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法律毕业论文】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同时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本文将从保护范围、救助机制、违法惩罚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一、保护范围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受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全面的问题。
首先,保护范围应该扩大到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随着网络的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面临更多的安全隐患,包括网络欺凌、色情信息、暴力游戏等等,应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其次,关注农村未成年人的保护。
农村地区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基础教育资源,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应该增加对农村未成年人的保障。
建议完善:应该扩大保护范围,特别是网络安全和农村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保障。
二、救助机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需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机构缺乏有效的资源和人员,导致未成年人在面临困境时无处可求助。
其次,救助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问题时,过于强调纠纷解决而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些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会给受害者强制调解并迫使他们接受和解协议,这导致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建议完善: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投入,增加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避免强制调解和和解协议等不合理的处理方式。
三、违法惩罚过于简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的制裁力度过于简单。
特别是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安全事故、重大犯罪等,应该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
同时,对于滥用权力、过度惩罚未成年人的行为也应该严肃处理。
建议完善:应该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一、引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实践经验与反思1. 加强宣传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宣传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可以提高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但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更多人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2. 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的建设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并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同时,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可以及时帮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并解决他们的困难。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监管与救助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三、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并进行反思,以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以及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是实践中的关键方面。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一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将来和盼望,祖国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制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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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跟爸爸妈妈沟通,削减代沟呢!是不是很棒的一件事呀?怎么样?听了我的介绍,同学们有没有想好好学习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呢?那就行动起来吧,做一个知法,懂法的法律小能人吧!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二今日,我上网看了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
《未成年人爱护法》是特地为爱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其中一部法律。
学习这部法律,不仅使我了解到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爱护,更重要的是增长了我的法律学问,对自身的爱护起到肯定的作用。
《未成年人爱护法》主要分为家庭爱护、学校爱护、社会爱护和司法爱护等方面。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进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自我爱护力量低,是个人权益简单受到侵害的群体。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引言1.1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救助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2 阐述该法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他们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该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措施,促进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有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正文2.1 不足之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尽管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执行时的不确定性。
法律对于孩子的庇护责任、禁止非法就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给相关部门执行带来困难。
一些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较高工作的规定也比较模糊,难以具体操作。
该法在执法实践中缺乏全面的罚则。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措施,但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相应的罚则执行细则,致使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受到有效惩罚。
执行力度不够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在实施该法时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监督机制,导致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思考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思考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的年代,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被电子产品所包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也开始逐渐浮现。
面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思考呢?1、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步。
好的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孩子走好人生的第一步,而父母是教育孩子的第一责任人。
首先应该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从小让孩子懂得什么才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的。
同时父母在生活中应该成为孩子的榜样,引导孩子走向正确的道路。
其次,家长和学校要加大教育力度,让孩子从小就养成好的习惯,如尊重长辈,热爱劳动,尊重法律等等。
2、加强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2019年修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现实相比,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采取从严惩罚的措施,严格打击犯罪行为,用法律的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此外,针对网络暴力、电信诈骗等行为,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完善庇护未成年人的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
3、建立全社会共同责任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应分别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在保护工作中协作配合。
家庭要尽到监护责任,确保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安全;学校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社会应该为未成年人创造平等的机会,给予他们发展的空间和丰富的阅历;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相关机构和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4、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城市和农村,都应该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文化环境。
城市应该建立更多的文化设施,如儿童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让孩子能够接触到更多的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
在农村,应该加强农村学校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农村孩子的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全方位的努力。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为社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和建设的基石,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才能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侵害现象的发生,让他们健康成长,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潜能,为社会的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深入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认识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200字】2. 正文2.1 不足之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行时容易产生歧义和漏洞。
监护责任模糊不清,一些监护人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不够重视,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加害幼童的保护不足也是该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加害者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当前的法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能有效起到震慑作用,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迫切需要建立更严格的处罚机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加害者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字数不足,继续撰写】然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管和培训,明确其监护责任,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法律体系,填补法律漏洞,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确保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和落实。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引言1.1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背景和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面临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复杂和严重,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权利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背景主要源于我国社会现状的需要,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变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和影响,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权益保护不仅事关个人成长,也关乎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幸福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各种问题,推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正文2.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不足1. 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导致一些未成年人面临保护缺失的情况。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未成年人”,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漏洞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机会。
2. 法律执行不力:在一些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裁。
一些违法分子依然可以逍遥法外,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
3. 保护措施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措施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全面的保护机制。
很多未成年人遭受欺凌、虐待等问题,但法律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去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
4. 社会参与度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导致法律往往不能充分体现社会的需求和意见。
这就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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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然而?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
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强奸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
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
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
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
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
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十分详细;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
新时代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思考
新时代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思考一、背景作为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宝藏,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保护。
在过去的几年中,一些未成年人发生了一些不良的事件,例如网络欺凌、校园暴力、赌博,这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发展稳定。
因此,新时代下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护措施1.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新时代必须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
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对罪犯进行严厉的制裁,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强化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中最重要的群体,而在家庭中得到的教育经验和价值观可以塑造未成年人的品格和性格,有助于他们的全面发展。
因此,家长应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降低善恶之间的坚定界限,传递正向信息,通过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及言行,将正向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融入日常生活中。
3.加强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和人际交往的重要场所,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工作在于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思考和批判精神、使其具备创新思维、智慧和勇气。
在学校中,我们需要引导未成年人遵循社会道德和个人行为准则,营造宽松、谦虚、友好的交流环境,为其提供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团队配合能力的培训环境和条件。
4.强化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社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可以促进社会矛盾的缓解、培养受监管对象的法治观念和防治紧急事件等。
在新时代下,社会部门应该发挥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作用,例如对校园欺凌、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严格的打击、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加强家庭教育的监督等,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未来思考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在未来的发展中,要从根本上解决好未成年人生长的问题,依法规范其校园生活,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完善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论对未成年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对未成年权益的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基础,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因此,法律应当更加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生理、心智等方面尚未完全发育,容易受到侵害和伤害,因此必须有更好的法律保护。
首先,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保护的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有权享有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保护等权益。
此外,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法律事务,法律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理的原则。
其次,法律对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未成年人的身体、财产、荣誉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法律对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如强奸、虐待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社会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应当共同努力,关心和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脆弱群体,需要得到更加细致的法律保护。
只有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社会的关心参与,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浅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浅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在线投稿投稿信箱:eccfy@ 站务QQ:78149989来源:宁波法律网-本站原创时间:2010-12-20 作者:admin作者:曹伟一、问题的提出(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涵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的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
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体现了中国实际国情。
因此,按照我过法律体系,未成年人既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又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获得抚养权、获得卫生保健权、获得教育权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指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实体性权益保护,也包括程序性权益保护;不仅包括社会、学校等外界的保护,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包括犯罪的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 。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托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等诸多方面保护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进一步完善保护功能和手段,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促使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心智能力、身体素质的全方面发展。
”(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义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
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结构正处于发育期,力量弱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心里方面,未成年人具有较强依赖性,思想单纯,在认知恩那个李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存在较大局限。
因此,未成年人极易受外界不良事物的影响和毒害,影响其自身的健康成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适用与问题反思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适用与问题反思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日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国通过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难以操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许多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条文,但由于其文字表述的宽泛性或抽象性,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比如,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虽然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适用中,难免会涉及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问题。
其次,法律适用的效果和执行存在差异。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相对完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间的差异,导致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部分地区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相对较低,未成年人在这些地区的权益保障相对薄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法律执行力度不足,导致保护法的落实不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并加大对相关法律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协调配合上也存在问题。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仍然不够密切,导致了相关工作的断层和脱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各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起一个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我们反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条文,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式,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思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思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体系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不可否认,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接下来,我们对这部法律的有关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
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家庭以及社会的种种原因导致的,另一方面也与法律的“弹性”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设定了很多条款,但其中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完全明确的,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这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比如,该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但并没有明确界定究竟应该提供怎样的教育和保护。
这就给相关执法机关在执行时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也给监护人在实践中回避法律责任留下了空间。
其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保护儿童劳动权益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现象。
比如,一些地方的儿童工作保护措施仍然不完善,一些企事业单位依然存在对未成年工人的不公平待遇。
另外,在一些乡村地区,仍有辍学、早婚等现象发生。
尽管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但实质的保障措施并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法律执行问题,更是教育、社会和家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此外,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未成年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一点在法律中是明确提出的,但在实践中却容易受到忽视。
未成年人理应依法接受教育、尊重家长和教师的权威、尊重社会公德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价值观、道德意识,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
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理性、健康的发展。
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应逐步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适当成年人在场、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在各国立法上均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相应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如英国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即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其作用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不仅要切实保证未成年犯罪人享有法律已经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扩大法律尚未赋予的,但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应该赋予的权利。
【关 键 词】未成年人权益 诉讼权利 司法保护 犯罪记录隐形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建设成这样的社会,就必须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因为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个社会现实的主力军。[1]
2、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不仅内容不充分,重复多,且各部分不协调、不衔接。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18条第3款),但是,且不说对于有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来说,剥夺监护根本就不具有威慑力,甚至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推卸责任的机会;由于没有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儿童福利的规定不足,那些剥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仍然很难获得有效救济。
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群,由于其年龄的特殊性,他们通常具有较为脆弱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也具有较易受到侵害的特点。
因此,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成为了社会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此背景下,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也成为了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
一、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现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包括多个方面,如家庭保护、教育保护、身心健康保护等等。
在家庭方面,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父母不能虐待、遗弃子女的规定,但是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监护等问题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教育方面,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应当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保护措施。
在身心健康方面,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罪的处罚标准,但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我国应当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 家庭保护应建立健全离婚子女分期抚养机制,制定具体的抚养费用标准,明确父母各自的抚养责任。
另外,对于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的父母,应按照法律进行惩处。
2. 教育保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咨询师团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与家长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
3. 身心健康保护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应被纳入现行的医保体系中,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可负担的医疗服务。
4. 未成年犯罪的保护应当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罚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措施,如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复健制度等;对于性侵、暴力等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以上是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完善的方面。
除此之外,还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范围、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细节问题。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推动我国的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现状和需求,提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利公约》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比如,一些未成年人被欺凌、性侵等危害,但由于害怕报案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家庭关系的破裂及诉讼的高昂成本等原因,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由于部分未成年人思维和语言的不成熟,他们很难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所在,往往在各种非法活动中成为被利用的人,比如贩卖毒品、走私、盗窃等。
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十分必要。
建议一:确立完善的保护制度国家应当建立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和心理辅导,让他们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自己的权益和福利,并且在法律问题中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救助工作,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同时,也应该建立较完美的报警和检举机制,鼓励未成年人向公安、检察院等主管部门举报犯罪和违法行为。
此外,应该建立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机构,及时为他们提供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持。
建议二: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益宣传在加强保护制度的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信息披露和公益宣传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开设网站、书刊等通过公众媒体让广大群众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和方式。
此外,也应该加强学校对于儿童安全、家庭教育、互联网安全等领域的教育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因为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简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实践和反思进行探讨。
实践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和组织积极落实这些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该法律强调了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要求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责任。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规定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采取特殊的审判程序和刑罚规定。
在实践中,法律机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教育、法治宣传等手段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反思执法和监管不足在实践中,我们也要反思《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和监管不足是其中之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于该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到位。
教育和宣传不够另一个问题是教育和宣传不够。
虽然该法律明确了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家庭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宣传。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虽然该法律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其原因,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该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该法律,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浅谈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探讨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然而,由于社会的各种原因,未成年人在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和困境,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和帮助。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现状、法律保护的不足和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现状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是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的。
在法律层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为未成年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在社会层面,我国也有许多组织和机构致力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如儿童福利院、青少年社会工作站、少先队、共青团等。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存在很多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和违法行为有增无减,受到的暴力和侵害也不断升级。
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在逐年升高,其中以校园欺凌事件、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最为突出。
同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教育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的儿童福利院、青少年社会工作站等机构设施陈旧、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二、法律保护的不足为什么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会存在不足呢?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 法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法律条款并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导致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2. 司法救助不足。
对于一些因贫困或其他原因受到暴力、虐待等伤害的未成年人,他们往往缺乏能够帮助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资金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
3. 家庭教育缺失。
许多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不当,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不良的道路,进而违反法律。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大众的重视。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尚未成熟完全的群体,往往比成年人更加脆弱,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现存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等四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加深人们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认识。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资源。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特殊性和心理发展的不成熟,使得他们在生活中遭受到各种侵犯和不公平的待遇。
例如:在家庭中,经常会遭受到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虐待或忽视;在学校中,常常会遭遇同学的欺凌或老师的体罚;在社会中,未成年人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如果社会不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做出足够的重视,不仅会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还会对整个国家的未来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
二、现存的法律问题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经有了一些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修正案(九)》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缺陷还是很明显的。
首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广泛。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未成年人只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部分较大年龄的未成年人也需要保护。
其次,法律规定的具体实行方式不够完善。
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实际的执行机制及时机并未得到充分的建立。
最后,法律执行的力度及时机不够。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仅仅是诸如罚款、责令改正等简单的处罚形式,不足以起到够大制约作用,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往往让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带来很大的实践困难。
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未成年人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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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江西铅山余建华【摘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该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
①只有公民首先具有权利意识,对自身权利得到尊重保持必要的敏感,公民的权益才有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的可能。
公民具有权利意识也是国家与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必要条件,所以国家与社会应当致力于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需要让公民从小即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从小知晓自己的权利范畴。
这既有利于减少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是公民在学习利用特别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是在锻炼与提高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有鉴于此,本文仅以一个从事教育工作的法律爱好者的视野,试图从“我国应大力培育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我国应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体系;我国应突现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实效”三方面,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进行阐述。
最后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关键字] 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意识的培育;完备体系;突现实效任公有言:“……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②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少年的地位,少年的未来,就是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未来与前途,“红日初升,其送大光矣。
”③这一段话引自梁启超先生的《少年中国说》,大意是说少年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与重要性。
他说的“少年”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法律上称为“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称“儿童”)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一百多年前的清王朝,乃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当然不会有今天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
今日中国、今日的世界,可谓是全新儿童观,各国对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也以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了。
纵观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保障的历史进程来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罗马法中就有“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古典学说,其最重要的主张是认为7岁以下的儿童不可能有犯罪意图,7-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不能有罪,即使犯罪也不承担责任。
另外,影响力较大的如“英国衡平法”。
以及近现代瑞典在1902年制定的《儿童福利法》。
日本《少年法》、德国的《少年法院法》等各国法律从立法宗旨、目的以及法律内容等,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综合保护进行了规定。
各国普遍认识到未成年人问题是个世界性问题,保护未成年人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因此,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和规则,如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90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这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和规则,汇集了半个多世纪有关儿童权利的最新全球性观点,可以讲比较客观、全面地集中地反映出当今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大方向,新高度。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和签约国之一,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权益的保护。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本国国情出发,参照各国立法,特别是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和颁布了有关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未成年人权利作出规定,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初步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社会、司法、学校、家庭以及未成人自身自觉,主动,全面地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任何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都是在其特定的经济、文化、社会体制框架下运行和发展的。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是社会发展的标志,尽管被寄予愿望并受到广泛关注,但因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身心不成熟的特性,使其主体地位易遭到成年人的忽视,使其特殊的需求和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正确保护,有些善意的“保护”却成了真正地侵权,我国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出现得脱节现象在有些地区也依然存在,甚至有可能走向严重化的趋势的可能。
因而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观念、体系到具体规定都存在着不完善地地方,本文仅以一个从事教育工作的法律爱好者的视野,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进行阐述。
一、我国应大力培育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我国应大力培育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和热情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要努力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形成爱护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发展成才。
④深入了解未成年人,把握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让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尊重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尊重其特有的认识方式,表达方式,差异和个性,坚持一切从未成年人的实际出发,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社会生活环境中,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影响,许多家庭对子女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想法至今还有,依然风行于子女就是家长延续的思想根深蒂固。
成年人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未成年人。
忽视或者说根本不顾他们的愿望和需求,对他们的表达未表示出应有的尊重。
总认为他们目前小没有这种意识,长大后自然会明白大人的苦心(这里要说的是笔者也时而抱有这种思想)。
在这种忽视未成年人自主性的观念的带动下,往往就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态度以及教育,培育方式上的盲区、误区。
对他们造成了过度保护,包办一切,剥夺了未成年人充分表达自我意愿和自我需求的机会,限制了能力发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甚至会导致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下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相对弱小的特殊群体,不权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成人,他们身心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完全独立地行使其权利,所以未成年人对成年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和盲从性。
我国传统文化对未成年人“孝、顺从”的强调要求和教育,则加深了这种依赖和盲从性,也造成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心理的薄弱和跟从,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被保护性的特点不仅被成年人误解,也被未成年人自身所误解。
未成年人认为自身的权利应由其父母作主或学校老师代办,没有意识到自身应是被社会所确认的独立的个体,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应当享有积极、主动权利的主体,从而导致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与缺失。
在家庭中,做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或监护主体,应提高法律意识,不能再把子女仅视为家庭的传承人,而应想到他们也是社会、国家的接班人,民族的未来。
日常生活中,应充分地尊重或尊视其各项权益,积极地引导或耐心地劝告其向正确方向发展,对待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应持科学发展观念,而不是随心所欲,不讲原则、不讲科学,只凭经验或依传统。
孩子在溺爱中长不大,当然在严厉中更是长不好。
溺爱、纵容、无原则地爱是穿心箭,严厉、伤害、粗暴地管教更是砍头刀。
大多数现代家庭对下一代会意识到“优生”,但还不大会意识到“优养”。
我们必须要懂得“生育一代比养育一代易,养育一代比生育一代难”的道理。
只有科学地生、科学地养,未来的中国才有发展,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才有保障,他们的童年才会是金色的。
在学校里,应淡化“应试教育”,真正做到“德、智、体、美、劳多方面发展……”使减轻课业负担成为现实,而不能仅仅是口号与目标。
那种因片面地追求升学率,盲目地增加学业压力,致使学生不能得到良好地休息,而严重危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事件应扼制。
学校应对学生思想品德加以教育和培养、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应加强,法制教育、维权教育不能只流于形式,而应注重实效。
如笔者所在县的各中、小学校都聘请了当地派出所的警员来当法制校长,但真正上法制课却少得可怜。
学校教师不应忽视学生的情感需求,对“后进生”的关注不能不如“先进生”。
教育思维不能停留在“灌输”而应“启发”,多批语、少鼓励也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
另外,社会不良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
网络的色情和暴力;社会上部分人的不劳而获、暴发与瞬间成名;低俗的电视节目与商家的只追求暴利等社会丑恶现象,极大地从身心方面伤害了他们幼稚的心灵,对他们成长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其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不利,不解除这些困扰和影响,就不能给未成年人一个生长、生活的好环境,他们就不能快乐,健康地成长与生活。
笔者呼吁:不论是未成年人自身,还是各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大力培育法制意识,给未成年人一个宽松与法制健全的生长环境,使他们得有一个科学有度、文明有序的社会生活环境,让未成年人学会尊重自己,同时社会也应尊重他们,让他们做一个健康、快乐、明理、知事地好儿童。
二、我国应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体系我国各类法律体系不强,是个不争的事实。
这与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有关,有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法规,也就自然缺乏体系。
如何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这要有待于我国人大、政府、法学界及法律工作者们。
只有自上而下地制订与规范,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才能至臻至善,才能适合未成年人法律特殊性要求。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就如有关法学专家所说,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处理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组织法,基本上还是以适用于成年人的规定为标准的,或者仅仅是成人法的略微变更。
⑤我国也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特殊的要求,专门立法,规定以专门程序追诉,以切实做到与成年人犯罪后受到法律,审判和实施监改方式,方法不同,结合我国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民族价值取向教育、引导、规范惩戒未成年人。
而不是去一味地学“东”学“西”。
要与中国现行的政治、文化相适应,真正地建立“中华大法系”。
当然外国好的法制理念和法治模式要借鉴,必须要慎重地借鉴,法律是个“形而上”的东西。
借鉴要与你的社会意识,社会形态相统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各项法律、法规正在健全和完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