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但违背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公平理念,而且是对社会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本文以平等就业权为理论出发点,对女性就业问题提出一些法律保护。

标签: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

一、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

平等就业权是指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双重属性。”“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劳动就业权的平等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每个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都应该享有获得工作的平等权利,且该权利不得因为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二、我国当前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状况

根据我国《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地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厦门大学叶文振教授在2002年第6期《中国人口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对2002年1068名本科大学毕业生的调查结果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生一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数据还显示,女大学毕业生的期望收入低于男生,但即使是偏低的期望收入与雇佣单位拟付收入也有较大差距。从男女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对比,可以大致有个推断,即我国当前员工招聘中女性因受到性别歧视而处于弱势地位。

三、我国当前女性就业权不平等的法律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该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男女平等,并没有具体规定男女平等的具体内容。这不符合实现人人平等的要求,为其他基本法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制造了宪法上的“漏洞”。《宪法》中对有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空白,使得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支撑明显不足。

四、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法律保护

1.完善女性平等就业的立法

首先,要完备现有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使得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大大降低。遇见具体的案例,审判过程中还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所以应该重新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并出台相匹配的违法惩罚措施,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 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应对“同工同酬”的标准予以确定。有守法也有违法,当出现不平等待遇时,将受到的何种处罚也应该进一步落实对策。

其次,制定《两性平等就业法》,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在制定《两性平等就业法》时,应借鉴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具体条款,拓宽救济范围,为受害者提供完善的救济,同时对违法者起到威慑的作用。

最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责任范围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多半是因为不愿意承担这种负担而不愿向女性敞开就业大门,如果我国能借鉴国外的处理方法,专门设立生育保险管理机构,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为女性的就业平等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2.强化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监督

针对我国目前女性就业难的问题,可以从国家、舆论、法律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监督。首先,国家机关应当力抓企事业单位招工用工的性别比例,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外,不允许企事业单位私自禁招女性;其次,企事业单位应该学会自我监督,遵纪守法,明确责任所在,主动承担道德和法律的义务,迎接市场经济的挑战;最后,女性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新时代的女性不应为传统思想所禁锢,竞聘中努力体现阳光积极向上的一面。

参考文献:

[1]冯彦君.劳动权论略[J].社会科学战线,2003(01).

[2]杨思斌.平等就业宪法赋权[N].人民日报,2003-10-2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