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等3家中心支公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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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晁代霞、顾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晁代霞、顾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晁代霞、顾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30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宏斌周冰韩杰【审理法官】姚宏斌周冰韩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晁代霞;顾学荣【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晁代霞顾学荣【当事人-个人】晁代霞顾学荣【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那伟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阮莹莹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那伟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阮莹莹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那伟阮莹莹【代理律所】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晁代霞;顾学荣【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晁代霞的伤残等级,经一审法院委托,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镇精卫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晁代霞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05:0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晁代霞、顾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0民终3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1〕178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2011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保险中介市场秩序,2011年,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36个保监局共派出43个检查组、检查人员317人次、检查20家保险公司共103个省级及以下保险基层机构,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表明,尽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意识有所增强,管理措施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在各地区、各类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

103个保险机构共非法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集中表现为通过假业务、假人员、假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

具体包括:(一)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24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方式虚增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1866.63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3%。

其中5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该违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高新支公司甚至高达95%。

(二)虚挂兼业代理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12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汽修、汽贸等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方式,非法套取资金526.29万元。

其中3个基层保险公司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0%,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支公司高达92%。

(三)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虚挂营销员业务一些保险机构为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目的,大量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者大量虚增营销员业务,少数保险公司营销员业务变相成为非法套取资金的主要手段。

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杨轲【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杨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利杰;岳耀国【当事人】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利杰岳耀国【当事人-个人】李国强王利杰岳耀国【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晓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王利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晓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王利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晓华王利娟【代理律所】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王利杰;岳耀国【本院观点】关于李国强的主体资格问题。

血迹的位置不必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通常情况下两者的位置并不一致;因此,仅依据血迹位置并不能判断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国强的主体资格问题。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主张李明启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李国强为李明启的侄子,系村委会、观城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李明启的监护人,因此,上诉人李国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主张权利。

关于原审确定的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调查,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事实,对事故责任没有进行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亦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

上诉人李国强主张依据现场照片中血迹的位置能够证明李明启遵循了行人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本院认为,血迹的位置不必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通常情况下两者的位置并不一致;因此,仅依据血迹位置并不能判断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1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华章蒋涛于晶【审理法官】郑华章蒋涛于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当事人-个人】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频、周文胜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连俊茹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频、周文胜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连俊茹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频、周文胜李岩连俊茹【代理律所】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被告】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赵红福与丛会英之间是否系借用关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庭前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赵红福与丛会英之间是否系借用关系。

永诚保险威海公司以一审未调取交警卷宗材料、赵红福与丛会英应提供二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驳回其追加李彦广、孟祥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永诚保险威海公司要求调取交警的是卷宗材料目的是证明车辆由赵红福转借给孟祥波使用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及查明的事实,结合承办法官与警官的通话记录,不足以认定永诚保险威海公司该项主张成立,一审法院未予调取卷宗材料并无不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8.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请示》(永总字[2006]161号)和《关于核准黄震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永总字[2006]12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

公司名称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该公司经营区域为深圳市行政辖区。

四、该公司营业场所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33层B单元。

五、黄震同志具备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该公司应当持本核准文件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六年八月四日。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11
•【字号】濮银保监复〔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银保监复〔2021〕25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永豫濮发〔2021〕8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为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与昆吾路路西南岸水榭1号楼一、二层。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21年3月11日。

永诚保险核损规则模版(河南分公司修改版)

永诚保险核损规则模版(河南分公司修改版)

核对碰撞痕迹
注:修改说明
第53项:非道路上发
第 55项:河南高速
第 5第62项:双方事故交警、物价部门
第66
第67项:很多时候《索赔申请书
第75项:很多双方事故,不
河南分公司核损规则
红色字体为修改内容及原因
第42项:三者车在操作时难以进行
路上发生的事故交警不处理而由派出所等部门处理
南高速交警及有关部门处理这类案件时从来不扣残值第 56项:河南市场对三者难以操作
价部门处理后,三者不经我司定损就自行维修或不提供想关信息第66项:“核损意见”所指不明确
申请书》在客户索赔时才提供,特别是公务车需要加盖鲜章的故,不经保险人同意交警部门就委托物价或公估公司拆检。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5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欣李成佳史纪红【审理法官】张欣李成佳史纪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某;纪爱永【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某纪爱永【当事人-个人】张某纪爱永【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被告】纪爱永【本院观点】本案纪爱永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一方无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用,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2020年3月19日印发的文件作废,以此件为准。

通知中明确写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适用于城乡一体化标准。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且被上诉人户籍性质为农业,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张某的伤残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残疾赔偿金应为15373元/年*20年*10%=30746元。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纪爱永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一方无责任。

因纪爱永所驾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张某的合理损失应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纪爱永按责赔付, 6 纪爱永垫付部分在扣除应赔付张某部分后由张某依法返还。

徐长生、孟庆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长生、孟庆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长生、孟庆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黑05民终2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拓王甜甜杨志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长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孟庆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管志杰【当事人】徐长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孟庆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管志杰【当事人-个人】徐长生孟庆路管志杰【当事人-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晓玲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刘煜彤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玲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刘煜彤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玲刘煜彤【代理律所】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长生;孟庆路【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管志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原告孟庆路因交通事故受伤时的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原告孟庆路因交通事故受伤时的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据此,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属于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象坤【审理法官】柴象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孙国明【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孙国明【当事人-个人】王大江孙国明【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王大江;孙国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2:26:40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7民终29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二楼。

负责人:张建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传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大江、孙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交纳对应上诉费,经法院发通知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赵广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赵广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赵广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1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煜明祁祎苗国庆【审理法官】翁煜明祁祎苗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赵广月;李素英;秦素敏;赵俊晨;赵俊朝;赵俊丽;池喜朝;池俊辉;濮阳市宏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赵广月李素英秦素敏赵俊晨赵俊朝赵俊丽池喜朝池俊辉濮阳市宏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广月李素英秦素敏赵俊晨赵俊朝赵俊丽池喜朝池俊辉【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宏基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峰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郭保江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峰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郭保江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峰郭保江【代理律所】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赵广月;李素英;秦素敏;赵俊晨;赵俊朝;赵俊丽;池喜朝;池俊辉;濮阳市宏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濮阳公司所提出的涉案车辆事发时系在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中华联合财险濮阳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执行法定代理人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濮阳公司所提出的涉案车辆事发时系在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中华联合财险濮阳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

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
〔2022〕13号)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豫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3.20
【处罚机关】河南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河南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河南省
【处罚对象】李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6
(李杰)
(李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

个人姓名李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单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姓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河南银保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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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保险经纪机
构异地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5.10.25
•【字号】豫保监发[2005]114号
•【施行日期】200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异地
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5〕114号)
河南金铁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省福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鑫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97号),对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提出具体要求。

为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三、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四、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
告格式见附件。

(电子版可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下载,网址为

附件: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季报(略)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迁址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迁址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
心支公司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1.19
•【字号】冀银保监复〔2019〕1241号
•【施行日期】201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中心支公司迁址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241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永财冀发〔2019〕131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由“衡水市宁安路南,宝云街东临街门店一、二楼”迁至“衡水市昌明大街699号兆华中等专业学校大门北邻门店”。

二、迁址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不得在原址办理业务。

三、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有关换证手续,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19年11月19日。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销中原油田营销服务部等 2家机构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销中原油田营销服务部等  2家机构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销中原油田营销服务部等 2家机构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濮银保监复〔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销中原油田营销服务部等2家机构的批复濮银保监复〔2019〕64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你公司《关于撤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原油田营销服务部等2家分支机构的请示》(华保豫字〔2019〕5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撤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原油田营销服务部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怡景鑫苑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自获得批复之日起,上述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于15日内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你公司获得批复后,应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1〕1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上述机构撤销事宜。

公告内容应明确包括机构撤销后的理赔服务方式、理赔服务电话及机构后续服务地址等必要的理赔服务信息,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方便、顺利地履行自身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应切实做好机构裁撤后续工作,按照《保险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未到期保单服务、未使用单证清理、税款清缴和债权债务等善后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被裁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机构裁撤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此复。

2019年10月30日。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14
•【字号】濮银保监复〔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银保监复〔2020〕5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地址变更的请示》(濮人保财险发〔2020〕36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地址变更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185号。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20年9月14日。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13
•【字号】濮银保监复〔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
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银保监复〔2021〕9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濮人保健康发〔2020〕2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为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和卫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乾佑大酒店一楼。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21年1月13日。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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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等3家中心支公司开业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复[2012]82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等3家中心支公司开业及高管人员任职
资格的批复
(豫保监复〔2012〕825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濮阳、新乡、焦作中心支公司(筹)开业验收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永豫字〔2012〕194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开业,核定公司营业场所为濮阳市濮上路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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