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法律之宽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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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执法有温度的成语

形容执法有温度的成语

形容执法有温度的成语
1. 法外施仁: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给予仁德和宽容。

这个成语强调了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能够考虑到人情和道德因素,给予适当的宽容和理解。

2. 宽严相济:宽大和严厉相互补充。

这个成语体现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既不过于严厉,也不过于宽松,以达到公正和有效的执法效果。

3. 情理兼施:在执行法律时,兼顾情和理。

这个成语强调了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考虑到人情和道理,使执法更加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4. 恩威并施:恩惠和威严同时使用。

这个成语体现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既能够给予恩惠和帮助,又能够树立威严,使被执法者既感受到关怀,又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5. 铁面柔情:形容一个人既有严厉的一面,又有温柔的一面。

这个成语强调了执法者在执法时,能够坚定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又能够关心和帮助被执法者,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治理社会犯罪的理念,它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
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在尽量减少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判刑者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利,推进社会发展,产生良好
的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平衡。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中,应该平衡惩罚犯罪的重要性和保护人
权尊严的必要性,平衡社会利益和被判刑者的权益,平衡效果和成本,以达到有效防止犯罪,达到惩罚和保护的平衡点。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强调刑事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按照制度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近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得到了较好地实施和效果。

一方面,在惩治严
重的犯罪活动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强化刑案侦破和起诉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不
一定采取刑事处罚,可以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初犯、
自首、重要的犯罪线索提供者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采取非刑事手段。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警察和公民等多个方面的共同
努力。

只有在平衡公正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国家及其公民带来
更好的未来。

简述高中班主任“宽严相济”的管理艺术

简述高中班主任“宽严相济”的管理艺术

简述高中班主任“宽严相济”的管理艺术高中生正处于青春期,个性突出,有逆反心理,难以管理,给高中班主任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班主任工作应该是一项以理服人的工作,一味强调严格的制度,强制学生遵守纪律,并不可取。

不采取任何严厉措施,一味放任学生,也不利于学生的发展。

所以,高中班主任应该明确好“宽”与“严”之间的界限,坚持适度原则。

1 宽严相济的定义“宽严相济”本是一项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是据刑法所规定的酌定和法定情节,综合运用从轻、从重处罚,对犯罪进行惩罚,示范规则,以体现出法律的宽严结合的公正性,从而形成在一种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情理与法理相结合的认知规则和社会效果。

“宽”指的是宽大、宽容、宽缓。

严指的是严格、严肃、严厉。

笔者将“宽严相济”这一概念引申到班主任管理中,对其定义为:严格的班级管理制度与宽松宽容的处事方式相结合。

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和班级纪律的学生应该一视同仁,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处罚,但是,在纪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给学生充分自由,任其发展。

2 “宽”与“严”在班主任管理中的意义“宽”和“严”是两种相反的管理方式,但是两者在班主任管理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缺一不可。

2.1 “宽”的意义高中学生处于青春叛逆期,在高强制性的环境下,极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使班主任的管理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但是,如果给高中学生提供一个宽松、自由、可以展现自我的环境,他们可能会进步更快,取得更好的成绩,与此同时还会激发学生的灵感,提高其创新能力。

所以,班主任给学生一个宽松的氛围和环境,包容爱护学生,学生就会与班主任之间建立其深厚的感情,对班主任产生信任,愿意同班主任一起分享成功,分担失败,这就有利于班主任了解学生,进一步关心学生,使学生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状态。

同时,在这种宽松的环境下,学生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自主学习,而不是被迫学习,从而提有利于学生成绩的提高。

2.2 “严”的意义给学生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并不意味着一味放纵学生,学生可以无章可循,无法无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方针,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慎重处理。

它的科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并重。

二、合理确定刑罚尺度,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刑罚尺度的合理确定上。

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在处理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注重从犯罪分子的人性出发,以教育、矫治为主要目的。

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既能保证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尽可能实现刑罚的改造效果,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三、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在于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对于处罚对象,应结合其犯罪情况、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制定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再犯患者或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避免再次伤害社会。

同时,也要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增加其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减少再犯的风险。

四、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要求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公正判决的实现。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杜绝滥用职权、任意判决的现象。

只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实施。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社会秩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注重社会风险防控,以及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看宽严相济

看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宽”、“严”、“济”这三个字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应是厉而不严。

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方面的含义,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二是协调。

三是结合。

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互补,宽严适度。

根据2006 年11 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与精神,其基本含义可以简要概括为:“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

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注意司法活动中宽严的适度与协调,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适度把握好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应有新的立意和新的思路。

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

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

“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提出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

它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对和谐社会理念的简单理解或机械贯彻,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力求宽与严的相济相成,进而促进、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一种辨证执法观与理性执法观,具有在刑事执法以外的其它执法领域包括海关执法工作中推广贯彻的价值与意义。

在进出境活动日益增加、复杂,监管相对人权益意识日益强化,海关监管与执法难度日益增大的当前,对承载着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重大职责使命的海关而言,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具体而言,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

这既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是刑罚公正的要求。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

该重而轻,体现的是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攻心和感化作用。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北京大学著名教授储槐植先生曾经归纳了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不严不厉是指法网也不严密,刑罚也不苛厉;又严又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也很苛厉。

按照储先生的分析,我国刑罚的现状属于厉而不严。

显然,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正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正是厉而不严。

浅释“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内涵与实现

浅释“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内涵与实现

浅释“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实现摘要:“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理念。

如何从理论上如何深入理解,从实践上如何正确适用,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面临的一个全新而紧迫的课题。

本文力图从“宽严相济”的实质内涵着手,提出解决解决落实该司法理念的途径及方法。

关键词:宽严相济内涵平衡措施一、“宽严相济”的内涵根据陈新良教授在《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解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分解、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内涵。

(一)“宽”的含义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二是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的含义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但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指出,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

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三)“济”的含义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宽严相济是指在处理犯罪行为时,既要严格惩处违法行为,又要考虑对罪犯的人身权益,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

这一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进行这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时,必须考虑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的有效实施。

下面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进行详细的解析和分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是基于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宽严相济政策注重保障罪犯的人身权益,尊重其基本的人权,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样的政策选择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

宽严相济政策也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对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是促进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对罪犯进行教化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悟并自觉改正,融入社会。

这样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社会的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宽严相济政策也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警示其他人不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法治权威。

在实际的执行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更加合理的刑罚体系和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刑罚体系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程度的评估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对应的处理,使刑罚既能对罪犯的错误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和制裁,又能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监督机制方面,应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刑罚的执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罪犯得到公正的对待,并且有效地得到改造,避免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需要更加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更加完善的法治意识。

社会各界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

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

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
宽严相济政策是一个治国理政的原则,意味着在处理社会问题和治理国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宽松或严厉措施,以实现社会稳定和法治的平衡。

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在处理社会问题时要有弹性和包容性。

它认识到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能一刀切地采取严厉措施,而应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宽松政策。

例如,在治安问题上,可以通过警示教育、帮助重建等措施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而不是仅仅依靠刑事惩罚。

这种宽容和包容的政策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减少社会紧张和冲突。

其次,宽严相济政策也要求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要有严格的措施。

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制止和惩罚。

同时,对于那些蓄意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也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安全利益。

总而言之,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是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既保持宽容和包容的原则,给予有效的教育和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又要有严格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确保社会的稳定和治安。

这是一种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上的综合应对策略,目的是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

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

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宽严相济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指的是对犯罪分子既要严格制裁,又要给予一定的宽容与怜悯。

这种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既要考虑到对罪犯的惩罚,也要考虑到对社会的保护和对个体的矫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一种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与看法。

有人认为应该对犯罪行为严加惩处,以示法律的严肃性;有人则主张应该从犯罪的根源入手,通过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不能忽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如果只是一味地严惩犯罪分子,而忽略了对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和心理因素的深入分析,就很容易出现对一些无辜者的冤枉,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和合理,这对于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矫正犯罪分子,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他们的犯罪行为可能只是一时的冲动或者是受到了外部环境的影响,如果我们对他们只是采取严厉的惩罚而不是进行教育和改造,那么很可能他们会在出狱后再次犯罪,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可以为这些人提供机会进行心理和行为的矫正,让他们得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是非常重要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人权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现代社会注重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保护的一种体现。

在刑事司法中,我们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要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他们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并且重新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兼顾惩罚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它既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可以矫正犯罪分子,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可以保护人权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还需要面对一些困难和挑战。

谈谈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

谈谈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

谈谈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
宽严相济政策是指在处理社会问题和治理中,既要宽容处理一些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减轻个人或群体的刑事责任;又要严惩重罪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

其核心思想是既要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尊严,又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首先,宽严相济政策体现了法治的原则。

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治理方式,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宽容和教育方式进行处罚,避免过度惩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额外的伤害。

而对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次,宽严相济政策适应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情节,因此,对待不同类型犯罪行为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一些无恶意、初犯或者轻微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缓刑、社区服刑等方式进行处罚,以帮助罪犯改造,避免将其置于刑罚体系中产生更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对于恶意、重大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严厉的刑事惩罚,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宽严相济政策符合社会变革和进步的要求。

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和刑事政策需要根据社会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宽严相济政策认为,在对待犯罪行为时,应该重视矫治和预防,注重人类关怀和社会复原力。

对于一些悔过并改过自新的罪犯,给予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提供教育和工作机会,以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起稳定的生活。

总之,宽严相济政策在综合考虑社会公正、法治原则以及人性关怀的基础上,对待不同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秩序。

宽严相济实施方案

宽严相济实施方案

宽严相济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宽严相济的实施方案。

宽严相济,即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宽容大度,给予人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要严明法纪,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来阐述宽严相济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让人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

其次,我们要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要给予关爱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较轻的人员,可以采取缓刑、社区矫正等措施,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那些因生活困难而犯罪的人员的帮扶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摆脱犯罪的诱惑。

再次,我们要加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贷。

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同时,也要加大对于黑恶势力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社会的毒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最后,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宽严相济政策的有效实施。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宽严相济实施方案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宽容大度、严明法纪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精神的全面落实。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积极参与到宽严相济实施方案的建设中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关于宽严相济的古文

关于宽严相济的古文

关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是古代治国理政的一种理念,也是儒家所倡导的一种伦理道德原则。

这一理念强调在治理国家时,既要施以宽大之政,又要施以严格之法,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在古代的文献中,有许多关于宽严相济的论述。

例如,《论语》中孔子曾说:“宽则得众,信则民任。

”意思是说,宽容可以获得民众的拥戴,诚信可以得到民众的信任。

而《孟子》中也有:“宽则及众,严则及义。

”意为宽容可以达到众人的利益,严格则可以达到正义的目的。

在古代的政治实践中,宽严相济也被广泛运用。

例如,汉代的“霸王道杂之”就是一种典型的宽严相济的治理方式。

汉武帝在位期间,一方面推行法家的严刑峻法,另一方面又重视儒家的仁义教化,使得国家治理既有刚性,又有柔性。

中国古代的这些论述和实践中,都强调了宽严相济的重要性。

在治理国家时,只宽不严,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只严不宽,又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不公。

只有宽严相济,才能达到治理的最佳效果。

然而,宽严相济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折中主义,而是要在具体的情境中灵活运用。

对于不同的社会问题、不同的人群,需要采取不同的宽严措施。

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必须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而对于那些不太严重的行为,则可以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进行处理。

此外,宽严相济还强调了在治理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同时还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宽严相济的理念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治建设、社会治理、教育等多个领域中,都需要采取既严格又宽容的态度进行处理。

严格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宽容则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总之,宽严相济是一种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原则。

它强调了在治理过程中要兼顾刚性和柔性,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又要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有效贯彻国家刑事法律的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要求。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如何领悟、把握、运用好这一政策,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结合,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命题。

本文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完善对策及具体应用为主,以期对监狱工作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罚执行监狱工作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近年来, 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热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逐渐贯穿我国刑事活动的全过程。

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应将此政策贯彻到底。

笔者从监狱工作经验来看,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将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对立统一,使刑事奖罚执行到位,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正确执行刑罚、促进监狱整体工作以及有效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世今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突兀而出的,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时代背景,并受国外理论实践所影响。

(一)从历史渊源来看,宽严相济“古今如一”。

在一定意义上,宽严相济的思想是对中国古代刑事政策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等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世界刑罚轻缓化时代潮流的积极回应,其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厉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图鉴之宽严相济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图鉴之宽严相济
响此 后数千年 的诉讼 理论 。
【 腰斩 图】 图中
表 现的是 中
国 古 代 的 酷 刑腰 斩 , 不
可 否 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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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改 革 源 于 . I C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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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汉 缇 萦上 书救 父 的 历 史事 件 。 公 元 前 1 6 7
年, 汉 文 帝正 式 下 令进 行 刑 罚制 度 改革 , 基 本
讼理 论为宽 严执法 , 以宽 为主 , 且 逐 渐成为一 种 法律文 化和社会诉讼心 理。 自宋开始 , 执法从严
的主线 逐渐显现 。由于君主个人 独裁极端发展 ,
存条件 。 这是 古代恤 囚制度 的一个体 现。 恤 囚制 度还体现在 对 囚衣 、 囚粮和 囚药的 管理 方面。在
阶级 矛盾 , 社 会关 系更 趋 复杂 和 激化 , 作为“ 工 具 价值 ” 的法律 , 更 显示 出其赤裸 裸 的镇压刑 处
功 能 。总 之 , 考察 整个封建 社会 , 基本 上是执 法
《 秦 简》 中对 囚犯 的 囚粮 、 囚衣发 放 有详 细 的规
定。后世对此 不断完善。五代 时期 , 后唐设 立病
囚院 , 由官府为 囚犯免 费治病 。宋朝 继承 了病 因 院制度 , 甚 至规 定轻 罪病 囚可保 外就 医 《 大清
心, 无论 宽严 , “ 失 出失人 ” 皆失平 。 同 时也强 调 “ 失 出失 入 皆如律 ” , 这样 , 它 既能 防止 司 法 官
记载 , 太 宗看到
《 明 堂针 灸 图 》
中说 : “ 人 五 脏
之 系 ,咸 附 于
背” 。 于 是 下诏
令 天 下问刑衙 门, 自今 以后 不许 笞杖 罪 囚的 脊 背。这 充分反 映 了唐 太宗“ 削繁 去 蠹, 变重 为轻 ”

法律案件中的宽容(3篇)

法律案件中的宽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总称,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使得案件的处理面临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此时,如何把握宽容的度,成为法律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中的宽容出发,探讨宽容的内涵、价值以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宽容的内涵1. 宽容的定义宽容,是指在面对他人过错或矛盾时,能够以包容、理解和谅解的心态去对待。

在法律案件中,宽容意味着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人性化的处理,关注其背后的原因,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2. 宽容的内涵(1)道德层面的宽容道德层面的宽容,是指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在道德的高度,关注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尊重其人格尊严。

这种宽容体现在对当事人过错的原谅、理解和支持,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

(2)法律层面的宽容法律层面的宽容,是指在法律框架内,对案件进行灵活处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公平正义。

这种宽容体现在对法律条款的灵活运用、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考量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三、宽容的价值1. 维护社会和谐宽容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

在法律案件中,宽容能够使当事人从心理和情感上接受判决,减少对立情绪,促进社会稳定。

2. 体现人文关怀宽容体现了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处理案件时,宽容能够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增强对法律的信任。

3. 促进法治进步宽容有助于推动法治进步,使法律更加完善。

在法律实践中,宽容能够使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人性化,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四、法律案件中宽容的实施1. 把握宽容的度在法律案件中,宽容并非放任,而是要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宽容的度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既要避免对法律的违背,又要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注重道德引导在处理案件时,法律工作者要注重道德引导,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主动承担责任。

宽严相济有关素材

宽严相济有关素材

宽严相济有关素材宽严相济是一种治理思想,在社会管理和行事处事的过程中,宽容和严格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宽严相济的核心思想是在处理问题时,既要给予宽容、慈悲、理解,又要有法纪、责任、规矩,既要关注个体的需求和特殊情况,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种治理思想的出发点是要平衡个体权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宽严相济意味着在判决案件时,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特殊情况和背景,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但同时也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恰当的惩罚。

宽严相济的原则确保了正义而不过度追求严厉惩罚,也保障了犯罪分子的权益。

在管理上,宽严相济的思想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

比如,在教育管理中,宽容和理解是帮助学生成长的重要因素,但也要有相关的规则和纪律,以维护学校的秩序;在企业管理中,宽容和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但也要有清晰的目标和绩效考核,以保持公司的稳健运作。

对于社会解决问题来说,宽严相济意味着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要理解和代表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要求管理者要具备宽容的胸怀来聆听各种声音,同时也要有严明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还可以在人际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家庭中,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要彼此宽容理解,尊重彼此的差异和特点,但也要有明确的规矩和纪律,以保持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在朋友和同事之间也是如此,宽容和理解可以增进彼此的关系,但也要有原则和底线,以防止侵犯自身的权益。

宽严相济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

通过平衡个体和群体、宽容和严格,人们可以达到相互尊重、和谐共处的状态。

宽严相济的实践需要政府、管理者和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法治与宽严相济

法治与宽严相济

法治与宽严相济法治,我想主要应该理解为用法律治理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宽严相济,我想应该是对罪责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在惩罚时适当宽容;对罪责深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的惩罚决不手软。

但现实情况并不这么理想,就拿这次刑法修改草案来说,刑法388条增加两条条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的惩罚作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款的规定对罪犯的惩罚奇轻。

该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383条对贪污受贿罪处罚的规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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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法律之宽容观
[摘要]宽严相济政策自提出以来一直成为讨论热点,但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却略显不足。

宽严相济从本质上说贯彻了认识论上的多元主义,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对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各方利益都予考量,实质是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寻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最大化。

这一方面符合了法律价值的追求,另一方面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宽容;法律价值
一、宽严相济的内涵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目前虽无准确界定,但比较普遍的理解是:宽者,即坚持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司法机关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宽大处理。

严者,即对严重刑事犯罪要毫不动摇地坚决予以打击,特别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关键就是要在宽与严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为二元分离的“对严重犯罪从严,对轻微犯罪从宽”。

两者应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

换言之,我们应探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语境,寻找出这项政策的法理基础,从理论上为政策找到立论依据、提供正确解读,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防止在实践中由于标准的不统一而造成宽严失当现象。

特别在对”宽”的理解上更应该慎重,陈兴良教授在《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①指出: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体现刑法对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宽严相济的哲学基础
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建立在认识论的层面,即对一个基本命题的回答:“世界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见解影响着人们采取不同的行为。

关于世界的本原问题,哲学上素来有一元论、二元论(相对论)、多元论之争。

一元论的基本主张是世界上存在着永恒不变的真理,这种唯一的价值压倒了所有其他的价值,为其他价值提供了共同的标准,一元论者的任务就是试图寻找出什么才是最具有普适价值的真理。

一元论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挑战,因为我们始终无法找到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一元价值,而且极有可能低估了当价值冲突发生时,倾向于用简单的方法处理。

二元论也称相对论,主张世界的价值不过是人们的主观好恶,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各种价值之间无优劣、对错之分。

虽然二元论对一元论提出了有利反驳,但自身也存在致命的缺陷,它往往使人陷入非此即彼的简单推论中,轻易将他人归入反对派。

多元论则认为人所追求的价值、目的是多样的,当人们无法通约共量,常常会彼此冲突,但是由于生命、生活是多样的,因此不必须得按固定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而是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分析选择,一方面它是一元的,即回归到了——自由选择权这一特定的价值,另一方面它没有预设立场,一方都不能取代另一方,即一切的价值都是相对的。

因此多元论被分为绝对多元论和相对多元论。

绝对多元论与相对多元论比较,有一个极大的优势就是它包含了其他一元论的可能性,剔除了一元论对错误视为不可原谅,反而容许了错误的存在。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可以归结到绝对多元论的道路上,首先其本身是一元的,落脚于一个中心:最终是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分析每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重的情况,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等一系列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使用具体的犯罪规定,立足于全案得出正确的判断。

三、宽严相济的法律价值基础
在探讨法律价值时,一般认为法律的价离不开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

事实上法律的价值在不同的时期,其取向总是不同的,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

“价值”一词本身就含有强烈的道德评价色彩。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

当人脑把世界万物分成有用和有害两大类后,从这两大类具体事物中思维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世界万物普遍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性质和能力,是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

人对客观世界的需求总是变化的,但在长期的生活中,总有一部分对人类主体有用的客观需要是恒定的,如正义、平等、自由、秩序等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认可的、不可离弃的有用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发生变化,对人的有用性客
体也在变化,比如上世纪80年代,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意识到,效率也是一个不错的东西,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可以发挥其他法律价值无法达到的效果,效率也成了法律价值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

宽容也是如此,中国高速的发展已经使社会的情况与以前相比大为改观,在和谐社会的政治指引下,多种价值并存和相互交流被值得珍视,宽容成为尊重集体与个人的正面修为。

宽容是和谐社会下的题中之意,在刑事政策上通过充分的说理,修复和医治因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

四、宽容:法律的价值诉求及实践运用
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应以对个案的公正审查为基础,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在实质意义上相对统一的合理刑罚结构的形成,特别在两种案件的审查上,更应该注意区分加以运用。

在处理简单案件中,对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较轻,甚至取得被害人原谅的犯罪分子,通过刑事和解等程序化的处理方式,而不再用苛刻的刑罚处罚,有时反而能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特别在特殊个案发生时,普遍性的法律显得机械而无法妥善的解决该问题,面对失控的事实,更需要宽容的运用。

在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上,侧重于在“法律解释空间”范围来对各种罪行的惩罚程度进行选择,司法机关没有因为有罪而有宽宥或赦免的权利。

在这一阶段,必须跳脱原本法律的前判断,以尊重他人并采取开放态度为前提做理性思考,面对个人成长背景不同而导致即使达到最大共识仍存在歧义,必须导入类似宗教情操的情感上宽容,毕竟,人虽然是理性的动物,却抹不掉“人生来是情感动物”的事实,因此,要求完全理性有其难度,何况纵使达到完全理性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心理上的情感因素往往在很多个案中具有关键的主导地位,就连理性也无法动摇,所以此时我们所需要的并非是继续运用理性,而是导入类似宗教情操的情感上宽容来化解或缓和价值上的对立。

现代司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教育、帮助、感化和挽救违法者改过自新,当严酷的刑罚也无法阻止一个决心冒犯社会的人回心转意,在某些情况下,公共的宽容反而可以使一些值得同情的弱势犯罪减轻犯意,在司法过程中收到比惩罚更好的社会效果,古语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正是这样的意思。

今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许霆恶意取款案,面对ATM出错,而法律对ATM是否是金融机构又规定不详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僵硬、死板的判案作风在此突显出来。

面对诱惑,法律是否对涉及人的道德要求要如此苛刻,都在拷问着司法的运作如何既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公民和当事人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

司法宽容在一个更高层面的意义还在于国家目前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种价值取向。

特别在刑事司法领域,如2007年1月1日起最高院正
式收回死刑复核权、法院对于给予死者家属物质赔偿以减轻刑罚的相关规定、2006年11月湖南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司法宽容化的趋势,宽容的价值的突显和重视有助于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通过宽容的价值实现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等价值的强化。

司法的宽容价值从司法公平、责任等价值体系下抽离出来,并不意味着它能够与这些价值同日而语,过分的强调宽容只会使得在司法过程中导致司法人员过于情绪化,缺乏了理性规则的考量。

因此,司法改革虽然更加彰显宽容的价值重要性,但仍是有限度的宽容,这种限度需要通过一种正当程序给予保障。

[注释]
①参见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网/GB/49150/49153/5098399.html。

[参考文献]
[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
[2][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第二卷).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
[4][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出版社,1982.
[6]刘幸义.多元价值、宽容与法律.五南书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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