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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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范本(三篇)

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范本(三篇)

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范本____年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救助基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医院救助基金在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管理不善、资金浪费以及救助对象不符合资格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院救助基金,确保救助资金能够精准地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控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提出一份针对____年的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旨在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筛选机制1.制定明确的救助对象标准救助对象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财产和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患病情况等因素。

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确保救助对象的资格符合规定。

2.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审核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审核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

3.加强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

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救助和资金浪费。

二、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1.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申报和审批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建立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资金使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三、优化医疗救助基金的运作模式1.加强医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专门的医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加强对管理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建立医院救助基金的监督机制建立医院救助基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号)文件精神。

为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以致我市医疗机构垫付急救费用,从而造成沉重的垫资负担。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设立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医疗机构职责,规范紧急救治标准和程序,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着力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助范围(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市属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专项资金申请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本着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市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低保医疗救助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身份确认程序。

市属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身份。

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应报当地社会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审核医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情况。

对确认无法查明身份和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局,并填写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情况表(附件)。

(四)资金核报流程。

市属医疗机构每半年集中汇总填报已审核确认的应急救助患者信息,向市卫生计生局提交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申报补助。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1. 急性传染病患者;2. 急性中毒患者;3. 急性外伤患者;4. 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5. 急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6. 急性消化系统疾病患者;7. 急性泌尿系统疾病患者;8. 急性妇产科疾病患者;9. 其他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

三、救助流程1. 接诊医生接到患者后,应立即评估病情,判断是否需要紧急救治;2. 如需紧急救治,接诊医生应立即启动应急救助程序,通知相关科室及人员;3. 各相关科室及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位,协助救治患者;4. 救治过程中,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接诊医生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5. 救治结束后,接诊医生应将患者病情及救治情况详细记录,并按规定上报。

四、救助措施1. 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2. 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3. 保障患者救治过程中的生命安全;4. 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5. 协助患者家属处理相关事宜。

五、责任追究1. 接诊医生在救治过程中,因延误救治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将追究其责任;2. 相关科室及人员在接到救治通知后,未及时到位或救治不当,将追究其责任;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救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1. 医院设立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2. 医院定期组织应急救治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救治能力;3. 医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背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的爆发频率有所增加,如新冠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这些疾病给国家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迫在眉睫。

二、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以最大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有效应对突发传染病的爆发和扩散,降低疾病对社会和经济的危害。

三、政策建议1.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了有效应对疾病应急,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收集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机构的资金。

该基金将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的各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包括疫情监测、防控物资采购、医疗救治等。

2.建立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实验室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

实施早期疾病监测、信息共享和预警,及时发现、报告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增加应急物资储备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面临传染病疫情时的应急需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疾病,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疗设备、防护物资和急救药品等,确保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在应急救助制度中,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力度,加强中国和国际合作,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同时,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疫苗研发和药物研究,积极寻找新的应对策略。

5.组建应急救助队伍成立专业的疾病应急救助队伍,培养和选拔熟悉应急救助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将承担应对突发疾病疫情的任务,提供医疗救治、应急物资配送、社会心理援助等多方面支持。

6.健全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建立流程规范的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同时,建立健全的社会媒体管理体系,遏制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传染病威胁。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救灾机构、国际合作项目,共同研究和应对疾病应急救助方案。

应急基金管理制度

应急基金管理制度

应急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基金的管理,提高应急应对能力,促进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应急基金指用于应急救援、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和救助救援工作。

第三条应急基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有效利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应急救援和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应急基金的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管理和救援救助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应急基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应急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应急预算拨款和其他捐赠资金等。

第六条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七条应急基金的使用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审批程序,报备使用计划和相关材料,并及时公布使用情况。

第八条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项目资金申请,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流程,设立专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急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物资采购、救助救援人员派遣、灾后重建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十条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应急基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应急基金的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各级人大及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第十三条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评估体系,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管理措施。

第四章应急基金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资金保管和使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5日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精神,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一)沈阳市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二)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按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支付(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救助对象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患者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保障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疾病应急救助,是指医院在紧急情况下,对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援助。

第三条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应当遵循紧急救治、免费救助、及时援助、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第六条救助范围主要包括:(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创伤、急性中毒等危及生命的疾病;(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三)其他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

第三章救助程序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流程,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第八条救助对象到达医院后,应及时告知救助政策,并协助患者或家属办理救助手续。

第九条医院应当及时审查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救助。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汇总救助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医院自筹。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合理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违反本制度,未及时救治救助对象或未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医院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

以上旨在保障患者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医院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行为。

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1号)和《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14〕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为保证救助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运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职责见《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具体职责见《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章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第四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身份确认按照以下程序。

(一)经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请求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二)辖区内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主动确认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附件2)。

(三)若明确为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经治医疗机构可以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四)若72小时内公安机关未出具身份审核认定表,则初步认定患者无法查明身份。

经治医疗机构自患者就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以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第五条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本省困难患者身份确认按照以下程序。

(一)患者须向经治医疗机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参保患者的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及患者困难情况证明。

(二)材料齐全者由医疗机构申请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三)材料不齐全者由经治医疗机构填写《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参保、救助、困难情况审核表》(附件3)一式四份分别送至民政、人社、卫生等相关单位协助审核,协助审核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审核表》,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原则,建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一)基金设立。

设立**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区级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

(二)基金筹资。

区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设立10万元的**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后每年度视具体情况再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充。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三)基金管理。

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区卫健局、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区红十字会。

(四)基金监管。

成立由区财政局、区卫健局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赛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一)救助对象。

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我区行政区域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或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不明患者的认定。

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或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有疑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先采取询问患者本人、家属、陪伴人员,以及查验神志不清患者随身物品等方式初步核实患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应填写《**区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

大病慈善救助实施方案

大病慈善救助实施方案

大病慈善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健康问题。

大病患者因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大病慈善救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

本方案旨在为贫困大病患者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尽快获得治疗,减轻其家庭的经济压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实施方案。

1. 筹集资金。

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建立专项慈善救助基金。

2. 确定救助对象。

由相关政府部门和慈善机构共同确定救助对象,重点救助贫困大病患者。

3. 审批程序。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紧急性,避免滥用救助资金。

4. 救助标准。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

5. 资金使用监管。

建立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对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保障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6. 救助效果评估。

建立救助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对象的治疗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救助政策。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

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支持大病慈善救助的政策,为救助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 公众宣传。

通过媒体宣传、公益活动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大病慈善救助的认识和支持,扩大救助资金来源。

3. 组织协调。

建立大病慈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提高救助效率。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大病慈善救助实施方案,预计可以有效解决贫困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总结。

大病慈善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贫困大病患者的困境,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为更多的贫困大病患者提供帮助,让他们尽快获得治疗,重返健康的轨道。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6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专项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

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四、救助范围(一)救助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包括: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

“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 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二)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1.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04•【文号】财社[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8月4日财社[20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加强和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会同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应当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直辖市可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市(地)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地)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渝卫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卫发﹝2017﹞9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红十字会,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红十字会,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规范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对《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红十字会2017年9月7日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修定本实施细则。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医院生命救助基金1. 目标与背景:- 目标:建立医院生命救助基金,为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患者提供资金援助,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 背景:许多患者面临着医疗费用过高、经济拮据的困境,因而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治疗和救助。

2. 基金来源:- 捐赠:通过个人和企业的捐赠来筹集基金。

- 资助:医院可以将部分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基金。

- 合作伙伴:与其他有共同目标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共同筹集基金。

3. 筹款活动:- 公开募捐:通过在医院设立募捐箱、组织募捐活动、公告募捐项目等方式公开募捐。

- 筹款活动:组织医院义诊、讲座、慈善演出等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捐赠。

- 捐赠渠道:提供多种捐赠渠道,包括线上捐赠、银行转账、现金捐赠等。

4. 资金使用:- 评估标准: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根据患者的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资助标准。

- 申请与审批:患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医院负责人或专门委员会的审批。

- 资助方式:根据患者需求和资金状况,资助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提供医疗保险、提供药物等。

5. 沟通与公示:- 沟通渠道:医院应建立与患者及社会各界互动沟通的渠道,例如设立热线、开设专门网页等。

- 公示机制:定期公布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6. 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 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基金的评估,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医院生命救助基金将能够帮助更多有需要的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社会关爱和医疗服务水平。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4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4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公安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切实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9月29日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市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县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

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

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疾病应急的管理和应对能力,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抗击疾病风险的能力,特制定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以规范疾病应急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二、基金设立疾病应急基金由政府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款、医疗保险费用等。

基金资金用于应急医疗救助、疾病防控、医疗保障等相关领域。

三、基金管理机构1.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组建,负责疾病应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医疗行业代表等。

基金管理委员会具备决策、监督、审议、评估、公开等职能。

2.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职能包括基金资金的筹集、保管、投资、使用、监督等。

四、基金使用1.应急医疗救助基金资金用于应急医疗救助,包括对突发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等紧急情况的医疗救助、医疗队支援、医疗物资储备等。

2.疾病防控基金资金用于疾病防控,包括对疾病的监测、检测、预防、控制、治疗等,提高疾病传播的防范能力。

3.医疗保障基金资金用于医疗保障,包括对低保、重病、慢性病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基金监督1.政府监督政府层面对基金的采购、使用进行监督,保障基金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基金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基金评估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基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七、其他规定1.基金管理机构和委员会成员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金,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基金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以上为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疾病应急的管理和应对能力,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社会抗疾风险的能力。

希望各级政府、医疗机构、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疾病应急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身份不明或____力负担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卫计委《____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____》以及《____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经研究对我院疾病应急救助规定如下:一、救助对象及身份界定救助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急救病人。

即“三无“病人主要指接受抢救治疗时,无____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等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二、处理原则与制度1、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三无”病人及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接收“三无”病人后,科室应积极救治,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

2、首诊负责与专科收治原则。

3、人文关怀原则。

“三无”病人清醒稳定后,相关科室应积极帮助病人确认身份,联系家人。

对于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病人,相关科室应协调人力做好生活护理工作。

4、登记报告制度。

“三无”病人来院、转科时,相关科室务必做好登记工作并认真填写《____省应急救助病人审核登记表》(到医务科领取),表内各项不能遗漏。

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二)引言:应急救助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援助和救治的一种紧急救助机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助组织体系1.1建立国家级应急救助指挥中心建立国家级应急救助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协调全国的应急救助工作,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助指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

1.2设立地方应急救助中心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设立地方应急救助中心,负责本地区的应急救助工作。

同时,地方应急救助中心需要与国家级应急救助指挥中心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协调各级救助机构和资源。

疾病应急救助体系预案

疾病应急救助体系预案

一、预案目的为提高我国疾病应急救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疾病爆发、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对疾病患者的应急救助。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国家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地方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内疾病患者的应急救治工作。

4. 社会组织:负责协助政府和医疗机构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5. 个人:积极参与疾病应急救助,配合政府和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

四、应急救助流程1. 报告与启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疾病爆发、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2. 救治与转运: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对危重患者,应立即启动转运程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3. 信息报告: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报告患者病情、救治进展等信息。

4. 协调与支援:当地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救治需求,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支援。

5. 救治与康复: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救治,并协助患者康复。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2. 物资保障: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应急救治需求。

3. 人员保障:医疗机构加强应急救治队伍建设,提高救治能力。

4. 技术保障:推广应用先进诊疗技术,提高疾病救治水平。

六、预案实施与监督1. 本预案由各级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定期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3. 对违反预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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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6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专项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

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四、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
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包括:
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

“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 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二)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

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列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三)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

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基金用于支付上述救助对象下列急救医疗费用。

包括:
1.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五、基金支付流程
(一)申请。

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详见附件)。

2.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3. 低收入家庭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5.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7.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二)审核。

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填报《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详见附件)。

基金经办机构汇总上述资料后分送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根据各自的审核职责,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

(三)审批。

基金经办机构汇总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拨付。

基金采用“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

1.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预拨基金。

2. 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经常承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3. 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对基金申请进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4. 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对基金上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六、基金监管
(一)医疗机构应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接受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立即开放绿色通道实施紧急救助,并在院内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对疾病应急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二)加强内部督查。

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省级、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落实。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2)
附件
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
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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