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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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沪渔政[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沪渔政[2011]1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渔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农办渔[2010]第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渔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意义依法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是各级渔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与渔(农)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上海渔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上海渔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各级渔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通知》精神,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针对上海渔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农业部和市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一)继续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渔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和农业部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的文件规定,从上海渔政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明确重点,进一步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基础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沪水务〔2023〕496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3〕496号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根据《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务海洋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对本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指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承担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统称被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计划制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起草下一年度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报监督机关同意后发布。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沪水产办[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沪水产办〔2013〕137号)各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渔船、渔港安全管理,确保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根据市农委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2013年年中渔业安全生产督查中有关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渔港、渔船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急处置力量部署、值班和运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时间安排1、即日起至12月10日,各区县对照督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相关工作情况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我办。

2、12月11日,市农委水产办、经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市渔政处将组成督查组,到有关区县开展专项督查。

三、相关要求1、本次督查将结合各区县自查自纠报告,并随机抽取检查点的方式开展,加大对重点渔船、重点场所的督查力度。

2、督查组要加强与被督查单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同落实好督查工作的各项任务,同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回头看”工作。

3、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对基层部门、渔民群众正常工作和生产的影响。

4、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将汇总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县通报。

请各单位于12月6日12:00前,将本单位联络员信息报我办。

我办联络员:虞嘉禄电话:23113024,150****7874;传真:63557919。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沪水产办[2011] 4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沪水产办[2011] 45号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市渔政指挥中心)、上海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各区县农委、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渔政(督)〔2011〕11号)(附件1,下称《办法》)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函》的要求,决定从6月1日起开展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范围本次申请换(发)证的执法人员需符合《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因《办法》对执法证的有效期和证号进行了调整,故无论执法证届时是否到期,持证人员均纳入本次换证范围。

此外,发证对象还包括新进渔政执法队伍但尚未申领证件的执法人员。

二、换发事宜(一)申请人申请换(发)证时需向所在单位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附件3,下称“审批表”)1份,并提供本人1寸电子照片(着冬装,白底)。

除市属单位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渔政检查员申请换发执法证的证号由市渔政指挥中心(市渔政处)按编号规则(附件2)统一排定以外,其它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号由各单位按照编号规则自行排定。

(二)区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汇总本单位审批表,形成“办理渔业行政执法证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下称“信息汇总表”)报区县农委审核。

(三)区县农委负责对本区县的审批表和信息汇总表进行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照片寄送至市渔政指挥中心(市渔政处)。

(四)上海渔监局(船检局)对本单位的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形成信息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和电子照片寄送至市渔政指挥中心(市渔政处)。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水产办[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产办〔2014〕9号)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为规范捕捞渔具管理,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根据《关于做好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9号)的要求,我办制定了《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2.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4年2月12日附件1: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为规范捕捞渔具管理,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以下合并简称《通告》)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通告》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通告》能够顺利贯彻落实,在市级层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各区县农委也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方案的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查摸违规渔具使用情况,引导渔民主动销毁禁用渔具,更换符合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渔具,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构建生态文明。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沪水产办[2012] 32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产办[2012] 32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渔政<督>[2012]4号)精神,我办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2.农业部办公厅《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3.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申报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一、指导思想2012年本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上海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提高渔政人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各项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上海渔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2012年本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在农业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做好本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创建工作。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沪水产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沪水产办[2009]14号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印发〈东海区新版海洋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渔政[2009]12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现制定《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附件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市渔业船舶动态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2009年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换证工作小组,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各相关区县农委水产办(科)负责同志组成。

(名单见附件)二、工作内容本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通知》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换证范围1、海洋捕捞渔船已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且持有合法有效2004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海洋中小型捕捞渔船。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5)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5)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沪海洋[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海洋〔2012〕53号)各区(县)海洋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海洋督察制度,推动本市海洋督察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7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二○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督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推动本市海洋督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权依法行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海洋法治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违规行政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和损害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将其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来抓,务求取得实效。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的报告【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文字号】沪水产办[2009]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10.19【实施日期】2009.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的报告(沪水产办[2009]77号)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请报送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情况的函》(农渔资环[2009]74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上报你局。

附件: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二○○九年十月十九日附件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2009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5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加强2009年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渔政〔2009〕43号),结合“护渔2009”执法行动,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原则,围绕“船进港、人上岸、证集中、网入库”的管理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狠抓落实。

据统计:2009年我市桁杆拖网渔船应休319艘,实休301艘,已经拆解、沉没或私自出售的18艘。

我市沿海定置作业渔船应休133艘,实休132艘,自行报废1艘。

伏季休渔期间,我市各项管理工作始终做到有安排、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确保了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我市成立了上海市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各项工作;沿海各区(县)也相应成立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组成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强化组织协调的力度,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全面、详实、周密的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积极落实管理人员与经费,建立伏休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监督检查责任制,将责任制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人,形成了渔业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渔政部门具体实施的伏休工作格局。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专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专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产养殖【发文字号】沪水产办[2010]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沪水产办[2010]39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0]41号)精神,结合本市水产苗种管理实际,我办制定了《上海市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上海市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行动方案附件2: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行动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从源头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和水产养殖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督查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0]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内容一是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重点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内容,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严格区分自育自用和生产经营界限,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杜绝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水产苗种生产情况。

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亲本引进和培育记录,水产苗种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和储存禁用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人用药品及原料药的行为。

三是去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市水产研究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中华鲟保护区管理处:为认真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及长江、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打击违法违规渔业行为,防范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我市管辖水域及渔船、渔港秩序,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渔业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近期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各项管理要求沿海各区、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落实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中、后期各项管理措施。

继续强化港口监管,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措施;继续加强港口巡查,及时掌握渔船动态;继续加强同其他涉水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和频率,严查渔船提前出海生产作业。

二、继续推进长江上海段禁渔和渔民退捕沿江各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小组会议”精神和我市长江退捕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加强长江上海段禁渔监管,坚守长江禁捕底线红线;继续推进渔民退捕,加快减船转产资金拨付,保障渔区民生;坚决查处蓄意干扰、阻止、对抗长江禁渔管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不法行为。

三、持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各区、各单位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远洋渔业行业自查自纠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通知-沪水产办〔2015〕15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远洋渔业行业自查自纠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通知-沪水产办〔2015〕15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远洋渔业行业自查自纠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远洋渔业行业自查自纠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通知沪水产办〔2015〕15号各远洋渔业企业:按照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函》(农渔函[2015]2号)及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请你们对照我国及入渔国相关法规开展排查,进行自查自纠,发现不符合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予以整改。

要确保渔船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渔船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捕捞品种和网具要求开展生产,对无证或证件不齐的作业渔船和船员,在补齐证件手续前一律停止生产。

对现行远洋渔业项目要密切关注形势变化,随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作出调整。

请你们针对自查自纠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坚决杜绝涉外违规违法事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远洋渔业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经营管理、渔船的活动和船员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渔船日常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三是加快更新改造老旧远洋渔船,配齐通信导航、救生、船位监测等安全生产设施装备。

四是加强船位日常动态监测。

远洋渔业企业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的远洋渔业项目渔船船位进行日常监测,保证船载设备的正常运行,有故障要及时修复,不得人为关闭监测设备,不得弄虚作假。

五是做好船员管理工作。

远洋渔业企业聘用派出船员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持证上岗,按标准配齐船员,严禁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或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船员出境从事渔业生产。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中国渔政31003”等3艘渔业行政执法船救助海上遇险渔民事迹的通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中国渔政31003”等3艘渔业行政执法船救助海上遇险渔民事迹的通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中国渔政31003”等3艘渔业行政执法船救助海上遇险渔民事迹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沪水产办[2011]64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中国渔政31003”等3艘渔业行政执法船救助海上遇险渔民事迹的通报
(沪水产办[2011]64号)
各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2011年以来,我市渔业行政执法船“中国渔政31003”、“中国渔政31702”和“中国渔政31502”在参与渔业海难救助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为弘扬他们不惧艰险、见义勇为的奉献精神,并鼓励更多渔业船舶积极参与海难救助工作,现决定对以上3艘渔业行政执法船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珍惜荣誉,再接再励,为构建“平安渔业”,进一步提升我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海难救助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1年12月2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沪农委〔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为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19号)要求,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执法检查重点(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沪农委〔2023〕137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明、浦东、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渔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远洋渔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23〕59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6月2日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鲁蓬远渔028”倾覆事件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23〕59号)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开展本市海洋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渔业安全生产作为农业安全生产领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排海洋渔业船舶隐患并落实整改,把风险排查、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抓细抓实抓到位,尽最大努力降低风险隐患,全面加强和切实改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本市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内容结合我市海洋渔船状况、生产作业特点,围绕海洋渔船适航、船员适任、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措施落实等情况,对所辖海洋渔船“过筛子”式严查细核,全覆盖隐患排查和整治。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
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渔政[2008]字第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3
【实施日期】2008.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渔政(2008)字第16号)
各区(县)渔政站:
为了切实排查和整治渔政船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市渔政处将在近期内组织开展渔政船安全检查工作。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2008年5月23日
关于加强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产办『2008』16号)的精神,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做好本市渔政船安全管理,促进渔政执法工作,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市渔政处针对我市渔政船的特点,特制定渔政船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渔政船安全管理是渔政基础工作之一,是促进渔政执法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

随着渔政船船龄增加、船上设备老化、新造渔政船相继投入使用、执法任务日益增多,各类影响安全的因素不断增长。

因此,市渔政处将在近期内组织开展渔政船安全检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近期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近期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近期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的通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2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近期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沪农委〔2013〕241号)
各区县农委:
根据市农委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部署,7月11-12日,我委对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开展了渔业安全生产督查,相关区县也派员参加交叉检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基本情况
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巡查海上和港口等方式,对区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伏休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困难和工作建议进行了沟通交流。

各区县对此次督查工作高度重视,前期已组织
开展自查自纠,督查情况总体良好。

二、各区县开展的工作
1.各区县均明确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

崇明县、金山区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辖区农业安全生产总体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浦东新区在《浦东新区关于加强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五个围绕”的总体工作要求;奉贤区在年度工作方案中提出了零事故、零伤亡的工作目标。

2.各区县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良好,并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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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的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水产办[2010]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沪水产办[2010]30号)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各项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农渔发[2009]16号)(以下简称《督察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建立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各区(县)农委要支持和帮助执法机构贯彻落实好农业部《督察规定》精神,建立督察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好、管理好、组织好执法督察工作。

为做好本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立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要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形成统一指挥、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要由分管领导作为督察工作负责人,选好配强督察人员。

市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3-5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区(县)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2-3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

督察人员名单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我办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督察部门要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

要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听取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监督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定期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市、区(县)督察部门要按照《督察规定》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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