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零售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for commercial use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1、符合霍林郭勒市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1、根据自治区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2、新建加油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3、凡是获得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由属地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商务厅。
4、企业凭自治区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篇: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省经信委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标准:成品油供油协议须3年以上,如果申请企业具有批发资质则不需要供油协议。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有注册资金数额);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注册资本是否符合乡道30万、县道100万、省道国道300万、省会和中心城市500万的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成品油管理规定》,对成品油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成品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销售许可:成品油销售企业需要经过财政部审批并获得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
2. 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成品油销售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金,并及时报送相关税收信息。
3. 价格管理: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管理,财政部负责监督执行。
财政部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成品油价格。
4. 质量监管:财政部负责监督成品油的质量,确保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5. 监督检查:财政部会定期对成品油销售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上述规定旨在加强对成品油销售环节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管理规定的内容和细则可以咨询财政部官方网站或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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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申报程序(资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申报程序按照《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申报程序分两步走:第一步申请加油站网点预核准;第二步持预核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有关许可或审批手续;加油站建成并通过各部门验收合格后,持相关手续申请办理加油站零售经营许可证书。
按照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加油站网点预核准的程序《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2);(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新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
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内及交叉路1.0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1.0公里、农村2公里或城区半径1.0公里)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规定:第十一条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预核准,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进行网点预核准。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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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
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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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
机构的,还应提交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公章
(二)原油仓储申请材料清单。
序 文件名称
号
原件/ 份 纸质/ 复印件 数 电子
要求
1 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
须说明企业
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基本情况、
符合申请条
件的说明、
2
原件 1 纸质 各投资方出
资情况、油
库情况及仓
储的具体方
案等
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
公章
备注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 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 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 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 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 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 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 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 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 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 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书》
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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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
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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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项目设定依据: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
2、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7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4号令)。
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项目承办处:商业改革处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一)条件按照我省“十一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加油站布局方案、设置基本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控制建设数量和发展速度。
除新建公路、城镇新区外,不再新建加油站;省商务厅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公布的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年限核定当年控制建设数量,对规划数过多且不符合规划布局原则的地区,将逐年调减其规划,各地当年新建加油站(点)控制在核定数量之内,不得突破,全省每年总增量不超过3%,密度过大地区控制在1-2%。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点)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2)符合当地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2、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流程及条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流程及条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相关要求办理,具体申办流程及条件如下: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流程(一)获取行业规划。
市场主体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须事先申请获取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行业规划。
(二)申请规划确认。
市场主体建设加油站,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预核准基础上,经市商务委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确认后组织实施。
(三)取得相关手续。
市场主体在取得初步建设依据后,依法办理辖区规划、土地等手续,并按规定通过辖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地质等部门审查或取得相关建设手续。
(四)申办零售资格。
加油站竣工后,市场主体申请辖区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或证明,经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条件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一)规划确认申办条件。
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间距要求(加油站零售网点间可通行车辆道路最近车行距离):区县城区零售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工业园区(组团)、旅游景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等加油站(点)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5公里(含相邻两区县间网点加油站);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原则上按市交通局关于对该高速公路设施施工图设计的批复中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设置要求设置。
中国成品油批发与零售政策、成品油现状、市场需求及成品油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成品油批发与零售政策、成品油现状、市场需求及成品油发展趋势分析由于成品油涉及国家能源安全,与国家经济命脉紧密相关,因而受到国家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管控。
进入汽油、柴油的冶炼、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环节都需要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目前行业内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安监局、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国家对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经营都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成品油运输、仓储、批发和零售业务,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需要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的要求,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市场对于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成品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监管体系不断的发展完善。
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了行业及相关的行业政策,直接或间接地推动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从新执行。
一、现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城市公路系统的逐渐完善、以及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使得,我国汽油、柴油消费规模不断扩大。
2019年,我国乘用车产销增长总体不容乐观,同时燃油效率继续提高。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乘用车燃油标准,到2020年平均油耗应达到5升/百千米,较“十三五”之初的水平降低38%,将对汽油消费产生较大影响。
去年下半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74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其中,对节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则将完全减免车船税,加之新能源汽车免税政策的后续效果有所显现,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速将有所提高,这些均将对汽油需求形成抑制。
2019年我国汽油表观消费量达1.31亿吨,比上年增长3.1%,增速较2018年回落1个百分点。
2018年1-12月我国柴油累计产量17376万吨,同比下降1.9%。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1.准备资料:申请人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场地租赁合同、环保验收证明等。
2.选址并办理用地手续:申请人需选址,符合政府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的场地。
申请人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办理等。
3.环保手续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环保手续,如环保审批、环评报告等。
4.设备购置与安装:申请人需要购置并安装必要的设备,如储油罐、加油机等。
设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建设与装修: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加油站进行建设和装修。
包括加油站的建筑、油罐区、加油机区等。
6.申请电子化监控系统:根据国家规定,加油站需要安装电子化监控系统。
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电子化监控系统的手续。
7.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所有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能源局或省、市能源局。
8.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相关政府部门会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加油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9.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申请人需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如申请费、设备验收费、税费等。
10.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过审核和验收后,相关政府部门会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给申请人。
11.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可以正式开展加油站成品油的零售经营活动。
以上是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的详细解释。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并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申请人还应保证加油站的设备、场地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安全、环保的经营。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1-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省经信委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标准:成品油供油协议须3年以上,如果申请企业具有批发资质则不需要供油协议。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有注册资金数额);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注册资本是否符合乡道30万、县道100万、省道国道300万、省会和中心城市500万的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商品油零售审批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油零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储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依法审批,严格把关;3. 保障商品油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4. 促进商品油零售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三、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油零售的企业。
四、审批条件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 企业具有稳定的商品油供应渠道;4. 企业具有合格的油品储存设施和运输设备;5. 企业具有完善的油品质量检测体系;6. 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 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审批程序1. 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 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3. 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颁发《商品油零售许可证》;4. 企业取得《商品油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商品油零售业务。
六、监督管理1.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油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商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检查;2. 商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商品油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涨价;4. 商品油零售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油品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七、法律责任1. 未取得《商品油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商品油零售业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2. 商品油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油品质量检测体系、未保证油品质量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3. 商品油零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4. 商品油零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2002年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指导文件
2002年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指导文件一、申请资格要求1. 申请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应具有与成品油零售经营相符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产权证明。
2. 申请商户应当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 申请商户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保证供应成品油的稳定性和品质。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1. 商户需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证明、相关安全验收证明、资金实力证明、供应保障方案等。
3. 商户在申请过程中需根据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三、经营规范要求1. 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得违规操作或进行非法竞争行为。
2. 商户应当保证成品油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确保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商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并按照国家指导价进行成品油的定价和销售。
四、经营监管要求1. 能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商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商户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提高成品油市场的准入门槛和准入标准。
2. 对于存在违规经营、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商户,能源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动态监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促进行业发展1. 政府将加大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商户做大做强,提高成品油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2. 鼓励商户与相关企业合作,共同推动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成品油服务。
2002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指导文件,对成品油零售商户的资格要求、申请程序及材料、经营规范要求、经营监管要求以及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相信这一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和促进成品油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成品油服务。
六、环保要求1. 商户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确保成品油零售经营过程中的污染和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规。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完整版
附件2云南省玉溪市商务局 2017年12月29日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011900—201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加油站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申报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书(原件一份);(2)加油站建设批准文件;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产权证明文件;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5)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以上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零售资质省级审批
成品油零售资质省级审批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广东省经信委成品油零售资质审批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领证)(二)受理范围: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2.申请内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领证);3.申请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三)受理地点: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6室(四)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五)实施机关: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实施机关的权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领证)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六)办件类型:承诺件(七)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1.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扬州市发改委: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市商务局、扬州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和范围加油站(点)的设置规划确认、建设(包括新建和迁建)、领证(包括建设领证和转让注销领证)、到期换证、遗失补领证等由市级主管部门办理。
原已下放的事项调整行使层级,统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办理,省直管县不再办理。
市级主管部门不得将此次及此前下放的事项及审批环节再次下放到县(市、区)主管部门。
高速公路加油站审批实施属地化管理。
二、审批管理(一)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确定拟发展的加油站(点),核实加油站(点)与周边站(点)间距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加油站(点)给予规划确认。
(二)市级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履行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等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审查,规范材料要求,确保审核通过的项目符合许可条件。
(三)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须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向省商务厅归集审批信息。
(四)省商务厅将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发现市级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的,省商务厅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撤销不当审批行为。
(五)审批权限下放后,责任同步下移,市级主管部门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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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商贸服务管理处
【日期】: 2012-06-15 03:40:25
事项名称石油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一、市级商务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初审,省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市、省)
二、省商务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设立初审
办理条件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各类证件是否全要有,还是有几样即可,如没有如何获得)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如何获得油库布局规划;)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四、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
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至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申请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如是县级的加油站,县级可以批准吗,县级权限认可否)(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要哪一级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除提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是协议
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如何获得,是否是现成的。
没在规划之列的如何列入。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管理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省商务管理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是否在土地挂牌时,拿出相关标的说明材料上报到省厅。
(三)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三、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
(一)市级商务管理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管理部门;
(二)省商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市级商务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
(一)申请人向省商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商务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三)省商务管理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初审意见。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实际工作需要
办理时限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16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市级商务管理部门16日内完成审查,省商务管理部门16日内完成审核;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定期检验及依据取消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