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DB50206--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B50/216-200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 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屈锋、熊健、王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为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ECS 182:2005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渝府令第193 术语和定义3.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system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SICS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 (2)5技术要求 (2)5.1基本功能 (2)5.2基本技术要求 (3)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5.4传输要求 (4)5.5图像显示要求 (4)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6.1系统的设计 (5)6.2系统建设 (6)6.3系统检测 (6)6.4系统验收 (9)6.5系统维护 (9)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和场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质监、安监、国家安全、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广播电视、电信业务经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国家安全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区域和场所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市和乡镇主要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等社会公共区域;(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三)公园、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点)、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人员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四)妥善保存视频图像资料15日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
(三)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六)影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调取相关视频图像资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 根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使用相关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政府管理水平和治安防控能力的重要指标,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及时调度、指挥、处置,达到精确打击、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的目的,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能力。
在治安防控、现场指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等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规范编制背景目前,国内外不少城市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在国外,以英国伦敦为例,该市有超过25万个摄像头安装在大街小巷、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城市的主要活动场所实时监控,有效地保护了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伦敦连环爆炸案的迅速侦破,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居功至伟。
在国内,北京、上海、江苏、杭州等地相继建成了比较先进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尤其江苏公安机关自建社会面监控系统1.3万余个,安装摄像镜头约12万个,实现了对城市治安的不间断监控。
这些系统对加强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内先进省市相比,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明显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安装并使用摄像头仅2000余个,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加之各社会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自成体系、相互间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技术协调,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制约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方面作用的发挥。
同时,由于监控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在指标、安装方法、使用维护等方面的不规范,导致很多涉案的监控录像资料无法进行检验鉴定,不能成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证据而失去了作用。
1999年,我市在侦破“6.19”持枪抢劫杀人案件过程中,收集了渝中地区各宾馆的监控录像带480盒,仅22盒能直接辨认清楚监控目标的像貌,有35盒经处理后能够辨认,大部分无法达到辨别效果。
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刑警总队技术处视听资料实验室,受理各类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的案件为137件,其中:能够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只有4件,约占3%;能够进行检验工作,但无法作出结论的有62件,占45%;完全失去检验条件,不能发挥作用的有71件,占52%。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6.02.18•【分类】正文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正在对《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邮箱:*******************。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及设备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控制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分。
第四条【遵循原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合理适度、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场所和部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政府管理水平和治安防控能力的重要指标,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及时调度、指挥、处置,达到精确打击、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的目的,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能力。
在治安防控、现场指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等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规范编制背景目前,国内外不少城市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在国外,以英国伦敦为例,该市有超过25万个摄像头安装在大街小巷、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城市的主要活动场所实时监控,有效地保护了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伦敦连环爆炸案的迅速侦破,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居功至伟。
在国内,北京、上海、江苏、杭州等地相继建成了比较先进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尤其江苏公安机关自建社会面监控系统1.3万余个,安装摄像镜头约12万个,实现了对城市治安的不间断监控。
这些系统对加强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内先进省市相比,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明显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安装并使用摄像头仅2000余个,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加之各社会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自成体系、相互间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技术协调,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制约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方面作用的发挥。
同时,由于监控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在指标、安装方法、使用维护等方面的不规范,导致很多涉案的监控录像资料无法进行检验鉴定,不能成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证据而失去了作用。
1999年,我市在侦破“6.19”持枪抢劫杀人案件过程中,收集了渝中地区各宾馆的监控录像带480盒,仅22盒能直接辨认清楚监控目标的像貌,有35盒经处理后能够辨认,大部分无法达到辨别效果。
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刑警总队技术处视听资料实验室,受理各类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的案件为137件,其中:能够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只有4件,约占3%;能够进行检验工作,但无法作出结论的有62件,占45%;完全失去检验条件,不能发挥作用的有71件,占52%。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八)研制、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DB50-216-2006重庆市《社会公 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公安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DB50/216-20062006-11-20公告执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ECS 182:2005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渝府令第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3、术语和定义3.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system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2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technica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以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技术防范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重庆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统 ,分为城市公共视频 图像监控系 视频 图像监 控系统 的建设 ,配合有 等重要新 闻单位 ;
本办法所称 视频 图像 票否决制 。 公安机关是视频 图像 监控系统
监控 系统是 指利用 图像 采集 、 传输 、
控制 、显示等设备 和控 制软件组成 的行政 主管部 门 ,具体 负责监督本 或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科 研机构等 的对一定 区域进行 监视 、跟踪和信 办法 的实施 。 息记 录的社会公 共安全管理监控系
( ) 银 、 器 、 宝 等贵 重 将 内部视频 图像监控系统 的信 息直 和线 索 的 ,按 照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奖 十 金 玉 珠 物品的加工 、 储存 、 经销场所 ; ( 十一 ) 典当 、 旧货交易市场 ; 必要时 ,依法可 以使用单 位 内部的 第十七条 单位 和个人 违反本
第四条
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当按 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 。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 照社会 治安综合 治理的职责加强对 、
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 场所的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 重庆市社 视 频 图像 监控 系统 建设 的组 织 领 要部位应 当依法安装视频 图像 监控 会 治 安 综 合 治理 条 例 》等有 关 法 导 。视频 图像监控 系统 的建设情况 系统设施 、 设备 :
律 、法 规的规 定 ,结 合本 市实 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纳入社会治 安综合 治理 目标管理考
( ) 一 研制 、 生产 、 销售 、 储存危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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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txt30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渝府令第 196 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信息产业、质监、规划、建设、交通、文化、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范围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依法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根据治安防范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可以
自愿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但应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九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自系统建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
社会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确因公共安全需要,经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可以进行系统链接。
第十一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并登记备查;
(二)不得无故中断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因工作需要移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四)妥善保存视频图像资料15日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
(三)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六)影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调取相关视频图像资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根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使用相关的视频图
像信息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