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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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差旅费管理问题已成为各级机关普遍关注的重点。

为规范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提高行政效能,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

2.差旅费指各级机关在出差、公务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出行补贴以及相关费用。

二、差旅费管理范围1.差旅费管理范围包括省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员工等。

2.出差范围限定于公务活动需要,并且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差旅费的支付与报销1.出差申请:出差人员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差旅费预支:根据出差地点的交通情况和住宿标准,出差人员可申请差旅费的预支,预支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额度。

3.费用核算: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收集相应的费用凭证,如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

4.审批报销:费用报销单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5.差旅费发放: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将差旅费发放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管理要求1.差旅费的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用度的原则,不得出现超标准使用和浪费现象。

2.对于同一目的地的多次出差,应尽量采用集中办公和安排会议等方式,减少出差次数和费用。

3.差旅费的使用应与公务活动的目的和任务相一致,不得滥用差旅费用于其他用途。

4.严禁任何形式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差旅费管理监督1.差旅费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

2.督查人员应定期对差旅费管理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对于差旅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公室所有。

总结:《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海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差旅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浪费和滥用现象,维护财务安全和公务形象。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行〔2015〕2196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1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1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2月14日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依法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加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和评审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第四条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5.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明细表》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88号)的有关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应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将差旅住宿标准细化到了地市,并明确了旺季上浮价格。

为了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时便于执行,现将相关标准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从2016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表
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琼办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一类会议。

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

(二)二类会议。

省委全会、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三类会议。

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级审批:(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审批。

(二)二类会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含省委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按归口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省纪委全会、人民团体代表大会由省委审批。

3.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会议(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和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由省人大、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省委会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审批。

(三)三类、四类会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第七条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报批会议计划:(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拟承办的一类会议和应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二类会议计划(含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召开理由、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归口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后,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琼财教〔2017〕1664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社科联,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社科课题研究的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制定了《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7年10月31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社科课题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课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资助省社科课题研究的资金。

具体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实施管理,用于资助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海南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省社科课题经费管理与使用,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必须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4施行日期2004.06.24文号琼府[2004]3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等17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琼府办〔1990〕10号)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林木出口经营管理及调整有关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2〕181号)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琼府办明传〔1988〕3号)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森林资源消耗报告的通知(琼府办〔1990〕190号)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基干林带保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6〕93号)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府〔1988〕96号)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洋、海岸、海岛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琼府办〔1991〕136号)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琼府〔1996〕5号)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费问题的通知(琼府〔1993〕54号)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1〕38号)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度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的通知(琼府办〔1990〕163号)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的通知(琼府办〔1991〕108号)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66号)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油型溶剂油管理的通知(琼府办〔1997〕83号)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人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1992〕29号)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20号)——结束——。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和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府办〔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4〕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财行[2014]49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4年4月25日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

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第三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差旅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

2. 必要性原则:差旅费用的支出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3. 经济性原则:在确保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力求节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4. 公开性原则:差旅费用的支出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差旅费用的预算管理第五条省直机关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合理编制差旅费用预算。

第六条差旅费用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目的和时间。

2. 预计差旅人数和天数。

3. 预计差旅费用总额及其构成。

第七条差旅费用预算的编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第八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遵循以下程序:1. 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附上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超标准或不合理的差旅费用,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差旅费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应加强对差旅费用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省直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应由海南省省直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项目支出预算通用定额

项目支出预算通用定额

(四)项目支出预算通用定额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适用于所有或大多数部门的、共性的预算支出标准。

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涉及以下方面的,应严格按照通用定额标准来编制。

1.差旅费。

基本支出预算已考虑的差旅费、交通费,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得安排相关支出。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其中,差旅住宿费上限为:副省级以上600 元/人.天,厅局级300 元/人.天,处级以下150 元/人.天;伙食补助费50 元/人.天;公杂费省外补助30 元/人.天、省内15 元/人. 天。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差旅费开支范围,通讯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列入公杂费。

具体安排按照《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见附录十八)执行。

2.会议费。

基本支出预算中已考虑会议费定额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再安排除一类会议以外的会议费支出。

没有安排会议费定额的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适当编列。

会议费支出标准按照一、二、三类会议分设。

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二类会议包括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三类会议指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其中,一类会议费支出标准为380 元/人.天(含会议室租金,下同),二类会议费支出标准为280 元/人.天,三类会议费支出标准为260 元/人.天。

具体安排按照《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见附录十九)执行。

3.培训费和外聘专家费。

对于非本部门人员参加的培训,可适当安排培训费。

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培训时间在3 天以内且为以会代训的,培训费按不高于260 元/人.天标准核定;培训时间在3 天以上7 天以内(含7 天)且为以会代训的,前3 天按不高于260 元/人.天、3 天以后按不高于130 元/人.天的标准核定;培训时间在7 天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应委托专门的培训机构、学校承担,按照培训机构和学校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50 元/天的标准据实核定(培训时间在7 天以内且非以会代训的也按此办法核定)。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车、级别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财行〔2017〕1100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财行〔2017〕1100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做好车改公务交通补贴与差旅费管理衔接工作,针对《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为《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出行规定行政区域范围的通知》(琼车改办〔2016〕50号)划定的行政区域(城区)。

超出划定的规定行政区域(城区)的公务出行开支,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予以报销,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纳入差旅费管理。

常驻地不在海口市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县偏远乡镇执行公务的,按照所在市县的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二、为保障公务出差人员人身安全,节约经费开支,省内公务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应乘坐火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凭据报销。

因出差目的地偏僻等特殊因素确实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其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包干使用,其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于虚报出差人数、天数,虚开住宿发票等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市县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衔接好本地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费等相关政策,解决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远地区下乡的公务出行需要以及公务用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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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行[2014]49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行〔2014〕49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5日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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