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淮政发〔2017〕14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传〔2017〕73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修改的32件,决定废止的16件。
一并清理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7件,决定继续有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淮政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8〕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日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和使用地名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名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城市、自然镇、自然村、居民点、区片、路、街、巷、楼栋、单元、门牌号码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平原、山地、山、河、湖、沙、水道、山洞、沟、泉等名称。
(四)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名称,包括公园、游园、游乐场、风景区、风光带、游览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各种纪念性旧址、纪念牌等名称。
(五)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名称。
(六)工业区、开发区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专业部门使用的重要的台、站、港、场、水库等名称。
第二章地名机构第四条市、县(区)地名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内,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定本部门处理地名事宜的有关机构和联络员,加强与民政局的协调和联系。
市、县(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省地名工作规划;领导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本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规[2016]2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4【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4日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沙洲、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三)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四)路、街、巷(里、弄、坊)等名称;(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九)门楼牌号(含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31•【字号】苏政复[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50号)淮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报审批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的请示》(淮政发〔2009〕20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
二、淮安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行政辖区(3171平方公里),以及涟水县陈师镇在宁连高速公路以西地区和空港部分地区(共约15平方公里),总面积约3186平方公里。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区域性交通枢纽、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历史文化生态旅游目的地,积极融入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和区域辐射带动力。
三、进一步优化市域空间结构。
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合理分布人口、产业和各类设施,优化配置城乡公共服务资源,有重点地培育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镇村居民点布局,加强对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管理,协调推进中心城市与周边地区共同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至2012年,城市规划人口规模145万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174平方公里以内;至2020年,城市规划人口规模17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204平方公里以内;至2030年,城市规划人口规模22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264平方公里以内。
五、科学引导城市布局。
中心城区按照“三轴四带多组团”的空间结构,近期完善高速公路环内的城市建设,中远期向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以南有序拓展。
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的重点和时序进度,科学组织开展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促进城市紧凑布局、集约发展。
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其中方案编制规定已作废
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现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部设计司,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一、为优化建筑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二、方案设计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1. 公开竞选。
由组织竞选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发布竞选公告;2. 邀请竞选。
由竞选组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筑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竞选:1. 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筑项目;2. 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体建筑项目;3.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4.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划定范围的建设项目;5.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
四、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竞选,但应经多方案比较来确定方案。
五、应实行方案竞选而不参加竞选的项目,各地规划、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六、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方案设计竞选活动;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组织。
2. 根据政府规定的条件,有权选择竞选方式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主持评选工作。
七、组织方案竞选的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董事会机构;2. 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3. 有组织编制方案竞选文件的能力;4. 有组织方案设计竞选、评定的能力;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机构的资格等级和方案设计竞选程序,并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淮政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淮政规〔2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县、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立足苏北重要中心城市、长江三角洲北翼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以“历史古城、文化名城、生态水城、工业新城”为城市特色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口、产业、资源、功能的集聚发展和能源的节约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淮政发〔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淮政发〔2016〕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加快中心城市建设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结合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科学划分市、区事权财权提出如下意见:一、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我市中心城市发展总体要求和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任务,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建设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界定市区两级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职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努力构建职责明晰、事权匹配、覆盖全面、统筹协调、高效有序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中心城市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1.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合理调整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在市级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适度扩大区级政府管理权限,增强区级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功能,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
2.市保重点,区保全面。
市政重点项目和工程,经市政府明确后,由市级承担建设管理;除此以外的项目和工程调整到区级,由区级全面负责建设和管理。
3.费随事走,权责一致。
事权调整后,对应的经费和收费权同步调整。
经费由市级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给区级财政,收费由区级征收或市级统一征收后返还,保证区级政府“有钱做事”。
二、主要事权、财权的划分(一)市政道路建设市级负责清江浦区主城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主干道及以上建设。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主城区内次干道及以下道路、背街后巷道路建设;负责郊区、乡镇、清河新区、清浦工业园区内所有道路建设。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第一章总则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9年-2030年,其中:近期:2009年-2015年;中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
规划区淮安规划区范围包括淮安市辖区,面积为3171平方公里,以及涟水县陈师镇在宁连高速公路以西、空港部分地区,面积约为15平方公里,规划区总面积约为3186平方公里。
规划层次本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1、市域,指淮安市辖清河、清浦、淮阴、楚州4区和涟水、洪泽、盱眙、金湖4县,面积为10072平方公里。
2、规划区,指市辖区、涟水县陈师镇在宁连高速公路以西、空港部分地区,面积为3186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指西、北至高速公路环、南至苏北灌溉总渠以南102省道、东至京沪高速公路以东235省道。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二节市域人口和城市化水平预测市域总人口规模近期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530万人,中期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560万人,远期2030年市域总人口为585万人。
市域城市化水平近期2015年市域城市化水平为53%,城镇人口为280万人;中期2020年市域城市化水平为60%,城镇人口为335万人;远期2030年市域城市化水平为70%,城镇人口为410万人。
第三节城镇体系结构规划空间结构市域形成“一主四副多点网络化”的城镇体系空间结构,推动“多节点—网络化”空间结构的形成。
1、一主:即淮安中心城市,通过聚合区域高端职能,辐射带动市域发展。
2、四副:即涟水县城、洪泽县城、盱眙县城和金湖县城四个市域次中心城市。
3、多点:即其他城镇。
4、网络化: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为骨架,以市县域中心城市和重点镇为节点,构建开放的网络化空间格局。
等级规模结构市域城镇形成四级等级规模结构。
1、市域中心城市:即淮安中心城市,规划城市人口220万人。
2、市域次中心城市:包括涟水县城、洪泽县城、盱眙县城和金湖县城等4座,规划城市人口20—30万人。
中国淮安养老养生产业园阳光新城规划条件
总平
面图
比例1:500或1:1000(含用地周围50米范围内的现状情况);图上应详细标注各种相关尺寸。
其它
须提供竖向规划图(标出规划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室外地面控制点标高)、沿街立面图、彩色效果图、总体鸟瞰图、绿地面积统计图(对各块绿地统一编号,详细标注范围及面积,绿地范围统计口径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要求)及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其他图件。
2.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综合配套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3.总建筑面积低于10万平方米(含)的,社区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社区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2‰配套。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20平方米。
序号
规划设计要点
内容
序号
规划设计要点
内容
1
用地性质
商住混合用地(Cr)(居住建筑为老年人住宅,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占比15%-20%)
5
道路
合理组织好内外交通的转换与衔接,处理好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的关系。
2
用地
范围
四至
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
6
管线
综合配套各类管线,所有管线须地下敷设,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管线综合方案另行审批。
用地面积
166784.79平方米(其中,HY11-04-02地块面积约48247.40平方米,HY11-04-04地块面积约76009.63平方米,HY11-04-06地块面积约42527.76平方米。)
7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
2011年7月31日,省政府正式批复了《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苏政复〔2011〕50号文)。
现将规划成果方案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9年-2030年,其中:近期:2009年-2015年;中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
规划区淮安规划区范围包括淮安市辖区,面积为3171平方公里,以及涟水县陈师镇在宁连高速公路以西、空港部分地区,面积约为15平方公里,规划区总面积约为3186平方公里。
规划层次本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1、市域,指淮安市辖清河、清浦、淮阴、楚州4区和涟水、洪泽、盱眙、金湖4县,面积为10072平方公里。
2、规划区,指市辖区、涟水县陈师镇在宁连高速公路以西、空港部分地区,面积为3186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指西、北至高速公路环、南至苏北灌溉总渠以南102省道、东至京沪高速公路以东235省道。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二节市域人口和城市化水平预测市域总人口规模近期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530万人,中期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560万人,远期2030年市域总人口为585万人。
市域城市化水平近期2015年市域城市化水平为53%,城镇人口为280万人;中期2020年市域城市化水平为60%,城镇人口为335万人;远期2030年市域城市化水平为70%,城镇人口为410万人。
第三节城镇体系结构规划空间结构市域形成“一主四副多点网络化”的城镇体系空间结构,推动“多节点—网络化”空间结构的形成。
1、一主:即淮安中心城市,通过聚合区域高端职能,辐射带动市域发展。
2、四副:即涟水县城、洪泽县城、盱眙县城和金湖县城四个市域次中心城市。
3、多点:即其他城镇。
4、网络化: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为骨架,以市县域中心城市和重点镇为节点,构建开放的网络化空间格局。
等级规模结构市域城镇形成四级等级规模结构。
淮安市总体城市设计(2017-2035)
《淮安市总体城市设计(2017-2035)》成果草案为了进一步梳理并保护淮安城市空间的特色资源,彰显城市独特韵味,传承地方历史文化,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为了更好地诠释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发展愿景及目标,并有效地引导、控制和管理城市空间的开发建设,特编制《淮安市总体城市设计》(下面简称本规划)。
一、规划范围淮安市域:为淮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包含淮安市区和涟水、盱眙、金湖三县,面积为10030 平方公里,是本规划的研究范围。
淮安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包括淮安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以及南马厂、季桥局部地区的集中建设区域,苏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淮安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区域,洪泽集中建设区域以及淮安空港经济区集中建设区域,面积为477平方公里。
包括淮阴、清江浦、淮安、洪泽四个市辖区。
范围与《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划定的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一致,是本规划的具体设计与控导范围。
二、规划目标本规划主要任务是确立淮安城市集中建设区长远发展的空间特色定位与总体结构,并针对该顶层空间结构制定系统性控制要求,以指导具体的规划管理和建设。
希望通过长期持续的建设与控制,塑造空间形态、提升城市环境、凸显城市特色、激发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力,并最终实现城市空间形态与特色方面的总体目标。
三、规划原则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范与标准,并衔接相关规划;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四、城市空间特色定位通过公众意见征询、部门访谈、专家咨询,结合淮安自身空间资源禀赋,并考虑到与周边城市的错位发展,确定淮安城市空间特色主题:“湖风河韵生态城、伟人故里运河都”。
五、规划布局1、市域空间的风貌总体结构结合市域山、水、城格局以及特色资源分布情况,提出“两廊、八区、十九个节点”的市域空间风貌总体结构。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一、前言2011年7月江苏省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在指导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和省域层面一系列重大战略、上位规划的颁布出台,使得淮安城市发展环境开始出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多重重大战略聚焦淮安及周边区域。
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江淮生态大走廊等,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对淮安建设成为“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和江苏省特色增长极的战略要求以及全省“1+3”功能区战略布局,明显提升了淮安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确定了淮安生态优先、特色发展的战略路径。
二是城市铁路、水运、航空等综合交通地位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高铁方面结合国家铁路网规划,未来可北达京津、南抵沪宁,实现宁淮1小时同城生活圈,融入上海2小时经济活动圈。
三是随着“两区一县”行政区划调整获批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淮安“纳湖入城,淮洪一体”战略构想急需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面临重大调整。
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多规合一”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大试点获批,将有力的促进淮安城市发展和治理方式转型。
以上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使得淮安城市发展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
同时,也使得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更好地指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亟需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因此,本次总体规划修编以全面落实淮安三项改革试点要求(多规合一、土地使用制度、新型城镇化)以及中央和江苏两个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前提,确定规划理念和方法,体现中央关于生态、集约、宜居等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意图;立足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淮安、区域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战略要求,结合淮安当前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现实问题,为淮安进入新常态阶段以后的长远发展谋篇布局,为淮安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繁荣之城、安康之城、宜居之城、文明之城”建设提供具体抓手。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保障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省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的修改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规的修改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控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深化,不属于控规修改:(一)控规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国家、省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正的;(二)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符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版)》表4.2中允许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三)居住用地内兼容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四)在各项强制性指标相同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的;(五)在不提高地块容积率和不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并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面积和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用地形态和位置的;(六)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调整幅度不大于10%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七)因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等工程实施时的宽度或线位微调造成相关地块界限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建设造成影响的;(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控规修改分为一般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修改:(一)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对控规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控规确定地块的主导性质、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或减少公益性用地,使市政公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设施的配套水平受到明显影响的;(四)对古黄河、里运河两岸及城市划定的永久性绿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五)取消城市道路或对18米以上规划道路进行较大调整的;(六)对城市黄线、紫线、绿线、蓝线进行重大调整,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七)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突破《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1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国家、省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建(构)筑物退界、建筑间距计算的,应遵守本规则。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 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建筑底层(含综合楼裙房以上部分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天井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附图3.2.1—1、3.2.1—2),其中一个边长不得小于同一单元同侧边长1/2;(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含非机动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外无其他围护。
(5)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3.2.2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4 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淮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苏政复〔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3〕27号淮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淮政呈〔2023〕4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淮安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江淮现代产业高地、大运河人文魅力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淮安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97.35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6.0050万亩(含易地代保任务3.00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11.101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599倍。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大运河文化带和淮河生态经济带交汇点作用,推进江淮生态经济区绿色转型发展,深度融入南京都市圈。
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加强城乡融合发展,构建“极核引领、组团协同、多点支撑”的城镇结构。
推进北部平原、中部湖群、南部低山丘陵的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构筑江淮湖群生态绿心。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一条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二条规划编制的内容及要求第三条规划编制方案报审第二节规划实施第一条规划实施的程序第二条规划实施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第三条规划实施报告第三章规划设施第一节规划设施选址原则第一条规划设施选址的条件第二条规划设施选址的原则第二节规划设施设计第二条规划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及其程序第三节规划设施竣工验收第四章建筑设计第一节建筑物的选址第一条建筑物选址的条件第二条建筑物选址的原则第二节建筑设计的程序及内容要求第一条建筑设计的程序第二条建筑设计的内容要求1. 基础设施设计2. 建筑主体设计3. 室内设计4. 环境美化设计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的程序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第五章规划管理与监督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一条规划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第二节规划监督及检查第一条规划监督及检查内容第二条规划监督及检查结果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第二条本规定的施行时间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是指城市在进行发展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以科学、合理、可行的方式,对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区域规划、配套设施、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等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规划,从而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
规划设施:是指城市在进行规划时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对需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内容进行科学的选址原则和设计方案,从而为城市的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筑设计:是指对建筑物进行选址和设计方案制定的过程。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无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1. 规划编制不当导致相关利益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 规划实施程序违规或管理机构职责失误导致项目无法建设或建设质量不高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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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3〕17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市规划局《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市规划局二○○三年十月)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行为,创造开放、公平竞争的规划设计市场环境,提高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决策水平,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淮安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市区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竞选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二)核准方案竞选申请书和竞选书;(三)核准评审组织,监督竞选全过程;(四)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和处理竞选中的有关纠纷,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负责建立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包括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竞选。
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深度可以分为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性设计方案两个阶段。
参加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应当具有与规划设计项目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参加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可不受资质限定。
方案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竞选。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竞选通告,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或个人均可报名申请,经资格预审后确定5家以上(含5家)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选;(二)邀请竞选。
选择设计单位发送方案竞选邀请书,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选。
第四条下列规划设计项目均应实行方案竞选:(一)规划项目: 用地面积新区为5公顷以上(含5公顷),旧区为3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组团)规划项目,2公顷以上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及各类校园等规划;(二)重要风景区内的新建主要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的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地段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三)历史街区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0.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四)城市大型市政建设项目如桥梁、地下工程等;(五)重要的环境设计、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装饰工程;(七)业主要求进行方案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八)市规划局认为需要实行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的其他城市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实施性设计方案之前可先进行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
第五条有保密或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批准,可以不实行规划方案竞选,但应有2个以上的不同方案,经专家评审或比较确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市规划局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实行业主负责制。
业主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方案竞选:(一)有与规划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竞选书的能力;(二)有组织评审的能力;(三)须经市规划局认可并备案。
业主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市规划局或经其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自行组织方案竞选活动,或委托市规划局或经其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组织;(二)有权选择竞选方式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
第九条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报送竞选申请书;(二)组织编写竞选书;(三)发布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四)组织设计单位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五)报送竞选文件;(六)组建评审委员会(小组下同),进行方案评审;(七)发出中选方案通知书及修改意见书。
第十条实行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业主应当在发布竞选公告或者发出竞选邀请书7日前,持竞选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登记。
受业主委托组织竞选的中介机构,应与业主共同持竞选申请书、委托书和有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登记。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受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竞选组织者可以实施竞选活动。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规划局应责令组织者停止竞选活动。
(一)业主不具备自行组织竞选条件或中介机构未经市规划局认可的;(二)竞选前期条件不成熟的;(三)竞选公告或者竞选邀请书有重大瑕疵。
第十二条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应当载明竞选组织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规划设计项目的基本要求、参加竞选者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竞选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实行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政府指令的规划项目除外)应具备下列竞选前期条件:(一)持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持有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及用地、道路红线图、定界图等规划资料;(三)凡市规划局要求征求保密、文化、园林、消防、水利、环保、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意见的,应持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书面意见材料;(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设计方案竞选书由业主和市规划局共同发布,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综合说明书。
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任务书等;(二)市规划局确定的规划设计要点;(三)规划设计编制必须的基础资料;(四)竞选文件编制要求、份数等;(五)竞选书获取、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及预审、评选时间;(六)竞选文件送达的地点及截止时间;(七) 评选办法和方式(入围中选);(八) 对获得入围及中选方案的奖励办法及相关问题说明等;(九) 对其他方案的补偿办法。
主要包括补偿条件、数额、支付方式及竞选成果使用权等;(十)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发出竞选书后,竞选组织者应组织所有参选单位(含个人,下同)踏勘现场并举办公开答疑会,对竞选书进行统一答疑。
除答疑会外,竞选组织者对所有参选单位提出的问题,一律不得作个别回答。
第十六条竞选书一经发出,竞选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需澄清、修改或补充的,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应在竞选文件报送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选单位。
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竞选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方案设计周期:(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二)二级以下(含二级)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三)规划设计方案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四)概念设计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五)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可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参选单位应向竞选组织者提供以下材料:(一)规划设计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书;(二)规划设计负责人的资历证明;(三)方案设计者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竞选书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加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人员,应提供个人资历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参选单位应严格按照竞选书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
密封后按竞选书要求的时间及地点送达,逾期送达的,将被拒收。
参选单位少于3个的,除特殊原因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竞选。
第二十条参选单位在提交竞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竞选组织者。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竞选方案的预审工作,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会同竞选组织者共同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对与规划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的,视为无效方案,不予进行专家评审,并就以下内容对竞选文件进行预审并作出预审报告:(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要求;(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三)是否符合竞选文件的有关要求;(四)文字、图纸及模型之间是否有矛盾;(五)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投资估算的核对。
第二十二条竞选组织者对有效竞选文件进行登记并编码。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鉴于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的特殊复杂性,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三)评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预审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审委员会。
凡与参选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专家成员均应回避,不能担任评委。
第二十四条竞选组织者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文件和补充函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经过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发表意见后,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择优评出1—2个入围方案,并对入围方案提出主要优缺点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选文件无效:(一)未经密封的;(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的;(三) 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的或未达到竞选书规定的深度要求的;(四)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受聘单位与参选单位不符的;(五) 未加盖单位公章、资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印鉴的;(六)逾期送达的;(七)认定参选单位有弄虚作假、作弊、串通等不良行为的;(八)其他不符合竞选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业主根据评选委员会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入围方案,确定中选方案。
业主也可委托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方案。
业主认为评选委员会所有的推荐方案均未能最大限度满足竞选书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该竞选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方案竞选。
城市标志性建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等规划设计项目在确定中选方案前,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具体要求在竞选书中明确。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竞选组织者应当在中选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选者发出中选通知。
竞选组织者应将评选结果和对中选方案的评价及意见书面通知所有参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中选者,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可优先参加后续规划的设计。
实施性设计方案的后续设计需签订设计合同的,业主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与中选者签订合同。
确需另择单位承担设计的,应在竞选书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业主未买断参选方案版权的,为修改完善中选方案而吸取未中选方案构思和内容的,应征得提交该方案的参选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条参选单位互相串通,或者向业主、中介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法手段谋取中选的,竞选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日后参加规划方案竞选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被取消参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取消时限分别不小于半年和一年。
第三十一条评选委员会成员收受竞选参加者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评选有关情况的,由市规划局取消其担任评选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评选,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