国家,其特殊性更在于:它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且高于成员国法律,也直接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公民或法人。
有的西方法学者认为它类似于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法,但它还不是联邦,它的各成员国之间有更大的独立性。
☐在不少西方法学作品中,欧盟被称为超国家实体,以表示它既不是一般的国家,也不是一般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联邦。它们的法律要用九种语言来表达。
欧盟法律与它的成员国的法律的呢?
“直接适用”
☐“直接适用”也可称为“直接效力”原则。其含义是在相应的案件中,共同体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法中可直接适用,从而创立了必须由国内法院保护的有利于个人的权利。
☐在欧盟条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仅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中提到共同体机构规章时曾规定这种规章“完全和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应而,一般认为直接适用原则主要是欧洲法院在共同体成立初期通过一个具体案件的判例所创立的。
“共同体法律的优先地位”
☐意大利宪法法院认为罗马条约在意大利是由一个普通法律批准的,因而以后的这一国有化法律应优先适用。
但欧洲法院却认为“由于建立了一个无限期的共同体,它有自己的机构,自己的人格,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法律能力,更特别的是它有来自成员国主权限制或转让的真正权力,因而成员国以限制了它们的主权,虽然是在有限领域中的限制,从而已创立了约束成员国国民以及成员国本身的一种法律。”意思就是:在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发生冲突时,成员国法院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缺乏强制执行的能力
☐直接适用的原则和对成员国法律的优先地位说明了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关系中两个重要原则,也说明欧盟法律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两个特点。但欧盟法律与一般国际法一样,缺乏它自己的强制执行的能力。正如
美国比较法学家格伦登在评论欧洲法院对英国司法的影响时所指出的,“欧洲法院加到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东西是许多世纪的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变化之一。但缺乏一个强制执行程序可能指它的判决的影响将比英国国内法院的判决为少。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对欧洲法院的违反其利益的一些判决都置之不理。”
民法法系(法、德等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它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发展的,一个是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民法法系(又可称大陆法系);另一个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法系。
☐在欧盟的25个成员国(2004年1月)中,仅有英国和爱尔兰两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其他国家都属于或基本上倾向于民法法系;
欧共体最初六个创始国都是民法法系国家,加上民法法系富有理性、逻辑性、抽象化、学者型等特色,所有这些因素使民法法系在欧盟法律发展过程中具有主导地位,其影响远远大于普通法法系。
法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在历史上,民法法系主要以法、德两国为代表。在早期欧共体法律中,法国的影响最为突出。它主要体现在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制度上。法国法律以1804年《拿破仑法典》而闻名。1799年拿破仑第一次建立了行政法院,并通过这一法院的判例逐渐形成西方国家首先出现的行政法。民法是私法,行政法是公法,欧共体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国际性的公共权力调节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所以欧共体的法律和法院也就首先按照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
☐例如,欧共体条约第173条关于废除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其中授权欧洲法院审查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控告共同体行为的四项依据:(1)缺乏管辖权;(2)违反必要程序;(3)违反条约或其适用的任何规则;(4)滥用权力。从以上可以看出,它们借鉴了法国行政法及行政法院的经验。
德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共同体法律借鉴了德国行政法中的相称性原则,其含义是行政行为应与它
谋求实现的目的相称。这一原则后来成为欧共体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欧洲法院关于意大利醋案的判决就是以上述原则为指导的。
这一案件的大意是:根据意大利法律,醋应以酒作为原料,以其他原料(如苹果等)制成的产品禁止称为醋。意大利政府辨称这一措施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欧洲法院认为,消费者保护的确可作为限制商品自由流通的理由,但是这种限制只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下才成立。因而意大利的这种立法意图所实现的保护并不是必要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的宪法对联邦权力及其成员(州)权力的分配也已形成了一些观念,它们对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有影响,例如,德国法律中所讲的对联邦的“忠诚”或“尊重”,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实践中就解释为“相互协作的义务”。这种观念对处理欧盟及其成员国、或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合适的。普通法法系(英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和矛盾
英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共体,对欧共体法律以及英国法律都带来了重大影响。与法德两国法律不同,英国是普通法法系的起源国,这一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西方这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二战后已逐步减少,但由于体现不同传统,仍有很多差别,因此,英国加入欧共体,对欧共体法律的发展既有促进作用但也与欧共体法律产生某些矛盾。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又渗透了西方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英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促进作用,也即推动后者接受前者的某些因素,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对抗制诉讼这一传统上。
判例法
☐西方两大法系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在民法法系中,制定法占主导地位判例法在法院判决中有参考自由,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是法律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而在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是一种与制定法有同样意义,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英国加入前,在欧共体法律或欧洲法院实践中,判例的作用就像它在法国行政法院中的作用一样。但在英国加入后,特别在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