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微腐败”案件分析及预防对策——以T市某区近5年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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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探析

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探析

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探析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探析农村基层腐败是指农村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管理集体人、财、物的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或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违纪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大量涉农资金流向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农民生活大幅改善,农村面貌焕然一新。

但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一些不和谐因素随之滋长,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成为激化农村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提高基层政权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夯实我党执政之基。

一、农村基层腐败的主要特点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层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贪污、侵占,失职、渎职及生活腐化等各方面,特点鲜明,影响恶劣。

一是腐败区域集中化。

村干部违法违纪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村和封闭的欠发达村。

随着城市化扩大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城乡结合部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违法违纪行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土地、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臵等方面;而在经济欠发达、封闭的贫困村,侵占套取、乱砍滥伐和违反计生政策等问题则相对集中。

二是腐败形式群体化。

由于工作关系,村书记和村主任很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形成攻守同盟,共同侵占国家资产。

在腐败形式多样的案例中,村书记、主任、会计等村干部集体参与的案例屡见不鲜,往往是查一案,带一窝。

三是作案手段多样化。

有的挪用公款,用于临时还贷、银行揽储、注册验资、炒股等营利性活动;有的违反财务规定,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获取利息,或为企业、亲友提供经济担保;有的利用土地开发之机索贿受贿,虚开工程发票套取现金;有的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或土地补偿款,设臵账外账、小金库肆意侵占、截留、私分或挥霍;还有的是财务管理混乱,虚列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等。

四是涉案金额攀升化。

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及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及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及预防对策围场县院预防科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在当今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勿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村官”中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屡屡发生,其腐败现象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此,我院党组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围绕大局,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检察预防工作的一个新亮点,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之一放在了村干部身上。

现就2006年至2010年间,我县农村基层干部此类职务犯罪的概况、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大量调查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新路子。

一、2006年以来我院查办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案件的概况及犯罪特点从2006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农村群众等举报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28件,依法立案查办违法犯罪案件31人,其中以贪污罪为主要犯罪的案件26人,挪用公款罪案件5人。

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31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8人;缓刑1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人。

案件涉案金额共计312.46万元。

(一)涉案人员主要是村书记、村主任及财务人员,而“一把手”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2006年以来,我院立案查处的31人农村基层干部案件,其中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2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6%,其中基层“一把手”18人,占52.9%,会计5人,占14.7%;村委委员、妇女主任等11人,占32.4%,上述人员除一人是群众之外,其他均是党员身份。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立案查处的31人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中,贪污罪类案件26人,占74%;挪用公款5人,占16%。

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31人。

所发生案件涉案金额共计312.46万元。

(三)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三分之一。

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分管领导与村办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

管窥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腐败问题

管窥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腐败问题

管窥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腐败问题作者:王朝榕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

为更好发挥检察机关惩防并举的检察职能,现针对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职务犯罪进行了的案件特征、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认真梳理剖析。

【关键词】涉农;补贴;腐败一、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至2014年,某县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1件27人,占同期立案总件数、总人数的20%和29%。

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涉及罪名相对集中。

多属典型贪欲型犯罪或渎职侵权犯罪与经济犯罪相交织,罪名主要有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

其中仅贪污案件7件17人,分别占案件总件数、总人数的64%和63%。

二是共同犯罪特点突出。

10-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涉案金额最大,且该类案件多为共同犯罪,窝案、串案现象不容忽视。

例如该院查办的3件12人贪污生态公益林补贴款及农机部门1件6人滥用职权、受贿案件,均有涉案人数多,窝案、串案现象。

三是犯罪环节高度集中。

主要集中在修路、生态林、农机具补贴资金管理等环节。

其中,修路补贴环节4件7人,生态林补贴环节3件12人,农机具补贴1件6人,为涉农财政专项补贴职务犯罪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环节。

四是犯罪区域经济相对发达。

查处的大部分案件所在的村都是毗邻城区,且村集体经济都比较发达,城镇建设颇有成效。

二、涉农财政专项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一)部分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个人道德水平不高在涉嫌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法律素质不高,文化程度较低,自律意识不强。

一些干部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想方设法为个人敛财,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

还有个别干部“一言堂”现象严重,权力过于集中,且农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如何维权,给部分干部以可乘之机。

从大的社会环境来看,随着政府对“三农”投入的增大,对农民、农村、农业的逐渐重视,目前新农村建设各种事务越加繁杂,然而基层干部的工资报酬还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作者:贾丽红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3期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种补贴逐年增加,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但与此同时,大量的扶贫、救济、救灾等涉农资金的拨付,使得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渐上升。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降低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更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研究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入手,深入剖析其原因、特点,对有效遏制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有十分必要的意义。

一、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

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近几年很多村内先后实施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农村电网改造、沼气工程建设等多个工程项目。

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监管难度大,极易发生职务犯罪。

如2011年灵寿县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并已宣判的4件案件中,有2件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 作为犯罪主体,村干部作案现象相对突出。

涉农资金作为专款,有其特殊性,管理、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权限,因此村委会领导成为这类案件的作案主体。

如灵寿县院2011年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其他村干部,采取截留物料和资金的手段,共同贪污该村扶贫资金5万余元一案,在该案的实施过程中,马某起了决定性作用。

3.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由于涉农资金使用途径和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作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合伙作案,不但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上述灵寿县院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他人贪污扶贫资金一案中,共有6名罪犯参与。

4. 犯罪手段简单原始。

涉农建设领域犯罪中,罪犯采取的作案手段主要是截留物料或资金、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强化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近几年来,我市广泛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市直各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机构。

通过积极工作,使职务犯罪得到了有效预防。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村经济日益繁荣,我市出现了一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2000年以来,我院共查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件,占所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33%。

本文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提出了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1、贪污案件居高不下。

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仍是涉农贪污贿赂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在我院查处的20件涉农贪污贿赂案件中,贪污案件16件,占80%,挪用公款案件4件,占20%。

2、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村支书、村委主任等基层领导干部,也有乡(镇)财政所长、村委会计等经济负责人,还有乡(镇)专项工作经管人员。

如城关镇马鞍河村村委会主任兼现金出纳王明照,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征地款五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

涉案人员不论是管钱还是管物,有权就用,能贪就贪,能占就占,这表明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正在农村滋生蔓延。

4、犯罪领域集中。

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费、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慎窑村会计主任王德亮利用协助发放高速公路补偿款之机,采取收入不记帐等手段,贪污公款万元。

5、社会危害性大。

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

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

如大隗镇镇政府副镇长王惠生,利用其担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及主管土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开票、不入帐等非法手段,先后四次侵吞土地办证费、补助款万元。

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及对策研究

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及对策研究

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笔者简要介绍祁东县2011-2012年村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对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对遏制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对策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央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及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各类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在涉农领域大量流转,乡镇、村干部侵吞集体财产、各类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激化了干群矛盾,导致集体上访和各种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正确认识当前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并针对司法实践提出适当的对策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2011-2012年度我县查办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起,我院把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组织专班加大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着力解决村民群众上访、举报问题。

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我院共查办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件7人,现已全部判决。

其中双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周某挪用村民池塘补偿款10万余元,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洪桥镇某村村支书周某、村委会委员肖某等六人集体私分土地征用补偿款21.5万元,其中4名被告人被县法院判处缓刑,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2个案件的涉案领域均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开发方面,涉案项目也集中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方面。

二、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分析(一)村级财务缺乏透明度许多地方村级组织涣散,村委很少召开会议,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没有真正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村民看不到村委会每笔开支的具体走向,很难发现漏洞。

由于看不到账目,一些村民代表根本就不清楚财务家底,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

(二)村干部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我院查处的2个案件中,涉嫌7名村干部的文化程度均只有初中、小学文化水平,且缺乏法律知识,不清楚什么是犯罪,对罪与非罪的界限等法律知识完全不懂。

当前农村“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近年来,X区不断加大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基层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

如何及时掌握“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区纪委对基层“微腐败”现象进行了深入调研、系统分析,着力找准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农村“微腐败”的情况分析X年,X区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12起,处理262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8人,移送司法1人。

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扶贫领域违纪问题79起,查处96人,党纪政务处分34人;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违纪问题111起,查处125人,党纪政务处分83人;惠农领域违纪问题17起,查处35人,党纪政务处分29人;其他问题5起,查处6人,党纪政务处分2人。

从数字统计情况看,三资管理领域问题与扶贫领域是当前“微腐败”问题的“重灾区”,分别占到全部案件数的52%和38%以上,合起来超过了全部案件数量的90%;其次,从镇街道案件数量上看,前五名中,既有集体经济较发达的普集、刁镇,也有相对经济欠发达的垛庄、文祖。

从数据看,单纯以经济发达程度来片面认定“微腐败”问题发生的风险是行不通的,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镇街道所辖贫困村,扶贫资金监管已成为需要关注的焦点。

从“微腐败”形式方面,通过今年以来全区问题案例,可以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类:一是优亲厚友。

其表现就是落实党的低保、扶贫、危房改造等惠民政策时优先考虑自己的近亲属。

例如X街道X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违规将其父亲***、岳母***上报为贫困户,使二人享受扶贫收益,并为***进行危房改造的案例。

二是吃拿卡要。

在为群众办事时,让办事者先宴请村两委成员或找各种理由先让办事者拿出一定的钱物给自己。

关于涉农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调查思考与对策建议

关于涉农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调查思考与对策建议

关于涉农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调查思考与对策建议背景涉农领域作为国家战略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复杂性、隐蔽性等因素,涉农领域的廉政风险较为突出,这给国家治理和公共政策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针对此问题,本文将从涉农领域廉政风险现状入手,分析其成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在实践中推动涉农领域的廉政建设。

现状分析涉农领域廉政风险的主要来源1.行业特殊性。

涉农领域涉及土地、农业、畜牧、渔业等多个互相关联的环节,而这些环节涉及到宏观经济政策、资源配置、产权保护等诸多问题,因而存在较大的腐败风险。

2.内部管理不规范。

涉农领域内部管理的主体是农村基层组织,面对人员众多、地域分散的问题,其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和摆脱监管的情况,同时也更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3.监管部门不到位。

涉农领域的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明、人员不足、政治素质不高等问题,难以检查和发现相关违规行为,从而增加了廉政风险。

涉农领域廉政风险的影响1.影响农民权益。

腐败行为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农业各产业链上游的贫困户更易沦为受害者。

2.影响农业发展。

腐败行为会干扰生产和经营关系的正常运转,影响农业现代化直接过程和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推进。

3.影响政治稳定。

涉农领域的腐败行为容易被滋生和利用,从而损害政治安全。

对策建议改善内部管理为了防止腐败风险从源头产生,必须提高涉农领域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和管理运作机制。

具体手段包括:1.完善基层组织。

通过建立村级妇女会、党员教育等措施,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服务能力。

2.加强财务管理。

实施财务制度标准化、科学化,加强账务核查、审计监督等措施,从而规范农业经济活动。

3.推行信息化建设。

通过借助信息化技术,提高组织协调、资源配置、产品批次等管理能力,加强对涉农领域的风险控制。

落实监管责任涉农领域的监管是防范腐败风险的关键,必须提高对涉农领域的监管工作的重视。

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九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赵志刚“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

随着国家对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多,在支持农业增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之而来,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了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现状(一)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率高。

民生工程项目多、资金流量大且有不少民生工程项目属村民自建项目,无须进行招标等流程,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属于村民自建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缺乏监督,极易滋生腐败。

(二)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犯罪较为突出。

从这几年查办的案件可以发现,涉农职务犯罪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偿款、退耕还林款、扶贫补助款,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等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的犯罪较为突出。

(三)设置账外资金。

近年来,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将部分收入资金放到帐外,并且长期占有农户涉农补贴卡,虚报冒领,违纪违法使用这部分账外资金现象也比较严重,使少数人谋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有了"土壤"和条件。

(四)犯罪形式和手段简单直接。

涉农职务犯罪手段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弄虚作假,套取公款。

二是假公济私,虚报冒领。

三是隐瞒收入,截留私分等行为。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虚报冒领是套取涉农补贴资金是主要作案手段。

以我院查处的某村干部贪污粮食补贴款一案为例,一些村干部利用核定、上报全村粮食补贴面积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和违规上报的方式以自己或其亲属名义报上去,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而相关监管部门对退粮食补贴的发放主要是以农村基层组织上报的亩为准,故监管部门的检查只能流于形式而无法发现事情的真相,同时由于各村委对上报的粮食补贴亩数没有张榜公布,或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村民们也就无法进行监督,村干部套取补贴款再占为己有的情况也就很难被发现,因此虚报粮食补贴亩数也就成了许多村干部竞相效仿的伎俩。

涉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涉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涉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作者:董跃田王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落实到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身上,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也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巨额的涉农补贴款也刺激着部分廉洁意识不强的干部以及部分在补贴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相关企业的贪欲,他们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是自己谋私的特权和通道,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发现,在涉农专项资金补贴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涉农补贴职务犯罪涉农专项资金补贴作者简介:董跃田、王薇,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荐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落实到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身上,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也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巨额的涉农补贴款也刺激着部分廉洁意识不强的干部以及部分在补贴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相关企业的贪欲,他们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是自己谋私的特权和通道,一些相关企业更是利用行政机关工作管理中的漏洞和部分廉政意志不坚的公职人员的贪念,当成为自己谋利的契机,把国家拨付的涉农资金看作是“一块肥肉”,利用不法的手段骗取国家基于惠农政策而发放的专项补贴资金,中饱私囊。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09年以来,共查办涉农专项资金补贴领域渎职犯罪2件3人,分别发生在农业局和商务局,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发现,在涉农专项资金补贴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发特点1.虚报冒领是套取涉农专项资金补贴的主要作案手段。

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为例,一些驾驶员培训机构以虚报农村劳动力培训学员数量为手段,“空手套白狼”,大量套取国家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严重缺乏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通病。

工作总结:关于全市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精)

工作总结:关于全市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精)

工作总结:关于全市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受利益驱使,农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案件突出,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极易诱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遏制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多发易发的态势,我们对全市2013年-201X年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研究探索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的对策建议。

一、查处的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201X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73件,占全市同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45.35%。

违纪行为主要为贪污贿赂类133人(其中受贿74人,占55.64%;贪污55人,占41.35%;还有4人为行贿、介绍贿赂等);失职渎职类60人,违反财经纪律类32人,违反廉洁自律类16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11人。

二、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一)违纪主体相对固定,主要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其中,乡镇街道及基层站所国家工作人员共计108人,包括乡党委书记、镇长等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57人,农机、渔政、国土等基层站所人员51人。

如兴泾镇马某某、赵某、魏某某、邱某某等人分别在担任兴泾镇党委书记、镇长期间,指使有关人员虚开发票套取公款340余万元帐外保管,任意使用,贪污受贿。

村级两委班子成员138人,村社组长、村民27人。

村级两委班子成员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但手中掌握着人、财、物的管理和分配等实权,受到的监督制约较少,容易成为吃拿卡要、权力寻租、监守自盗、靠山吃山的“贪蝇”。

如掌政镇永南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某采取虚报冒领、合伙私分的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13.73万元。

(二)手段简单直接,主要为贪污、套取、截留。

从查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人员大多利用职务便利,有权就用、能贪就贪、能占就占,作案手段简单直接,贪污、套取、索贿、受贿、挪用、骗取等。

“惠民涉农”领域贪污贿赂案件情况分析

“惠民涉农”领域贪污贿赂案件情况分析

“惠民涉农”领域贪污贿赂案件情况分析一、“惠民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现象的主要特点近年来,从检察机关接到的一些举报材料以及在查处相关案件中带出来的线索看,“惠民涉农”领域的贪污贿赂现象将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新的突破点。

从相关线索分析,“惠民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现象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主体以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居多接到的举报材料大多数是反映农村基层的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的经济问题。

当然也涉及乡镇基层站所以及乡镇一级政府的工作人员,但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两类主体所占比重较大。

(二)集镇所在地的行政村或在原行政村基础上成立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相对于一些离集镇较远的行政村而言,乡镇机关所在地和处于新兴城市人口聚集地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有着相对重要的区位优势,且与城市基础建设、改造等工作紧密联系,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

(三)职务犯罪多发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量大幅增长,一部分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在与工程负责人的接触中并没有能够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钱财,使得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过去常见的贪污行为向收受钱物的行为转化,且受贿行为多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

(四)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具体表现在涂改账目、虚报开支,重复列举开支等更加隐蔽和秘密的方法进行贪污、挪用,运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

(五)此类职务犯罪危害较大在“惠民涉农”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诱发农村群众上访,社会影响恶劣,后果非常严重,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二、“惠民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缺位权力缺乏监督就必然走向腐败。

对基层工作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必然对其监督失控,出现权利真空。

相关政府部门对农村基层监督不够,导致在征地出让等方面出现管理漏洞多、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的局面,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汇编】 涉农领域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汇编】 涉农领域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汇编】涉农领域》摘要:从**市近几年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呈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导致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在基层农村的丧失,引起社会不稳定,信访、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应向涉农部门通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并结合查办案件,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趋势和对策,积极向涉农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并积极探索适合涉农领域实际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加强对涉农领域多发性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职务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从而有效的减少和遏制涉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从**市近几年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呈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导致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在基层农村的丧失,引起社会不稳定,信访、上访等事件的发生。

如何更好地防治涉农案件的发生,并对其进行对症下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提高减贫实效至关重要。

因此针对涉农领域出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做好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有效惩治和预防工作联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涉农部门应从有利于开展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增强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和协调配合制度,确定相关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员,建立定期会谈会商机制等形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涉农部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和防范涉农领域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双方互动的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案件格局。

二、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在惩治和预防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农部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备案,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办。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应向涉农部门通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并结合查办案件,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趋势和对策,积极向涉农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涉农惠民领域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涉农惠民领域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涉农惠民领域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今年以来,区纪委严格按照市纪委、区党委的安排部署,严查涉农惠民领域违纪案件,切实保障涉农资金运用的力度。

笔者通过对所立案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有效遏制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涉农领域案件的特点共同违纪行为突出,社会影响恶劣。

所查办的案件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假,使国家涉农惠农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

例如所查办的某乡镇涉农案件,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马某与村委会其他人员共谋,通过虚构枸杞苗数量,种植亩树,致使政府多支付苗木款。

涉案主体多元化。

涉案主体涉及的部门及人员比较分散,其中有管理涉农扶贫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涉农项目具体经办人、村基层组织的人员等。

相关部门负责人往往在涉农扶贫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程序管理涉农项目,而项目经办人及基层组织的人员,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但他们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熟悉涉农资金的使用流程,因此在涉农项目建设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与施工方共谋,套取政府的扶贫项目资金。

窝串案所占比例较高。

涉农领域违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仅凭一人之力很难单独完成,个别部门行风败化,所以涉案人员往往相互勾结、上下串通,结成利益同盟,互相提供方便,各得其利。

因此近年来在查办涉农领域违纪案件时“挖出萝卜带出泥”的情况较为常见,致使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挖出一窝,带出一串。

二、涉农领域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私欲膨胀、法治观念淡薄。

在所有的涉农违纪案件中,一部分人对经济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模糊不清,错误地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视同为违纪。

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行事谨慎,不会被发现,抵制不住诱惑,从而走向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道路。

权力缺乏监督。

在涉农领域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相关监管单位对涉农资金的监督不到位。

一是内部监督有名无实。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随着国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涉农领域的工作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涉农工作中,也时常出现一些违纪违法的案情。

如何加强对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既要尊重法律程序,又要稳妥有效地解决问题,成为了当前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较为复杂,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对象众多。

涉农领域覆盖的范围广,案件对象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农村地方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数量较大,种类复杂。

(二)案件类型多样。

涉农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从违反农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到经济犯罪、职务侵占、滥用职权、贪污行为等,类型较多,情况错综复杂。

(三)审查调查难度大。

涉农领域的案件常常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把握证据难度较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员多,调查工作也相应困难重重。

(四)社会影响大。

农村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农民对涉农领域的问题比较关心,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更加容易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舆情影响。

二、构建完善的对策机制针对以上特点,为确保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妥善处置,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对策机制。

这种机制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建立专门独立的处理机构。

成立一个独立的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处理机构,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程序和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建设完备的机构,包括人员的需求、机构的建立、制定工作的规则等方面。

(二)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涉农领域案件的调查处理需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相关工作人员应不时的增加知识的储备量,提高洞察与判断的能力。

这就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性能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打击力度。

应根据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让大家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做到预防于未然。

(四)做好预防工作。

应积极减少形成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原因和条件。

工作心得:如何根治涉农惠民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

工作心得:如何根治涉农惠民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

工作心得:如何根治涉农惠民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近年来,随着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在支持农业增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涉农惠民领域腐败案件呈现了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

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些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有的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导致集体或国有财产的严重损失,使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不能正确实施,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致使个别村的村民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治理涉农惠民领域腐败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认真研究对策,完善机制,努力遏制涉农惠民领域违纪案件,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好的法治环境。

严格选拨任用制度,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一是严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选拔任用,坚持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坚持求真务实、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决杜绝选举过程中出现“拉帮结派”、“宗族势力”等现象。

二是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结合农村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知识、财经知识、法律知识及相关农村、农业知识的培训,造就高素质的农村基层组织队伍。

三是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干部问责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监督制约。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建立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审批、记账、保管相分离;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白条子、假票子入账等现象;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使财务人员逐步专业化;村级财务人员离任要进行财务交接。

完善“村账镇代理”制度,乡镇代理人员要加强责任性,对村里的支出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要注重实体上的审查。

建立涉农资金专项监督体系,确保专款专用。

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其拨付、使用要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理顺各种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按规定使用和发放,有效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

纪委工作总结:涉农扶贫领域高发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纪委工作总结:涉农扶贫领域高发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纪委工作总结:涉农扶贫领域高发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今年以来,区纪委严格按照区市党委、纪委和区党委的安排部署,严查涉农扶贫领域违纪案件,切实保障涉农扶贫资金规范运行。

通过对所立案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有效遏制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涉农扶贫领域案件的特点(一)共同违纪行为突出,社会影响恶劣所查办的案件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假,使国家涉农扶贫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涉农扶贫政策的落实。

例如所查办的某乡镇涉农案件过程中,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马某与村委会其他人员共谋,通过虚构枸杞苗数量,种植亩树,致使政府多支付苗木款。

(二)涉案主体多元化涉案主体涉及的部门及人员比较分散,其中有管理涉农扶贫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涉农项目具体经办人、村基层组织的人员等。

相关部门负责人往往在涉农扶贫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程序管理涉农项目,而项目经办人及基层组织的人员,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但他们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熟悉涉农扶贫资金的适用流程,因此在涉农扶贫项目建设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与施工方共谋,套取政府的扶贫项目资金。

(三)窝串案所占比例较高涉农扶贫领域违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仅凭一人之力很难单独完成。

个别部门行风不正,涉案人员往往相互勾结、上下串通,结成利益同盟,互相提供方便,各得其利。

因此近年来在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违纪案件中“挖出萝卜带出泥”的情况较为常见,致使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挖出一窝,带出一串。

二、涉农扶贫领域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一)私欲膨胀、法治观念淡薄在所有的涉农违纪案件中,一部分人还对经济违纪与违法犯罪模糊不清,错误地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视同为违纪。

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行事谨慎,不会被发现,抵制不住诱惑,从而走向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道路。

(二)权力缺乏监督在涉农扶贫领域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相关监管单位对涉农扶贫资金的监督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有名无实。

XXXX年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XXXX年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XXXX年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调研报告(可编辑) 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调研报告一、“惠民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所呈现的特点涉案人员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主。

在年立案侦查的人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就有人占到其中村支书人、村委会主任人一把手犯罪现象严重。

此外涉案人员身份呈多元化除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外还包括乡(镇)财政所长、村委会会计等经济负责人。

贪污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占案件总数的占到了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主要表现在弄虚作假侵吞公共财产和在落实国家对农村的有关补贴政策方面贪占利益。

农村土地征用开发和涉农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为案件高发领域。

在这人中发生在涉农资金管理环节的有人占发生在管理发放农村土地补偿环节的有件占涉农案件总数的。

犯罪的手段多样化。

其表现在用假发票充帐虚报开支重复列举开支等更加隐蔽和秘密的方法从中截留国家的财产虚报惠农政策数目骗取国家的财产进行贪污、挪用、私分基层干部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等其中贪污占了很大的比例。

犯罪作案特点由以前个体化变成现在窝窜化作案。

XX年我院反贪局一举查获了由姚某为首的村干部涉嫌贪污案案人涉及领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农村土地征用领域此案的立查有效打击了农村干部违法的势头。

当前国家为了确保惠农政策的资金安全高效的发放到老百姓的手中基本上所有的资金都是凭借农户的户口进行发放这就造成当前涉农犯罪的手段变的窝串化需要内外上下勾结相互协作才能完成犯罪。

社会危害性大。

由于受经济总量影响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数额相对较少。

有些案件涉案数额不大但是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此外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犯了农民的权益影响了农村的发展破坏了农村的稳定严重危害到我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从涉农建设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和乡镇站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发案单位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

[纪检监察]“微腐败”主要成因及治理对策建议――以XX市为例

[纪检监察]“微腐败”主要成因及治理对策建议――以XX市为例

[纪检监察]“微腐败”主要成因及治理对策建议――以XX市为例为摸清海南省XX市基层“微腐败”主要特点和滋生原因,找准根治药方,20XX年,XX市纪委监察局组成基层“微腐败”治理专题调研组,围绕“贪污、掠夺、挥霍集体资产、资金、资源”、“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扶贫和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办理群众事务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优亲厚友、与民争利”和“漠视群众疾苦、冷硬横推、庸政懒政、失职渎职”等四类“微腐败”问题,对本市基层“微腐败”治理进行深入调研。

一、本市基层“微腐败”的主要特点调查表明,本市基层“微腐败”有三大特点:一是基层“微腐败”信访量持续高位,查处件数与人数逐年上升,占基层违纪案件总量的比例大。

2013一20XX年,XX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基层“微腐败”信访举报599件,年均200件左右,占受理基层信访总量的%;查处基层“微腐败”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为22件50人、27件48人、40件82人,三年查处人数占基层违纪查处人数%。

二是基层“微腐败”点多面广,集体“三资”和惠民资金是重灾区,窝案串案频发。

2013—20XX年,涉及农村集体“三资”和惠民资金方面的基层“微腐败”案件数分别占到总量的%和%,合计达%。

窝案串案数占基层“微腐败”案件总数的%。

三是基层“微腐败”以农村尤为突出,镇村干部占绝大多数,一把手占相当比例。

2013—20XX年,因基层“微腐败”查处镇干部46人,占总量的为%;查处村干部121人,占总量的%,合计超过90%;涉及一把手的基层37件,占总量的%。

二、本市基层“微腐败”的主要成因依照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应经过“四议三公开”民主决策公开程序,即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和决议事项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通过对查处的区村(居)“两委”干部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低价出租集体商铺、违规提取大额现金和多领征地补偿款等四起“微腐败”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可以发现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不到位、村务公开基本流于形式、基层党委政府漠视问题、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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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农补贴“微腐败”发案原因 一是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腐败私欲膨胀。一方面涉 案人员心态失衡,权力观、价值观扭曲,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 法律原则行事,最终走向腐败。另一方面,侥幸心理突出,自认为 腐败行为隐蔽,不易被人察觉,因此以身试法,多次乃至持续地实 施犯罪行为。 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在申报粮食植补面积、申报个人征 地面积、村务支出等活动中,缺乏公开、透明原则,村里的民主管 理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往往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在 实践中发现,有些村基层组织上万元的工程支出,由村委会主任 或村党支部书记一人就批了,集体财产收支极不规范。 三是对“微腐败”的处理不能有效警醒。由于“微腐败”不易 被发现,发现后也可能因为够不上刑事处罚,仅仅做出纪律处分 或者不了了之。有些官员认为小额贪腐问题不大,不料欲壑难 填,在贪腐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向贪腐的深渊。例如该院查 处的张某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担任某村支部书记的便利条件, 用其所保管的村党支部公章,在 2000 年至 2009 年,累计将某油 田相关单位对于油田车辆途径该村而对该村进行的补偿款共计 28.5 万元占为己有,最终案发。 四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镇、村两级缺乏对惠农惠民政策全面 深入的宣传,导致村民对国家相关政策缺乏有效认知,在补助资 金发放过程中,上级部门认为补助资金已经到位,普通群众却完 全不知晓有相关补助资金。加之村民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 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质 疑、进行监督。例如该院查处的李某某贪污案,其作为妇幼保健
2016 · 9(上)
◆法律经纬
涉农补贴“微腐败”案件
分析及预防对策
——以 T 市某区近 5 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例
刘 伟 李春苗
摘 要 本文通过对 T 市某区近 5 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微腐败”案件所占比重大、案发频繁、危害严重,
的特点、发案原因,并根据实际制定出了预防对策,希望能够对该类案件
食补贴的便利,虚报粮食种植面积,伪造粮食补贴报表,骗取国家 粮食补贴资金共计 20 余万元。
五是案件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案发 集中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 项款物使用和管理等涉农惠农资金等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 活息息相关,严重损害村民权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的解决和预防提供借鉴。
关键词 微腐败 职务犯罪 案件
作者简介:刘伟、李春苗,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25
T 市某区是一个农业大区,自 2012 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共立 案查处职务犯罪 29 件 47 人,其中农村“两委”成员 30 人,涉及农 村惠农补贴的案件有 17 件 29 人,占立案查处总数的 61.7%。虽 然该类案件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 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为避免此 类“微腐败”成为“大祸害”,本文拟对“微腐败”行为进行分析和探 讨,并积极探索“微腐败”预防机制,希望能够有效减少和预防该 类案件的发生。
◆法律经纬
2016 · 9(上)
科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负责孕妇产前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对孕 妇隐瞒孕检保险政策的手段,贪污孕妇检查费用 6 万余元。
三、查办涉农补贴“微腐败”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一方面针对犯 罪嫌疑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深入各乡镇村街进行法 律宣传和警示教育讲座,特别是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时,要提前 组织干警为干部上法制课,提高村干部们的法律意识和广大群众 的监督意识。另一方面,创新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工作,主动到基 层组织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 预防网络,做好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和预警。积极开展对发案单位 多种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综合采用多媒体、网络等方式,并且以 警示教育基地为依托构建参观、联席会议、预防讲座“三合一”预 防格局,提升预防效果。 二是加强典型案例剖析,深化领域预防。针对发案集中在农 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 用和管理等涉农惠农资金领域的特点,结合“微腐败”案件造成的 严重后果,采取以案释法、向乡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 引导乡镇干部反思危害、总结教训、提高认识,引起各乡镇对村干 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视,从而规范对重点领域资金的监管。并积 极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反腐倡廉 建设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是强化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预防监督。一方面完善财 务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对镇、村干部 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涉及土地资源等重点项目设置专项 审计;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另一方面,推动完 (上接第 48 页) 2.完善《民法通则》: 我们可以在我国《民法通则》修改时增加一条关于在先权利 的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和注 册已经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或商号。在先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在先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五年内不起诉侵权人,视为对自身 在先权利的放弃。”这样一来,就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在 先权利的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在先权利执法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我们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 训力度。经过培训,让行政执法人员更加负责任,更加严谨,更加 细致。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时间,尽最大努力做到万无 一失,切实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杜绝行政执法人 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对于商标申请人使用欺诈手段注册商标的 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识别能力,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2.建立共享机制: 我国对商标和商号的注册和管理应进行全国联网,使用同一 系统,使用同一数据库,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在先权利和商标权的 冲突,减少相关司法案件。对商标和商号进行注册和管理的相关 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和交流,切实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涉农补贴“微腐败”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比较低。涉案人员中很少具备中专 及本科以上的学历,初中及以下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 63.2%。涉 案人员缺少法律知识,缺乏大局意识,存在“反正是国家的钱,不 拿白不拿”等错误思想,意识不到其腐败行为对农村社会稳定所 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是涉案人员作案手法简单,罪名集中。涉案名主要集中在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几个罪名。涉案人员多采用收 入不入账、伪造粮补上报表、虚报种粮面积等方式。比如该院曾 经查处的沙某某贪污案件,其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 从事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中,利用其负责申报材料、领 取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款并发放到户的职务便利,直接将大部分 补助款侵吞。 三是腐败手法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一方面,由于监管 机制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村民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加之涉 案人员往往实施“涓涓细流式”的贪腐,一般难以被人发现。另一 方面,涉案人员作案前就已订立攻守同盟,作案中大多是单线或 私下联系,作案过程隐蔽,查处难度大。 四是窝案、串案突出,危害性大。系统性的窝案、串案在民生 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呈现群体性“微腐败” 的特点。比如该院曾经查处的某村村“两委”班子成员董某某等 七人贪污一案,该村“两委”班子成员共计七人在五年任职期间, 共谋利用协助乡政府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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