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法院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救助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无法自行改善生活状况的人群。
为了保障社会救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本《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基金的设立与来源1. 社会救助基金应由国家、地方政府设立,设立基金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2.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募捐、企事业单位捐赠等。
所有资金的来源应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
三、基金的管理机构1. 基金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2. 管理机构应设立决策委员会,并由各方利益相关者组成,确保基金的管理更加公正和透明。
四、基金的使用范围与条件1. 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
2. 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家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改善生活状况等。
五、申请救助的程序与要求1. 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家庭需要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
2. 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情况进行家访调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救助的标准与方式1. 救助的标准应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进行细化,并定期进行调整,确保救助的公平和合理。
2. 救助方式包括直接发放资金、提供物品和服务等,应根据受助人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七、基金的监督与评估1. 基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非法或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2. 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基金的有效利用。
八、违规行为的处理任何基金管理机构或相关人员在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结语社会救助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人群来说,它是一份关怀和温暖。
本《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基金能够合理、公正、透明地运作,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社会。
关于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几点思考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设立执行救助基金,试行执行救助制度。
即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遇到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时,向无经济来源且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救助专用资金。
该制度有效的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在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生效的法律文书很难得到执行,导致生活同样困难的受害人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无力救治,生活陷入绝境。
这些群众在无助、绝望的同时,往往会怪罪法院、抱怨社会,从而有可能实施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行为。
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就是一种依靠社会、借助非强制手段推动执行的有益尝试。
通过实行执行救助,对那些申请人家庭极度困难而其享有的权利通过法院暂时无法得到保障的案件做出特殊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缓解了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待执行条件成熟后继续逐步予以执行到位,从而消减了双方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对社会矛盾起到缓解作用。
同时也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有利于腾出人手来加强对其他案件的执行,有利于合理地利用执行资源,促进执行的公正与高效,维护司法权威。
二、当前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不足方面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设立,确实让困难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第一、执行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
“执行救助基金”在有的地方又被称为“司法救助基金”、“特困群众救助基金”。
究其原因主要是执行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执行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不利于执行救助基金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或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家庭困难,急需救助的社会矛盾,不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不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确立,必将影响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建立。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财社〔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3〕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专户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筹集(四)基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贴收入指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基金是指通过社会力量的募集与配置,用于救助困难群体和帮助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专项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社会救助基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制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责任方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方面承担:1. 政府部门:政府是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出资者和管理者,负责资金的募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2. 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基金的募集和使用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类社会组织如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要积极参与,并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3. 受益人群体: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对象是困难群体,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件来申请和使用社会救助资金。
三、募集和分配机制1. 募集机制:(1)政府投入:政府应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救助基金投入资金,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为社会救助基金提供更多资金来源。
2. 分配机制:(1)评估申请:受益人群体需根据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审核,确保救助基金使用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2)分配原则:根据不同情况、不同需求的受助人,采取差别化的资助标准,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更多的支持。
四、管理措施1.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基金监管机制,加强资金的查验、核实和审计工作,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2. 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基金信息平台,实现资金的便捷查询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
3. 项目监督: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督部门,对社会救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救助基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度。
五、违规处理对于滥用、挪用社会救助基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是保障基金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规定,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基金的目标和使命,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体走出困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3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新区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的问题。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任务、序时安排、稳步推进,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和现行医疗保障与救助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新区困难群众。
二、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为补充。
(一)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依据“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目前人口数量和特殊困难群体患重特大疾病发生、治疗、报销的实际情况,首年度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___万元,其___%的资金由新区财政补助,___%通过社会捐助筹集。
(三)根据《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的增长情况,新区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___%的梯度增长,并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新区人口规模发展后困难群体的救助需要。
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1.拟定《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及修改,尽快提请管委会审议出台。
2.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新区财政局通过追加预算,及时足额将首笔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划入专户。
3.印制《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申报统计报表及花名册、政策宣传册等。
新区社会保障局指导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采取发放宣传册、集中宣传、公示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努力使困难群众知晓政策、了解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仍有部分群体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特困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得到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与措施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困人员生活需求,制定合理的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 救助供养方式: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援助、康复训练、就业帮助等。
3. 救助供养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慈善基金等合法渠道。
三、实施主体与职责1.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2.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 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就业帮助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 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实施主体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监督管理体系1. 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供养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2. 加强对实施主体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供养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3.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监督。
六、社会力量参与1.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2.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捐赠资金、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
七、救助场所的建设和管理1. 政府应合理规划布局救助场所,为特困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加强救助场所的管理,确保特困人员在救助场所的生活质量。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特困救助发放实施方案
特困救助发放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帮助特困人员渡过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特困救助发放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对象确定。
特困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孤儿、三无人员等特困群体。
二、申请条件。
1. 符合特困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家庭财产净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特困救助申请;
2.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家庭走访核实;
3. 核实无误后,将特困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发放标准。
特困救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五、发放方式。
特困救助金发放方式主要包括银行代发和现金发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监督管理。
特困救助发放实施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特困救助金发放台账,确保发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七、宣传教育。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特困救助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让特困人员了解他们的权利和申请流程,确保特困救助政策的落实。
特困救助发放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该方案,确保特困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让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是一项新制度,旨在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渡过生命和财产的难关。
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可以彰显社会关爱和人道主义精神。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解读一、建立救助基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不断上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能得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救助基金可以及时给予伤者救助,保障其得到及时治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救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各省份设立省、地(市)、县(市)三级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特殊血液透析费用以及丧葬等必要的救助费用。
特殊情况下,经办人可以决定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事故伤者治愈后,经办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三、如何申请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用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依法垫付费用。
伤者无法提供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医疗机构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必须使用血液制品或者特殊血液透析治疗的,经办人应当及时核查并予以垫付相关费用。
四、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省份要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防止虚假报销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司法救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有效利用司法救助基金,规范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及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是指申请执行人因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经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
二、本院依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司法救助基金发放后的差额,由县财政、本院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及时补足。
司法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募捐。
司法救助基金存放于我院银行专用帐户。
司法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
四、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执行救助金:(一)道路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或抚恤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已被执行刑罚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五)应提供执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穷尽执行措施。
六、前条规定的“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限内必须通过下列调查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一)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和财产状况;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房管部门或土管部门调查其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其车辆登记情况。
安徽省高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高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高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第一条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二条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三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中的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的;(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1.残疾军人、荣誉军人,靠领取民政部门定期补助为生的;2.军属、烈属无其他生活来源,靠领取民政部门定期补助为生的;(七)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八)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如火灾,使用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致使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绝收等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九)农民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第四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而主张债权的特困企业;(三)企业的银行账户或财产因被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拖欠工人工资达3个月以上的。
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及存在的问题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分配资 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1)757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印发〈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09)897号)同时废止。
(三)临时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支出,包括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 ,生
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配发 实物、提供必要的服务等支出。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主要包括:
,主动救助支出。主要指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点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支
敬老院特困资金管理制度
敬老院特困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敬老院特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困资金,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为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以及为改善特困人员生活条件而提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特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专款专用原则:特困资金必须用于敬老院的建设、维护和改善,以及特困人员的生活和服务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开透明原则:特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节约高效原则:特困资金的使用应注重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特困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第五条敬老院应加强对特困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六条敬老院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敬老院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6•【字号】浙政办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认定不精准、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送温暖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送温暖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前言。
为了更好地利用送温暖资金,让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受益。
二、资金使用范围。
1. 生活救助,将送温暖资金用于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体,包括贫困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提供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资和生活补助。
2. 医疗救助,将送温暖资金用于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包括手术费用、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3. 教育救助,将送温暖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的学生,包括发放助学金、购买学习用品、改善学校教学条件等,提高贫困地区学生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4. 灾害救助,将送温暖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包括提供临时帐篷、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等,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其他救助,根据实际需要,将送温暖资金用于其他形式的救助,包括环境保护、文化宣传、公益活动等。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资助的具体事项和资金需求。
2. 审批,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助需求,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发放,经审批通过后,有关部门将送温暖资金直接发放给受助对象,或者通过指定的渠道发放。
4. 监督,对送温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滥用资金的情况。
四、资金使用原则。
1. 公开透明,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2. 真实合理,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应当真实合理,确保资金用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重点帮扶,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应当重点帮扶困难群体,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帮助的人群。
4. 效果评估,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结语。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利于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送温暖资金的有效利用,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受益。
特困供养人员资产处置方案
特困供养人员资产处置方案背景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因故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无法生活自理或无法生活自养的人员,是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之一。
为了保障其生存权和社会保障权,政府通常会提供特殊的供养和福利措施。
在特困供养人员接受国家供养期间,他们可能获得一些财产,如住房、车辆等,但是这些财产在特困供养人员去世或者不需要时,如何处置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档旨在探讨特困供养人员资产处置方案,确保其利益最大化、公正公平、合法合规。
资产处置原则特困供养人员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着眼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2.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3.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4.最大程度地实现资产的利用价值。
5.优先考虑将资产有针对性地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后续生活。
资产处置方案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的具体情况,其资产的处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档重点提出以下几种方案:住房处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之一,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式:1.将住房出租。
如果住房没有使用价值,可以将其出租,获得稳定的收入;2.住房转让。
如果特困供养人员没有亲属可供其继承,或者住房所在地不方便继续居住,可以将其出售;3.赠与。
如果特困供养人员希望将住房赠与亲属或者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处置前应该先进行评估,确保资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不至于浪费。
车辆处置特困供养人员的车辆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式:1.出售。
如果车辆使用年限已久,或者不再需要,可以将其出售;2.赠与。
如果特困供养人员的亲属需要车辆,可以将其作为赠与;3.拍卖。
如果特困供养人员需要资金支持,可以将其车辆进行拍卖。
其他资产处置特困供养人员还可能拥有其他资产,如存款、保险等,其处置方式如下:1.存款。
如果特困供养人员有银行存款,应优先考虑使用存款,避免陷入财务困难;2.保险。
如果特困供养人员拥有保单,可以选择保留或者出售。
需要注意的是,特困供养人员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有些资产不能私自处置,需要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冬春救助程序环节有关注意事项
冬春救助程序环节有关注意事项1500字冬春救助是我国政府针对贫困人群,在寒冷的冬季和春季推出的帮助计划,旨在提供临时的救助物资和金钱,使受助者度过难关。
此项计划针对社会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困境儿童、残疾人以及其他贫困人群等,因此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注意以下环节。
一、资金保障环节资金保障是冬春救助计划的基础,必须确保受助人口可以得到足够的救助金和物资支持。
要保障资金的安全,需要在资金分配和领取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市、县、乡级三级预算管理责任制。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和申领流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通过建立全程跟踪和公开透明的机制来确保受助人员的资金安全。
此外,也应当提醒受助群体要珍惜所获得的救助金和物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二、受助人员选拔环节要根据相关救助政策对受助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保受助人员的真实情况,防止虚假申领和重复领取。
在审核过程中应该加强受助人员的信用评估,避免救助金和物资流失。
在受助人员的选择上也要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不能偏袒某些人群,也不能将救助金和物资加以扩张,那样的话可能导致原本需要救助的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救助。
三、救助物资配送环节救助物资的发放和配送也是冬春救助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救助物资的配送过程中,要确保消息传递及时、环节流程合理、管理有效。
要对物资的采购、调拨、保管、装卸、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救助物资丢失和浪费。
四、公开透明环节透明化管理是冬春救助计划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政府在执行和监督冬春救助计划的过程中,必须将救助政策、资金使用、物资发放,以及受助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及时公示,使社会各界了解救助情况,提高救助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五、精准施策环节针对冬春救助计划主要面向的是弱势人群,因此在救助政策制定过程中,应通过精准施策方式去满足受助人员的不同需求,避免资源的浪费。
对于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人群,政府应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能言善道者可走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给予充分关注和帮助。
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福利救助资金管理,增强救助资金统筹能力,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8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等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安排,按规定用于困难群众生活、医疗、临时困难等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救助资金在社会福利救助体系框架内,除救灾资金外,其他投向资金实行县级统筹、捆绑使用。
省、市两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救助资金实行捆绑合并,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整体切块下达县级,县级具体负责统筹安排用于各项社会福利救助、据实列支。
第四条纳入政府预算的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式,形成政策合力。
县级据实列支救助支出时,原则上按照先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顺序安排。
第五条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总体要求,着力保障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儿童和教职人员、受灾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医疗或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第六条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救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审核批复资金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为资金安全及时发放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涉农“一本通”发放平台等保障服务,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救助资金预算申报、预算执行、按时发放和具体使用管理工作,编制救助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考评,按规定公开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信息。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背景和目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为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工作流程和方式,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包括:1. 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和范围,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2. 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帮扶和关怀,提升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4. 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救助供养范围和标准:1. 救助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包括生活无着、生活无助、生活失能和重大疾病患者等特困人员。
2. 救助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方面。
三、救助供养程序和要求:1. 救助申请:特困人员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救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2. 审批流程:相关部门对特困人员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救助的公正和准确。
3. 救助发放:特困人员经过审核通过后,可以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间领取救助金或物资。
4. 救助监督:建立救助供养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救助评估:定期对特困人员的救助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了解救助效果和需求变化。
四、责任和权益:1. 政府责任和权益:政府要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福利,享有合法的职权和权益。
2. 特困人员责任和权益:特困人员要根据救助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的信息和申请材料,享受合法的救助权益和福利。
3. 监督部门责任和权益: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享有合法的职权和权益。
员工救助管理办法
员工救助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工作中的应急救助问题,体现公司“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企业文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无法通过其他正常法律渠道获得赔偿或补偿,并因此生活困难时,将启用本办法对该员工实行救助.3、救助资金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
主要来源有:(1)行政拨款;(2)工会资助;(3)员工捐赠;(4)其他.4、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账户存款利息计入本金,年末结余结转下年,滚存使用.救助资金属于应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5、公司成立员工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员工救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审批等具体工作.二、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及标准1、救助坚持小额救助、适时救助、一次性救助、应急垫付的基本原则。
(1)小额救助原则.单笔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万元,特殊情况需超过万元的,须从严审批。
(2)适时救助原则。
救助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3)一次性救助原则。
救助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事故同一当事人。
(4)应急垫付原则。
出现紧急救助事项,按程序经核准后可先行垫付救助资金,结束后扣回垫付款项,实施应急垫付必须确保救助对象适格、垫付资金安全。
2、救助对象主要为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疾病等情况,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或补偿,并因此生活困难的公司员工。
3、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进行救助:(一)员工因工死亡或致残的;(二)员工因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死亡或致残的;(三)员工因病或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致残,给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员工患大病给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大病范围包括:心脏换瓣、心脏搭桥术、安装起博器、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股骨头坏死等;(五)员工直系亲属患大病给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洪涝、火灾等)给员工家庭造成特殊困难的;(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员工,因用工单位破产,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逸并经法院执行程序无法获得工伤补偿或者无法获得全部工伤补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或者是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或确诊为职业病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而不能获得工伤补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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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人民法院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6 11:13:16
安法[2009]29号
关于印发《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安福县人民法院
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切实保障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致使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
第二条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为政府财政预算
拨款。
第三条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县
正式户口的执行案件自然人申请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申请执行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后,在执行中穷尽执行程序,其权利仍不能实现,并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2、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在穷尽执行程序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的,并影响本人基本生活、学习的;
3、其他适用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对象。
第四条适用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履行全部义务;
3、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第五条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原则及标准:
1、适用原则为从严掌握,实事求是,按需使用,因案制宜,严格审批,动态管理;
2、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限制;
4、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是临时性应急性的生活补助,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案件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六条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权利人向执行案件主办人提交申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
的其他材料;
2、执行案件主办人所在合议庭填写《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审批表》,写明案件执行经过情况、建议金额及理由、继续执行的方案;
3、法院执行局长签署初审意见;
4、主管院长签署最后审批意见,金额在1000元以上,报院长审批;
5、执行案件主办人应将有关材料装订入卷;
6、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济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或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
料骗取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应当依法追回。
第八条附则
1、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在法院办公室设立专门账户,建立帐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严禁挤占或挪用。
2、执行局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有关各项工作台账;
3、当发现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账户;
4、执行案件主办人向权利人发放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后,尽可能将所办案件结案;
5、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市、农村特困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民政部门审查落实,给予城市、农村特困低保待遇。
第九条本办法由安福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执行救助基金特困群体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中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县委政法委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安福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9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3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