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
两大法系
一、两大法系概述法系通常是指“若干国家和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的历史传统的法律总称”。
其目的是“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法律归类成系,简化为少数类型,便于介绍和理解世界各地的法律” [1]。
由于区分的标准不同,各国学者对于法系的划分各有见解。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是“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世界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起源于欧洲,主要代表是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西班牙法,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
从历史传统看,大陆法系可分为两个分支: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系。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英国(除英格兰外)、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受过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等。
另外,美国法也是英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接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重大变革,因此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也可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思想方法和技术对于大陆法系的形成至关重要。
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征:强调成文法,以法典为法德主要渊源;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法律观念抽象,倾向于“演绎式”的教育方法;立法机构具有绝对权威,法律规定概括抽象。
英美法系是在12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受罗马法影响较少,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许多法律概念和原则来源于司法习惯;在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遵循先例;法律观念具体确定,在教育方式上注重比较实际的方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根本的不同在于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以及在这种渊源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不同特征。
两大法系的冲突与融合
(三)大陆法系与英关法系的区别与融合。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自然有不少共同之处。
但其间又有很多差别。
首先,英美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而这一分类在大陆法系中根本没有。
其次,就各部门法的分类而论,普通法法系的法律分类并不明确,而且法学家一般也不重视法律分类和构造法律体系的问题,他们重实用而缺乏系统性、逻辑性。
相比之下,民法法系的法律分类则比较明确,法学家对法律分类问题比较重视,他们强调系统性、逻辑性,力图构造一个和谐的法律体系。
这种差别也是两大法系形成时的不同的历史条件造成的。
在民法法系的发展中,法学家起了主要的推动作用,他们对法律分类问题都曾作了研究。
而且,民法法系强调制定法和法典编纂,也有利于法律分类的研究。
相反,普通法法系的法学家之所以不重视法律分类和构造法律体系的问题,重实用而乏系统性、逻辑性,也有其历史的原因:一是普通法强调令状、诉讼形式,因而英国部门法的分类一开始就是以中世纪诉讼形式的划分为基础自发地形成的,而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二是普通法法系在传统上重判例法并反对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要求概括性、系统性和逻辑性,而判例法制度则往往偏重实用和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理论概括和探讨。
三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在处理所有类型的案件时使用统一的司法技术,这也不利于法律分类的研究。
四是在普通法的历史发展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不是学院派的法学家,同时,根据普通法法律教育的传统,律师、法官并不是通过大学的系统学习而是通过学徒制的方式培养的,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具体案件的微观问题,而不是法律分类这样的宏观问题。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普通法,并没有被罗马法取代,它在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存续下来,并在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中得到广泛的传播。
但这并不意味着判例法在普通法法系中的地位是永固的;而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近代欧洲大陆法,在吸收并进而取代教会法和习惯法之后,它赋予了罗马法以新的活力并由此而得以确立。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重要支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呈现出多样性。
普通法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的起源、观念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其特点和优势。
一、起源与发展普通法系统起源于英国,并在其殖民地和其他以英国为基础的国家得以传播和发展。
它根植于英国的法律传统和判例法,以法官们以案例为基础做出的决定为主要依据。
普通法重视先例和司法实践的演变,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大陆法系则起源于大陆欧洲的罗马法传统,并在欧洲大陆国家得到广泛使用。
它的特点是以立法为核心,法官在裁判中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章程来裁决。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统一性和条文确定性,对先例的使用相对较少。
二、法律观念与原则普通法体系强调法律的进化性和权威性。
它认为法律是社会演变的产物,法官通过解释和适应先例来保持法律的活力。
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是以案例和判例法为基础,法官的裁决具有较大的权威性。
大陆法系则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合理性。
它认为法律应该是可预见和确定的,法官应该按照法典和法律章程来作出裁决。
大陆法律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法律平等和法律解释权归属于立法机关等。
三、法律制度与运作普通法体系中,法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应先例规则来推动法律的发展。
普通法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法官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后续判决产生约束力。
大陆法系中,立法机关和法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主要负责解释法律和对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创造法律。
大陆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统一性,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在裁决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优缺点和互补性普通法系统的优点在于其自适应性和灵活性。
它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适应先例的规则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然而,由于普通法注重案例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法规体系相对较为分散。
大陆法系则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浅谈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
浅谈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现代化国家。
两者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将从其各自的演化与发展来简要的探讨其优劣以及今后的走向。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
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
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
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
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从1世纪到5世纪曾经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因此高度发达的古代罗马法对英国早期的法律制度有过影响,但是盎格鲁-萨克逊民族进入英伦三岛以后,罗马法就成了昨日黄花,烟消云散。
浅谈两大法系之渊源
浅谈两大法系之渊源[摘要]判例法和制定法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重要法律渊源,也是最根本的区别。
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试图得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虽然从相反的基点出发,但它们正在逐渐向对方倾斜的结论。
[关键词]两大法系;判例法;制定法;比较;接近一、新视野下两大法系的渊源法系是法学界举足轻重的一个词语。
一般的定义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法系也有不同的英文表述形式,如:Legal System,Legal Family。
笔者认为更形象的形容为Circle,意思是一个“法圈”,即位于同一个家族、法族,具有相通的血缘关系和传承。
众所周知,在法系中最大、生命力最旺盛的两个家族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从传统观点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大的不同即是对待判例法和制定法的态度。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里,制定法是最主要的,甚至是具有惟一性的法律渊源。
①但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高等法院,尤其是巴黎的高等法院,都反对当时国王迫于革命形势的压力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而大革命爆发之后,这些高等法院又开始反对国民议会,因此,在这一时期,高等法院的判例具有同立法一样甚至高于国民议会立法。
由此可见,法国大革命之后虽然取消了原来已实行了一段时期的判例法制度,而坚持三权分立和议会至上原则,但判例法制度确实存在过。
英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将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历史上,英美法系中的制定法并不是“不存在”,而是“不发达”,这种“不发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的英国社会并不具备制定法产生的条件。
制定法在英国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和不成文宪法制。
从18世纪到19世纪,英国对自己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因为议会作用的增强和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同时受到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影响,英国出现了大量的制定法,制定法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由此,可以得出在两大法系中的制定法制度和判例法制度正在互相倾斜的结论。
大陆法系发展史
大陆法系发展史
大陆法系的发展史根植于古罗马法,并经历了数个重要阶段。
具体如下:
1. 古罗马法时期:大陆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它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中世纪欧洲的发展:在中世纪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在欧洲逐渐被地方习惯法所取代,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仍对欧洲法律思想有着深刻影响。
3. 近代法典编纂:近代以来,大陆法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法国在大革命后,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这是大陆法系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律规则,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德国法系的兴起:随后,德国在19世纪末编纂了《德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德国法系的兴起。
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并列,成为大陆法系的两个主要支系。
5. 全球化时代: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大陆法系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到世界各地,特别是对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
6. 现代发展: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以及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大陆法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不仅反映了法律制度
的演变,也体现了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变迁。
大陆法系的特点在于其对成文法的依赖,以及对法律规则明确性和系统性的追求,这些都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强化和完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的合同法都有所演进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探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二、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1. 合同法的趋同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大陆法系的合同法逐渐与其他法系的合同法接近。
许多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合同法时,会参考其他法系的合同法,取长补短。
例如,一些国家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时,引入了“约因”的概念,以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 合同解释的自由化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合同解释理论以客观主义为主,即以合同文字为准,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后来,主观主义逐渐成为合同解释的主流理论,即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为准。
目前,许多国家在合同解释方面更加灵活,更加强调个案的公平正义。
法院在解释合同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文字、当事人意图、交易习惯等因素,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合同解除的宽松化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合同解除制度比较严格,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逐渐放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些国家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即当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使得合同解除的适用更加灵活和合理。
4. 合同领域的电子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合同领域的电子化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中增加了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认证等问题。
同时,一些国家也在探索新的合同法理论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功能等同”理论等。
三、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1. 合同法的规范化在英美法系,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渐规范化。
一些国家在合同法中引入了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原则,例如约因、合同解释理论等,使得英美法系的合同法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3.结论正文一、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大法系在历史、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部分非洲和亚洲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判例法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明确性。
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法律的权威性来自法官的判断和解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统一的法典体系,如民法典、刑法典等。
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统一的法典体系,法律分散在各种法案、法规和判例中。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立法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判断和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判例、习惯法等,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法律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法学理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案例教学,培养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
三、结论总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来源、法律适用和法律教育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这两种法系各具特点,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模式。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是指源于大陆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法官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指导。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法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增强在大陆法系中,立法者的意图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逐渐增强,不再仅仅是机械地执行立法者的意图,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这一趋势为大陆法系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增加了新的动力。
2. 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大陆法系中,民事法律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求日益增加。
大陆法系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完善和更新相关法律条文,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加强与其他法系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这种国际交流不仅表现在法律教育领域,也包括学术研究领域。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和法律研究机构越来越注重国际化视野,开展与其他法系国家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这有助于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提升大陆法系的现代化水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主要由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案例法组成,其发展趋势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平衡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权威性,法官的解释权在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理念的深入,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法官解释权的监督和平衡,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这一趋势也体现了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高度重视。
2. 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需求的日益增长,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方面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不仅是普通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商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相应领域不断完善和发展。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假设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展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长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开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屡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构造、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拟,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
【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一、差异:从实质到形式的分流(一)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一种自律法,是以行政权和效率为中心的自我约束体系。
行政法的这种自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属于“公法”,私法规则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适用。
“行政法强调高权、公共利益、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国民福祉、国家意志之实现之色彩,而与私法不同。
”1第二、行政法是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不是司法审查的产物。
“通过每一种‘事务’及其在学术上的必要性来‘制造’一个相应的部门法,行政法由此而形成,并自然也确立了其体系。
”同时,行政法的约束力也并非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而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
“这不是立法者的创造,而是由一种内在的必要性自发形成的,学者、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一些法律规定共同促成了其形成。
”2第三、行政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成立还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尽管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极为发达,即“重点是对行政作用加以实质性的法律约束”3.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也就是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4总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5“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
6两个多世纪以来,行政法在不同国家虽然经历了经济、政治体制的变迁,但仍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
因此,两大法系行政法在性质上的不同便成为其他差异形成的逻辑起点。
7 (二)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
两大法系的融合及对欧盟法的影响
2007.12(下旬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等方面都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别。
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本文拟就二者的融合以及二者对当今世界最独特的法律体系———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思索。
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将判例法作为其核心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和判例法各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制定法稳定然而滞后,判例法灵活但却庞杂。
正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的优劣才内在地催生了二者的相互学习与借鉴。
“制定法在欧洲大陆占绝对优势的时代现在已经过去了;反过来,普通法那里为着法律统一的合理化和简化而使用立法的趋势正在增加。
所以,人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尽管是从对立方向出发的,但在他们的法律方法和技术上正在逐渐靠拢。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位的法律渊源,它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又称为成文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制定法的标志和基础。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上,曾将制定法当成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但现在判例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
目前大陆法系各国都有判例汇编。
例如,法国不仅具有广泛的案例汇编体系,而且如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具有实体行政法的案例汇编。
法官造法也有发展的趋势。
法国式侵权行为法便是实例。
关于侵权行为法不是在法典中查找,而是来源于法典之外,即来源于被广泛公布、参照和援引的法院判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句话形象地阐明了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的“遵循先例”的原则。
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判例法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
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英美对待立法的态度经历了巨大的转变。
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逐渐上升,判例法趋于系统化。
西方两大法系1
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大陆法的结构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3.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4.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各国法院分为三级:(1)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最高法院2.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
如行政法院等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4 )法律术语不同2 、英国法的渊源A. 判例法。
B. 成文法。
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C. 习惯。
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1、美国法的结构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
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_法律文书.doc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_法律文书一、差异:从实质到形式的分流(一)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一种自律法,是以行政权和效率为中心的自我约束体系。
行政法的这种自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属于“公法”,私法规则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适用。
“行政法强调高权、公共利益、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国民福祉、国家意志之实现之色彩,而与私法不同。
”1第二、行政法是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不是司法审查的产物。
“通过每一种‘事务’及其在学术上的必要性来‘制造’一个相应的部门法,行政法由此而形成,并自然也确立了其体系。
”同时,行政法的约束力也并非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而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
“这不是立法者的创造,而是由一种内在的必要性自发形成的,学者、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一些法律规定共同促成了其形成。
”2第三、行政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成立还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尽管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极为发达,即“重点是对行政作用加以实质性的法律约束”3.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也就是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4总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5“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
6两个多世纪以来,行政法在不同国家虽然经历了经济、政治体制的变迁,但仍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
因此,两大法系行政法在性质上的不同便成为其他差异形成的逻辑起点。
7(二)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答: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
一般来说,它可理解为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的划分及其演变。
世界上的国家很多,有的国家还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
为了便于法学的研究与比较,就必须加以分类。
早上1905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提出五个法系之分。
后来,1928年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将全世界分为十六个法系。
二战以后,西方比较法学家还提出了新的划分方法。
从90年代初东欧剧变前的西方比较法学家来看,大多数人主张,世界上主要法系应分为三个,即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当前比较受到大家认同的划分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达维的划分方法;第二种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划分方法;第三种是其他西方比较法学者的划分,以英美国家的居多,他们的划分不及达维、茨威格特和克茨全面,影响相对较弱。
第四种是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法学家的划分。
但是,究竟应该以什么标准和方法划分法系,以比较法学一个世纪甚至更长时间的历史来看,尚未得出统一的答案,有待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不管怎样,现在来看,当今世界发挥着主要作用的法系还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当代世界最有影响的法系。
从当代世界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看,几科所有国家的法律都程度不同地受到过民法法系或普通法法系的影响。
法律全球化是必须面对的发展趋势。
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流已经是十分频繁。
以前看来无比广大的地球渐渐演变成为地球村,村民之间的联系也愈来愈紧密。
国际交流的加快为各国之间的沟通提供了便利,也加速了全球化发展的进程。
尽管不同的学说对于经济全球化有着不同的评价,但是将经济全球化视为一种发展趋势似乎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与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会导致相关法律的全球化。
一是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产生了大量的国际间普遍认可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法律全球化的产物和表现。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2009.10(中)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金慧明摘要由于政治、经济、宗教、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制度。
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历史渊源、内容、形式上都存在着巨大差别。
但同时,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趋势,两大法系的发展也呈现了新的趋势。
关键词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90-01一、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一)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它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还包括衡平法及制定法在内的与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英国早期的社会制度与法律的主体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征服不列颠时从日尔曼带来的,所谓的法律仅仅是习惯而已。
直到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成为英国法律的转折点。
起初人们都在郡和百邑户法院的管辖之下。
国王为加强中央集权,听取民间对当地政府和官员的投诉,由中央政府派出巡回法院的法官定期进行稽核。
在审判中,法官们由于对当地的习惯不熟悉,一般都按类似的案件处理,这就逐步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
巡回法官们从全国各地回到普通诉讼法院之后共同分析案例,久而久之,形成一些一般的、普遍的原则和制度。
这样便促进了英国法律的统一,逐渐形成了全国通用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从13世纪起,越来越多在普通法院中得不到救济的人开始向请求国王主持正义。
国王将审理案件的重任交给了大法官,大法官按照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审理案件。
随着案件不断的累积,逐步形成了一套不同于普通法的判例和形式,此即衡平法。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
法律的确定性存在于普通法院之中,而公平正义则存在于大法官的衡平法院里。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它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依照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西方两大法系的X围特点及发展趋势□薛强!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便属于同一法系。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但比较公认的,且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划分方法是二分法,即将各国的法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
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原是对西方主要国家法律的一种划分,并不涵盖所有国家。
例如中东的部分伊斯兰国家,其法律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很难归到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面。
一、大陆法系的X围和形成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以及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由于这一法系源于欧洲大陆并仍在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被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这一法系的民法传统非常深厚,所以也常被称为民法法系。
除了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大陆法系还包括以下两类国家和地区:一是曾被上述欧洲国家殖民的国家和地区,如巴西、阿根廷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等;二是通过变法革新,主动向西方学习的国家,典型的有日本、土耳其等国。
我国有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从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九刑》,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再到秦以后历朝历代的立法(如《九章律》、《秦始律》、《开皇律》、《贞观律》、《宋刑统》、《明律》和《大清律例》等),中国古代一直重视法典(当时的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编撰。
清末变法时中国更以日本、德国法律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民国建立后进一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六法”体系。
因此,从清末开始到中华人民XX国成立之前,中国的法律基本可以被划到大陆法系之中。
新中国建立后,先是师从苏联,改革开放后又开始博采众长,兼习英美和德日,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但法律的形式、司法体系,法律推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依然具有显著的大陆法特点。
试比较两大法系的扩张和继受
一、试比较两大法系的扩张和继受。
二、试比较西方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美、法、德,英可不论述)。
答:一、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其历史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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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现代化国家。
两者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将从其各自的演化与发展来简要的探讨其优劣以及今后的走向。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
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
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
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
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从1世纪到5世纪曾经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因此高度发达的古代罗马法对英国早期的法律制度有过影响,但是盎格鲁-萨克逊民族进入英伦三岛以后,罗马法就成了昨日黄花,烟消云散。
盎格鲁-萨克逊人使用习惯法,这对于日后普通法的成长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066年,法国北部的诺曼底公爵威廉跨海征服英格兰,成为英国国王“征服者”威廉一世。
威廉登基以后,即着手全国的政治统一计划,他把全国的土地以采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分封下去,采邑持有人获得了他们在欧洲大陆上并不明确得到的大部分统治权,但是国王保留了铸币、征收土地税和对重大刑事案件监督审理的特权;为了缓和民族矛盾,他宣布一项重要法令,即英国原有的习惯法依然生效;同时,威廉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收集、调查和整理各地的习惯法,力求习惯法在英国国内的法制统一。
英国的第三任国王亨利一世继位以后,又作了重大改革,他在位35年,最伟大的贡献就是开启了王室法庭专业化的进程,同时还制定巡回法庭制度,由巡回法官作为国王的直接代表到全国各个地区负责司法事务。
普通法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制度环境中开始茁壮生长——当欧洲正被罗马法横扫逐步形成大陆法的时候,英国开始走他自己的路――英国普通法由此产生,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当然,正如上文中指出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也深受罗马法影响――尽管英格兰在中世纪没有经历过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洗礼,但它也无例外地接受了罗马法的影响。
英王爱尔弗利特大帝(alfned the great 871-901)和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 1043-1066)都以重视立法著称,爱尔弗利特曾于855年游历罗马,能阅读和书写拉丁文,从罗马法里学到很多知识。
爱德华早年因逃避丹麦人入侵,大部分时间流亡法国,长期生活在诺曼底僧侣中间。
他们的立法无不出自天主教僧侣的手笔,尔僧侣们都熟悉罗马法,自然会将罗马法输入英国法律之中。
爱德华回国时带了许多熟悉罗马法的诺曼底僧侣,委派他们担任法官和其他要职。
14世纪中叶,英国还吸收了罗马外事裁判官以所谓“公平”、“正义”的判决弥补“市民法”缺陷的经验创设了“衡平法院”,从而产生了英国的“衡平法”。
衡平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信托(trust),吸收了罗马法的用益权和信托遗嘱的经验。
其他如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诈骗、抵押以及未成年人和心神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
当然,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比起西欧大陆国家毕竟小得多。
如果说欧陆国家到处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从形式到内容全面接受了罗马法,那么,英国则只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思想。
英国接受罗马法重在实质而不追求形式。
正如日本学者宫本正雄所说:“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制度”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两大法系各自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历程,在法的定制、编纂,适用、结构、程序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差别,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
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
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
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并探讨一下使她们产生如此巨大差别的深层原因: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判例都被视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建立在经验哲学和归纳思维的基础上,强调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不同的事物应有不同的对待,注重从诸多个别的具体的事物中找到的普遍的共同规律。
按照德国学者的分析,英美法系一直是按照从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在学问起源上属于法庭而非学院,在学术权威上基本属于法官而非教授。
与大陆法系对科学体系的特殊偏爱不同,英美法系对一切简单的概括都抱着深刻的怀疑。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确认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分离是判例制度产生的理论前提。
在英美法系,法学界通常将权利划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等。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而法律权利则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两者在权利的来源、范围、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自然权利,作为本性权利、天赋权利,来源于人类“本性”的正当需求和“自然”的永恒赋予,超越各种现实社会差别。
而法律权利则来源于现实社会制度,来源于人类的造法活动。
自然权利涉及到人类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诸多方面,与时俱进,无边无际。
而法律权利则由现实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由特定的法律规范所确定,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有限性。
自然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升华。
按照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学说,无论是国家产生前还是产生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
后来,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人们让渡了部分自然权利,才形成了国家权力,才产生了法律权利。
但人们所让渡的只是部分自然权利,人们始终保有部分自然权利。
人们在行使自然权利时,也可能产生摩擦和冲突,也需要国家权力予以裁决。
正是诉讼活动的存在,才使自然权利得以向法律权利转化。
因此,诉讼活动是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法律事实。
而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重要成果就是判例的产生。
突出程序权利在英美法系,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过程和诉讼活动的推进过程表明: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而后才有实体权利。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能否最终转化为法律权利,取决于法院的最后判决。
但是,在权利转化之前,诉讼当事人能否得到平等的对待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格平等与尊严问题。
所以,与大陆法系相较,英美法系特别重视程序法律的完善和程序权利的保障,将程序正义摆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强调,认为程序制度的公正与否对于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结果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认可自然权利理论,但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主要不是通过司法活动而是通过立法活动来完成的。
与英美法系相较,大陆法系国家更加重视实体权利的完善。
张扬无限司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凡是属于自然权利的冲突,法院都应当受理,并通过司法裁判来决定这种自然权利是否符合正义,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
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权利冲突只要诉诸法院,法院就必须受理裁决而不能排斥。
从案件受理的角度出发,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可以被称之为无限司法。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所解决的只是法律权利间的冲突,如果法律对相关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法院往往不予受理。
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往往被称之为有限司法。
而从司法的创造性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属于积极司法,法院不仅适用既定的规则,而且在不断创制着新的规则。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往往属于消极司法,法院仅负责法律的适用,而不能创制法律或规则。
遵循进化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的发展遵循着进化的原则。
判例的功能经历了从证明习惯到提供规则的转变。
18世纪以前,判例并不具有约束力。
那时法庭辩论引用和讨论早先的判决起着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作用,但也不是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而是作为对法院习惯做法的证明。
18世纪以后,判例逐步具有约束力。
作为判例,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判决中所包含的规则。
而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并且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约束效力,法官是从抽象的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
从思维过程来看,判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
而从此案到彼案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积累起来的裁判规则也在不断完善。
美国法学家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和德国法学家科殷在《法哲学》中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裁判和判例的形成进行了初步的展示:第一步,将眼前的案件与他日的先例进行比较,寻求合适的判例规则,如果发现后案与先例契合,则依先例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