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的;(四)矿井年产量为~,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的;(五)矿井年产量为~,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的;(六)矿井年产量为~,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发文号: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发布日期:2011-10-16实施日期:2012-03-01点击数: 61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解读
三、 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1.开采保护层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⑵ 保护范
围考察 方法 :
Ⅰ组 Ⅱ组
理论倾向方向上的保护边界线
理
论
走
Ⅰ组
向
方
理论保护范围
向
上
Ⅱ组
的 边
界
线
钻孔布置示意图
Ⅰ组为钻孔瓦斯流量、煤层透气性及 膨胀变形变化考察钻孔;Ⅱ组为保护 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变化考察钻孔
理论倾向方向上的保护边界线 Ⅰ组 Ⅱ组
2.区域预抽钻孔均匀程度 (2)
. 顺层抽采钻孔吨煤钻孔量参考表
穿层抽采钻孔见煤点间距参考表
三、 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2.区域预抽时间及均衡性(3)
.
将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10%的 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并对同 一评价单元的瓦斯抽采量进行单 独计量,统计钻孔累计抽采瓦斯 纯量
三、 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2.区域预抽评价参数测定指标 (4)
三、 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2.区域预抽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1) .
回采巷道
突出煤层
回采巷道
穿层钻孔
抽采辅助巷道或钻场
图8 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示意图 (其中:倾斜、急倾斜煤层D1<10m,D2<20m; 缓倾斜、近水平煤层
D1<15m,D2<15m)
三、 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三、 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2.区域预抽措施检验 (5)
.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 要负责人批准。
三、 防突抽采达标评价
区域验证
.
• 第五十七条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 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2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xx〕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果等。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臵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臵、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二十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二十一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_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_2011[1].10.16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5)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6)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6)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12)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12)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12)按公式(2)计算: (12)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13)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4)按公式(5)计算: (14)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4)按公式(7)计算: (14)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5)按公式(8)计算: (15)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一般规定 (16)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18)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19)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20)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26)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26)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26)按公式(2)计算: (26)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 (27)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 (28)按公式(5)计算: (28)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 (28)按公式(7)计算: (28)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 (29)按公式(8)计算: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 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 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 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 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 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 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 ,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 之间的接替关系。
河南省规定:增加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 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条款解读:规定对煤矿企业抽采达标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 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 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条款解读: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有考核。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 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 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 气排放瓦斯。
条款解读:瓦斯抽采原则。规定对抽采系统和 抽采管理的要求。提出瓦斯利用和减排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一、前言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及确保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规定》内容
1.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瓦斯抽采工作。
2. 抽采标准
根据煤矿所处地质条件、瓦斯含量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瓦斯抽采标准。
煤矿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要求的瓦斯抽采方案,并执行。
3. 瓦斯抽采设备
煤矿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抽采设备,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同时,要对瓦斯抽采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 抽放比
煤矿应按照规定的瓦斯抽采标准,合理设置抽放比。
同时,要对瓦斯抽采量和瓦斯排放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及时进行报送。
5. 告警装置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瓦斯超限自动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超限瓦斯。
6. 安全管理
煤矿应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强对瓦斯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管和检查。
7. 督查检查
自然资源部及其授权的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对煤矿的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于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确保瓦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煤矿应踏实执行相关要求,强化安全管理,提高瓦斯安全意识,确保生产、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监总煤装〔〕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6)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7)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8)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14)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14)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14)按公式(2)计算: (14)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15)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6)按公式(5)计算: (16)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6)按公式(7)计算: (16)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7)按公式(8)计算: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能源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基本信息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背景煤矿瓦斯是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有毒有害的气体,具有爆炸和窒息的危险。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对瓦斯抽采进行了规定,全面推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便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发布的政策文件。
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抽采标准根据规定,煤矿的瓦斯含量不高于10立方米/吨,瓦斯压力不高于0.35兆帕,即为达标。
而对于危险煤层和特殊瓦斯突出煤层,达标要求则更加严格。
技术手段煤矿瓦斯抽采需要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包括瓦斯抽放钻井、综放掘进巷道顶板沿线瓦斯抽放、瓦斯回收利用等等。
设施建设煤矿需根据瓦斯抽采需要建立相应的抽采设施,保证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被抽采和排放。
作业人员煤矿必须保持足够数量的抽采作业人员,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手段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监督检查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煤矿瓦斯抽采的标准、技术手段、设施建设、作业人员等进行检查。
政策意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颁布,是国家为了防止煤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主要政策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减少煤矿事故煤矿瓦斯是煤矿事故的主要诱因之一。
通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可以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促进煤炭资源开发随着煤炭资源的渐渐减少,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越来越重要。
而瓦斯回收利用可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得煤炭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推动绿色发展瓦斯回收利用是一种低碳、环保的能源利用方式,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可以促进绿色能源的发展,推动低碳生态文明的建设。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颁布是深化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通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可以保障煤矿安全、推动能源的绿色化和低碳化,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的抽采一直是煤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又可以有效地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煤矿都能够达到瓦斯抽采的标准,因此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来保护煤矿工人的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率。
为什么需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煤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瓦斯爆炸。
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易爆、有毒气体,在煤矿中大量积聚,极易引起爆炸。
同时,井下作业环境复杂,矿工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非常危险。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1.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煤矿瓦斯浓度应该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一般情况下瓦斯浓度应不超过1.5%。
2.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在煤矿井下安装瓦斯监测设备,能够对井下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值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瓦斯抽采实行闭式运行:采用闭式抽采系统来控制井下瓦斯,防止瓦斯泄露,同时也能保证抽采的瓦斯不会污染大气环境。
4.进风瓦斯抽采:在风区进口安装瓦斯抽采装置,处理源头,防止瓦斯泄露。
5.防爆安全措施:煤矿井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瓦斯抽采设备以及相关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标准。
6.对瓦斯抽采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规划:每个煤矿都应该有科学的瓦斯抽采规划和管理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实施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好处:1.保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采取科学的瓦斯抽采措施,有效地减少瓦斯积聚及泄露的风险,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2.提高煤矿生产效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煤矿生产提供保障。
3.保护环境:采用闭式系统抽采瓦斯,及时将抽采的瓦斯发往管道或其他设施进行储存或利用,能够有效的减少瓦斯的排放和环境污染。
总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实施,旨在完善瓦斯抽采工作,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³/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³/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³/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³/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³/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抽样检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
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抽样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先制定抽样计划,并按计
划分期分批抽样。
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目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等。
第三条抽样时,应选择代表性样品,确保样品质量,抽样前
应先记录样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抽样时,应委派专人进行,严禁个别单位或个人抽样。
第五条抽样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食品经营场所。
抽
样对象应配合抽样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样品。
第六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抽样证明。
抽样人员应礼貌待人,并在抽样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
第七条抽样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开展抽样检查工作;
(二)抽样选取和抽样方法科学合理,能真实、准确反映样品的质量;
(三)抽样人员执行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正确;
(四)样品送检应及时送达受检单位或检验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对样品的测试结果应及时公布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抽样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于被抽样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 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 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 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 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 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 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 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 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 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 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 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
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 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 制度等。
要求建立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各种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
(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 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 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 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 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 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提出瓦斯抽采的原则,提出对抽采工程、装备、管理、监 督等系统性要求,提出瓦斯利用和减排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
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明确煤矿企业在抽采达标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 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 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
第八条
一般规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 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 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 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 、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 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 作负责。 责任制 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
规划和计划中的煤量有限制,接替关系应根据考察的抽采规律确定 企业每年都应专门审查矿井抽采达标工作。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一般规定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 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 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 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抽采方法及工艺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
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 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 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 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抽采机构和人员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 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 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 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 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 ,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 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 保障措施。
抽采工程施工、验收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抽采方法及工艺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
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封孔、接抽要求。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抽采达标评判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
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 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双达标”,体现基础条件的重要,促进可持续达标。 采掘前要有达标评判报告(这里主要是效果达标),签 字人增加了主要负责人,解决生产和安全出现矛盾的处理问 题。
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 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 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 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 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 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刘海波
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 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 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 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 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要求矿井设计阶段就同时设计瓦斯抽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 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 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 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 ,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瓦斯抽采达标对矿井开拓、开采的原则要求。对顶底板抽采瓦斯巷的采 用目前没有提出必须的要求。
保证管道畅通的要求 钻孔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 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 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 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 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 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 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 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方法多样,仅提出先进、适用的原则。 对预抽和卸压抽,仅分别提出设计依据,以及文件的批准 人。“达标”指达什么标?
明确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第七条
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提出必须进行抽采并达标的矿井条件 (二)与规程、标准的区别
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 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 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 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 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 的。 属于抽采达标的基本条件。 测定和计算方法不符合要求的也属于不达标。
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
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
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提出先抽后采的基本要求,树立抽采不达标不生产的理念。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