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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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青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7日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辅助决策、应急指挥中的作用,明确各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用级别与权限,充分整合现有系统和新建系统,实现权限分级管理和资源共享,根据《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管理和应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机构是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整合、管理和应用。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电子政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市)政府、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与应用遵循资源共享、分级管理、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系统平台建设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是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的控制、管理中心,根据职能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市级管理平台、区(市)管理平台和市政府各部门专业管理平台。

第六条市级管理平台是全市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的控制、整合、共享和管理中心,为领导决策、应急指挥、城市管理和各部门应用等提供视频图像信息服务。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和场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质监、安监、国家安全、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广播电视、电信业务经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国家安全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区域和场所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市和乡镇主要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等社会公共区域;(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三)公园、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点)、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人员密。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信息产业、质监、规划、建设、交通、文化、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范围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6.02.18•【分类】正文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正在对《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邮箱:*******************。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及设备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控制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分。

第四条【遵循原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合理适度、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场所和部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9年5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整合、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金融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建设、合法使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而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建立和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主管部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运维人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专门的运维人员负责。

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与使用1. 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核心是视频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质量和功能完备。

2.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能够对监控设备采集到的视频图像进行实时采集和保存,并保证图像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视频图像信息存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存储设备和存储管理机制,确保视频图像的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4. 视频图像信息查询与分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分析功能,方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研判工作。

5.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支持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强化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四、隐私保护1. 个人信息保护: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访问权限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安全防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有效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密技术、防火墙等,确保系统数据不受非法侵入和篡改。

五、应急处理1. 系统故障处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一)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市)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识的;
(三)遮挡依法设置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与应用
第十九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存储管理、资料调取登记等制度; (二)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保持图面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五)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资料存储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 (二)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于经营行为的,并处元 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九条规定设置的,应 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其他符 合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管理、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市) 公安机关备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一、前言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态频发,尤其是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现代化安全保障手段之一,在社会治安保障和预防恶性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本文将介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

二、定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视频信号采集、传输、处理、存储与检索等技术手段进行图像信息处理和管理的安全管理系统。

三、管理办法制度1.系统架构和部署(1)系统架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架构,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架构应遵循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标准,实现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部署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部署前,应对系统架构进行评估、规划、设计和实现。

系统应部署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覆盖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事件。

2.系统应用(1)系统应用的监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图像信息严格保密,应用监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监控范围内,应设立特定的监控室,由专人负责监控、维护和管理。

(2)系统应用的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和职务范围,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性。

3.系统操作和维护(1)系统操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应遵循标准化和严格的规程,从操作人员入门培训到实际操作都需要进行规范化教育和培训。

应设立专业维护人员,及时排除系统原因造成的故障,并保障系统的稳定性。

(2)系统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遵循相关要求和规范,应存在维护人员值班系统。

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系统操作区域,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操作区域的安全及设备的稳定性。

四、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是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为确保公众安全所应建立的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绍兴市行政中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21)

绍兴市行政中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21)

绍兴市行政中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21)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中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部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绍兴市行政中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5月25日绍兴市行政中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部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行政中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可控、依法应用、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规定,同时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符合相应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覆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一)行政中心各对外通勤岗亭、出入大门;(二)行政中心内部主干道路,地下车库出入口;(三)消防、电力设施等重点部位;(四)食堂后厨以及大食堂集中用餐区位;(五)地下车库主要通道;(六)办公楼电梯和楼道;(七)办公楼和会议中心公共部位;(八)其他根据要求需要覆盖的区位。

第七条禁止在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相关设备。

第八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等基础资料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归档管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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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
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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