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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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宽严相济
法治,我想主要应该理解为用法律治理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宽严相济,我想应该是对罪责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在惩罚时适当宽容;对罪责深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的惩罚决不手软。
但现实情况并不这么理想,就拿这次刑法修改草案来说,刑法388条增加两条条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的惩罚作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款的规定对罪犯的惩罚奇轻。该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383条对贪污受贿罪处罚的规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
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目前,贪污受贿在10万元以下的,如果没有具备自首、立功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判例一般是贪污或受贿一万元判一年。
同样是受贿罪,从上述三条条款不难看出,新增加的388条两条款对受贿者的处罚最轻,比163条的规定轻,更比383条的规定轻。388条新增条款与163条对比,处罚的对象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388新增条款处罚的对象是一些特殊的群体,他们受贿所用的权力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力。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之所以能神通广大,靠的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工作(或者叫行为)权力,即使某事由他人掌管,他人也是看中“特定关系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着的工作权力,或者互相利用或者不敢得罪。那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能有那样的影响力,往往是离职者在在职时对某些人特殊关照的结果,利用的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力。因此,对这些人的惩罚理因按383条的规定进行,结果草案的惩罚规定比383条的惩罚规定轻得多,而且比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罚还轻。
目前,现有刑法单项最高有期徒刑刑罚为十五年,数罪并罚有期限徒刑最高为二十年,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受贿的数额越来越大,贪污受贿几百万元的案例报道经常见,几千万元的也不泛其人,甚至有超过亿元的(中国金融第一案贪污达两亿多元),但这些人除极个别外,其他的都不会被判处死刑。一二百万元的一般小于15年,大几百万元的无期徒刑,上千万元、几千万元的死缓,就是上亿元的也只是死缓。在97年刑法修改后的早期,这些贪污受贿上百万元及以上的犯罪分子,几乎是被判处死刑的。现在这种状况,说明法律对这些人宽容了,但这对那些贪污受贿十万元及十万元以下的犯罪分子来说,宽严相济是对特大贪污腐败分子的宽容,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如果说这是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因为贪污受贿数额小的人数多,数额大的人数少,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以争取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种量刑不均衡与法治的精神有矛盾,而法治正是我们所倡导的。同时,这样做会不会有反作用,也值得考虑。对那些已经贪污或受贿,但数额较小的人来说,会不会认为反正都不行了,再捞事情败露也加不了多少年,还可能加不了刑;对那些已经贪污受贿很多的人来说,不再贪污受贿
事情败露是无期徒刑或死缓,再贪污受贿事情败露也是无期徒刑或死缓,不如继续,财产多多益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贪污受贿还没有暴露的人不是非常非常的少,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反腐败的威慑力在不断增强,人们的思想觉悟也在不断提高,应该正确引导。正确的引导是反腐败的一种重要方法。
388条不管是原条款或新增条款应该把“谋取不正当利益”,改为“谋取利益”,因为同是利用权力进行受贿,163条、385条都是规定“谋取利益”,388条为什么要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呢?三者应该相同,同时应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
综上所述建议重新修改388条,修改383条或者修改383条与增加有期徒刑年限同时进行。对特大贪污受贿者必须判处死刑(不是死缓),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让他们望死止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宽严相济,实现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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