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
国家用水一户一表户外计量政策正式文件
国家用水一户一表户外计量政策正式文件
一、主要原则
城市供水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和服务到终端用户的原则实施。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抄表到户,理顺城市供用水关系,提高供水服务的有效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具体实施细则。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水企业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且已立户安装一
个或多个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的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或其他用水单位或组织。
同一用户须按照不同用水类别分别安装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
二、加快推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建设和改造
1、在城市供水区域(包括二次供水区域)内均应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验收规程》,遵循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并经供水企业验收。
改造项目应尽可能采用改造工程量少、先进又适宜抄表的技术。
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实施流程
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实施流程
基础小区 建设单位 供水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 客户 建设单位
2、整改
新建小区 供水企业
1、验收
“优饮”和“社改”小区 备注 客户 建设单位
2、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
供水企业
1、验收
物业服务企业
客户
竣验收
1、申请
3、申请
提出申请
2、收资料 4、收资料
辖区供水企业受理 抄表到户申请, 开展 前提谈判, 明确抄表 到户内容,签订《深 圳市城市供(排)水 合同》 补充协议。 (见 附件 5—6)。
签订供用水 合同
5、签合同
5、签合同
3、 签合同
结清水费
6、结清水费
6、结清水费
4、 结清水费
核定用水指标、 用 水性质。 集中时间 现场办公, 与业主 签订 《深圳市城市 供 (排) 水合同》 、 《委托银行代收 款协议书》。未签 订合同的应采取 停水措施。 按总表结清水费, 保留原总水表, 用 做小区水量对照 表。 采用全月模式, 进 行抄表收费。
抄表到户
7、抄表
7、抄表
5、抄表
表收费
申请抄表到户 提供资料清单 1、申请书(附带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生活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意见) 2、与现场一致的给水系统竣工图纸 3、近一年抄表资料 4、公共用水点分布及装表计量请况 „
表收费
1、申请书 2、给水系统验收资料
表收费
——
1
3、踏勘
4、申请“两 工程” 排期或 自行出资整 改
现场踏堪
(实施“两工 程” 的按 “优饮” 和“社改”小区 抄表到户流程; 客户自行出资 整改的,按“基 础” 小区抄表到 户流程)
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工作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附件2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实施意见的必要性1、是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通知要求的需要今年2015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管理延伸到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原则上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2、是实现我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社区管网改造工程总体目标的需要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和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政策文件均要求工程实施完成后,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取消供水“中间层”。
目前,第一批、第二批近200个居民小区的优质水入户工程和原特区外社区管网改造二、三、四期工程已陆续进入施工阶段或基本完工,亟需出台相关政策启动抄表到户工作。
3、是解决历史遗留供水“中间层”问题、提升居民小区供水服务,减轻“中间层”和用户负担的需要。
由于历史原因,居民小区的供水管理和抄表收费工作一直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农村股份公司负责,形成了供水“中间层”。
由于小区内供水管网材质不合格、维护管理不及时导致水质二次污染、管网漏损逐年增加,用户不满意、“中间层”负担也日益加重,部分管理不规范的“中间层”擅自加收水费、利用停水向用户催收物业管理费,成为市民投诉焦点。
抄表到户实现了供水服务一体化和规范化,减轻了用户和供水“中间层”的负担,越来越多的用户和供水“中间层”强烈要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
二、实施意见起草过程此次抄表到户范围除多层建筑居民小区外,还新增了中高层建筑居民小区,由于中高层建筑的给水系统较为复杂,为确保制定的抄表到户政策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014年12月,我局会同市法制办、市水务集团赴中高层建筑抄表到户工作进展较快的广州市、武汉市和青岛市进行调研。
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黔建城通〔2005〕5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物价局:根据《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黔价格〔2003〕19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工作,保障城镇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格〔2001〕8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格(2003〕1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一)实施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
(二)“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按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户。
(三)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
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四)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自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的设计和施工。
(五)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一户一表”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镇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户或户内就地改造。
关于肥乡主城区非小区住户自来水抄表到户的提案
关于肥乡主城区非小区住户自来水抄表到户的提案一、主城区非小区住户自来水收费模式1、主城区外所有农村住户和主城区所有小区住户实现了“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2、主城区非小区(“四关四街”)住户是胡同为单位设置总表,水厂工作人员每月抄总表计费,由所谓的“户头”到每一户收费后统一上交。
二、面临的问题1、所谓的“户头”到每一户收费,增加了“户头”的工作;且经常出现总表用水数量和分表不一致,个户多分摊水费容易引起邻里间的纠纷;出现供水干管破损、内漏等情况个户分摊费用不利于社会和谐。
2、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用户享受到供水全过程服务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
三、自来水“抄表到户”实施的意义对供水者而言,通过“抄表到户”计量水量,提供服务,实现成本管理和效益保障;对自来水者而言,通过“抄表到户”计量使用,购买服务,保障消费权益;对政府而言,作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供水工程,即可为农民提供安全饮水,又可通过制度设计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故“抄表到户”在供水工程中居于核心点,不得不高度重视。
四、意见建议1、建议自来水主管部门取消主城区非小区(“四关四街”)住户自来水“户头”式收费模式,实现全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助力打造幸福新区。
2、“抄表到户”后,如果出现供水干管破损、内漏等情况,产生的损失则由水务集团承担,并负责相关管网的维护、抢修服务,保证每家每户的水质和水压的正常使用,3、有序推广网上缴费新模式。
目前全区一户一表的现状具备了网上缴费的条件,自来水主管部门可以为每一户设置代码,每月抄表到户后,每一户可关注相关公众号或网站查询和缴费。
《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发文单位:四川省建设厅文号:川建发[202x]115号发布日期:202x-11-20执行日期:202x-11-20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工作,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一)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试点、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
(二)“一户一表”的“户”是指。
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接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产。
(三)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
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四)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设计和施工。
(五)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一户一表”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产或户内就地改造。
1.水表出户改造。
指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将水表出产装置。
2.户内就地改造。
指就地更换智能水表。
(八)非住宅建筑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进行装表计量,水表出产;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发展计划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决定在全省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建设厅制定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2、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分类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抄表到户”制水表安装的几种模式和实施措施
“抄表到户”制水表安装的几种模式和实施措施
一、抄表到户模式
1、抄表到户模式是指水表安装在用户家中,由抄表员每月抄表,并将抄表结果报告给供
水单位,供水单位根据抄表结果收取用户水费的一种水表安装模式。
2、抄表到户模式的实施措施:
(1)建立抄表系统:建立抄表系统,实现抄表员抄表、报表、收费等工作的自动化,提
高抄表效率,减少抄表员的劳动强度。
(2)安装智能水表:安装智能水表,可以实现远程抄表,减少抄表员的抄表次数,提高
抄表效率。
(3)安装水表防拆装置:安装水表防拆装置,可以有效防止水表被拆卸,从而保证水表
的正常使用。
(4)安装水表报警装置:安装水表报警装置,可以及时发现水表的故障,从而及时处理,保证水表的正常使用。
城市供水一表一户实施细则
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居民对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收费的呼声很高。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张家口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推进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经广泛调查研究,制定了抄表到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一、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住宅,给水工程设计一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为减少扰民,用户水表户外安装、表井集中设置,或在地下室留出专门空间集中安装,一户一管。
也可结合城市供热按户分环、分户控制的要求,在保温措施良好的情况下,将分户水表安装在楼梯间的专用管廊内。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安装用户水表到供水管网之间(含水表)的给水设施,对自行安装的,不予验收通水。
以城市供水主次管网三通为界,属用户小区范围内的给水设施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和决算,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
二、对2002年1月1日以后申请供水的新建楼房(含在建楼房以及2002年6月30日以后入住的楼房),从发文之日起,按照前条规定的办法由供水公司对给水系统进行改造,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通水。
三、对已经通水的用户,按照用户自愿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对用户现有给水设施进行改造。
改造方式视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水表户外集中安装,地下室集中安装,TM卡表、IC卡表户内安装等多种方式,由用户集体自愿选择。
具体实施时由用户楼房单元集体提出申请,供水企业负责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费用按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由用户投资。
2002年先搞试点,市区及宣化区、下花园区三个供水企业,先在不同类型、不同地段选择部分楼房进行各种方式的“抄表到户”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四、对已抄表到户的用户,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用水证》制度,按《用水证》注册人口实行阶梯式水价。
《用水证》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监制,替代居民用户供用水合同。
供水公司抄表出户管理办法
曲靖市中心城区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善用水条件,提高城市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自来水用户水费计量与收缴,化解供水与收费矛盾,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区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麒麟区中心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住宅小区的供用水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水设施建设管理。
二、曲靖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三、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是指每一户为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套立户注册水表,供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
四、城镇住宅小区供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水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五、凡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供水管道工程,必须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供水管线、表位设计和安装施工。
如没有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一律不给供水,待按一户一表的供水模式整改后,才给予供水。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给水系统“一户一表”设计纳入项目报建程序。
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系统施工图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未按要求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户一表实施方案(最新)
一户一表实施方案一户一表实施方案一:一、实施原则和产权界定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和“用户自愿”原则,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
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表在建筑物外集中安装的供水设施产权以水表为界,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后。
水表在每层楼梯间或管道井内集中安装,供水设施产权以表前支线管道距建筑物散水坡1.5米为分界点,表前(或分界点前)供水设施产权归属供水经营者,维修保养由供水经营者负责(计量水表强制检定按《计量法》和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表后(或分界点后)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维护保养由用户负责。
注册水表产权属供水经营者。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及地势较高的住宅。
必须报供水企业审批,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未经同意安装二次供水设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二)对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装。
要求安装安全、美观,不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
(三)根据户型、结构等实际情况。
同一单元或一幢楼应尽可能采用同一种形式改装。
(四)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对400户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
100户以下的可根据用户意愿选用IC卡智能水表或机械表。
(五)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
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改造过程中。
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有选择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七)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
抄表到户工程实施方案
抄表到户工程实施方案一、前言抄表到户工程是指为了完成对用户用能信息的采集任务,在用户用能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用户用能信息数据库,为多种电能费用计量、用能信息分析、用户用能评价等实际的业务需求提供支持。
本方案主要包括:抄表到户工程实施目的、范围、任务及具体措施、工程工作流程及实施方法、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二、实施目的抄表到户工程的实施目的是为了提高用能信息的采集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的用户用能信息管理系统,为供电企业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用户用能信息,同时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用能管理和优质的服务。
三、范围抄表到户工程主要针对供电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用户,以确保对所有用户的用能信息实现全面、准确和及时采集。
四、任务及具体措施1. 任务:实施完善的网表工程设计,包括抄表终端设备的安装、建设、运维等,确保实现对用户的用能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和及时采集。
2. 具体措施:(1)踏勘现场: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详细的踏勘,了解用户用能信息的实际情况,为后期的工程实施提供依据。
(2)完善网表布局:根据用户用能信息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抄表网点,确保网表的完善覆盖。
(3)安装抄表终端设备:按照实际需要,安装相应的抄表终端设备,包括抄表仪器、通信设备等。
(4)设备建设及运维:对抄表终端设备进行建设和运维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故障。
(5)定期抄表:根据所设计的抄表路线,定期对用户进行抄表,确保用能信息的全面采集。
五、工程工作流程及实施方法1. 工作流程:(1)踏勘现场:对用户用能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踏勘用户的用电场所,分析用户用电情况。
(2)设计网表布局:根据用户用能信息的实际情况,设计网表的布局,并确定抄表路线。
(3)安装抄表设备:根据设计的网表布局和抄表路线,进行抄表终端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建设运维相关设施。
(4)定期抄表:按照确定的抄表路线,定期对用户进行抄表,确保用能信息的全面采集。
2. 实施方法:(1)踏勘现场:派遣专业人员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详细的踏勘,了解用户用能信息的实际情况。
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电能计量装置)建设技术规范
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电能计量装置)建设技术规范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供配电设计 (4)5.电能计量及低压集中抄表系统设计 (12)6.设备选型 (14)7. 其它 (18)8.施工验收 (18)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含电能计量装置)建设,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海南的供电特点及气候条件,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和验收,适用于海南省内抄表收费到户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1.3 住宅小区的供电方案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满足高可靠性、高电能质量的目标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增长的需要。
1.4 住宅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应包含住宅小区高、低压供配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低压集中抄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
1.5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包括从供电电源点到住宅小区的供电线路、开闭所、配电站、低压配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和低压集中抄()系统等设施。
1.6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市场声誉较好的设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及安装应满足国家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要求,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及后台预购电等功能。
1.8 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的作业经历,且经当地供电局考核备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石政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51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住宅供水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任务(一)市区内凡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家庭住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的用水管理办法,即一户家庭在户外公共部位集中统一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查表、计量收费到户。
(二)市区新建、在建住宅项目,给水工程系统“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市区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按照“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规范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约30万户居民户表设施改造任务。
二、工程设计、审批及实施(一)自2007年11月1日起,凡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区域范围内,新建(在建)住宅给水管线和表位设置必须遵循“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安装管理模式,按照《石家庄市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设计安装技术要求》(见附件)的规定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高层住宅要求水表设置于户外楼梯间或管道井内;多层住宅水表集中设置于楼前地下水表井内;住宅小区内附带园林绿化、消防、商业网点等其它配套设施的,应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分设水表单独计量。
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和建设部门不予审批,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二)市区内已建成入住的居民住宅楼房,自发文之日起,要按要求分期分批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抄表到户”供水方式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抄表到户”供水方式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通[2001]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22
【实施日期】2001.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抄表到户”供水方式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1]6号)
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公共供水企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住宅建设迅猛发展,长期以来采用的住宅楼以总表计量、住户轮值收费的供水经营方式弊端日渐突出,部分自来水用户总表与分户表计量差额较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
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实现供水计费方式的重大改革,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住宅,推行“抄表到户”供水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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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发展计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决定在全省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建设厅制定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2、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分类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4、对已有住宅也要逐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
二、实施对象
在我省城市范围内,凡利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住宅,均应当实施“水表户外计量”。
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住宅
1、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住宅内的给水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规程》。
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参与工程验收,保证给水达到“水表户外计量”有关要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不予接水。
2、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各类在建住宅,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进行整改。
3、凡城市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执行《规程》,配套建设“水表户外计量”设施。
(二)已建成住宅的改造
各城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水表户外计量”改造计划,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1、已建成住宅“抄表到户,计量出户”改造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应本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适用美观的要求,以保障居民正常活动。
2、已建成住宅中一户多表的,原则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形式改造为一户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
3、鼓励采用一定区域内的成片居民住宅改造的方式。
4、各单位和住宅小区可申报“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应优先安排组织施工。
5、居民也可以单元为单位集体申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要及时受理,统一实施。
6、对需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城市住宅,在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未定前,改造时应按《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实施。
供水企业抄收水费时,暂按计价结算计量总水表计量收费,待供水设施产权明晰后,过渡到抄表到户管理。
三、实施的有关规定
(一)城市供水计价结算计量水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得作为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使用。
(二)住宅给水安装、改造所使用的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选用已取得国家和省认证确认的新型管材、管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材、管件。
(三)“水表户外计量”安装改造工作,应按照受理申请、实地勘查、规范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四)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的过程中,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当地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条件(主要是水压),同步改造或取消屋顶水箱。
(五)在安装及改装过程中,其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的,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冻防护措
施。
(六)城市住宅建筑中如存在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七)庭院绿化、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设施具有消防作用的未单独设立水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装表计量,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
(八)“水表户外计量”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
挖掘路面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九)对于在住宅户内的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十)住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的改造工作。
(十一)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供水企业应积极探索对传统抄表计量收费方式的改革,推进抄表收费方式的现代化。
四、实施费用和供水设施产权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成住宅实施“水表户外计量”的改造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水表户外计量改造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当地价格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五)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为界,城市管网至水表的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水表至用户的管道产权属于用户”的基本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用户内有消防栓的,其产权划分应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旁的消防闸门为界,消防闸门及外部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原则进行界定。
各城市应制定具体的供水设施产权划定和移交的管理办法,积极稳妥的进行。
(六)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计价结算计量水表至进户点间的供水设施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水表户外计量”实施后,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计价水表及表前部分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
如用户确需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应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五、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及时对工作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水表户外计量”收费标准核定和水价的调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相关价格政策。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在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上严格把关,规划、设计、房管、市政、物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确保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全省城市基本实现“水表户外计量”的目标。
(二)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抽调人员,成立“水表户外计量”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水表户外计量”的实施工作。
并对“水表户外计量”工作的进展情况、计价结算计量水表及原材料选用、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城市已有住宅的“水表户外计量”改造工作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定“水表户外计量”改造的技术、服务、安装、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执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施工。
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
(四)各级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的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