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_三、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尽管当代两大法系有趋同的趋势,但就两者的历史传统和特征来看,仍然存在各自的基因,其差异大致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法律渊源。
按照颁布制定法的国家机关的等级和法律效力,全部法律可以分为、议会制定法、由议会托付行政机关颁布的委任立法、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矩和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地方性规矩。
除此之外,制定法还包括国家所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
按照的原则,议会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按照议会的授权具有委任立法权,同时为了执行的职能,行政机关也具有制定行政规矩规则的权力。
按照原则,国家主权具有对内的至上性和对外性,一切在这个国家建立之前所形成的法律和来源于外国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在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和制定法。
判例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所谓判例法普通是指高级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章,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遵循先例”的意思是:上议院所作的判决是有强制力的先例,对其他一切法院都有约束力;上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院所属一切下级法院及(除外)上诉法院本身是有约束力的先例;高等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应当敬重,虽然不具有肯定强制性,但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并且十分普遍地为高等法院各庭与皇家刑事法院所遵循。
有些学者认为,一般法法系的判例法是习惯法,这是一种片面的观念。
事实上,在英国,“一般法的作用就是曾使存在于地方习惯中的习惯法从英国消逝。
”[12]与此同时,制定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的另一主要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都采纳了法典形式,而在大多数一般法法系国家,法典很少用法。
而且,一般法法系的制定法,因为其判例法的传统而具有与民法法系不同的特征。
例如,美国的制定法在形式上法律重述占有很大的比重。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2017法硕考研精讲: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2017法硕考研精讲: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在当代法学特别是在比较法学和法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联系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二者都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两大法系的区别一、法律的正式渊源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的基本分类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三、法典编纂倾向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欧陆法系,亦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为大陆法系地区。
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发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民法法系”则是指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
特点:a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b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c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d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历史: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
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
“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
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力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
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依靠判例法作为法律依据,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为法律创立先例,后来者遵循先例进行裁判。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拿破仑法典的整合,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的法律体系。
它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来源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依赖于判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具有权威性。
2.法律结构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层次;大陆法系则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立法法规三个层次。
3.司法体制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普通法院制度,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级制度,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严格遵守成文法。
4.法律观念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强调国家权力和社会利益,注重实质正义。
5.法律运作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严谨,法官需严格遵循成文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总之,两大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司法体制、法律观念和法律运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5、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6、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7、适用法律技术方面不同。
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做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和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8、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发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南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部分拉丁美洲、亚洲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判例法为主,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成文法为主,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法律实施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利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法官在维护正义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扮演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较低。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假设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展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长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开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屡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构造、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拟,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第四节两大法系
十二铜表法
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是古罗马国家立法的纪念碑,也是最早的罗马法文献。 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它的解释权操在贵族法官
手里。法官利用这个权利为贵族谋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 长期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贵族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 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这个文法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 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利 益,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 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十二 铜表法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国家的形成过程。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 及时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 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 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
勘验笔录。
集。
主要适用国家
德、法、西、荷、葡及殖民地国 日、泰、土、比、意、芬、瑞典、丹、挪、
第四节 两大法系
根据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及特点对法律所作 的形式上的分类。
凡属同一传统,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律都被 划为一个法系。
2018-04-19
39
法系的划分
(1)罗马——德意志法系(大陆法系)
(2)普通法法系
(英国法系)
(3)苏东国家的社会主义法系
(4)中华(国)法系 古代、近代中国
(5)印度法系(教)
49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1
(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衡平法——实际履行、禁令。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以以往成熟的判例为判决依据;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两大法律体系在各种法律细则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和分歧,下面就二者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方面做一些比较和分析。
一、两大合同法基本理论上的差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形式及思维方式上,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有时也迥然不同。
一些英美法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几乎是一无所知,其中之一就是约因学说。
一个合同的允诺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他明确地要求受要约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作为交换,要么履行一种行为,完成或者付出什么,要么答应以后的履行义务。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美国教授吉尔莫宣布约因理论的死亡后英国的约因理论仍然生机勃勃。
另一个是合同规则的利益性(相对性),一个合同不能斌予合同以外的人以权利。
因此,一方当事人允诺向第三方付款的合同对于该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
在英国,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在今天也被认真地坚持着,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早已承认了涉他性合同,《法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学者也不知道私法与公法的划分。
政府合同与私人合同都是同样对待的。
他们也不知道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的区分。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等,代表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的代表国家如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地区采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
其突出特点在于以成文的法典为表现形式。
因此可知成文法体系的形成、表现、构成的问题是该部分的重要知识点。
另外一个较重要的知识点是近代以来的宪政改革及宪法、草案。
第三,英美法系。
其突出特点是以案例为主要法律渊源,因此案例法的形成、如何发生作用的问题应该着重把握。
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是英国、美国自身法律发展的特点,及其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地位、作用。
如关于英国法,其法律渊源中有普通法、衡平法,而近代以来的英国法又包括欧盟法;如美国法,因为其实行的是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立法司法体系,而各州又有自己的立法司法体系;如美国的宪政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律体系
• 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系(成文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成文法构成,各种主要 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法典。 特点:法律是成文的,成文的是法律;立法司法分立。 主要代表国家:法国、德国等
•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律体系:
•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普通法(common lay)系国家的法律主要不是由正式 的成文法(法典)构成的,而是由许许多多的法案、判例 构成的。即 “先例成法”。 特点:先例即是法律;立法权司法权集于一身。 主要代表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答案
1、法: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2、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和海洋法系(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3、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六部分):国际条约和公约、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4、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法律。
5、“言禁”、“书禁”、“报禁”:言禁:战国时魏文侯命李悝制定《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思想、言论归罪。
之后还有“偶语弃市”“诽谤者族”等法令。
书禁: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令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道禁书法令。
之后还有明清两代的文字狱,国家对文字的禁限已到了登峰造极的境地。
报禁:为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宋代建立了统一的官方信息发布制度,并专门成立了管理各州进奏院业务活动的“都进奏院”,稍后不久,确立了发报前审查制度——定本制度。
6、新闻法“四权”理念:知晓权、隐私权、隐匿权、更正与答辩权。
7、“水门事件”: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
由于此事,尼克松于1974年8月8日宣布将于次日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
8、“深喉”:一般是指事件背后所发出的更深层次的声音。
为了公众利益而奋不顾身的作证,新闻调查的新闻工作者通常称他们为“深喉”。
9、新闻法律关系:是指新闻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关系。
10、新闻法律主体和客体:主体:指在新闻法律关系中享有新闻活动权和承担新闻活动义务的人和组织。
包括新闻传播组织、新闻传播组织成员、国家主管机关、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即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中国是什么法系
中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法理学家和经济学家常用的四种基本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北欧法系,其中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北欧法系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判例,而其他的三种(即大陆法系)都是成文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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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3、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
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究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
大陆法系的各国的法院组织有如下特点:1、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
2、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即都分为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几个层次。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family)(一)普通法系的涵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三)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
很多人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
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
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
该机构终于独立出来,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
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
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
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
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
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四)英国法律制度1、英国法的结构及特点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衡平法:实际履行; 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陪审团制度;口头审理衡平法:书面审理(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衡平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4)法律术语不同衡平法:suit(起诉); interests(权利); decree(判决); compensation(损害赔偿)普通法:action; rights; judgment; damages2、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相对比较复杂。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法院(civil courts)和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s)。
在民事法院体系中,又分为高等法院和低等法院,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又包括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高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时,一般由独任法官审理。
对于民事案件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有陪审团的参加。
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构,原则上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类似我国的合议庭形式。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向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英国的低等法院主要有郡法院(county court)、治安法院(magistrate court)和王冠法院(crown court,也可被译成地方刑事法院)组成。
郡法院一般审理涉讼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法官一般从当地享有声誉的人士或律师中选任,又被称为业余法官。
治安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可能被处以六个月以下刑期简单刑事案件,一般不需要陪审团,由一名法官独自审理。
类似于我国治安行政处罚的大部分案件。
同时也审理一些夫妻分居、赡养、子女监护的简单民事案件。
王冠法院只负责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上刑期的刑事案件,而且大都由陪审团组成。
王冠法院在英国复杂的刑事法院的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
对郡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可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王冠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
3、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19世纪中叶确立的所谓“遵循先例原则”(rule of precedent)即判例法是英国法律中的一大特色,并发挥着主要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法院的判决都可成为判例,而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判例,才具有拘束力。
其他法院或准司法机关(如各种委员会)的判决则只有说服力,其适用与否则由法官本人根据案情自主判断。
并不是判决的全文都可成为判例而被一体遵循,只有判决的理由部分,才是法官个人智慧的结晶和法官创造意识的体现,按照普通法的规定才能构成约束力的先例。
判例的效力层次根据作出的主体不同而又有区别。
上议院的判决对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但上议院本身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这样规定的目的,以便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判决。
上诉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则略有不同,不仅对下级法院,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高级法院的判决则对低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英国的法院并不是把它们的判决全部予以公布,而只是公布其中的一部分,其中上议院公布判决的比例最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把那些不具有代表性的、不涉及新问题新情况的判决排除在外。
即使这样,英国数百年来公布的判例的数量仍然相当可观。
可见,判例法在英国法律生活中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色。
(2)成文法成文法只有通过判例法才能发生作用(3)习惯(五)美国的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美国法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凡宪法未授与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联邦法的效力高于各州,各州不得制定与联邦法相抵触的法律,但可以制定补充性或附加性的法律2、美国的法院组织(1)联邦法院: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共94所,法官独任审理;上诉法院(U.S.Court of Appeal),共13所,三人审理;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 ,设在华盛顿,由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一人,法官(associate justice)8人组成(2)州法院:第一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法院(court of limited jurisdiction)和普通管辖法院(general jurisdiction court);上诉审法院(appellate),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3)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1、确定联邦管辖权的依据:第一,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及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第二,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两个州的当事人且标的额在1万美元以上者。
除联邦法院管辖权以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而且,即使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