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将城镇危旧房纳入国家最新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规划有序改造(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完善各类棚改规划,进一步厘清待改造的棚改项目,并按项目建立台账。
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任务。
组织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改纳入规划计划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8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1982年3月16日川府发〔1982〕41号)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件),是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法规,已印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
省政府三令五申予以制止,但社员和社队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占用耕地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有的单位以种种非法手段买卖、变相买卖和租用农村土地建房或搞其它建设,致使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为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村镇建设摆上议事日程。
当前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本紧急通知,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县人民政府应按川府发〔1981〕77号文件的规定,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制止乱建、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
二、认真搞好村镇建设规划。
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
今后,村镇的各项建设都应当在统一规划下,有计划地进行,不得乱建。
农村建房规划由生产队(或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社批准。
场镇建设规划由公社制订,经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注意节约。
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新建、扩建住宅,其住宅新占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11级经管法张晓宇1111932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张晓宇11级经管法1111932【摘要】违宪审查具有巩固宪法至上地位的重要功能,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并未被真正的激活过。
从“孙志刚事件”到“强制拆迁”,涉嫌违宪的行政法规比比皆是。
本文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切入,试图以个例解读我国当前违宪审查制度,并提出对未来违宪审查制度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拆迁条例,违宪审查一、引言——“拆迁”大事记1、2007年3月,重庆旧城改造中现最牛钉子户,公众开始关注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
2、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遇强制拆迁。
女户主潘蓉称当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
面对强拆队伍,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但终是螳臂挡车,无济于事。
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3、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唐福珍为抗拒暴力拆迁在楼顶天台自焚,后因救治无效死亡。
4、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等五教授将一份名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材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他们提出,2001年颁布、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
舆论对此普遍持支持态度。
国务院法制办迅速作出回应,公开表示,将废除拆迁制度,另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2011年,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
二、矛盾根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的内在冲突(一)冲突在哪?在09年上海这起拆迁纠纷中,有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被拆迁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真问题
《 市房屋 管 理 拆迁 条例 》 但具 城 不
有 明 显 的 违 宪 违 法 性 ,而 且 在 政 治 上 也 缺 少 合 理 性 。由 于 该 法 的 实 施 , 造 制
裁 判 , 行政 裁 决已经 发 生效 力 , 因 它不
影 响 拆 迁 。诉 讼 只 是 一 种 假 象 。
把 公 共 利 益 和商 业利 益 混 为一 谈 , 而
对 征 用 方 有 私 权 利 益 赋 予 国 家 强 制 力 来 保 障 实 现 ,是 严 重 滥 用 了 公 权 利 来 保 障 某 些私 人 的商业 利 益 。滥 用行 政
口 杜兆 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真问题
喜
・ 称 与宪 法抵 触 》 北 大 法学 院姜 明 , 实践 中大 多数 法 律 的 反映 ,在 制度 安
排 上 也 反 映 了 行 政 权 与 立 法 权 平 行 的 基 本法理 。 础 . 就 是说 土 地所 有权 是 根本 的 、 也 原 生 的 , 房 屋 所 有 权 是 从 属 性 的 、 生 而 派
决 。而拆 迁 条例 在 强 制拆 迁 上让 政 府 自己充 当 自己的法 官 。 第 五 .拆迁 条 例 剥夺 了 公 民在 保 护 自 己 的私 有 财 产 时 的 司法 诉 讼 权 。 根据 拆迁 条 例 第 l 条规 定 ,在 强 制拆 5 迁上 明显 地 赋 予了 拆迁 人 以更 大 的权 力 ,它 可 以申 请仲 裁 或 向人 民法 院起
这 二 、五 学者 认 为拆 迁 引 发 群体 性 这 一 块 是 国 家 所 有 权 利 益 优 先 的 ,
事件 。 土 地 所 有 权 是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基 基本 的 一点 就 是 必 须 经 司法 程 序 , 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九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出卖、寄售、收购物品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进行上述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二、《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删去第三条。
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2、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3]第173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政府令[2003]第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其补偿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设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进行。
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的,一般应先进行分类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类型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每层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第六条 实行分类评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以上报纸、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与项目评估,估价机构应当将其报名申请同时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的情况,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拆迁规模较小或者拆迁户数较少的,拆迁人也可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11.24
•【文号】[1993]法民字第9号
•【施行日期】1993.11.2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1996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24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1月24日(1993)法民字第9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已被2023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小编分享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07年以前的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8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未执行的23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18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有专长人员办企业的试行规定2 成都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4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5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6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7 成都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8 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9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0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1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2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13关于加强成都市城市雕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意见14成都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管理办法15成都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16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17成都市城建监察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18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二、宣布失效的规章(23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在我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脏乱差”治理工作的规定2 成都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4 成都市偏斗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5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6 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7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 成都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9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10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1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12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13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14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15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16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7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8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19成都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20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1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22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23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1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施行日期】2009.08.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
关
文号文件标题
1 市政府
成府发
〔200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补充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为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关于山林处理的补川办字〔1953〕已执行川委发充规定0545号〔1981〕65号文由国务院《森林防2.四川省护林防火暂〔1957〕川字第火条例》和省《森林行办法0603号防火实施办法》代替经省政府批准、由3.四川省云杉林经营川办字〔1961〕省林业厅发布的川暂行办法0199号川政〔1987〕75号文代替国家教委、省教委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川议字〔1962〕已发布有关社会力行办法第0331号量办学的新规定5.关于加强拖拉机行川革发《1979》已实施《道路交通车安全管理的布告140号管理条例》省政府批转省林业现按川林综〔1984〕厅关于集体林竹木川府发〔1980〕4号和川林计6.及其制品应按规定125号〔1988〕70号文执收取育林费的报告行,原文自行失效由省政府批准,省四川省基本建设环环保委员会、省计7.境保护管理暂行办川府发〔1981〕经委、省建委发布法4号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川府发〔1981〕已实施《药品管理8.药政管理禁止售伪13号法》劣药品的报告四川省农副业船、川府发〔1981〕由《四川省乡镇船9.渡口船、渔船安全33号舶安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代替已实施国家物价局《街道群众价格监关于群众监督市场川府发〔1981〕督暂行规定》和省10.物价的暂行规定51号物价局川价字〔1988〕检53号文件由省委、省政府《关关于加速发展水产川府发〔1981〕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11.生产的决定79号的决定》(川委发〔1985〕26号文代替)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川府发〔1981〕已实施《四川省土12.房侵占耕地的紧急98号地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已实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川府发〔1981〕和《标准化法实施实施13.实施办法167号条例》四川省农副产品购已实施《经济合同14.销合同基本条款暂川府发〔1981〕法》和《农副产品购行规定201号销合同条例》已实施《工业产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川府发〔1982〕质量责任条例》和15.督检验管理办法22号《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发布的16.《村镇建房用地管川府发〔1982〕已实施《四川省土理条例》的紧急通41号地管理实施办法》知省政府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局关于对二17.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进行全面整顿的意59号见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川府发〔1982〕已实施《税收征收18.清查偷漏欠税情况83号管理暂行条例》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川府发〔1982〕已实施《广告管理19.务院发布的《广告105号条例》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关于全面整顿商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20.企业的通知142号由1988年9月16四川省工商税征收川府发〔1982〕日省政府发布的21.管理暂行办法159号《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代替22.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川府发〔1983〕已实施《计量法》和具管理条例10号《计量法实施细则》大部分内容已有新省政府批转省林业政策规定。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15•【字号】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0年七月十五日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六条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房屋拆迁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成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
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2004.01.0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1-5【实施日期】2004-1-5【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川府发[2004]3号各市(洲)、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期以来,全省各地相继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城镇房屋拆迁量随之不断增大,在拆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广大群众意见很大。
有的城市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不落实;有的城市随意变更城市规划,致使不少近年新建的商品房和珍贵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被拆除;有的城市对依法拆迁重视不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糙,存在违规拆迁问题;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操作,出具不实拆迁评估报告。
拆迁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引发被拆迁人上访、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确保城镇化战略和经营城市战略的顺利实施及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牢把握统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五个统筹”,深刻认识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把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纠正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
要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2002年2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自1992年、1997年、1999年、2000年市政府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文件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第319号令和有关文件,市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有效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共8845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不相适应,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或其他政策措施所代替的48件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件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宣布失效。
三、对1993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明令废止的13件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统一公布。
附件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目录(48件)--------------------------------------------|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字)号|说明||--|-----------|------------|--------------|||转发《国务院关于工人,||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1|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市人民委员会|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已被|||实施细则(草案)》的|市人委[58]人干字第04号|2001年国务院令第 319号明令|||通知||废止||--|-----------|------------|--------------|||转发《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留学生||2|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市人民委员会市人委|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市秘[58] 051号|资待遇的规定》已被2001年国务|||通知||院令第 319号明令废止||--|-----------|------------|--------------|||成都市商用度量衡器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已被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3|||《成都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办法|成办发[1980]13号|代替||--|-----------|------------|--------------|||市政府转发市计委、经||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工程技术干||4|委、建委关于《工程技术|市政府成府发[1980]48号|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已被2001|||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年国务院令第 319号明令废止|||的通知||||--|-----------|------------|--------------|||市政府关于社队企业有关||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5||市政府成府发[1981]58号|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问题的补充规定||案)》已被2001年国务院令第|||||319号明令废止||--|-----------|------------|--------------|||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其制定依据已被1988年国务院制||6|《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市政府成府发[1983]13号|定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例》的通知||等代替||--|-----------|------------|--------------|||||已被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7|成都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1983年 5月 1日发布||||||《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已被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8|于我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市政府成府发[1984]74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业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代替||--|-----------|------------|--------------|||市政府批准市卫生局《关||其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试|||于继续做好贯彻〈中华人||行)》已被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9|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市政府成府发[1984]97号|会制定的《食品卫生法》明令|||试行)〉工作的报告》的||废止|||通知||||--|-----------|------------|--------------|||市政府批转市农牧局《关||已被1985年国务院制定的《家畜||10|于加强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市政府成府发[1984] 103号||||和兽医卫生管理的规定》||家禽防疫条例》代替|||的通知||||--|-----------|------------|--------------|||成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已被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11||市政府成府发[1984] 117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投标暂行办法||干规定》代替||--|-----------|------------|--------------|||成都市中外合营企业建设||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12||市政府成府发[1984] 150号|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不|||用地暂行办法||一致||--|-----------|------------|--------------|||市政府印发《关于取缔嫖||其制定依据已被1994年全国人大||13|娼、卖淫活动的暂行规|市政府成府发[1986] 1号|常委会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定》的通知||条例》代替||--|-----------|------------|--------------|||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14|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市政府成府发[1986] 105号|动合同暂行规定》等已被2001年|||四个规定的补充意见||国务院第 319号令明令废止||--|-----------|------------|--------------|||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已被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5|制定《成都市预算外资金|市政府成府发[1987]15号|《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代替|||请示报告的通知||||--|-----------|------------|--------------|||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其制定依据已被1993年全国人大||16|于严肃税收法规,加强税|市政府成府发[1987]42号|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法》代替||--|-----------|------------|--------------|||成都市关于实行企业定价|市政府办公厅|其制定依据已被1997年全国人大||17||||||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成办发[1988] 3号|常委会制定的《价格法》代替||--|-----------|------------|--------------|||成都市档案馆开放档案管||已被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档案||18||市政府成府发[1988]57号||||理暂行办法||法实施办法》代替||--|-----------|------------|--------------|||成都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市政府批准市工商局|现按1996年国家工商局制定的||19|出租柜台及营业场地登记||《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管理暂行规定|成工商企字[1988]61号|执行||--|-----------|------------|--------------|||市政府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其制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20||市政府成府发[1989]24号|国库券条例》已被2001年国务院|||年国库券推销工作的通知||令第 319号明令废止||--|-----------|------------|--------------|||成都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已被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1||市政府成府发[1989]58号|《成都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益的规定||例》代替||--|-----------|------------|--------------|||市政府关于做好成都市第||其制定依据国务院《第四次人口||22||市政府成府发[1989] 119号|普查办法》已被2001年国务院令|||四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第 319号明令废止||--|-----------|------------|--------------|||成都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其制定依据已被1996年全国人大||23||市政府成府发[1989] 194号|常委会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益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法》代替||--|-----------|------------|--------------|||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已被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4||市政府成府发[1989] 208号|《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规定||例》代替||--|-----------|------------|--------------|||成都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已被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5||市政府成府发[1989] 212号||||信暂行规定||《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代替||--|-----------|------------|--------------|||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制定依据已被1998年全国人大||26||1990年市政府令第 2号|常委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办法||代替||--|-----------|------------|--------------|||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出租||已被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7||1991年市政府令第15号|《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汽车管理的通告||例》代替||--|-----------|------------|--------------|||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其制定依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28||市政府成府发[1991]71号|例》已被2001年国务院令第 319|||政复议条例》的通知||号明令废止||--|-----------|------------|--------------|||市政府关于改造低洼棚户||已被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29|区危破房屋实施意见的|市政府成府发[1993] 4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代替||--|-----------|------------|--------------|||成都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已被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30||1993年市政府令第34号||||店铺消防安全规定||《成都市消防条例》代替||--|-----------|------------|--------------|||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已被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31||1993年市政府令第35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金计发办法(试行)||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代替||--|-----------|------------|--------------|||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32|关于鼓励民办初等和中等|市政府办公厅|已被1994年市政府制定的正式|||学历教育的暂行意见的|成办发[1993]35号|意见代替|||通知||||--|-----------|------------|--------------|||成都市拆迁房改中拥有部||与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市||33|分产权住房的若干暂行|1993年市政府令第36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规定||关规定不一致||--|-----------|------------|--------------|||市政府关于加强彩色复印|市政府1993年11月29日批准|其制定依据已被2001年国务院修||34||||||机管理的通告|发布|改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代替||--|-----------|------------|--------------|||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35|||关公文处理办法》已被2001年国|||处理实施细则|成办发[1994] 1号|务院令第 319号明令废止||--|-----------|------------|--------------|||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已被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36|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费|市政府成府发[1994]91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缴拨管理工作的通知||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代替||--|-----------|------------|--------------|||成都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已被1997年省政府修改后的《四||37||市政府成府发[1994] 133号||||施办法||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代替||--|-----------|------------|--------------|||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已被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38||||||防设置规定|成公字[1994] 459号|《成都市消防条例》代替||--|-----------|------------|--------------|||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已被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39||市政府成府发[1995] 14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代替||--|-----------|------------|--------------|||成都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已被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40||市政府成府发[1995] 176号||||管理规定||《成都市消防条例》代替||--|-----------|------------|--------------|||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已被1998年市政府制定的《关于||41||市政府成府发[1995] 203号|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有关|||程的通知||问题的通知》代替||--|-----------|------------|--------------|||成都市餐饮业使用燃气消||已被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42||1996年市政府令第58号||||防管理规定||《成都市消防条例》代替||--|-----------|------------|--------------|||||其制定依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血条例》已被1999年市人大常委||43||市政府成府函[1997]21号|会制定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例》实施细则||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明令|||||废止||--|-----------|------------|--------------|||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已被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44||1997年市政府令第66号||||规定||《成都市消防条例》代替||--|-----------|------------|--------------|||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已被1998年市政府制定的《关于||45||市政府成府发[1997]86号|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有关|||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问题的通知》代替||--|-----------|------------|--------------|||市政府关于征收用人单位||2001年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全||46|使用外来劳动力“再就业|市政府成府发[1997] 124号|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补偿金”的通知||收费的通知》已将该收费项目|||||取消||--|-----------|------------|--------------|||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私营||已被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关于||47|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市政府成府发[1999]32号|调整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代替||--|-----------|------------|--------------|||市政府关于执行全市最低||已被2000年市政府制定的《关于||48||市政府成府发[1999]81号|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工资标准的通知||代替|--------------------------------------------附件二: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目录(37件)--------------------------------------------|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字)号|说明||--|-----------|------------|--------------|||市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酒||||1||市政府成府发[1980] 138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类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实行“收支挂||||2|勾,增收分成”财政管理|市政府成府发[1980] 154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体制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3|省人民政府严格控制物|市政府成府发[1980] 166号|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价,整顿物价的通知||||--|-----------|------------|--------------|||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4|于进一步推行住宅商品化|市政府成府发[1984] 112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试点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5|专卖局《关于加强流通环|市政府办公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节烟草专卖管理的报告》|成办发[1986]23号||||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汽车||||6||市政府成府发[1986]26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成都市烟尘控制区(街||||7||市政府成府发[1987]55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道)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加强个体工商户税||||8||市政府成府发[1989]35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收管理的暂行规定||||--|-----------|------------|--------------|||市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完||||9|善全民所有制市属工业企|市政府成府发[1989] 170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坚决查禁卖||||10|淫、嫖娼聚众赌博等“|市政府成府发[1989] 193号|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六害”的通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11|新型建筑材料厂要求推广|市政府办公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1990年 2月 9日批准||||砖的报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玻璃厂关于限制普通平板|市政府办公厅|违反 WTO非歧视性原则。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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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2012-11-30 22: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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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30日讯(记者侯青伶实习生王一竹)11月30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后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案》。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附则规定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于2005年11月25日由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审议通过并颁布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去了法律依据。
因此,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废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新的上位法。
目前,《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列入2012年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申报将《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执行上位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列入2013年立法制定计划。
房屋征收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的国务院条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私人的房屋,并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将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列入“公共利益”范畴。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政府
国务院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补偿的做法。
主体的变化导致法律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原来的拆迁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新的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产生于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再具有行政裁决权。
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改变了过去建设单位(大多数为房地产开发商)直接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的制度。
强制拆迁执行方式: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执行的权利
国务院新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执行的权利,规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
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