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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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差旅费管理问题已成为各级机关普遍关注的重点。

为规范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提高行政效能,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

2.差旅费指各级机关在出差、公务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出行补贴以及相关费用。

二、差旅费管理范围1.差旅费管理范围包括省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员工等。

2.出差范围限定于公务活动需要,并且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差旅费的支付与报销1.出差申请:出差人员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差旅费预支:根据出差地点的交通情况和住宿标准,出差人员可申请差旅费的预支,预支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额度。

3.费用核算: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收集相应的费用凭证,如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

4.审批报销:费用报销单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5.差旅费发放: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将差旅费发放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管理要求1.差旅费的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用度的原则,不得出现超标准使用和浪费现象。

2.对于同一目的地的多次出差,应尽量采用集中办公和安排会议等方式,减少出差次数和费用。

3.差旅费的使用应与公务活动的目的和任务相一致,不得滥用差旅费用于其他用途。

4.严禁任何形式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差旅费管理监督1.差旅费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

2.督查人员应定期对差旅费管理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对于差旅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公室所有。

总结:《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海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差旅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浪费和滥用现象,维护财务安全和公务形象。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
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2〕256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2月14日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省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维稳处突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具体开支项目和范围见《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及开支范围》(附件1)。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各级财政应当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部门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武警消防部队的其他经费仍按原供应渠道保障和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消防业务经费第五条消防业务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一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行〔2015〕2196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5.20•【文号】[92]财文字第070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月6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日)废止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92]财文字第07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

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

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海南出差补助标准

海南出差补助标准

海南出差补助标准⼀、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加强对出差费⽤的管理,严格控制费⽤⽀出,达到节约⾼效的⽬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报销原则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的费⽤严禁报销。

2、⾼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多差,减少随从。

第三条:适⽤范围: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参照执⾏。

⼆、出差实施细则第四条:员⼯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1、出差前3⽇应填写“出差申请单”。

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定数额的备⽤⾦,返回后7⽇内填具“费⽤报销单”,并结清备⽤⾦。

未于7⽇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内向派遣负责⼈汇报情况,以书⾯形式海南英克⽣物科技有限公司第1页共5页做出出差报告。

第七条:出差费⽤分为住宿费、伙⾷费、交通费、补助费。

三、出差⼈员费⽤报销标准第⼋条:差旅费标准补充说明:8.1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额,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超出住宿标准的部分由出差⼈员⾃⾏承担。

8.2报销天数按照交通⼯具出发时间到返回时间计算,12点之前返回按半天计算,12点之后返回按⼀天计算。

8.3伙⾷和交通补助依据实际出差天数凭相应发票结算,原则上采⽤额度内实销形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公司负责⼈审批⽅可报销。

8.4 出差期间招待客户,需要事先经公司负责⼈同意后⽅可报销招待费,回来后补办招待费报销申请⼿续。

8.5 出差时由对⽅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

8.6 出差时由公司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具将不予报销相关费⽤。

8.7不同级别⼈员⼀同出差所乘交通⼯具可享受最⾼级别所使⽤的⼯具。

8.8 到达⽬的地后,除公司负责⼈外,其他员⼯原则上(市内)不得乘坐出租车,应乘坐公交汽车。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和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我厅对《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琼财预〔2011〕160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各部门(含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项目和年度执行中追加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分类管理,统一命名。

根据不同项目属性及特征,将项目区分为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建立相应的项目预算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项目命名规则进行编码和命名。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追踪问效,全程监督。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和监督管理,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为满足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项目按项目属性、稳定程度、轻重缓急、实施周期、支出用途、设立时间、政策目标和项目使用范围等进行分类。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6-11-13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6-11-13实施时间:2007-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务管理办法所属行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区域:全国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琼公通〔2008〕22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安厅财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版)以及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加强省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库支业[2007]221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我厅新修订了《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厅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公安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装备财务工作规范(试行)》,并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统筹安排,为完成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职责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财务管理机构。

本厅设两级财会会计单位,厅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为一级主管会计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报账制单位。

警校、省看守所、拘役所、妇教所、戒毒所、安康医院、警犬基地、制证中心和厅机关服务中心等为二级会计单位。

第四条财务机构管理职责。

厅本级及直属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省厅装财部门统一管理。

(一)省厅装财部门财务管理职责:负责编制本级部门预算,负责下属单位的预决算审核汇总、经费开支计划审核、财务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编制中央补助专款分配计划,做好执收和上缴罚没款收入以及出入境、居民身份证、治安户籍等证件收费的管理(包括市县),管理厅机关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琼财教〔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2月6日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琼府〔2015〕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活动的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车、级别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三府办[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9〕23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三亚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精简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开可不开的会不要开。

第三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大型会议;全市性工会代表大会、团代会、妇代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部门自行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等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类会议中的工会代表大会、团代会、妇代会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其余的一般不得超过1天。

各省市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各省市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各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列表注:①黑龙江省哈尔宾市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标准1.火车: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2.轮船:三等舱。

工伤职工乘坐以上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凭票据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除火车票、轮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订票费、退票费以及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②黑龙江省哈尔宾市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标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③黑龙江省大庆市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普通火车硬席(含硬座、硬卧)、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和轮船三等舱位(含三等舱)以下交通费实报实销,确因伤情需要乘坐飞机、高速铁路列车的需提前申请。

其往返车站、机场、码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100元。

④辽宁省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5辽宁省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

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⑥江苏省常州市交通费:交通费支付方式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⑦江苏省常州市食宿费、住宿费:食宿费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式。

其中:伙食补助费支付方式、标准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住宿费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⑧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费:工伤职工到济宁市以外就医可乘坐:公交客运(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二等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等,发生的交通费用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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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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