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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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上海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上海市实验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我校是一所市教委直属的中小学教育实验性质的十年一贯制的市级实验性学校。

与其他一般学校相比,我校具有办学层次多、校区多、管理机构较复杂的特点。

因此,该岗位设置方案是从学校整体思考出发加以制订的。

一、单位基本情况1、机构编制情况本校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社会招生,十年一贯制高中毕业”。

本校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单位。

本校的经费形式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

本校的编制员额为290人。

本校内设机构为小学部、国际部、初中部、高中部、校务部、科研处以及上海师范大学中小学教育实验研究所。

本校正副职领导职数为5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18个。

2、现有岗位和人员配备情况(实有人数237人)○1管理人员数及职级:26人正处级(学校正职)五级职员2人副处级(学校副职)六级职员3人正科级(内设机构正职)七级职员10人副科级(内设机构副职)八级职员8人科员(其他管理岗位)九级职员2人办事员(其他管理岗位)十级职员1人○2专业技术人员数:197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49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85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50人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4人未定级人数9人○3工勤技能人员数:25人高级工数7人中级工数4人初级工数3人普通工数11人○4未聘岗位人员数:9人待岗人员数4人内退人员数5人3、现有“双肩挑”人员情况共计:20人具体情况见下表:4、对岗位设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应对措施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关系到全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也是必然的,特别是像我校这样一个结构层次比较复杂,拥有高中级职称人数较多的单位,教职工的期望值与实际可能满足的程度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工作做细做透。

具体说来,采取以下几项应对措施:第一,通过各种形式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宣传、讲解,使大家对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和具体情况,人人明了,个个清楚。

第二,规范操作。

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根据文件规定的条件,通过对号入座和公开竞聘相结合的方式,将岗位落实到人。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对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也日益重视。

这不仅关乎幼儿园教育质量,更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以帮助家长和教育从业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设置标准1. 基本条件上海市对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包括场地面积、活动室、卫生设施等。

其中,场地面积是重中之重,根据国家标准,每个幼儿园至少应有1000平方米的室内活动场地和15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2. 教职员工幼儿园的教职员工要求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包括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的大专或本科学历。

幼儿园还需要有专职医生和保健员,以确保孩子们在学校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保健服务。

3. 设施设备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也是关键之处,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游乐设施等。

这些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孩子们的日常活动安全可靠。

二、规范要求1. 教育教学上海市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师配备等。

幼儿园应根据孩子的芳龄特点和成长需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和活动安排,注重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孩子们的动手能力、逻辑思维和社会交往能力。

2. 健康管理幼儿园在健康管理方面也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包括儿童的营养膳食、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

幼儿园要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个孩子进行健康体检,并定期进行儿童保健宣教,帮助家长和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 安全保障幼儿园的安全保障是最为重要的规范要求之一。

上海市要求幼儿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确保孩子们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总结回顾上海市对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

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旨在保障孩子们在幼儿园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全面的成长。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应该仔细了解幼儿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有爱的环境中成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沪教委职〔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职〔2013〕22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请你们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沪教委职成〔2003〕22号)作废。

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是保持良好教学秩序、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内涵建设,适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建设管理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集中体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学校应从专业建设机制建立、专业设置与结构优化、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制定、课程标准编制以及专业建设评价等方面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规范管理,推动和深化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一)管理岗位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沪教委法[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沪教委法〔2013〕30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实现“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要求,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市教委在总结以往章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你们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参考。

本市尚未制定章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内容可借鉴参考文本的内容和学校办学实际确定;已经制定章程的,视需要可借鉴参考文本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

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2015年之前全面完成一校一章程工作,市教委将适时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检查。

在章程制定或修订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沈洋,联系电话:23116782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2.上海市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供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参考。

二、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旨在为本市中小学校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

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可以借鉴参考文本中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有时代特点,有本校特色的章程。

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各学校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根据实际,结合学校发展,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的内容,适当调整章、节、条、款、项的顺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沪人社专〔2022〕242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深化中小学教师综合管理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现实,持续发展。

根据不同类型学校所承担的不同教育教学任务和教师成长规律,以学生规模为基本要素,兼顾同一类型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的差异,合理确定各类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统筹调控,均衡发展。

坚持“总量控制,盘活存量”、“分级管理、统筹使用”为原则,加大区级岗位统筹调控,深化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发展趋势,逐步实现同类学校岗位结构比例的均衡化。

(三)动态调整,协调发展。

按照学生数量、教职工编制总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区域发展、学校特色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岗位。

(四)统筹激励,提速发展。

向承担教育综合改革任务的学校倾斜,向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倾斜,向援疆援藏援青教师和乡村校教师倾斜,发挥全体教师的积极性,激励为本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贡献的学校与教师。

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岗位设置方案

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岗位设置方案

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岗位设置方案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岗位设置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23]40号)及《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23]72号)等精神,结合本单位对社会承担的服务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事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设置方案:(一)单位基本情况1、机构编制情况(1)主要职责与任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承担国家和市基础教育改革实验任务,通过教育改革实验,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3)经费形式:政府全额拨款(4)编制员额:278个(5)内设机构数与名称:办公室;人事室;教导处;政教处;科研室;信息中心;3个年级部;总务处;财务室。

(6)单位正副职领导与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单位正职领导职数:2个;单位副职领导职数:3个;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12个;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数:3个;2、现有岗位和人员配备情况(1)管理人员数及职级岗位职数职级管理单位正职2正处级单位副职3副处级内设机构正职12正科级(其中一人现工资为科员级)内设机构副职3副科级其他管理4办事员小计24(2)专业技术人员数岗位专技资格聘任人数专业技术(按当前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口径统计)副高级84中级97初级28未定级3小计212(3)工勤技能人员数岗位级别已聘人数备注工勤技能中级工6初级工普工6小计12(4)未聘岗位人员数岗位类型人数备注未聘内退4)专技4人长病假1专技1人小计53、现有双肩挑人员情况现有双肩挑人员总数为19人,具体见下表:序号现任管理岗位聘任专技职务目前兑现工资标准1校长中学高级教师专技岗位七级2党总支书记中学高级教师专技岗位七级3副校长2中学高级教师1中学一级教师2专技岗位七级1专技岗位十级4校办主任中学高级教师专技岗位七级5人事干部中学一级教师专技岗位十级6教导主任中学高级教师专技岗位七级7政教主任中学高级教师专技岗位七级8科研室主任2中学高级教师2专技岗位七级9信息中心主任中学高级教师专技岗位七级10年级部主任2中学高级教师1中学一级教师1中学一级教师2专技岗位七级1专技岗位十级11财务主管会计师专技岗位十级12教导处副主任中学一级教师专技岗位十级13政教处副主任中学二级教师专技岗位十二级14办公室副主任中学一级教师专技岗位十级(二)岗位设置原则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23]40号)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岗位设置原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沪教委职[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2013〕2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行动计划(2011-2015)》(沪教委职〔2011〕16号)精神,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推动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市教委职业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钱啸寅,联系电话:23116721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8月20日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行动计划(2011-2015)》(沪教委职〔2011〕16号)精神,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的实施,现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立足于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教育理念的提升,构建中职教师分级分类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拓宽教师培训渠道、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方式,全面提升教师的育德意识、师德水平、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科研能力,满足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为推进上海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沪教委人〔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9〕2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教育高端人才培养梯队,确保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市教委决定设立“上海市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项目”(以下简称“优青项目”)。

为做好优青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管理根据市教委统一部署,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养工程办公室”)全面负责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设立“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项目组”,设在“市培养工程办公室”。

各区县要确定相应职能部门,并结合实际制定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办法,负责日常培养管理事务。

二、培养目标通过优青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建立教育高端人才培养梯队,市与区县联动,为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工程储备后备人选。

三、选拔培养范围和名额上海市普教系统“优青项目”选拔范围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优青项目实施意见另发),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在职青年校长和教师(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岁以下)。

首批上海普教系统“优青项目”选拔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后备人选400名,其中校长105名,教师295名,推荐名额由市教委统一下达。

四、选拔条件1.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专业基础(教师):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从业人员第六章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第七章支持与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第四条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协调发展。

上海 教育 岗位设置

上海 教育 岗位设置

上海教育岗位设置
上海的教育岗位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教师岗位:这是教育岗位的核心,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职责,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

根据高等学校的特性,教师岗位可以细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

此外,教师岗位还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 管理岗位: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会有所不同。

管理岗位的职级可以分为多个等级,例如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岗位设置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与规范解析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与规范解析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与规范解析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与规范解析一、引言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教育一直备受关注。

幼儿园是孩子教育中至关重要的阶段,而上海市的幼儿园设置标准与规范更是备受讨论。

本文将深入解析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与规范,带您了解幼儿园的管理标准和教育规范。

二、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1. 教育环境要求在上海市,幼儿园的设置首先要求教育环境的合理和健康。

幼儿园所处的环境要求空气清新,地面干燥,光线充足,有绿化景观等。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幼儿园教育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2. 场地面积标准另外,上海市对幼儿园的场地面积也有明确要求。

一般来说,每个幼儿园应该至少拥有一定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地,并且要有独立的活动室、卧室和卫生间等设施,以满足孩子们的课堂学习和生活需求。

3. 教育质量标准除了园所环境和场地面积的要求之外,上海市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也有相关规定。

幼儿园要求有合格的教职员工和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案,以及相关的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上海市幼儿园规范解析1. 教学内容规范在上海市,幼儿园教学内容是十分注重的。

幼儿园教学内容要求注重培养孩子的个性发展,注重语言、艺术和体育等综合能力的培养。

还要有合理的游戏活动、音乐舞蹈等教学内容,以全面促进孩子的身心发展。

2. 师资队伍规范对于幼儿园的师资队伍,上海市也有相关规范。

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还要有相关的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记录的审查等,以保障孩子们的教育质量和安全。

3. 安全管理规范上海市也有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范。

幼儿园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以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深入了解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与规范之后,我认为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质量,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然而,我也认为在实际执行中,监管和督导力度的加强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严格落实标准和规范,才能真正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安全。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是非常高的。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上海市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及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育质量以及幼儿的健康成长。

对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全面的解读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幼儿园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1. 场地要求 - 每个园区地面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满足安全、绿化和环保等相关要求。

2. 学龄幼儿比例 - 幼儿园应以保教结合为主,且学龄幼儿占比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 设施设备 -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健康等标准,保证幼儿的日常教育活动和生活需求。

4. 师资配备 - 幼儿园的师资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保障教师与幼儿的师生比例,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上海市幼儿园规范1. 统一教学大纲 - 上海市规定了幼儿园统一的教学大纲,包括幼儿的身心发展、智力发展、社会情感和艺术素养等方面的要求。

2. 师德师风规范 - 幼儿园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相关的教育教学纪律和道德规范。

3. 安全管理规范 - 幼儿园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4. 家长参与规范 - 幼儿园要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四、解读与分析1. 标准的制定和规范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幼儿园场地、设施、师资等方面的情况,保障了幼儿园教育质量。

2. 通过统一教学大纲和师德师风规范的制定,提高了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家长参与规范的引入,有助于家长更好地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促进家园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

五、个人观点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制定,从多方面保障了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进一步加强标准和规范的执行力度,促进幼儿园教育的不断完善。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岗位设置与工作量核定办法

岗位设置与工作量核定办法

岗位设置与工作量核定办法(2007年9月19日第一届教代会第十次会议审议XX)根据沪编〔1993〕115号、沪教人〔1993〕38号《上海市普教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比例标准(试行)》和《2007年闵行区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要求》,学校岗位设置及工作量核定如下:一、岗位编制岗位按照学校发展的理论数据来设置,即初中16班,小学30班。

但实际设置根据当年度实际规模和教育局核定编制作适当调整。

注:以上编制数尚未包括附加编制数,因此以下岗位设置从实际考虑会因各种原因造成岗位超编,一般当在附加编制和行政编制中考虑。

、教学岗位各科教师岗位安排按照《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学科设置的具体情况来设注一:初中语文、数学、英语一般申报两个教学班,理化一般申报2至4个教学班;担任班主任的一般不再兼任非本学科教学岗位。

注二:小学一、二年级语文一般申报一个教学班,同时申报班主任岗位;一、二年级数学、英语一般申报3个教学班,其他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一般申报2 个教学班,担任班主任的一般可以相应减少一个教学班。

注三:所有学科教师原则上承担本学科教学岗位,在本学科岗位课时量不足情况下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继续申报其他教学岗位、行政岗位或由教导处、校长室统筹安排。

注四:所有申报教学岗位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同时申报一至二门拓展型课程或探究型课程教学,并根据本人擅长写明具体课程项目的名称与主要教学内容。

2、核定工作量我校现行课时标准与市教委相关课时标准的差距比较明显。

考虑到人事编制的逐步紧缩,新的课时标准在兼顾市标准和学校以往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如下:注一:行政岗位以规模25班设计,每增加5 个班级根据岗位性质相应增加扩班补贴。

注二:理化实验室根据初中班级,每增加一个班级增加相应工作量。

注三:各级行政职能管理部门超过25 班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设置副职,一般不考虑扩班补贴;以副代正工作量照正职核定,津贴照旧。

注四:中层以上行政干部服从需要兼职,累计超过一人工作量的以一人工作量计(不包括教学工作量),一般行政人员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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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一)管理岗位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

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1.教师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幼儿园、小学教师岗位设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三级。

(2)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3)教师进修院校参照普通高中进行教师岗位设置,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4、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岗位。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4)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参照对应的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名称(1)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

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学校,可参照初中学校设置中学教师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2)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和七级。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岗位名称使用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

教师进修院校原则上不设中学初级教师岗位。

(5)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6.根据学校教育活动的特点,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本市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其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相应教师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制定中小学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四、特设岗位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具有培养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带教能力;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有关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并将岗位设置方案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

七、岗位聘用(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

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四)根据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五)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学校之间、城区学校与郊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郊区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七)建立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聘用情况备案制度。

各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现有各类岗位职数、岗位聘用情况等,填写年度聘用情况表,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八、组织实施(一)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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