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3•【文号】国土资发[2002]112号•【施行日期】200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
为适应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财政改革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符合国土资源管理特点的项目预算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健全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细化项目预算;加强与财政、国库、审计,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解决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为规范各专项支出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抓好《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282号)等现有规章制度、办法落实的基础上,抓紧项目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的研究制定;要适应财政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专项支出的开发范围和开支标准;抓好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尽快制定出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项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审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使用范第二章 围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早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调研报告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调研报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深化要素市场改革”调研实施方案》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课题调研组,采取座谈,实地考察交流等形式广泛开展调研。
现将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界定,但可以从相关文件规定中进行推断。
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最早提出“经营性用地”概念,从该规定第四条可以初步推断出“经营性用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的各类用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结合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盈利特性,结合前面分析“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我们认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
同时,考虑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已废弃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也可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宅基地和正常使用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应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的必然性及重要意义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与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研究
作者: 蒋炳镇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南方农村
页码: 9-1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1期
主题词: 有偿使用 使用权流转 收益分配 集体所有权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让与的方式为有偿使用与使用权流转。
土地收益分配是使用权让与制度的核心与关键机制。
在土地收益产生与归属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按
照“涨价归私”和集体所有权理论构建了土地收益的外部分配机制,同时按照集体成员权理论完善内部分配规则。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国土资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要积极与财政和国库等部门协调,搞好工作上的衔接,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取。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5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鲁政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挖潜指标,积极探索挖潜指标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建设用地格局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个别地区存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致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迟迟不能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手续,造成违法用地。
为解决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避免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借鉴我省征地补偿费用预存经验,建立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批前足额预存有偿使用费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将依法计列的有偿使用费随征地补偿费用一起足额存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
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不得混用。
二、报批时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凭证自2011年4月1日起,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有偿使用费足额预存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一起上报;凡没有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厅不予受理。
三、批准后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全额通过财政部门缴入国库;未获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有偿使用费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
四、加强对预存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预存的有偿使用费收存和拨付的办事程序,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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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作者:何芳来源:《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02期从1995年苏州率先试点至今,已经有众多省、市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可见,推进和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成为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核心,一是破原集体土地权利受限之“笼”,二是破原集体土地收益受侵之“困”。
因此,如何完备集体土地权利设计,并基于权利设计实施土地利益重新分配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但从各地试点的方案可以看出,明显存在忽视集体土地流转的权利结构设计,进而产生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流转制度设计整体性缺失、利益分配不科学等问题,导致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重塑集体土地权利结构,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根据产权理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四大基本权能。
然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却被现有法律限制。
首先,使用权受限。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不能进行经营性用地开发。
其次,处分权受限。
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再次,收益权受限。
一方面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收益没有实现通道;另一方面,集体土地被强制征收国有化,农转非的土地增值收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权分享。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是时代赋予政府的使命和责任。
政府应有足够勇气让利农民,不能因为任何的利益取向而阻碍其进程。
而重塑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则是实现此目标的首要基础。
比照相对完备的国有土地权利结构,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很容易设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一样不容改变,所有权不能买卖和抵押交易。
《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动产与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集体土地流转可通过设立独立的用益物权解决,具体说就是同国有土地一样设立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建立集体土地流转的权利结构基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比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权利结构的重塑详见图1。
集体所有权上设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具体分为集体土地出让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抵押、作价入股(合资)的权益标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
集体划拨用地不允许交易。
集体所有权可以设租赁权。
租赁权可以转租,但不可抵押,不能实现土地的资本运作,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然而,纵观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到,大部分条款只是对各种流转方式进行直接规定。
如北京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杭州试点意见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等等。
可见,各城市试点政策都忽视了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的确权,相关条款模糊了集体土地权益性质。
没有意识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和划拨使用权完整设立并确权,才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权利边界才明晰,基于出让使用权之上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各种市场流转交易行为才能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才可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的基础才能建立。
为此,国家层面必须加快解决以下问题:(1)从国家法律层面明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结构,建立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修改《物权法》,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应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为用益物权,并同时完成相应条款修改。
(2)物权法应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设置,将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类。
首次确权为集体住宅用地划拨使用权,农户无偿使用,但流转需设立保护其生存权与居住权的附加条件。
二次流转后则可直接确权为集体住宅用地出让使用权,农户无需补交出让金。
这样的权利设计,充分考虑了权利的统一性、系统性和结构完整性,也建立了宅基地退出的市场机制。
(3)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同权同价之“权”仅指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们必须明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集体土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绝不是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同权、同价。
所有权不能交易,所有权变更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由国家向集体单向征收。
如果不明晰此概念内涵,会导致理论和实践层面产生诸多歧义。
合理确立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实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的基础,是土地权益产品具有同一性。
比照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或协议方式确立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建立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最简单和有效的办法。
只有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才可以依法进行土地的二次流转。
因此,如何科学确立集体土地出让使用权,明确受让对象、出让范围和出让用途类型就成为制度改革的最关键问题。
1.受让对象应不论企业产权归属,农民自办企业也必须履行出让手续。
国有土地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除公益性划拨用地外,不论是城市居民、国有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都必须有偿使用土地。
集体土地由集体组织代表全体成员所有,同理,不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还是乡镇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不论是存量或增量都应该通过出让或补办出让手续有偿使用土地。
有些城市,如铜陵市试点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的方式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对集体经济组织内单位和个人则区别对待,仍然无偿使用。
这不利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不利于制度的公平,不利于实现产权明晰,不利于优化土地资产,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2.出让范围应该涵括规划区内外,但规划区内增量土地实施国家收购。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不仅包括城市建成区、已征用的城市建设用地,还包括其他已经规划成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有城市市区土地归属国有的规定,因此,如何处理规划区内外的集体土地产权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
临沂、洛阳、宿迁、无锡、顺德、湖州、成都等城市的试点流转范围为城镇规划区以外;南京、芜湖、长沙规定在城镇规划区以内;苏州、杭州等城市流转范围则是规划区内外皆包括。
若完全体现“同权同价和同等入市”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范围应该不受规划区范围的限制。
但为了更好保障城市土地的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开发和管理,保障我国现有城市土地开发和供应制度的持续性,我建议规划区内需改变用途、重新开发的增量集体土地流转实施国家收购,而不是征收。
不过,利益分配采取“转权让利”模式,即集体所有权转为国有,农民集体参与分享土地增值利益。
在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管制和产业导向,集体土地用途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规划区内外存量集体土地都可以通过租赁、出让、转让、置换、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实施流转。
规划区外,需改变用途(包括存量用地用途改变和农转非)的增量集体土地可采取集体土地有偿出让方式进行流转。
3.出让用途既包括非居经营性用地,也应包含住宅用地。
比照国有土地,集体公益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
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办公用地、娱乐用地、金融用地、住宅用地等。
但目前大部分城市试点都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非同权同价”的设计:(1)住宅类用地不参与流转。
目前主要涉及的是宅基地和小产权房。
限制宅基地流转是为了规避宅基地流转给农民带来的失去基本居住权、生存权的风险,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设置统一的权利制度,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完全产权,不具可交易的产权基础。
如前所述,我们应该将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确认为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
首次确权设定为划拨使用权,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流转需附加保护性流转条件,如家庭成员已有确定性居所并享受基本社会保障。
流转后直接变性为出让使用权,完成土地市场化配置的产权基础。
由于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小产权房,严重扰乱城市住宅价格体系,对住宅房地产市场影响巨大。
建议现阶段绝不能直接放开交易,而应该采取补办集体用地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办理集体住宅用地出让使用权。
遵循同权同价原则,补缴的地价款严格等同国有住宅使用权价格,使小产权房与国有土地住宅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目前有些地方,对小产权房采取先通过征收国有,再处置交易的方式,实际上是违背了同权同利的改革基本原则。
(2)集体出让经营性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这一规定的初衷显然是为了避免造成房地产市场混乱和不公。
但理论上也不符合同权同价原则。
我认为,非住宅类用地可以放开流转经营和交易。
但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并受制于规划区内的城市用地管理控制。
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风险控制1.避免土地增值由完全归公片面转向完全归私,导致土地财政风险剧增,城镇化受阻。
广东、湖北、重庆等省市试点政策规定,政府完全参与集体流转的收益分配。
由于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需要回收,农转非带来的生态损失和粮食安全需要国家转移支付补偿,土地用途和强度提升引起的土地增值,国家凭借规划公权力理应享有。
因此,必须在思想上明确,国家和政府理论上应该享有土地增值,应该参与土地增值分配。
如果土地增值的全部利益都归属农民集体,则国家无法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土地财政面临无源之水的巨大风险,城镇化发展将面临巨大障碍。
设计土地利益分享机制必须慎之又慎。
2.杜绝新一轮“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做好保障农民利益的风险控制。
在集体土地流转交易中,有可能产生新一轮“羊吃人”的圈地运动。
目前已经出现一批“先知先觉”的产业巨头,低调进入“城镇化”地带,大量受让、租赁农民承包地,期待从集体土地流转尤其是用途改变中获益,企图分享制度改革红利,剥夺政府让予的本该返给农民的土地增值利益。
为此,制度设计中必须针对性地加以风险控制和防范。
如在集体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明确载明:因为规划导致农业用途转变时,流转对象只能获得农业用地及其地上物价值补偿,无权利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确保规划改变的土地增值收益归属农民和政府。
3.严格控制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用途转变,避免变相房地产开发扰乱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用途改变必须受国家用途管制和规划控制,以及符合产业导向要求,绝不允许随意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