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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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