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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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原国税 发 [ 914 号 文 对 外资 企业 的手 续费 及 佣金的规 定 : 1 92 2 9 上 述 外商 投 资 企 业向境 外 代销、包销 企 业 支 付的 各 项佣 金 、差 价、手
续费、提 成 费等劳 务费 用,应提 供完整 、 效的凭 证 资料 , 主管 税 有 经 务机 关 审核 确 认 后, 可 作 为 外商 投 资 企 业 的费 用列支。但 实际 列 方 支的数额 , 得超 过 房地 产 销售收 入 的 l% 不 0。 2 号 文对 “ 9 手续 费 及 佣金 ”的新 规 定,与原法 规 是 不 一 致的。 主 要表 现在 两 方面 :
扣除 。
企业 为 发行 权益 性 证 券支付 给 有关证 券 承 销机 构的手续 费及佣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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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 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 合下 发了 关 于企 业 手续 费及 佣金 支 出税 前扣除政 策的通 知》( 税 [0 9 9 文, 财 20 ] 号 2 以下简 称 “9号文 ” 2 ) , 作 为对 企 业 所 得税 税 法 及其 实 施 条 例规 定 的补 充,2 号 文进 一步 9
手 续费 及 佣 金 的概 念与 范围与 原法 规 相 比有变 化
原国税 发 [ 0 ] 2 08 文 曾对内资企 业的 佣金 的税 前扣 除做 过 规 0 4号
定: 纳税 人发生的佣金 符 合下 列条 件的, 计 入 销售费 用 : 可 ( 1 合 法 真实 凭 证 ; )支 付的 对 象 必 须 是 独立 的有 权 从 事 )有 ( 2 中介 服 务的纳 税 人 或个 人 ( 付对 象 不 含本 企 业 雇 员)()付 给 个 支 ;3 人的佣金 , 另有规 定 者外 , 除 不得 超 过 服 务金额 的 5 。 %

税收筹划(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第8章

 税收筹划(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第8章

第八章市场销售的税收筹划(习题及参考答案)复习思考题1.商业折扣有哪些形式,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参考答案:商业折扣,又称为“折扣销售”。

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允许销售方以其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不允许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计税额。

2.“买一赠一”为何不视同商业捐赠?“加量不加价”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吗,为什么?参考答案: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针对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买一赠一”不视同商业捐赠。

“加量不加价”能起到节税模式,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其操作要点是:在销售商品时,增加每一包装中的商品数量,而销售总价不提高,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但可以起到打折销售不能实现的促销效果。

同时,还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捆绑销售。

3.企业采用促销方式销售货物时,税收筹划应考虑哪些要点?参考答案:企业的促销方式主要包括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捆绑销售和商业捐赠等。

折扣销售应注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允许销售方以其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不允许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计税额。

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

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

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
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

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

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15号解读(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15号解读(1)
3、15号公告本条未提及利率问题,因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原文: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 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 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此处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相关解释: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 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 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 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 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 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 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 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 第34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借款利息扣除 的相关规定。15号公告中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 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进一步 的补充说明,着重强调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 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 ”。

企业所得税对佣金和手续费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对佣金和手续费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对佣金和手续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晦涩难懂?别担心,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佣金和手续费这两个小家伙在企业所得税里的故事。

说到佣金,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那种推销员,左手一单右手一单,忙得不亦乐乎。

赚了钱,当然要交税。

可是,这佣金到底算不算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呢?答案是肯定的。

企业给员工支付的佣金,毫无疑问是企业的成本。

因为嘛,只有把这些钱花出去,才能激励员工去拼搏,才能让生意蒸蒸日上。

说到手续费,哎呀,这也是个不得了的角色。

比如你在网上买东西,支付的时候那点小手续费,就像是给快递小哥的“辛苦费”。

商家为了交易顺利,支付这些手续费。

企业为了做生意,当然不能只想着省钱。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手续费,交易岂不是乱成一锅粥?所以,手续费同样也可以被当作企业的必要支出。

听上去挺合理吧?既然佣金和手续费都是支出,那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呢?咱们得先把这些支出从收入里扣除。

这个时候,你可能会想,这样不是可以省一笔税款吗?对的,企业就是要精打细算,合理避税。

说白了,企业想要把税务处理得明明白白,花出去的钱,尽量都得让它“消失”,这样才能在税务局那边留得住一笔干干净净的收入。

企业在制定预算的时候,就应该把佣金和手续费都考虑进去,提前做个“预算策划”。

不过,大家也要明白,佣金和手续费并不是随便能报销的。

税务局对这两样东西有规定。

佣金得和业绩挂钩,像那些坐办公室的人可不能光靠喝茶聊天就拿到佣金;手续费要合理合法,不能搞什么猫腻。

就算是看上去不起眼的小费用,都会被税务局放在显微镜下审视。

当然了,企业在这方面也不可能一味被动。

提前了解税务法规,制定合理的报销,才能在这个游戏中游刃有余。

就像打麻将,要懂得什么时候出牌,才能赢得胜利。

很多企业会请专业的财务顾问,来帮助他们优化税务结构。

这不仅能帮助企业节省开支,还能在未来的财务管理中赢得更大的灵活性。

你看,这佣金和手续费就像是企业的两个小助手,既要合理利用,又得小心翼翼。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原创)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原创)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原创)作者:段光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测试题与答案解析汇编

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测试题与答案解析汇编

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测试题与答案解析汇编一、单项选择题1、正在办理的案件,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A)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A、主管领导B、分管领导C、纪检监察部门领导2、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B)说明理由。

A、处理机关B、交办机关C、承办机关D、委托机关3、对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A)批准后销毁。

A、上级分管领导B、直接领导C、任何领导4、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B)手续。

A、批准B、审批C、报批5、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c)、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党政机关B、国家权力机关C、行政部门6、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c).A、应当采纳B、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纳C、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采纳8、税务人员接受纳税户宴请的,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视情节扣发(B)。

A、工资B、奖金C、福利9、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A)的合力。

A:惩治腐败B:预防腐败C:反对腐败10、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B),严惩不贷。

A:处理B:查处C:斗争11、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A),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A:严于律己B:宽以待人C:秉公执法12、税务系统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B)。

A:捞取好处B:谋取私利C:取得荣誉1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对(B)的规定处分。

A:贪污B:收受贿赂C:挪用公款14、税务监察机构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时,可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B)。

A:控告B:申告C:建议D:复议15、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建议次日起(B )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在受理次日起(B)日内给予回复。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1995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

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主要包括:(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7•【文号】保监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26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

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

关于佣金的相关规定

关于佣金的相关规定

佣金合法吗佣金是合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但要明确,佣金是什么,只有符合规范的、按要求入账的中间人的服务费劳务报酬才是佣金。

下面用12个问题用以下问题理清佣金。

一、中间人提供哪些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佣金处理?答:1. 代办费;2. 介绍费;3. 居间费;4. 推荐费;5. 经纪服务费。

佣金旨在交易促成,应具备合法性:佣金支付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只要其支付和接受都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示性:佣金支付通常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即佣金金额(佣金的金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标出,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如佣金协议、补充协议等)进行约定)、支付方式(支付方应当告知接受方佣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对象(在合同中或相关书面文件中,应当明确佣金的支付对象)等信息都是明确且透明的。

记录在案:佣金支付和接收的过程应当有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支付方应当保存好佣金支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支票存根等),而接受方则应当妥善保管佣金接收的凭证(如收据、发票等)。

风险补偿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佣金可以作为一种风险补偿。

二、中间人是否有资质要求?答:中间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行业规范及监管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及具体行业而异。

一般来说,需要:1.合法注册与许可:首先,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这些证书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准入许可证、专业资格证书等。

2.专业能力与资质:中介服务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3.遵守法律法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代销手续费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6]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

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结束——。

销售中的回扣和佣金的税务处理

销售中的回扣和佣金的税务处理

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

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

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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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销售回扣不能混同佣金

销售回扣不能混同佣金

护税 负公 平。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企 业 以免 费 旅 游 方 式 提 供 对 营 销 人 员 个 人 奖 励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0 41 号 ) ( 2 0 11 明确 了对 企 业 营
成 了税 收 管 理 漏 洞 。对 此 , 者 就 上 述 笔
费 用 征 收 个 人 所得 税有 法可 依 。 个 人 从
所得税征 税范 围看 ,个人 所得税法 实 《
施 条 例 》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资 、 金 第 工 薪
所 得 是 指 个 人 因任 职 或 者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资 、 金 、 金 、 终 加 薪 、 动 分 薪 奖 年 劳
销售 一 回
我 们 在 对 区 内 一 企 业 进 行 检 查 时 发 现 , 企 业 将 个 人销 售 回扣 与 支 付 给 一
个 人 的 工 资 进 行 混 同 ,造 成 少缴 税 收 1 0 0多元 , 们 除 按 规 定 对 该 企 业 补 0 2 我 缴 税 款 外 ,另 按 规 定 处 以 05位 的 罚 . 款 。在 实际 检 查 工 作 中 , 们 发 现 一 些 我 企 业 往 往 利 用 回 手 回 扣 与 佣 金 进 行 混 淆 , 过 相 互 进 行 调 整 , 到 少缴 税 收 通 达
付 , 受 佣 金 的 只 能是 中 间 人 , 不是 接 而 交 易双 方 ,也 不是 交 易双 方 的代 理 人 、 经 办 人 。 这是 佣金 和 回扣 的重 要 区 别 。
发 票上 注 明 的 , 可按 折 扣后 的销 售 额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如 果 将 折 扣 额 另 开 发 票 , 不 得 从 销 售额 中减 除折 扣额 。佣 则 当前 , 些 企 业 和 单 位 以组 织 员工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随着保险市场争夺客户资源的日益激烈,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在实际展业中的支付成本持续攀高,现行的税收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

为公平税负,促进保险事业稳定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5日发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对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进行合理调整。

一、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组成和征免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基础上,扣除25%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征税方法只对佣金60%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保险营销员月佣金收入10000元。

按现行征税方法,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34元。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5.5%)×(1-25%)×(1-20%)=567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670×20%=1134(元)调整后其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872 元。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40%)-(10000×5.5%)]×(1-20%)=436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360×20%=872(元)调整后比旧办法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262元(1134-872)。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曾志红【摘要】本文从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出发,简述了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财税处理,并通过案例解读了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部分条款规定,手续费和佣金的税前列支根据企业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比例;一般所称的回扣是属于商业禁止行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以服务费发票列支返利,将面临要多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罚款的风险。

本文所描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对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年(卷),期】2018(000)009【总页数】2页(P112-113)【关键词】会计处理;税前列支;税务风险【作者】曾志红【作者单位】[1]珠海国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4.4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表序号名称定义1 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是指企业在产品(服务)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委托中间人提供促成交易成功的服务,而支付给中间人的服务报酬。

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得为本企业职工。

2 回扣回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支付给购买方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实物的行为。

回扣属于禁止的商业行为,无论何种名义、形式支出,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3 返利返利是直接与销售量、销售额直接关联的,是供货商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根据经销商的销售量、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销商的支出。

返利的形式主要有返还资金、赠送实物等。

4 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是指企业职工为企业创造收入,企业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工的支出。

如果是支付给非本企业职工则为佣金。

2 手续费和佣金、返利的财税处理2.1 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会计处理(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为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进行核算,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会计实务:手续费佣金与销售回扣的财税处理差异

会计实务:手续费佣金与销售回扣的财税处理差异

会计实务:手续费佣金与销售回扣的财税处理差异1.定义不同(1)手续费“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

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从纳税角度来讲,经营者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有一种情况,就是为税务部门实施代扣代缴税金业务,如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给经办人员,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的概念没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收取范围。

如保险业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三项费用之和。

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做不同证券产品交易时所需缴纳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中规定,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2)佣金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不同行业的佣金有不同的具体表述,收取范围也不尽相同。

如证券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指出,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3)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回扣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小议

回扣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小议

销售佣金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

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

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则称为“明佣”。

一、销售佣金的定义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

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

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则称为“明佣”。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

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佣金=含佣价×佣金率,因为佣金=含佣价一净价,整理后,得出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为:含佣价=净价/(1一佣金率)。

必须说明的是,佣金与折扣不同,虽然两者都必须如实入账,但前者是费用,后者是抵减。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开支,如银行手续费、保险佣金、律师费、会计费等。

为鼓励企业做好经营管理,我国税法规定作为业务开支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的条件1.必须是业务支出。

企业需要证明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是与公司业务活动有关的支出,而不是个人支出或其他无关费用。

2.必须具有合规性。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必须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有关,且符合合规要求。

但是,如果有充分的佐证证明,合规性不强的支出也可以被扣除。

3.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企业需要证明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真实、客观存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具体扣除标准和范围1.扣除标准我国税法规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当年实际支出额的15%。

但是,对于银行存款利息、金融产品收益的手续费支出,扣除的比例可以调整为支出额的100%。

2.扣除范围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具体范围包括:(1)保险费用。

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产生的相应手续费和佣金。

(2)证券交易费用。

包括证券交易佣金、印花税、交易系统使用费等。

(3)银行手续费。

包括开户费、账户管理费、代理结算费、电子银行服务费等。

(4)律师费和会计费。

指当企业在经营运作中需要请律师和会计进行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配资和借款费用。

包括资金借款费、贷款手续费、纳保证金等。

(6)出租、租赁、中介服务等。

指通过各种方式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如出租房屋、聘请中介代办事务等。

总之,企业需要合理、合规地使用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报,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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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国税发〔199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在印制各种税收票证、加工制服、基建、采购大宗物品,特别是采购计算机办公设置等公务活动中,经常遇到对方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给予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

为了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加强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和队伍的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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