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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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殊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与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商议确定。

投保乘客坐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坐位除外)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车辆保险管理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增强公司车辆在营运生产中的抗风险能力,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解释》和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以下车辆保险制度:第二条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入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及玻碎险。

第三条公司车辆保险不得发生脱保、漏保和低保等现象,由安全科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建立统一台帐和档案,财务科负责督办足额投保相关手续。

— 1 —第四条安全科科长必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得遗漏。

第五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及索赔:一、事故处理。

凡发生事故,驾驶员应报当地交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不得超过半小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二、公司安全科接到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等级和大小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报告保险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和办理保险理赔事项。

三、事故结案后,要准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有关索赔手续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科备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车辆保险事故出险索赔所需资料:(一)车辆损失险(含第三者损失部分):— 2 —1、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权力部门的事故证明、判决书或保险公司的现场勘察报告(单车事故)。

2、保险公司认可的车辆定损估价单或财物鉴定书。

3、事故车辆照片或财物照片和农作物青苗照片。

4、修车发票和财物货物发票等。

5、驾驶证、行驶证、副本、及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有效期内)。

6、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含批单复印件)。

7、第三者签收经济赔偿凭证或收款收条(加盖交警部门证明签章)。

8、损坏第三者固定设施的,另需承修单位开列的工程预算表。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实用文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险计算器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标准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标准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标准
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范围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使用被投保机动车所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人身及财产损失而向受损方赔偿的责任保险。

2、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付标准
(1)死亡
若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任何车上人员死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金额赔偿。

(2)伤残
若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任何车上人员伤残,保险人按损失的伤残等级按下列比例给付伤残赔偿金:
(一)伤残等级为1级或1级以上,赔偿一次性费用上限范围为:
a)轻伤50% 中度伤60% 重伤80%
b)伤残等级至2级以下时,一次性费用上限为每人20万元;
(二)伤残评定等级为1级之外的,保险人赔偿次月开始的按月护理补贴费,每月上限范围为:轻伤1000元;中度伤1500元;重伤2000元。

(3)经济损失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限额范围内,保险人按索赔主体提出索赔书而确认的费用赔偿受损方实际发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3、保险责任免赔
(1)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若受损方拒不配合保全,将承担保险公司扣减的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免赔率;
(2)若受损方有其他合法权利索赔或保险公司认定的受损方未及时报案或不符合受损方声明,则保险公司将扣减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免赔率;
(3)受损方在归属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限额,保险公司将按照超出部分的20%一次性扣减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免赔率。

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障车辆内乘坐的人员在意外事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失。

以下是一份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仅供参考:
1. 适用范围:车上人员险适用于车辆内乘坐的人员,包括驾驶员以及乘客。

2. 人身伤害赔偿:若被保险人在车辆意外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3. 意外死亡赔偿:若被保险人在车辆意外事故中因伤势过重而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4. 残疾赔偿:若被保险人在车辆意外事故中造成残疾,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赔偿范围,具体的赔偿标准请参见保险合同内的条款。

建议购买车上人员险前详细了解险种内容,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之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之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主卡客户,只须激活卡片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50万保额的驾驶员意外险,同车人员每人10万元的乘车意外险及全车人员每人4千元的意外医疗(含驾驶员)。

平安车主信用卡附属卡客户不享有全车人员意外险权益。

保险对象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主卡持卡人”连带被保险人:乘坐主被保险人驾驶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的人员为连带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90周岁保障时间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保障责任注意事项●必须是平安车主卡主卡持卡人驾驶车辆才可享有本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险公司不再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外身故责任(包括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所驾驶车辆必须为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不含公用车辆、货运车辆、客货两用车辆、摩托车辆;●车上人员超过上述车辆核定的最大乘坐人数,则所有同车人员都不享有本保障;●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保险人驾驶车辆期间发生单车事故,保险人按照10%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比例给付保险金;●险人驾驶车辆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意外事故,如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有明确认定的,保险人按照(100%—事故责任比例)*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卡片年费收取及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理赔程序(一)保险事故通知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打95511*6,否则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企业员工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车辆的安全,降低企业风险,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含公务车、租赁车等)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确保车辆保险的有效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责任第四条企业员工车辆保险包括以下种类:1. 车辆损失险:保障车辆因碰撞、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3. 全车盗抢险:保障车辆被盗抢或被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所造成的损失。

5. 自燃损失险:保障车辆因自燃所造成的损失。

6.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7. 车辆损失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降低车辆损失险的免赔率。

第五条企业员工车辆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2. 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造成的损失;(3)核辐射、核爆炸等造成的损失;(4)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车辆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明知或应知车辆被盗抢、抢劫、抢夺而不采取措施制止;b. 掩盖、毁灭证据,阻碍保险公司调查;c. 虚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

第三章保险办理与理赔第六条企业员工车辆保险办理:1. 企业行政部负责办理车辆保险手续,确保车辆保险的有效性。

2. 企业员工需配合行政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

3. 保险合同签订后,行政部将保险单、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发放给员工。

第七条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企业员工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并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货运公司车辆保险和从业人员保险制度(经典版)

货运公司车辆保险和从业人员保险制度(经典版)

货运公司车辆保险和从业人员保险制度一、保险制度概述货运公司车辆保险和从业人员保险制度是为了确保公司车辆及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管理而制定的规定。

本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期办理车辆保险,并统一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安全和员工福利。

二、车辆保险要求1.足额保险: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必须足额投保各项险种,包括车身险、乘座险、第三者责任险、精神损害险、不计免赔险、附加乘坐团意险以及货物保险等。

2.交强险要求:按照保险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根据车辆年限折旧确定车身险保额。

乘坐险不低于每座5万加团意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精神损害险不低于3万,并加上不计免赔险。

3.提醒通知责任:车辆保险到期时,公司主管保险人员应及时通知车主办理保险的相关手续。

如果办理保险的经办人员不履职,导致车辆脱保,由保险主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车辆保险管理1.监督管理加强:技安科长负责加强对公司车辆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度的执行。

他还要确保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账记录,准确记录应投保车辆的信息和保险情况。

2.经办人员报表:办理保险的经办人员每月向技安科提供当月保险车辆台数及未保险车辆台数的报表,以便及时掌握车辆保险情况。

四、从业人员保险要求1.统一购买保险: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统一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福利。

2.保险范围:从业人员的保险范围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进行规定。

五、保险管理措施1.保险合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合同的及时签订、变更和终止等各项管理工作。

2.保险理赔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险理赔管理制度,确保保险理赔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包括理赔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及时支付等环节。

3.保险费用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和使用。

包括保险费用的预算、核销、审计和报表等工作。

意外险骨折赔偿明细

意外险骨折赔偿明细

意外险骨折赔偿明细意外险是一种为保障被保险人在不慎发生意外事故时受伤或身故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骨折是常见的意外伤害之一,因而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以下是常见骨折赔偿明细的参考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骨折伤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身体部位、伤势程度和紧急救治等。

2.骨折金赔偿标准:列出不同部位和伤势程度的骨折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例如,骨折分为手指、手腕、胳膊、腿等部位,程度可分为简单骨折、复杂骨折和开放性骨折等。

根据不同程度和部位给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3.救护费用报销:对于因骨折而产生的救护费用,如救护车费用、急诊治疗费用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相关费用的报销比例和上限。

4.住院费用报销:骨折一般需要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相关费用的报销比例和上限。

5.手术费用赔偿:对于因骨折而需要进行手术的情况,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手术费用的赔偿范围和金额。

6.康复费用报销:列出对于因骨折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如理疗费用和康复器具费用等,保险公司对相关费用的报销比例和上限。

7.残疾赔偿金:骨折可能导致残疾,如肢体功能障碍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因骨折导致的残疾给予的一次性赔偿金额。

8.疗程期限和次数限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骨折治疗的疗程期限和次数限制,包括住院天数、康复次数等。

9.申请理赔流程:详细说明被保险人在发生骨折伤害后的理赔申请流程,包括理赔材料的准备、申请途径和接收方。

10.免赔额和等待期规定:说明保险公司对骨折赔偿的免赔额和等待期规定,即被保险人在达到一定赔偿金额前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和在投保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故需要等待的时间。

上述是关于意外险骨折赔偿明细的参考内容。

实际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产品条款而定。

在购买和理赔意外险时,被保险人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理解各项赔偿细则,以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赔偿标准

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赔偿标准

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赔偿标准
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是一种交通工具保险,旨在保障驾乘人员及其财产遭受意外事故损失时的经济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和约定有所区别。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 人员伤亡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对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以及其保单中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2. 财产损失赔偿:如果被保险人的车辆遭受事故造成损失或者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等)导致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修复或替换的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而定。

总体来说,赔偿标准中还可能包括以下因素:
1. 车辆损失的金额: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的比例来确定赔偿金额。

2. 医疗费用的赔偿: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以事前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3. 第三方责任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单条款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金额应以实际购买的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具体的赔偿条款。

大巴车驾乘险标准

大巴车驾乘险标准

大巴车驾乘险是一种商业车辆保险,旨在为大巴车司机和乘客提供保障。

大巴车驾乘险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具体的保险计划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大巴车驾乘险标准:
1.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2. 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乘客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亡、残疾或身故时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身故赔偿金。

3. 车辆损失险:保障车辆在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或抢劫等意外事件中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或全车损失赔偿。

4. 第三者附加保险:保障意外事故中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例如撞击他人的房屋、建筑、围墙等。

5. 车上财产险:保障乘客个人财物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被盗窃或损坏时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费用、保险金额和保险条款将根
据保险公司的政策及车辆使用情况而定。

为了获得最准确和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专业保险机构或保险代理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大巴车驾乘险计划。

意外险哪些不理赔范围

意外险哪些不理赔范围

意外险哪些不理赔范围意外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主要为保险投保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经济保障。

虽然意外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意外事故带来的财务压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意外险不理赔范围。

1. 自身或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意外:意外险通常不会对被保险人自身或其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进行理赔。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跳楼或故意制造车祸,就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2. 意外伤害发生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先天性缺陷: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险之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先天性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意外伤害通常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3. 意外伤害发生时酒后驾驶或醉酒:酒后驾驶或醉酒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为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4. 意外事故发生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险公司不会对其进行理赔。

例如,被保险人在盗窃、抢劫或参与暴力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5. 意外事故发生时参与极限运动或危险活动:一些意外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对因参与极限运动或危险活动导致的意外事故进行理赔。

这些危险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滑雪、攀岩、跳伞等。

6. 意外伤害发生时在战争或恐怖袭击中:在战争、恐怖袭击或类似的危险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对因此导致的意外伤害进行理赔。

这是因为这些情况通常超出了保险合同的范围。

7. 意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报案:如果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或伤害,被保险人通常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

如果没有遵守报案的义务,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对不理赔的范围和条件有所不同。

在购买意外险之前,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并且了解保险公司对不理赔的具体规定。

此外,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任何疑问,投保人可以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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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车主卡客户,只须激活信用卡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

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50万保额的驾驶员意外险,同车人员每人10万元的乘车意外险及全车人员每人4千元的意外医疗(含驾驶员)。

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车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连带被保险人:乘坐主被保险人驾驶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的人员为连带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90周岁
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
保障责任
温馨提示:
必须是平安车主卡持卡人驾驶车辆才可享有本全车人员意外险;
所驾驶车辆必须为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不含公用车辆、货用车辆、客货两用车辆、摩托车;
车上人员超过车辆核定的最大乘坐人数,则所有同车人员都不享有本保障;
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保险人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按(100%-事故责任比例)*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如果主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人只承担10%的赔付比例;
满足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理赔程序
(一)保险事故通知
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三个工作日内拨打95511*6,否则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5)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8)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证明;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3)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3)门诊收费200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6)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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