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是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行为、维护业主利益、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
1.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及权利,例如处理业主投诉、制定业主大会议程、监督物业服务、协调业主之间的矛盾等。
2.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机构,例如业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等的职责和权限。
3.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规定业主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程序,以及委员必须参加的会议、表决方式等。
4. 业主委员会的人员选拔: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方式和程序,以及各委员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5.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管理程序、各项经费的使用及监督、财务报表的编制等。
6. 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准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明确各委员的行为规范和承担的责任。
7.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的监督、各项工作的考核标准和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有序运作及物业管理的有效推进具有重要作用,应得到全体委员的严格遵守。
业主委会委员规章制度
业主委会委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会委员的行为,加强业主自治管理,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和本规章制度,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三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忠诚履行职责,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保守业主的个人信息和业主委会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五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与业主委员会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委会委员的产生和资格第六条业主委会委员应由小区所有业主自愿推荐,经过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任期结束后可连任一次。
第七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具有民主法制观念,品行端正,履行职责能力高,不得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尊重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遵守群众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业主委员会的形象。
第十条业主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他人请托、资助和礼品,不得从事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业主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委会委员有权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对小区管理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职责,协助物业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业主委会委员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环境。
第四章业主委会委员的违纪处理第十五条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业主委员,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报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提醒、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业主委员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事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小区环境,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的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主要包括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委员,主席由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小区内业主推荐,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对小区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如环境卫生委员会、安全保卫委员会等。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保障小区业主利益;(二)制定业主大会议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及时向业主通报小区事务;(三)负责处理小区内业主间的纠纷和投诉,维护小区和谐稳定;(四)组织开展小区文化活动,促进业主交流和融合;(五)关注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各项业务的分工和协调。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业主、物业、政府之间的联系渠道。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小区业主发布工作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要求其依法履行管理合同;(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事务,并向业主大会负责;(三)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促进小区和谐发展;(四)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环境和安全。
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激励方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激励方案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激励方案一、背景为了进一步推进小区管理工作的发展,提高小区居民的幸福感,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引入考核激励机制,以激发业主代表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考核指标1. 楼宇及小区环境管理:包括小区绿化、垃圾分类及处理、公共区域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2. 物业公司评估:根据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服务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比如投诉处理、设施维护等。
3. 业主居民满意度:通过定期调查或问卷统计业主居民对小区管理工作的满意度。
4. 社区活动组织:评估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社区活动的质量及效果。
5. 财务管理:评估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经费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考核方法1. 考核对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将是考核对象。
2.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设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考核评分:根据各项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综合得分。
4. 考核结果公示:每年年底,将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向全体业主居民进行公示。
四、激励机制1. 考核奖励:对得分名列前茅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给予表彰奖励及物质奖励,并将其优秀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
2. 委员会例会参与权:考核结果作为参照,根据委员会成员的综合得分高低,确定委员会例会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五、改进机制1. 及时调整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2. 定期评估机制:每年中期,对考核机制进行评估,听取业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
通过上述考核激励方案,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激发委员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小区管理工作的水平,增强业主居民的参与意识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小区居民的幸福感。
六、考核激励方案的实施细节1. 考核对象及责任:所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是考核对象,每位成员在考核中有相应的责任。
各个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以确保小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所属街道巷先的每个业主,包括小区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公共设施等。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1 组成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业主委员会的届期一般为两年。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成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2.2 职责2.2.1 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2.2.2 组织制定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公示于小区公告栏。
2.2.3 组织审核小区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给业主。
2.2.4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2.5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的通过程序3.1 召开程序3.1.1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
3.1.2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者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3.1.3 业主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每个业主,通知形式可以采用短信、邮件、张贴等方式。
3.1.4 业主大会应在规定时间、地点按照议程召开。
3.2 决议通过程序3.2.1 决议的通过应当符合简单多数的原则,即获得与会业主过半数的同意。
3.2.2 决议的内容应当准确表达,并由业主委员会书记作出记录。
3.2.3 决议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所有业主,并在小区公告栏公示。
四、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和考核4.1 工作管理4.1.1 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4.1.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代理主任职责。
4.1.3 成员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具体的工作事项。
4.2 考核标准4.2.1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业主利益,不得收受贿赂。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设置1.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成员由小区内的业主选举产生。
2. 小区业主委员会设委员长一名,副委员长若干名,成员人数不超过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
3.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原则。
三、职责和权力1.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绩效,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2.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改建、维修和更新,保障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3.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召开选举会议,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4.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内的社区和谐。
5.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委员的工作报告和提案,研究解决小区事务中的问题。
四、选举和任免1.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2. 每位业主有一票选举权,选举结果按票数多少决定。
3. 当委员长或副委员长因故无法履职时,由委员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填补空缺。
五、会务和活动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一次。
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委员长安排。
2. 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定期组织业主活动,如社区文艺表演、健身活动等,增进邻里间的交流和友谊。
六、监督和问责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2. 若发现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由业主会议投票决定是否进行问责,包括警告、罚款、免职等。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并得到物业公司认可后生效,修订时应同样程序进行。
2. 本规章制度一经生效,在小区内具有法定效力,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共同遵守。
3. 对于本规章制度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酌情处理,并向业主会议报告。
结语: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业主委员会的考核
业主委员会考核条例
1、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2、业主委员会及时了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收缴物业服务费用。
3、业主投诉物业相关问题。
一属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业主委员会配合社区居委会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解决;二属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按照社区居委会和上级相关物管部门要求负责解决;三属其它业主责任的,业主委员会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相关业主协商解决;四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4、业主委员会定期接受社区居委会和上级物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实绩较突出的主任奖励200元/月,副主任奖励100元/月,对考核实绩较差的,坚决改选补充新人。
5、小区保洁、保绿、保安人员的聘请小区业主优先。
业主自治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保洁、保绿、保安人员的日常指导、管理、监督、考核。
6、物管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定期会同上级物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定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进行考核,决定物管企业的续用或解聘。
7、业主委员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社区居委员,按照社区居委会的指导方案进行解决。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乌房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房规〔2023〕5号米东区、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新建房﹝2021﹞8号)、《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乌房管﹝2022﹞29号)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提高全市业主委员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业主委员会在加强社区基层治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成立并完成备案的业主委员会考核工作。
如何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
如何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代表着业主的利益,参与决策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将从制定评估指标、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谈谈如何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
首先,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需要明确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应涵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及效率等方面。
可以考虑制定定量指标如参会率、提出建议数量、解决问题效率等,也可以考虑定性指标如工作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等。
评估指标的建立需要考虑具体情况,确保全面客观地评价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表现。
其次,建立考核机制是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的重要环节。
考核机制应该包括考核周期、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结果运用等内容。
考核周期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和需求确定,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工作记录等多种方式。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用于改进和提高工作绩效。
此外,加强沟通交流是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的关键。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方、业主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意见、解决问题反馈等。
在评估与考核过程中,应注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问题根源,找出改进之处,推动问题解决。
只有通过有效沟通交流,才能使评估与考核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持续改进是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的长效机制。
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方法,不断完善评估与考核制度,使其更加科学有效。
同时,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实施效果,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合理制定评估指标、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和持续改进等。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的利益,实行小区业主自治,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的业主代表组织,是小区业主行使自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内各项活动和事务,为小区提供管理服务和维护秩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注重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严禁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成员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小区业主自愿报名,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民主自治意识,关心小区事务,具备一定的管理才能和责任心,能够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第八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决策的最高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决策依据。
第九条业主大会对下列事项有决定权:1.选举、改选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制定、修改和废止小区规章制度;3.审议小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4.决定小区的维修基金使用;5.其他影响小区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处理小区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2.处理业主的纠纷和投诉;3.管理小区的共有设施和公共区域;4.制定小区的购房租赁管理办法;5.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等。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制定业主大会议程应提前公告,业主大会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所有业主,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决议应由过半数业主出席并表决通过,涉及个人权益的决议应由全体业主通过。
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业主必须遵守。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管理小区的资金和财务;3.组织和协调小区的公共事务;4.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5.组织居民参与公益活动;6.其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
小区业主委 员会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处理小区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业委会的宗旨是服务业主,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产生第四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业委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本小区业主;(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举程序和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与业主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八条业委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制度第九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条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委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业主查询。
第十二条业委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五章业委会的经费管理第十三条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业委会委员管理制度
业委会委员管理制度一、委员的选拔与任期1、委员的选拔业委会的委员应由住户或者业主依法选举产生。
选举方式可以通过大会选举、书面投票等形式进行。
在选举过程中,应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舞弊和不当干扰等情况。
2、委员的资格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同时,委员还应该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委员的职责。
3、委员的任期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满两年后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在委员的任期内,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利益,做到心无旁骛,勤勉务实。
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委员的权利(1)参与重要决策:委员有权参与业委会的重要决策,包括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决策。
(2)监督管理:委员有权监督和评价业委会的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发表意见:委员有权对小区的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小区的改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2、委员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委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自觉履行职责。
(2)积极履职:委员应积极参与业委会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心无旁骛,勤勉务实。
(3)维护公共利益:委员应站在整体利益出发,维护业主的利益,做到廉洁奉公,勇于担当。
三、委员的管理制度1、业委会委员应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任期满后可以重新选举。
2、业委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业委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业委会的各项工作。
4、业委会委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共同促进业委会事务的健康发展。
5、业委会委员应当服从业委会的决定,不得擅自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6、业委会委员应当保守业主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7、业委会委员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四、委员的考核与奖惩1、委员的考核为了激励委员履行职责,业委会可以进行委员的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廉洁奉公等方面。
业委会工作制度内容
业委会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业委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管理作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三条业委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业主监督,努力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二、组织结构第四条业委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物业,可以设立业主代表会议,作为业委会的辅助机构。
第五条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由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业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七)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委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二)组织业委会工作,协调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的关系;(三)检查业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代表业委会签署有关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业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业委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业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事项;(二)了解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三)监督业委会决议的实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是居民区内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愿性组织,代表业主利益进行管理和维权。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区内的业主进行选举产生,原则上应该实行多数选举制。
2.人数限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以保证决策效率和居民代表的多样性。
3.履职期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期限一般为2-3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连任或换届选举。
4.组织结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位,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和组织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和协助组织事务。
5.职责权力: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开会议、听取和解决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公共设施和经费、监督物业公司履行职责等。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比如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参与物业费的决定等。
6.决策程序: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和表决。
决议应当经过多数成员的同意才能生效。
7.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确保信息透明和权益保护。
8.解决争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如有需要,可以协调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上述制度仅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具体实施还应根据居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也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业委会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人员的日常行为,提高业委会工作效率,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委会所有成员。
第三条业委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业委会人员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本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制度;2. 参与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小区管理制度;3. 协调处理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4. 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反映业主意见和诉求;5. 完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业委会人员的权限:1. 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2.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调;3. 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4. 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管理;5. 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小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六条业委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一定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经验;3. 热爱小区,关心业主利益;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2. 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保守小区秘密,不得泄露业主隐私;4. 公正公平地处理业主诉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与小区无关的活动;6. 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业委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按时参加业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2. 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敷衍;3. 对会议讨论事项,应认真记录,及时传达;4. 对业主投诉,应认真调查,及时处理;5. 对业主大会决议,应坚决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业委会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考核办法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考核办法为正面激励业主委员会成员,激发业委会组织活力,提升业委会履职效能,同时促进业委会良性持久发展,结合周边业委会调研,现执行常德碧桂园业委会成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公开透明;2、注重实绩、合理量化、综合平衡的原则;3、体现权重、激励与考核并举的原则。
二、执行时间2022年9月起执行。
三、考核依据(1)成员履职情况。
(2)业委会对物业专项督办事项、测评打分情况。
(3)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项完成情况。
(4)三方联动群、业主群、业委会群活跃程度、参会情况。
(5)周末值班情况。
(6)业委会成员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执行情况。
(7)业主的反馈和监委会监督情况。
四、考核量化1、加分项:(1)主动承担分外重大工作者,每次加2分;(2)履职成绩突出,受到街道以上表彰者(见证书),每次加2分;每上一个级别以0.5分递增;(3)宣传报道小区业委会的工作者(见报刊或网上可查),每次加1分;每上一个级别以0.5分递增;(4)招商引资成功者,每次加2分;(5)为业委会个人垫资、捐款捐物者加2分;(6)服从业委会的安排、主动承担临时工作任务者,每次加1分;(7)为业委会工作出谋划策被采纳者,每次加2分;(8)年终考核前5名为先进工作者,加2分。
2、扣分项:(1)不有效履行基本职责、未按分工推进工作,当月扣2分。
(2)未有效推进对物业专项督办事项的,当月扣1分。
(3)每组微信群每月沟通少于3次的、业委会微信群每月沟通少于5次的,每项扣0.5分。
(4)不参加三方联动会议、不参加业委会月工作会议者,每次扣2分。
(5)周末值班未到位的,每次扣2分。
(6)拒不执行业委会集体表决决议,在外部发布与业委会集体表决决议相矛盾言论的,发现1次扣1分。
(7)未经业委会集体表决决议,私自发布重要方案、规划的,发现1次扣2分。
(8)未经业委会同意和知晓,以业委会身份同外部组织和机构沟通交流,带来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发现1次扣2分。
业委员管理制度
业委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行为,推动业委员会向着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各工作小组组长等。
第三条业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维护业委员会的形象,恪尽职守,忠实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为小区的和谐稳定和改善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小区的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第二章业委员的组成和权责第五条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小区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业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
业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六条业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应当秉承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利益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协助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管理小区。
第七条业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审议小区管理、物业服务和财务收支等事项;2.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 组织开展小区的公共事务协调和社区治安工作等;4. 负责协助居民解决纠纷,保障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八条业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乱纪。
第九条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予以解除免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小区和业主利益;2.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制度规定;3. 连续两次不参加业委员会会议,未能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业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第十条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各工作小组组长若干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事先报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业委员会成员自行推荐,经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审核同意后任命。
第十二条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实际工作的安排,协助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处理小区业务。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及职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及职责一、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参与物业服务事项管理、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桥梁,起到了沟通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是业主委员会的基础文件之一,它不仅规范了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准则、管理制度,同时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业主委员会组成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一般由5-7名业主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若干名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该在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业主大会上进行。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该依据业主大会的选举办法进行。
2.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物业服务事项管理、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等。
具体的职责如下:(1)参与物业服务事项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沟通的桥梁,参与物业服务事项的制定和修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物业服务服务企业的整改建议等。
(2)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业主委员会应该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反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疏漏和工作不当行为等。
(3)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
业主委员会应该及时的向业主反馈物业服务的情况,在业主大会、业主论坛、业主信箱等场合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其他活动中,为业主之间沟通提供便利,促进业主之间的了解和交流。
(4)制定业主大会议程和议事规则,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组织和开展各项业主活动。
3.业主委员会权利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1)对于物业服务环境的检查和评估,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2)了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信息,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向其提供书面报告或者报告的有关事项。
(3)结合业主的需要,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的改进建议和改革建议。
(4)调查和处理业主之间的争议,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建议和反馈等,并且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管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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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年度考核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委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委员考核工作,促进勤、廉,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委员队伍,根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员考核是指对包括业委会负责人在内所有成员的考核。
第三条委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负责人与业主、业主代表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制度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委员的考核,以委员的业委会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委员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定期考核在业委会定期会议时同时进行。
重点考核委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共同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考核分数取平均数。
(详见《业主委员会考核量化测评表》)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高;
(二)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高;
(二)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委员年度考核由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组织实施。
业委会在定期考核时设立考核组。
考核组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及业主、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委员按照业委会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二)业委会负责人在听取业主、业主代表和委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定期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委员在小区内公示;
(四)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委员。
第十三条委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向业委会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业委会负责人妥善保管《委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委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奖励委员、罢免委员的依据。
第十六条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实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二)累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追加奖励;
第十七条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实行:(一)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逾期拒不改进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罢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办理:(一)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根据考核情况邀请业委会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对委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业委会新补充的委员都须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病、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各种会议次数一半以上的委员,不进行考核,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
第二十二条委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考核决议。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委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制度办理:
受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委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考核负责人时,负责人须回避,由副职进入考核组。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全体委员签字认可、盖章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