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市区周边购置了一块土地,并计划在此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A公司发现该土地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证上面积多出10%。
2. 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但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
3.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为B公司,而实际所有权人为C公司。
A公司认为,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A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
2. 依法确认A公司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3. 依法判令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登记制度。
1. 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标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3. 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级、质量、使用期限等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土地登记存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1、
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
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
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
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
请问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小区业主李先生等人向某市建委投诉表示:该楼盘开发商瞒着所有业主,已经偷偷准备将小区的会所改建成肉菜市场,并且还在小区空中花园的地方加设过街人行天桥。
李先生表示,开发商在卖楼的时候承诺,在宣传单张上也有写明:小区门口的二楼几千平方米将是空中花园,包括了会所、银行、证券服务等供业主休闲的功能。
但交楼这么久后,空中花园也只是有一百多平方米的会所,其余都是空置。
没想到最终业主不仅没有享受到应该有的舒适,还将吵闹的肉菜市场建在自己家旁,甚至还有过街人行天桥伸入到空中花园。
这对业主的生活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开发商是否违法。
4、某大厦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单幢商品住宅楼,内设电梯两部。
该大厦业主75人先后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书》,约定每户业主须向公司支付维修基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该基金专用于电梯的维修。
然而公司收取上述维修基金后,并未将该款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而是自行管理和使用,且其成立的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就维修基金的总额、使用情况及费用、相关单据向业主公开或公示。
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说明该房地产公司是否违法。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房屋卖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B. 丙有权要求乙立即搬出C. 甲出售房屋需经乙同意D. 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解析:“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丙继续有效。
2. 甲、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各占50%。
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有优先购买权B. 丙有优先购买权C.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D.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答案:A解析: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 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A. 土地所有权B. 学校的教育设施C.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答案:C解析: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A 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B 学校教育设施不得抵押,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4. 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的抵押权()A. 有效,可对抗丙B. 有效,不得对抗丙C. 无效D. 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
5.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留置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B.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C.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D. 留置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答案: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其行使受一定时间限制,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6. 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后将其以合理价格卖给丙。
丙不知道手表为甲遗失。
甲发现后向丙索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B.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C. 丙应将手表返还给乙D. 乙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甲答案:B解析:丙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甲无权要求返还。
第4讲 物权法的原则(案例分析)
第4讲物权法的原则(案例分析)1.张某和王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王某,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
但在半个月后,房屋行情看涨,于是张某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
王某诉至法庭。
(1)如果你是王某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主张?(2)如果你是张某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相反主张?(3)根据事实与法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2.某制药公司从日本引进一价值250万元的生产流水线,并以该流水线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180万元,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半年后,制药公司向某信托公司借120万元,又以该流水线再次抵押,在告知信托公司后,双方又到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
工商银行知道后,认为重复抵押侵害了其权利,便诉讼主张制药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
根据事实与法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3.199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门市房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给付甲16万元。
该门市房的对面是甲的办公楼。
甲与乙还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
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
2004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经查,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甲。
现甲要求丙返还该门市房,丙拒绝。
双方产生纠纷。
(1)如果你是甲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主张?(2)如果你是丙的委托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可从哪些法律点入手提出相反主张?(3)根据事实与法理,法院应当如何裁判?(4)甲或丙败诉后,其下一步的法律对策是什么?4.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
2007年1月,张女士请求依法分割该住房,被索先生拒绝,其主张应按协议办理。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小明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
由于手头紧张,小明将这套住宅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了50万元。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5%。
同时,小明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如果小明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
2023年,小明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向小明发出催收通知,但小明仍然没有偿还能力。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处置其抵押的住宅。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抵押权。
1. 抵押权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2)抵押合同合法有效;(3)抵押物合法、有效。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抵押人,有权处分其抵押的住宅。
同时,小明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物也合法、有效。
因此,抵押权成立。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要求抵押人偿还债务。
如果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在本案中,小明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3. 抵押权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如果小明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将抵押的住宅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三、答案1. 银行有权要求小明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如果小明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的住宅。
3. 银行在处置抵押住宅时,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 如果小明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将抵押的住宅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四、总结本案涉及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抵押权,通过对抵押权的成立条件、实现和限制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1、张某和刘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家属楼房同一层。
两户住宅房中间,有一共同使用的楼道,并有一临街窗子。
张先入住,就将该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
刘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张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张没有接受。
后因住房改革,双方都交款买了住房的所有权。
刘又向张提出拆除隔断,张仍然不同意。
刘便向法院提出诉讼。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某镇居民吴某于1993年7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决定建一栋三层共180平方米的楼房。
同年8月,吴向有关部门申请到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
同年9月,吴因四处借款未果,遂找邻居张某借款,双方经过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张借给吴5万元建房,一年后如果吴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5000元,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该房建成后,吴要留出几间给张堆放杂物。
1994年3月该房建成,吴将第三层的3间房屋交给张。
同年4月,吴在登记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同年9月底,因吴到期不能还款,张提出按协议分割房屋并办产权登记手续。
吴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屋给张,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张也没有实际搬入该房。
同年12月10日,吴找到金某,提出愿意以22万元出售此房,并向金出示了准建证、产权证,金表示愿意购买。
同年12月底,吴在收到金交付的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给金,并到张家要求还款本金,同时要求张为金腾房。
张认为该房屋系他和吴共有,吴无权将该房全部卖给金某。
因双方协商不成,张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吴某和金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上写:“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意负全部责任”,并在上面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
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
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遂要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集团的欠款。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与某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于2011年取得了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案例争议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部分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
”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事实成立。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如何分配?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费如何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赔偿。
(4)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此甲与乙、丙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2022年全国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四)
2022年全国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四)【案例一】【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丧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假设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丧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当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假设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答案】1.乙不承当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此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案例1】(2008年)【解释】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案例1答案】(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具体案件名称]2. 案件编号:[法院案件编号]3.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职业] -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职业] -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职业]4. 案件来源:[法院名称]5. 审理法院:[法院名称]6. 案件性质:[民事、刑事、行政等]7.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 [具体请求事项]2. [具体请求事项]- 被告答辩:1. [对原告请求的具体意见]2. [对原告请求的具体意见]二、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背景、争议焦点、争议事实等]三、法律问题1.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 [争议焦点二]- [争议焦点三]2. 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一]- [法律问题二]- [法律问题三]四、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 [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分析,包括争议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等] 2. 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分析,包括:1. [法律法规一]2. [法律法规二]3. [法律法规三]]- [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法律法规的适用性]3. 法律依据-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支持分析观点]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结果,包括:- 判决依据- 判决内容- 执行情况]六、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教育:- [案例对法律意识教育的启示]2. 维权途径:- [案例对维权途径的启示]3. 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对法律风险防范的启示]七、总结[总结案例分析的重点,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价]---以下为案例分析模板的具体内容示例: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物权纠纷案2. 案件编号:(2020)某民初字第1234号3.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某市人,某公司职员,住某市某区。
- 被告:李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某市人,某公司经理,住某市某区。
物业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成立,共有业主2000户,小区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现将其中一起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小区业主张先生发现家中阳台漏水,经检查发现漏水原因系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所致。
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进行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回应称,由于排水管道破裂属于公共区域设施损坏,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维修事宜。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对破裂的排水管道进行维修。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如何行使职权?四、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在本案中,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包括: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30%以上,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如下:(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前10日将业主大会的议题通知业主。
(3)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50%以上的业主参加,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的业主参加,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
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二.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
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
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
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
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
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
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X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
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
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X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X返还。
原因有二: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
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X返还;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时效已过而失去无偿回复请求权。
2.丙将翡翠雕刻成玉佛,经鉴定,价值3万元。
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若玉佛价值5万元,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答:首先,丙的雕刻可视为添附中的加工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添附后的新物原则上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当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
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物权法案例分析
赵某原有5间瓦房,坐北朝南,门前为村委会给其的一片菜 园,赵某的东面住着张某,张某家有汽车,用以运输货物,每 天需将汽车停放于自己门口。因此,张某找赵某商量,提出占 有赵某的一部分菜地用于停车,直至菜地被村里收回,并一次 性补偿2000元给赵某。赵某答应,双方并登记备案。 问答: 1.张某对赵某的部分菜地享有什么权利? 2.如果赵某后来也买了一辆货车,停放于那块被开辟的菜地上, 使得张某的汽车无法停放,问:谁有权停放汽车,为什么? 3.若赵某门前菜地妨碍了张某一家的正常通行,张某能否要求 赵某在菜园中开辟一条小路以供其通行之用?如果可以,张某 是基于什么权利提出该项求?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怎样分派?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商定为按份共有或许共同共有,或许商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拥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拥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所以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依照出资额确定;不可以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商定份额,所以应该依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销怎样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花费以及其余负担,有商定的,依照商定;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患病的花费系管理花费,三人对管理花费的负担没有商定,所以应依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能否有官僚求补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肩负连带债务,但法律还有规定或许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拥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肩负连带债务,所以丁有官僚求补偿。
(4)能否切割?怎样切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商定不得切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应该依照商定,但共有人有重要原由需要切割的,能够恳求切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假如耕作农田,甲所有迁入县城,不再耕作农田,能够认定甲有重要原由需要切割,所以固然三人商定不得切割,甲仍有权恳求切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能够磋商确定切割方式。
达不行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能够切割而且不会因切割减损价值的,应该对实物予以切割;难以切割或许因切割会减损价值的,应该对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获得的价款予以切割。
所以甲与乙、丙磋商切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能够对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切割。
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篇一: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一、案例分析题2010 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
至2010 年10 月,“该失物招领社” 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 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 2000 购物卡。
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 30%作为乙的“提成”。
同年 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
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 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 元?为什么?答:能。
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元?为什么?答:能。
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
根据《物权法》第 243 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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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案例1】(2008年)【解释】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案例1答案】(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21日)设立。
(3)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4)①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丙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5)丙银行可以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
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案例2】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
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4)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1)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张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案例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
2011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
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
王某要求乙赔偿其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
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1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
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其损失?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未经戊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叶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偿叶某的债务,叶某在行使抵押权时,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1)丁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王某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①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
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甲、乙、丙同意后,其份额超过了2/3,因此,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
②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4)①叶某的抵押权自2011年4月20日设立。
根据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张某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
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4】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2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5月10日,丁公司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丁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将该车交付给庚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对于该汽车的拍卖价款,戊公司的抵押权和庚公司的质权哪一个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1)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丙公司自2012年4月5日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3)戊公司的抵押权于2012年4月20日设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戊公司的抵押权优先。
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案例5】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下列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答案】BD【解析】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