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1. 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医疗机构的消毒技术和空气净化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以确保医疗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
本文将从消毒技术的选择和使用、空气净化设备的选型和管理,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
2. 消毒技术规范2.1 消毒技术的选择和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消毒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消毒、物理消毒和生物消毒等。
消毒技术的选择应考虑以下要点:•消毒效果:消毒技术应具备高效杀灭病原微生物的能力。
•安全性:消毒技术对人体和环境的安全性要求高。
•方便性:消毒技术的操作应简便、易行。
•经济性:消毒技术的使用成本应适中。
在使用消毒技术时,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保证消毒人员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2 消毒设备的选择和维护医疗机构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消毒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消毒效果可靠。
选择消毒设备时,应考虑以下要点:•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设备的消毒效果和工作效率。
•设备的安全性和易维护性。
•设备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医疗机构应按照设备的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进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消毒效果。
3.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3.1 空气净化设备的选型和设置医院应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空气净化设备并进行设置,保证医疗环境空气的质量。
选型和设置空气净化设备时,应考虑以下要点:•设备的过滤效果和净化能力。
•设备的噪音水平。
•设备的能耗和运行成本。
•设备的易维护性和维修周期。
空气净化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对于医院环境的净化效果,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2 空气质量监测和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空气质量监测和管理制度。
定期对医院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空气净化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净化效果。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医院消毒卫生是保障医疗服务安全与质量的重要环节,对防止医院感染和保护患者、医护人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本标准旨在制定医院消毒卫生的标准规范,确保医院各项消毒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提高医院卫生水平,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1.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院及其相关非医疗单位的消毒卫生工作。
涉及到医院内部空间、设备、物品等方面的消毒和清洁工作。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机构。
2.2 制度:指医院消毒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3 消毒:指消灭病原体和其他微生物的一种方法或过程。
2.4 清洁:指清除污垢和污染物的一种方法或过程。
2.5 消毒剂:指用于消毒的药物或物质。
2.6 屏障使用:指在医院内部设置各种屏障,划分不同的工作区域,限制病原体传播和固定污染源。
2.7 风险评估:指对医院消毒卫生工作中潜在的卫生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8 监测:指对医院消毒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消毒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3.1 医院消毒卫生管理机构3.1.1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消毒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医院消毒卫生的规划、监督和管理工作。
3.1.2 医院消毒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
3.2 制度与操作规范3.2.1 医院应制定医院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3.2.2 医院消毒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消毒操作规程,规范医院各项消毒工作的操作要求。
3.2.3 医院消毒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消毒剂管理制度,确保消毒剂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储存。
第四章空间消毒4.1 门诊病房4.1.1 门诊病房每天进行一次通风,并对桌椅、地板、墙壁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4.1.2 门诊病房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包括空气消毒和物品消毒,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4.2 住院病房4.2.1 住院病房每天进行两次通风,并对床铺、床头柜、门把手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浅析《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的制定与施行
浅析《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的制定与施行■ 包冀强 闫 斌 安兰敏 程 雪 郑素娟(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摘 要:河北省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DB13/T 2761-2018)于2018年8月16日实施。
该标准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牵头制定,是我国首个针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制定的卫生安全标准,主要适用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
本文主要介绍了标准制定的背景、编写原则和作法、标准主要内容和特点等。
关键词: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05.028Brief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DB13/T 2761-2018, Hygienic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serviceunit of tablewareBAO Ji-qiang YAN Bin AN Lan-min CHENG Xue ZHENG Su-juan(Shijiazhuang Healthy Inspection Bureau)Abstract: The local standard of Hebei province DB13/T 2761-2018, Hygienic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service units of tableware, was implemented on August 16, 2018. The standard, led by Shijiazhuang Health Supervision Bureau of Hebei Province, is the first health and safety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of tableware in China, which is mainly applicable to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service units of tablewar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compiling principles and methods, main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tandards.Keywords: local standards, tableware, centralized disinfection, hygienic standard标准评析《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DB13/T 2761-2018)(以下简称《规范》)的制定,对加强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的自身管理,促进该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一、标准名称: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四、立项理由:消毒作为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有效措施,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三年的疫情,消毒已深入各行各业,社会面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需求大增,为社会提供消毒服务的行业也发展壮大起来,在消毒需求最旺盛的时候,本市有近千家单位从事消毒服务。
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诸如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工作不及时,消毒人员消毒知识和工作能力参差不齐,消毒不足和过度消毒并存等问题。
为更好地保障上海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将消毒服务机构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以确保常态化和应急情况下,消毒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规范且消毒效果有保证的消毒服务,现规章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对消毒服务机构提出一系列原则要求,需要有更细化可操作的标准配套一起使用,条款要求才能真正落地,因此亟待制定颁布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使用者为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消毒服务机构的行业和企业等,是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主要内容:本标准对向社会提供消毒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现场消毒服务机构、工业产品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医源性织物洗涤消毒服务机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共7大类消毒服务机构提出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包括机构要求、人员卫生要求、个人防护要求、使用的消毒产品、消毒服务质量管理总体要求,以及围绕消毒活动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和关键环节及数据,结合行业自身特点的细化要求。
六、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
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
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针对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运营、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二、运营管理要求1.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持有相关执照,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
2.设置明显的标识,向公众展示单位的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3.对消毒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和配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4.配备适量的储存区域,确保消毒剂和消毒工具的储存安全。
5.配备专业的消毒服务人员,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
三、设施设备要求1.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一定的消毒效果和杀菌能力,同时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2.消毒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消毒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3.消毒工具要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避免交叉污染,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更换。
四、人员管理要求1.消毒服务人员应经过聘请和培训,具备专业的消毒知识和操作技能。
2.消毒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做好个人的防护工作。
3.消毒服务人员要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
五、卫生监督检查1.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运营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检查内容包括单位的运营资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消毒工作的质量和人员的管理等方面。
3.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违反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和规定的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进行处理。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人员健康安全的,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七、附则1.本文档为指导性文件,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定期评估和改进自身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其目的在于统一我国医院消毒、灭菌的方法和消毒、灭菌的监测技术,以提高医院消毒、灭菌的质量,减少医院感染。
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产院、结核病防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疗养院、康复医院、保健站、血站、医务室等。
1.2 名词术语 1.2.1 医院消毒(&Sinf6CtdriinhOSpiul):杀灭或清除医院环境中和媒介物上污染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
1.2.2 媒介物(vectors):指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污染了病原微生物的固体、气体和液体物质,也包括污染的人体体表和表浅体腔。
1.2.3 消毒合格(disinfestdri gualified):在医院消毒中消毒后媒介物携带的微生物等于或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若能使人工污染的微生物减少99.9%或使消毒对象上污染的自然微生物减少90%,则为消毒合格。
1.2.4 疫源地消毒(disidectdri Ofepiderl)lcli:)cui):本规范中是指对医院内存在着或曾经存在着感染性疾病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
其目的是杀灭或清除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
1.2.5 随时消毒(concurTent disilllect。
):本规范是指对医院存在的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
目的是及时杀灭或清除病人排出的病原微生物。
感染症病人住院期间进行的病室或床边消毒即为随时消毒。
1.2.6 终末消毒(temnnal disil7lechonh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例如医院内的感染症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其住过的病室及污染物品进行的消毒。
1.2.7 预防性消毒(onive dislillechon):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规范在现代社会中,医疗机构作为人们寻求医疗服务和保健的重要场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本文将围绕医疗机构卫生管理的各个环节,探讨如何规范化、标准化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
一、医疗机构清洁及消毒规范医疗机构的卫生状况对患者的健康和治疗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卫生清洁的规范,确保医疗环境的干净和消毒。
具体要求包括:1. 清洁:医疗机构应定期清洁工作场所,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家具等,确保无灰尘、细菌等污染物。
2. 垃圾处理:医疗机构应设立垃圾分类区域,并配备专门的垃圾桶和垃圾袋。
垃圾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定期清运。
3. 消毒: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消毒方案,包括常规消毒和特殊消毒。
消毒剂的选用、浓度和使用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医疗机构人员卫生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个人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健康。
因此,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健康检查:医疗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证明。
2. 个人防护:医疗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同时,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包括勤洗手、修剪干净指甲等。
3. 疾病防控:医疗机构应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定期开展疾病防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传染病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同时,定期开展相关疫苗接种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的免疫防护。
三、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是潜在的威胁。
因此,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 分类收集: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区分普通垃圾、有害垃圾、感染性废物等。
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桶,以便分类收集。
2. 安全包装:医疗废物应采取安全包装,避免泄漏污染环境。
养老机构消毒卫生规范
《养老机构消毒卫生规范》一、标准名称:养老机构消毒卫生规范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起草单位: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立项理由:(一)本标准的制定是本市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需要。
《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的修订,可作为本法规颁布实施后,为养老机构这一重点场所提供配套的消毒卫生规范,规范养老机构的消毒卫生工作。
(二)本标准的制定是本市社会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机构规模和数量日益扩增的需要。
随着本市老年人口的增加,养老机构数也逐年呈递增趋势,对于养老机构消毒卫生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急需制定养老机构这一重点场所的消毒卫生规范。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13.5%,上海为16.28%。
根据《2023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全市目前共有养老机构730家,床位数共计15.86万张。
另有社区托养服务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等其他养老助老机构共约6338家,日服务老年人数超过30万。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卫生管理、清洁消毒等提出了要求。
(三)本标准的制定是养老机构缺乏适宜消毒卫生规范的需要。
针对养老机构的特殊性,修订科学、规范、统一、有针对性的消毒卫生规范,对保障老年人健康具有特殊的意义。
养老机构由于其场所性质、人员体质的特殊性,对传染病的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做好其院内感染防控工作,尤其是消毒工作,对于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和缓解医疗资源压力有重要意义。
三年的新冠疫情防控,尤其是“大上海保卫战”中较常见的消毒误区,养老服务机构急需专业、适用于这一特殊场所、脆弱人群的消毒卫生规范,为今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健康提供技术和能力支持综上所述,依托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需要,以及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养老机构消毒实际情况,制定《养老机构消毒卫生规范》,是进一步保障老人健康,规范本市养老机构消毒管理、日常预防性消毒、传染病消毒和消毒质量控制等工作,形成适合养老机构这一重点场所、适合老年人这一脆弱人群所需的消毒卫生规范的迫切需要。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2023修订)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202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23.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各城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中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集中服务机构,必须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五条集中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集中服务机构不得建于居民区内,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有害场所。
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pdf
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pdf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不断壮大,消毒卫生在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显得愈发重要。
消毒卫生标准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工作、防范感染性疾病传播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进行概述,以期为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提供参考。
一、引言1.消毒卫生在医疗机构的重要性消毒卫生是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基石,关乎患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
消毒卫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医疗质量、患者康复及医护人员的安全。
因此,加强医疗机构消毒卫生工作,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消毒卫生标准至关重要。
2.消毒卫生标准的意义消毒卫生标准是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质量的要求和规范,旨在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降低感染风险。
通过制定和执行消毒卫生标准,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概述1.标准的目标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消毒工作质量,有效预防感染性疾病传播,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2.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标准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消毒方法、消毒操作流程、消毒管理、消毒质量评价等。
三、消毒方法及要求1.物理消毒方法(1)高温消毒:利用高温对物品进行消毒,一般要求温度达到100℃以上,持续时间15-30分钟。
(2)蒸汽消毒:利用蒸汽杀灭微生物,一般要求温度达到100℃,压力0.1MPa,持续时间30分钟。
(3)紫外线消毒:利用紫外线灯对物体表面进行消毒,要求紫外线强度不低于70μW/cm,持续时间30分钟。
2.化学消毒方法(1)消毒液的选择:根据物品性质和消毒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液。
(2)消毒液的配制与使用:按照消毒液说明书进行配制和使用,注意浓度、作用时间和使用方法。
(3)消毒液的监测与更换:定期监测消毒液浓度、pH值等指标,有效期过后或性能下降时及时更换。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在医疗服务领域,卫生与消毒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医疗机构的声誉。
为确保医院环境的卫生和消毒标准达到或超过行业要求,针对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几项重要的措施。
一、医院环境卫生标准医院环境卫生标准是医疗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
首先,医院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地面、墙壁、家具、设备等都需要定期消毒,以确保无菌环境的维持。
其次,医院的垃圾处理要符合相关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不会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医院应常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液和纸巾,方便患者和医护人员随时进行手部消毒。
二、医疗设备消毒标准医疗设备的消毒是确保患者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院应制订相关的消毒标准,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消毒、检查和维护。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设备,应严格控制其采购渠道,保证产品的质量可靠。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设备,消毒的频率和方法需要按照医疗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证设备在使用前后都经过有效的消毒处理。
三、手卫生标准医护人员的手卫生是防止交叉感染的关键。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手卫生标准并加强培训,确保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正确的手卫生程序。
医护人员应经常、正确地洗手,并按照规定使用洗手液或消毒剂。
同时,医院应配备充足的洗手设施,方便医护人员进行手卫生,例如在科室、走廊和病房等地方设置洗手池。
四、感染控制措施感染控制是医院消毒卫生的核心要素之一。
医院应指定感染控制科或专门的感染控制人员,制定感染控制计划,并定期进行感染监测和报告。
医护人员应接受感染控制的培训,遵循洗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正确处理医疗废物等方面的规定。
医院还应建立消毒监测机制,定期检测消毒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患者教育与宣传提高患者的消毒卫生意识非常重要。
医院应制定患者教育计划,通过宣传手册、宣传栏、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向患者传递消毒卫生常识和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在食品安全方面责任的要求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型的消毒服务机构,其经过大型专业的流水线机械设备高温高压反复清洗,红外线高温杀毒,经过塑封包装后,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成套的餐饮具,也有消毒服务机构将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过餐饮具进行回收,按照消毒工序进行清洗消毒包装后循环使用。
由于其具有省时省力、消毒可靠、能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降低企业成本等优点,受到众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青睐,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餐饮机构由于场所和人员限制,为了节约成本,多是利用餐饮集中消毒单位对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
但是,由于国家对这类新兴的服务行业还未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对餐饮具的消毒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操作流程的规定,导致许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参差不齐、消毒方法不规范等问题。
目前,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管理规定,是按照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法监法〔2002〕142号)和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进行管理的,但以上规定主要是针对为医疗机构提供消毒服务所提出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2010年《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
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
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
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技术规范标准)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内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的消毒第3章宾馆、饭店、茶馆、酒吧的消毒第4章商场、购物场所的消毒第5章储水容器的消毒第6章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第7章娱乐场所的消毒第8章幼托机构的消毒第9章学校的消毒第10章银行及其他货币流通单位的消毒第11章会馆的消毒第12章图书馆、书店和阅览室的消毒第13章社区活动室的消毒第14章浴业(浴室、足浴)的消毒第15章体育场所的消毒第16章美容美发店的消毒第17章空调的消毒。
第18章殡仪馆的消毒第19章其他公共场所的消毒第20章消毒效果的检测附录A 公共场所消毒效果检验常用培养基和液体(规范性附录)附录B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对微生物控制的指标(规范性附录)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附件2 消毒管理办法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附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回复后可下载pdf版本。
-------------------------------------------------------------------------------- 以下内容只有回复后才可以浏览--------------------------------------------------------------------------------[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12 11:21:11编辑过]支持(2) 中立(0) 反对(0) 单帖管理举报帖子使用道具| 引用 | 回复天山雪恋小大 2楼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发短信等级:管理员帖子:536积分:4005威望:0精华:7注册:2008-10-7 14:03:22Post By:2009-6-12 11:10:51第1章总则1.1引言为了预防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传播染病,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消毒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订《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简称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消毒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性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毒管理办法,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于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1. 消毒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消毒管理制度,明确消毒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操作流程。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制度的要求,正确使用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剂,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2. 消毒操作规范
在对医疗器械、病房、手术室等进行消毒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包括消毒方法、消毒剂浓度、消毒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消毒过程中应注意个人防护,避免接触消毒药剂对健康造成危害。
3. 消毒记录与监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消毒记录和监测制度,对消毒操作进行记录和跟踪,确保消毒效果可追溯、可评估。
定期对消毒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消毒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操作培训,包括消毒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等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对消毒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水平。
定期组织消毒知识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的消毒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5. 复合消毒要求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有时需要进行复合消毒,即使用多种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消毒方法,并确保各种消毒方法的协同作用,达到更好的消毒效果。
总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医疗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
消毒管理是医疗卫生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我们每一位医护人员都应当认真对待。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制度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行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食品加工企业、宾馆酒店等。
第三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消毒服务工作流程,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消毒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消毒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素质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毒服务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负责消毒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承担消毒服务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毒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消毒技术和规范。
第九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消毒服务工作的计划制定、实施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毒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消毒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毒服务工作情况,接受相关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设施和设备,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消毒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使用期限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或更换。
第十三条消毒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更改或调整,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五条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消毒服务操作规程,明确消毒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消毒服务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消毒服务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消毒前的准备工作、消毒操作流程、消毒后的清洁工作等内容,细化操作要求,确保每一道工序的准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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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
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
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
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
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 10 厘米,离顶不小于 50 厘米。
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
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
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
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
毒或灭菌合格标志。
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
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
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
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
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
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
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
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消毒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表
附件
消毒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表
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卫生管理负责人:
机构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邮编:
消毒服务方法:职工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生产区面积:考评审核表
考评项目考评内容满分及格
得分扣分标准备注分
布局合理,分待消毒物品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
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55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不
消毒物品存放区。
分,扣 5 分。
环境与布局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
(满分 15 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核查有关证明,不齐全者扣物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安1010
10 分。
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车间面积应满足消毒与灭车间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扣 1
车间卫生要菌工作需要。
有通风、防76分,无通风、防护设施各扣护等设施。
1 分。
求(满分 20有经有关部门验收的消毒
核查有关证明,不齐全者扣分)
灭菌设备(主要设备名称1313
13 分。
在备注栏列出)
消毒前后物品应分开存未分开存放扣 6 分。
分开存
放但无明显标志扣 2 分。
存分别标
仓储卫生要放,存放条件应符合产品64
放条件不符合产品保存要明面积求保存要求。
求扣 2分。
(满分 10 分)
无制度、无记录扣 4 分。
缺出入库应有登记验收制度
44
及记录一项扣 1 分。
产品卫生应建立完善的消毒与灭菌
无质量保证体系书面材料
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书面材77备注
扣7分。
(满分 42 分)料)。
人员卫生要有自检制度、自检设备、无自检制度扣 5 分。
计量器
求(满分 13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记录109具未定期检定扣 5 分。
记录
分)完整。
主要自检设备名称不完整扣 1 分。
无自检设备
在备注栏列出。
扣10分。
消毒或检验人员有培训上
55无上岗证扣 5 分。
岗证。
灭菌效果等监测按有关标
109监测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准、规范执行。
有消毒灭菌参数原始记录
109无记录或报告扣 10 分。
不
或报告完整扣 1 分。
卫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66无培训合格证扣 6 分。
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工作服穿戴整齐32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扣 1 分。
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无吸
11现场发现有吸烟、进食现象
烟、进食等现象。
扣1分。
核对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材按企业工艺流程进行操作32料,未按卫生要求进行操作
扣1分。
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人(签名):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