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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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救的一般阐述 (一 ) 无效合同效力补救的涵义 无效合 同在订立 时不具备 所要求 的资质和 条 件, 应该认为是无效合同 �但后来当事人通过自己的 行为又满足了合同的履行要求,此时就应该认为合 同又有法律效力了,这种行为就是对于无效合同的 补救�无效合同效力补救,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虽 然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 但是违背了法律 , 法规和 社会利益, 因此不认定其有效力�事后当事人对于某 些合同在采取措施后,使无效合同恢复到生效的状 态, 应重新界定为有效� (二 ) 无效合同的理论基础 这种权利义务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 , 期望发生的结 果� 这种权利义务是如何产生的呢? 法律的强制性约 束力?抑或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 , 自愿达成共 识?众所周知,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既然是法 律行为, 自然要与意思表示之间形成紧密关系�由于 在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的理论浪潮冲击下,当事 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 自我决定, 协议得出双方自愿 接受的结果 �只要意思表示没有瑕疵, 都是要受到尊 重和保护的 � "法国民法典把个人缔结的合同的效力 提升到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高度,使得合同的效力 得到空前, 也是绝后的强化 " �
[ 4] ( P31 )
中要司法活动淡化,控制法律这只无形手的干预程 度� 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就要恢复到最初的状 态� 这种 " 一刀切 " 式的判定, 国家管理色彩太浓, 契 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无从体现,因此应该把合同效力 的补充性权利赋予当事人, 更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无效合同的补救,能够增强民事主体对于合同 行为的认识, 对于合同的签订采取审慎的态度�如果 合同出现了无效状况,也知道用一些积极措施加以 保护, 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 三, 无效合同的补救方式 (一 ) 确认合同部分有效, 部分无效 (1 ) 合同的单一性 � 行为虽然可分, 但是合同要 现合同目的 �但是彼此不能相互制约影响� 比如 �合 同法� 第五十七条就以举 例的方式规定: 合同无效 , 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 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2 ) 行为具有可分性 �将无效行为分离出来, 剩 下的合理行为可以继续存在,其履行后效力不受影 响� 也就是说, 仅仅是局部内容缺陷, 并且仍然可以 单独设定, 变更合同关系 �那么存在缺陷的部分属于 无效, 其他部分还是具有效力的� �合同法� 五十六条规定: " 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 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并不是我 括多种可以单独成立不同成分者, 则一部之撤销, 不
[ 摘 要] 我国于 1 999年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新的 �合 同法� 能够根据实际状况对于原有立法做出了重大调整, 大大地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但是, 无 效合同并不意味着不能发生效力, 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的补救行为, 还是可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要件 的, 从而使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利益达到和谐� [ 关键词 ] 无效合同; 补救; 意思自治 [ 中图分类号 ] D 9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672 -6002(2 009 03 -001 8-03
[ 1] ( P3 )
远教授在其所著的 �合同法� 中明确指出, "合同的效 力, 从根源上讲, 是合同法等法律赋予合同的, 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 " �[2](P9 4) 尽管各 国民法 理论与实 践均认可 合同具有 效 力,但是对于合同效力根源的问题却始终有不同的 认识,目前有重要影响的学说主要包括意志效力理 论, 法定效力理论和信赖责任理论 � 意志效力理论源自于近代自然法学说,这一理 论将人的意志倍加推崇, 认为意志就具有法律性, 在 某种程度上将人的意志等同于法律,这是在私法自 治理论影响下形成的观点� 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温德希特对于意志效力学说 其建立在人的意志基础上 � 由此创立了法定效力理 论� 法国学者狄骥进一步明确指出: " 法律行为效力 的根源在于客观法, 当有一种法律行为时, 是客观法 把法律的效果,把成立依法申诉权附加到那种构成

上述分析了合同效力的根源,我们一直不断地 试图找到最合适的解说� 我更倾向于合同的效力应 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律赋予 � 意思自治和法律 赋予对应在形式上也就产生了合同的预定效力和法 定效力 � "如前所述, 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 的绝大部分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法律不加干涉, 这种性质就决定了合同法中的大部分法律规范为任 意性法律规范而非强行性法律规范 " �
[ 3( ] P49) 承担义务或责任�"
通过分析不难看
出,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约束 力进行有机结合, 才是合同效力的最优化依据�崔建
[ 收稿日期] 2 009- 0 1 - 04 [ 作者简介] 尤 菲 (1 , 女, 辽宁抚顺人,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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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9 9) 影响其他部分之效力 " � 不仅罗马法如此规定, 在
第 26 卷 第3 期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 � � � � . 26 . 3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 � 月 � � E A I 2 009 3 � � � 2 009
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救
尤 菲
1 1 003 4)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3] (P48 ) 法律行为的意志行为上去的 �"
合同的效力是依合同的订立产生的权利义务, 予以批判� 他们认为, 合同的效力是客观的, 不能将
另外,信赖责任理论对于合同效力根源的探究 也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该理论认为, 合同之所以 产生效力,是相对人之间基于某种信赖关系而接受 此种安排, 受此安排的约束 �这一理论认为, 所谓法 律行为的效力, 本质上是指 " 行为人受其所从事的法 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约束之必要性;而这一意思表 示所涉及的相对人有权要求该行为人依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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