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
2012-07-05 16:59:00 来源:一分公司考察提供点击:95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建[2006]7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
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清单
附件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记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施工单位在竞标时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减免范围。
第六条非招投标项目也必须依据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在合同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情况。
旗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一次性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项帐号,并将银行存款凭证交给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须将该项费用的到位情况列入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审查内容,并在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检查后,分阶段通知银行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分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比例支付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检查评分。
评分结果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应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时、主体施工、装修阶段及工程竣工时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40%预付。
(二)工程主体施工阶段,经检查评分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30%划拨,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装修阶段,经检查评分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20%划拨,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划拨。
(四)工程竣工时,经检查核实工程全过程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并无任何安全事故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申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书面通知单及监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签署清帐意见(见附件二)。
对因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未能完全拨付该项费用的,工程竣工后将余款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列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和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按规定单列单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