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_0
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案例参考
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案例参考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
被害人徐某某。
2012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二人均未满十八周岁)来到某烧烤店门口时,因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徐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未给王某某让路,王某某心生芥蒂。当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联系徐某某到该店内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实施殴打。9月7日晚至9月10日,三被告人将徐某某放进汽车后备箱,并将其带至市内多个县区,期间,多次无故用电棍、木棍、手机数据线、剪刀、钳子等工具对徐某某进行殴打。9月11日早晨,三被告人将徐某某带至一出租屋内,用胶带将其捆绑,当日上午,徐某某趁被告人王某某独自看管时逃出,后报警。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10月2日、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先后被抓获;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和赵某某赔偿徐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使用械具、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八十多个小时,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被害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的行为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代理意见,审理认为,绑架罪主观要件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三被告人具有以加害被害人徐某某相威胁,迫使徐某某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的行为。故被害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该代理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
侯某、临颍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某、临颍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
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豫11行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新利郭伟超汪立胜
【审理法官】李新利郭伟超汪立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侯颖杰;临颍县公安局
【当事人】侯颖杰临颍县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侯颖杰
【当事人-公司】临颍县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庞鹏
【代理律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侯颖杰
【被告】临颍县公安局
【本院观点】2019年9月3日,中房公司员工侯颖杰同王博、王高明等十人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集体上访反映该公司特许经营权问题,对此双方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书证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9月3日,中房公司员工侯某同王博、王高明等十人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集体上访反映该公司特许经营权问题,对此双方不持异议。临颍县公安局以“十一"重要时间节点越级非法上访寻衅滋事为由对侯某予以处罚并无不妥。该处罚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复议、诉讼相关权利,程序正当。临颍县公安局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行使案件管辖权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侯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长春“五黑”团伙覆灭记
长春“五黑”团伙覆灭记
一架波音客机在长春机场缓缓停下,刚从上海回来、在吉林省九台市横行一时的张仲贤及“保镖”刚下飞机,就被守候的干警擒获,机场外迎接他的十余名团伙成员也束手就擒。随后,其他30余名团伙成员一一落网。
近一年来,继摧毁梁旭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后,长春市公安局克服部分干警“无黑可打”、“无恶可除”的情绪,连续摧毁张仲贤等5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重翻“怪案”拽出“黑组织”一串
两年前,长春市南关区“夜上海”酒店发生流氓械斗,一人被镐打死,警方虽全力侦破,但没有进展,从而成为悬案。去年以来,长春市公安局对此案重新会诊,有关领导同曾参与侦破此案的干警进行谈话,获取大量有价值线索,挖出被称作“赵三”的以赵红霖为首3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冬天,警方将赵红霖抓捕归案,收缴枪支13支,并初步查明赵红霖团伙几年间涉嫌杀人、伤害、寻衅滋事、买卖枪支等案件数十起,先后杀死8人。吉林省著名乡镇企业家、省植物油集团总经理高深就是被赵红霖团伙持枪绑架后杀死的,尸体被埋在吉林市境内,高深驾驶的4500吉普车被焚毁在四平市境内。
为深挖案源,长春市公安局从去年开始实施全方位摸底排查,从近年来发生的“枪案”、“怪案”、“悬案”中挖掘有价值的线索200多条,张仲贤、赵红霖等5个有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这样被挖了出来。
打“蛇”先打“头”“五黑”被摧毁
曾经刀砍民警、枪击警车的吉林省榆树市李强涉黑团伙反侦查能力强,而且行踪诡秘,警方曾组织专项抓捕行动36次,始终未果。去年春天,专案组摸清李强落脚点,调集警力将其包围在一幢居民楼中。李强负隅顽抗,并向干警投掷手榴弹,被当场击毙。其余团伙成员随之逐一落网,杀人、抢劫等60余起案件逐一告破。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4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
【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
【当事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
【当事人-个人】赵金龙
【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涂鹏、赫宏刚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李吉玲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涂鹏、赫宏刚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李吉玲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涂鹏、赫宏刚李吉玲
【代理律所】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
【被告】赵金龙
【本院观点】赵金龙应聘入职到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的事实成立,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金龙应聘入职到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的事实成立,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与赵金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350.00×11=14850.00元。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上诉称不予给付赵金龙14850.00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提出不应支付960.00元社会保险费一节,经查因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已按每年核销2304.00元履行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故一审判令其将拖欠的960.00元给付赵金龙有事实依据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的此节主张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赵连海案分析
赵连海案分析
2009年11月13日,赵连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1月10日,“结石宝宝”家长赵连海涉嫌寻衅滋事案在北京大兴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宣判赵连海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6个月。对于判决结果,赵连海的辩护律师表示将上诉,赵连海在法庭上也表示自己无罪。
2008年,赵连海的儿子疑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上肾结石,赵由此走上维权之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后,全国有若干名婴幼儿因食用此类奶粉而住院治疗。赵连海由此成立了“结石宝宝之家”网站,为患儿家长提供寻求治疗及如何维护正当权利等相关信息。
2009年八月四日,赵连海接到网友短信,丰台马家堡关押上访人员之灰色宾馆“聚源宾馆”,发生强奸上访女孩李蕊蕊之案件。赵连海赶往丰台,和逃出聚源宾馆、正前往北京公安局报案的访民汇合。
去年11月,赵连海被刑事拘留。据起诉书显示,赵连海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其一,起诉书称赵连海利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煽动纠集”群众到河北石家庄法院及北京大兴区、丰台区等地,以喊口号和进行非法聚会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二,赵连海利用为安徽女青年李蕊蕊被强奸报案而“炒作”。起诉书称,2009年8月4日,就李蕊蕊被强奸一案,赵以报案为名恶意炒作,“纠集”群众和境外媒体记者到公安局外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作为一个被因三聚氰胺毒奶粉而受到生命威胁的无辜幼儿的父亲,赵连海尽了他一切的努力想要为自己的孩子以及那些同样无辜受害的孩子们讨一个说法。无论是在网上成立网站还是召集受害儿童家长开记者招待会,或者是为被强奸的上访女孩赵蕊蕊说话,都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渴望维权,渴望司法公正的小小愿望。而这样的一个父亲,却因他的维权之路,而背上了寻衅滋事的罪名,以致身陷囹圄。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本采用稿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本采用稿(最终名单以书为准)
北京
1.北京红星股份公司诉杨福合侵犯商标权案丰台区法院叶晓
2.张宇鑫诉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案二中院李琴
3.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华旗资讯数码公司丰台区法院叶晓
4.吴旭标诉保险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潮阳区法院庄明鹏
5.沃力森公司诉八百客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一中院芮松艳
6.北京鸟人艺术推广公司诉汤潮军等著作权案二中院崔宁
7.北京家赫兄妹影视公司诉北京图书大厦等西城法院赵庆丽
8.华阳房地产公司申请宏京房地产公司强制清算案市高院容红
9.刘晓鹏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公司服务合同案二中院卓燕平
10.中冶全泰(北京)工程科技公司诉丛爱民等公司海淀区法院王建新
11.闽发证券公司诉瑞恒医药科技投资公司市高院林涛
12.北京轻环工程监理公司诉世纪富原燃料电池公司二中院阴虹白石
13.昌平区中医医院诉北京健德联合口腔医疗设备公司海淀区法院周熙娜王晓宇
14.北京家馨供热有限公司诉张张红春供用热力合同案怀柔区法院高晓奇
15.刘振清诉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合同案怀柔区法院曾昕
16..中国铁通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东方瑞科公司海淀法院袁伟
17.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公司诉宋耀明居间合同案二中院刘斌
18.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案海淀法院刁云芸
19.冯庆钊传授犯罪方法一案市高级法院于同志
20.李殿孝贪污案二中院杨子良
21.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城区法院冯宁
22.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江彦博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朝阳区法院吴小军
23.何涛等五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门头沟区法院赵学军
赵某的行为成立放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重混 乱 。加 油站是 为 机 动车 辆提 供燃 料 的 地方 , 全 天 是 候 营业 的公 共场 所 , 天都会 有 大量 的机 动车 进 出加 油 每 站接受 加 油服 务 。 某 的行 为导 致加 油站 停止 营业 长 达 赵 两小 时之久 。 造成 加 油站 附近 的公 共秩 序 的严 重混乱 。
妇何认 定抢劫过程 中 致使第三 人重伤
[ 情 ] 某 、 某预 谋 驾驶 摩托 车 抢劫 。 " 驶 到 案 王 林 3行 - 某一路 段 时. 现被 害人 张 某手 里拿 着 一手 提 包搭 乘蔡 发
某 的 出租 摩托 车 正在 同方 向 的前 面行 驶 , 人 就 决定 抢 二
文王 安 陈 兵 ◎兴
财 物 的行 为 , 其行 为 的暴 力性 造 成财 物 持有 人 以外 的他 人 的重 伤 , 应 在 行 为人 的主 观 故 意范 畴 之 内 , 以对 也 所 于 他 人重 伤 的结 果 按抢 劫 罪 的加 重情 节 处 理 并 没有 违 背 主客 观相 一 致原 则 。 行为 人实 施抢 劫 时对第 三 人 的 如 重 伤死 亡 同时存 在 故意 , 若对 暴 力抢 劫对 第 三人 的重 伤 死亡 的行为 另行定罪 . 则会 导致对抢劫 行为 的重 复评价 。 同时 。 国刑法 明确 规定 刑罚 的轻重 必 须与 犯罪 分 我 子所 犯 罪行 和 承担 的刑事 责 任相适 应 。 于在 实施抢 劫 对 行 为的 过程 中造 成财 物持 有 人 以外 的他 人 重伤 . 按加 重 情节 处 理亦符 合 刑法 罪责 刑相 一致 的基本 原则 。
【优质文档】郝金龙寻衅滋事-范文模板 (4页)
【优质文档】郝金龙寻衅滋事-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郝金龙寻衅滋事
郝金龙寻衅滋事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门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金龙,男,28岁(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西辛房滑石道27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赤城县镇宁堡乡丁字路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1X]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金龙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晓凯、被告人郝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X年5月31日,被告人郝金龙驾驶蓝色吉利美日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京G96104),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科丰桥出口处,故意碰撞刘道光违规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京FJ2684),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交通民警依法确认被害人刘道光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郝金龙遂以索赔为名骗取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10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道光的陈述,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理赔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9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英丽
【当事人】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英丽
【当事人-个人】郑英丽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郑英丽
【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轻伤轻微伤并处罚金缴纳和解协议刑事责任能力陪审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关联性质证犯罪记录前科主犯从犯数罪并罚自首执行逮
捕可以从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4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已判刑)二人从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乘坐赣F×××某某“的士”到抚州“嘉年华”,肖国平付车费时给了一张假百元钞给“的士‘司机李某1找零,李某1因当时没有零钱找给肖国平,肖国平遂留下李某1的手机号码。同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广群伙同肖国平携带尖刀在抚州街上逻到并拦下李某1的赣F×××某某“的士”,由于李某1当时没有发现肖国平二人就是拿假钞给他的人,就同意载乘王、肖二人。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上车后,便持刀威胁李某1将“的士”开到临川区上顿渡镇中洲王家堤坝,然后要李某1打电话回家叫其家人送2000元钱来。由于当天已晚,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就抢走了李某1的一部“首信”手机及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并勒令其第二天送2000元钱给他们。次日上午,李某1拿1500元钱给王广群、肖国平,换回了自己的行驶证等证件。2、2004年8月8日晚,被告人王广群与肖国平、王捷祥(二人已判刑)商议去抢劫“的士”司机的钱财。后三人在抚州市“嘉年华”拦下赣F×××某某“的士”并持刀挟持“的士”司机付某1将车开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下范堤坝,被告人王广群等三人以付某1少找了零钱为由,要付某1给他们3000元钱。付某1称身上没有钱,王广群等三人便抢走付某1一部“波导”手机及行驶证等证件,并勒令付某1第二天送3000元钱来赎回证件。第二天晚上,付某1找到王建明说情拿回证件。王广群等三人将抢得的手机卖掉得款100元。3、2004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广群与肖国平、王捷祥再次商议去抢劫“的士”司机的钱财。后三人在抚州市电信局站台拦下赣F×××某某“的士”,被告人王广群等三人要“的士”司机刘某将车开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中洲王家堤坝,途中肖国平还下车拿了事先藏在路边的尖刀。三人欲行抢劫时,被害人刘某发现情况不对,及时弃车逃走。另查明,被告人王广群归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刘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广群也已取得了上述两被害人的
最新-苗振芳寻衅滋事 精品
苗振芳寻衅滋事
苗振芳寻衅滋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9房刑初字第005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振芳,男,1988年9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艳如,系被告人苗振芳之母。
辩护人王永贵,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超,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窑上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杰,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龙飞,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丽迁,系被告人齐龙飞之母。
辩护人黄京娜,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雪亮,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韩长来,系被告人韩雪亮之父。
辩护人隗有宝,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金哥,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梅竹平,系被告人李金哥之母。
赵佳豪寻衅滋事案(余公(五)行罚决字[2021]03823号)
赵佳豪寻衅滋事案(余公(五)行罚决字[2021]0382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五)行罚决字[2021]03823号
【处罚日期】2021.06.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赵佳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5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8日下午,赵佳豪在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中学门口公交车站,以用手掐脖子、用拳头打和用脚踢的方式随意殴打汪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佳豪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余杭区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 / 1
赵某某强奸案
赵某某强奸案
文章属性
•【案由】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行为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最高院依法核准死刑。
正文
赵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某到河南省某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女生供赵某某奸淫。李某纠集刘某、吴某某、蒋某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被害人朱某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
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某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赵某某已于2019年6月4日被执行死刑。
法院评论
三、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却道德败坏,做出如此令人发指之事。赵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判处并对赵某某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纪金龙寻衅滋事案(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1]02350号)
纪金龙寻衅滋事案(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1]0235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1]02350号
【处罚日期】2021.07.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纪金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5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5日晚上10时许,在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龙悦湾足浴店对面的马路边上,纪金龙喝醉酒后随意损坏了丁某强的车子的反光镜,价值约300元。后纪金龙于2021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7月22日,纪金龙主动赔偿丁某强的损失,并取得丁某强的谅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纪金龙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 / 1
梁玉龙寻衅滋事案(岱公(衢)行罚决字[2021]00714号)
梁玉龙寻衅滋事案(岱公(衢)行罚决字[2021]0071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岱公(衢)行罚决字[2021]007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1.11.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山县公安局衢山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岱山县
【处罚对象】梁玉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4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5日1时许,梁玉龙伙同孙xx、杨xx在岱山县衢山镇万豪休闲娱乐会所电梯内酒后无故殴打李x、刘xx,造成李x、刘xx一定伤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梁玉龙酒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梁玉龙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岱山县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涉黑实录】“天网一号”涉黑案庭审纪实
“天网一号”涉黑案庭审纪实
河南省“天网一号”涉黑案——河南省开封市以岳崇东为首的14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6个罪名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5月24日上午8时30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义马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5月29日,笔者采访了负责此案庭审的有关领导。
旁听须接受安全检查
5月24日7时40分,2辆警车开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判庭。7时50分,10多名法警在审判庭前面围起了警戒线。迅速对审判大厅和羁押场所、审判庭内进行了安全检查。
在义马法院审判庭大门口,数名法警和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每个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员出示身份证并登记,经核验后还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个入场者进行检查,尖锐器具、打火机等危险物品都不能带入庭审现场,并且要求所有的旁听者关闭通讯工具。据负责这次押解任务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负责同志介绍,为开好这个庭,三门峡中院多次召开协调会,支队也多次召开动员会,要求所有法警要提高警惕,加强责任感,每次庭审都要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被告人装满了7辆警车
8时20分,随着一阵急促的警笛声,七辆警车把14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审判庭,先是下来四名手持微冲的法警,警惕地站在警戒线前,紧接着14名被告各由2名高大威武的法警押解下走下囚车,走向羁押室。14名被告均身着黄囚衣,戴着黑头罩,根本辨认不出谁是谁。8时30分,14名被告人全部押解到庭,等候审判长宣布开庭。8时30分,“天网一号”涉黑案正式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六宗罪
此案由河南省公安厅侦查终结,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钱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法学N101 钱诗怡 201045629111
2010年5月8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法院的判决,原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由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滕兴善案以及云南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河南赵作海案,由于人为和体制共同原因,导致了好几起公布于众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案件发生的背后,隐藏着公职人员对依法行政的亵渎和法律规定的瑕疵。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正义归复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更重要的还是去挖掘、反思错案形成机制的内在根源。
一、公安局的刑讯逼供
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
刑讯逼供为什么频频出现在冤案中,其实,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厉禁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立勇院长的反思很有价值,他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未进行有力排除,很多时候仍然采信这种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常也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而且由于破案任务上的压力,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些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助于破案,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只要法院不过分关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利还是大于弊的。从法律上来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赵金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赵金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丰刑初字第20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龙,男,31岁(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暂住地(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楠,男,26岁(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鑫,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江,男,26岁(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川,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利人,男,34岁(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那海涛、李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赵金龙、被告人李楠及辩护人王鑫、被告人李江及辩护人张子川、被告人王利人及辩护人那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8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楠、赵金龙、李江、王利人伙同杨文(已死亡)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蒲安里4号楼“彤依然娱乐城”内,因被告人李江与该娱乐城内的客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楠、赵金龙、李江、王利人伙同杨文等人对被害人周天海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周天海胸前壁、右季肋部、左股中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天海陈述、证人朱丐法、王硕、王晓法、崔胜男、张睿、平殿军、杨建珍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观看说明、照片、工作说明、伤检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楠能够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有自首情节,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金龙、李江、王利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均酌予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李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
日止)。
四、被告人王利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迟冠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令超
12
span onc lick=“copy(‘txtUrl’)”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