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保险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2013年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
2013年保险学复习资料整理罗前文第一章风险管理1、风险的含义:指未来结果的潜在差异。
2、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往往是静态风险,期望损失相对稳定)是只带来损失机会的风险,例如天灾人祸。
纯粹风险是保险学研究的最主要的风险类型,按照分先所导致的损失结果来分类,可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投机风险(一般是动态风险,但赌博例外)既可带来损失也可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2)可分散风险(非系统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系统风险)可分散风险特点:不同风险单位组合可以减小风险部确定性不可分散风险特点:不因面临风险的个人或组织联合起来分担风险而减小风险。
3、风险管理的演进进程50-60年代可保风险管理阶段保险意外的风险管理方法:风险转移、自留、控制70-80年代可保风险管理与金融风险管理并存90- 整体风险管理4、风险管理的含义:企业或组织用以系统、全面、科学地分析和评价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及其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使用各种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引起的各种损失结果。
5、风险管理的过程和要素1、计划和目标的确立2、风险的识别3、风险的衡量4、风险控制5、风险融资6、风险管理决策7、考核和评价6、风险控制的含义:为规避风险,防范风险、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所采用的技术、工具、过程和行为。
风险控制的方法风险规避一种消极的方法损失控制损失预防、损失减少、风险分离、风险集中或风险结合法、风险控制下合同转移7、风险管理决策的基本要素目标策略状态第二章保险学概述1、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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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保险经营规则主要内容提要: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一、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1、财产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3、再保险业务二、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1、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所缴存的保证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保障金: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其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
3、保险公积金: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保险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保险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三、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自留保险费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时有资本金加工基金总和的4倍。
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
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运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保险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保险业是重要的金融行业之一,为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展保险业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不仅需要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利益,更要具有高度的责任、诚信和职业道德。
保险法作为保障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重点知识之一。
如果你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从业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法律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
因此,自考复习保险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自考复习保险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保险法基本概念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运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保险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了解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意义、作用,对于掌握保险法的内涵、意义和理论基础非常有帮助。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法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订立、保费与保险费的支付、保险事故的处理等,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内涵和法律责任。
三、保险法的相关制度保险法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保险监管制度、保险产品开发制度、保险合同管理制度、保险营销行为规范等。
了解这些制度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实践操作和原则。
四、保险法的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内涵、作用和实际应用,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五、保险法的对比分析了解国内外保险法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内容、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助于我们发现不足之处和改进的空间。
总之,保险法是保险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自考复习保险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我们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线上和线下培训、掌握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等方式来提高保险法的学习效果。
自考“保险法”笔记(2)
自考“保险法”笔记(2)三、《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辅之以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险关系的规定和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
为了学习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将保险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第二是保险合同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包括《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规范内容。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确定保险人的资格,订立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
《保险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包括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诋毁同业伙伴,诱导他人投保等行为。
守法原则是每个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业监管机关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依法活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保险人依法保险才能收入保费;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中介活动才能取得中介费用;投保人依法投保才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取得赔偿或给付;保险监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管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守法原则的补充,也是对守法原则的具体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卖方或买方、提供服务方或接受服务方,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法外优先权。
保险业经营者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除了遵循守法原则外,还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获得经济效益。
保险业的经营者不得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者强占市场份额,不得以损害客户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以损害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获取自己的利益。
全国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课程代码:00258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创设保险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D 】1-22A.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B.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C.原保险与再保险D.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2.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救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规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
这体现了【C 】1-9A.保险行为营利性B.保险分担社会性C.保险资金公益性D.保险目的合法性3.下列不属于...保险特别法的是【B 】2-28/29A.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B.保险合同法C.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D.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4.我国保险立法与法制建立进入发展与完善时期的标志是【C 】2-35A.1985年公布实施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B.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C.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D.2002年对《保险法》的修改5.从性质上说,再保险合同是【C 】3-53A.从属于原保险合同B.损失保险合同C.责任保险合同D.财产保险合同6.下列主体中,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是【A 】4-55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公估人7.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投保行为有效的是【B 】4-81A.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B.乙为3岁的女儿购买人寿险C.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D.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8.关于暂保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5-117A.暂保单与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相同,待正式保单签发后,自动失效B.签发暂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C.在正式保单签发前,系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书面凭证D.在暂保单出具后,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据此承担保险给付义务9.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人寿险:投保人逐年缴纳一定保险费至60岁时可获得20万元保险金,保险费随起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是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
自考保险法是指自学考试中涉及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和内容。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自考保险法,我们整理了以下复习资料,供参考。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以及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责任明确原则等。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人员和设施等条件,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开展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
四、保险法律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保险公司的注册、监管和处罚等工作。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保险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务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
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需求。
未来的保险法发展趋势包括数字化保险、绿色保险、科技创新等。
以上是关于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考生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复习过程中,考生可以结合教材、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学习和思考,加深对保险法的理解和掌握。
祝愿考生取得好成绩!。
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笔记1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精品]保险法自考资料
保险法名词解释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3.强制保险: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体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4.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义务的保险。
5.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
7.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
8.再保险:指原保险人(保险公司)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于事故发生后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9.防灾防损职能:指保险业由于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直面各种灾害预防事项,以其切身利益而提高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堵塞安全漏洞,能够使被保险财产安全性提高。
10.社会保险: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11.原保险: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12.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私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基本条款、成立及生效、合同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等。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二
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二
二、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掮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
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
(1)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
2013年7月全国自考《保险法:00258》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258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 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5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约定保险。
此分类的标准是【B】A.保险标的B.保险的实施方式C.承担责任的次序D.创设保险的目的2.邮政保险法、银行保险法、保险合作社法、相互保险公司法等,属于保险法体系中的【C】A.保险合同法B.保险业法C.保险特别法D.保险管理法3.保险费厘定、格式化条款、告知义务、除外责任、准备金提存等内容体现了保险法的【A】A.技术性B.私法性C.公益性D.公法性4.下列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是【A】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B.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C.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D.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5.下列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是【B】A.保险代理人B.保险受益人C.保险经纪人D.保险公估人6.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主体是【B】A.投保人B.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7.下列不属于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是【D】A.附加条款B.共保条款C.协会条款D.除外条款8.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超过约定期限一定时间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中止。
这个时间期限是【C】A.15 日B.30 日C.60 日D.90 日9.依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经过一定时间没有申请复效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二)
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二)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简答或论述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需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庇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财产保险中:a。
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罗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
财产的保管人。
c。
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险中:a。
本人;b。
配偶、父母、子女;c。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报酬其订立协议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协议。
二、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协议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立协议时;通知发生在保险协议有效期限内或保险变乱发生后告知的形式:a。
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b。
无限告知形式:英国、美国、法国采用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示形式及产生的后果:a。
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变乱,既不负责补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
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变乱,不负责补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包管:指保险协议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包管而产生的保险协议的解除权。
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弃本身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变乱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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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道德危险──道德危险是指因保险而引起的幸灾乐祸的心理,即受有保险合同上利益的人或被保险人在其内心深处所潜伏期望危险发生或扩大的私愿。
2、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3、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它是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给保险人而成为其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7、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8、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用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9、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1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可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12、委付──委付是财产保险权益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委付又称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将标的所有权以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
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请求,委付即告成立。
13、复保险──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1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6、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7、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18、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时,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船舶保赔保险──船舶保赔保险,全称“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0、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及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1、无赔款优待──也称无偿款折扣,是指保险车辆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保享受一定程度的优待折扣。
问答题一、保险法的特点:保险法是以传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简称。
1、保险法具有社会性;2、保险法具有技术性;3、保险法具有强制性;4、保险法具有国际性;二、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掮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
(1)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以凭查核。
(3)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代理人登记簿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
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
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
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
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
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四、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属于经济上的利益,即能以金钱估计的利益;2、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即不能以不法利益作为保险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2、必须是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意图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因此解释合同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文义解释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一般应按文句本身的普通意思去解释,但对某些具有特定含义的文句,则应按专业的含义进行统一解释。
3、解释应不利于保险人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就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难免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
鉴于此,为追求公平和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六、保险费的返还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其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投保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其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全部或部分。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及我国保险立法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构成退费的原因:1、保险合同无效时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当时知道标的的危险已消灭的,保险人应返还已受领的保险费。
反之,如果在订约之际,仅投保人知道危险已经发生的,保险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其已收受的保险费无须返还(《海商法》第24条)。
2、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价额时。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善意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在危险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依超过部分,要求比例返还保险费。
3、保险合同解除时。
订立合同时,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而未将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应予退还。
4、保险合同终止时。
其具体情形有:(1)保险人对于减少保险费不同意时,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其终止后的保险费已交付的,保险人应予返还。
(2)保险标的物,非因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已交纳的终止后的保险费应予返还。
(3)保险标的物受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终止后,已交付未损失部分的保险费,应予返还(《保险法》第42条)(4)保险人破产时,保险合同从破产宣告之日终止,其终止后的保险费已交付的,应予退还。
(5)投保人破产时,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但破产管理人或保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终止合同,终止后的保险费已交付的,应予返还。
(6)保险合同所载的危险,如若增加或减少,可以终止合同或提议另订保险单,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合同即告终止。
终止后的保险费已交付的,应予返还(《保险法》第37条)5、在人寿保险中,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收取保险费逾额的,应将其逾额的部分返还给投保人(《保险法》第53条第3款。
七、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因危险不存在而无效。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消灭的,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者外,保险合同无效。
因为,保险的功能在于承保危险、填补损失,危险既然不存在,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保险合同即使成立,也不能发生效力。
2、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
3、因恶意的复保险而无效(《保险法》第16条)。
4、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或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合同无效。
5、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订保险年龄限度者,保险合同无效。
6、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八、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合同存续期内,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三)因保险人、投保人的破产或死亡而终止。
(四)因解除而终止。
九、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人的代位权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已存在,但保险人在行使该项请求权利时,须具备下列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须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给了赔偿金。
3、代位先例的权利,不得超过保险人已赔偿的金额。
因为,代位求偿权的先例目的无非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而取得双重利益,因此,如果保险人因先例代位求偿权获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