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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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
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琼财社[2014]19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3.30
【实施日期】2014.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琼财社〔2014〕191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3月30日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各市县分别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各市县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市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省级、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献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献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