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1.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2.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3.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册;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5.安全生产条件鉴定报告;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4.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证的颁发。
五、许可证有效期。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续期。
六、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七、处罚措施。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许可证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以上就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非煤矿山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号令
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有效期5年 修订: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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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写一份主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PPT,现在准备介绍“总 则”,请帮我生成“适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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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适用于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03
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并经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矿山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许可证申请条件。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具备合法取得采矿权的资质,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 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许可证申请程序。
1. 企业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3. 核查评估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许可证颁发,并公示许可证信息。
三、许可证管理。
1.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进行更新和年审。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3. 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四、许可证有效期限。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更新。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状况不良的企业进行整改督促。
五、许可证的变更和补办。
1.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相关内容,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 企业如遗失、损毁许可证,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六、许可证的注销和吊销。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或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良的企业有权予以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12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何源,************;电子邮箱:***************。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修订情况说明3.条文对照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1年12月6日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和煤矿上一级法人企业统称为煤矿企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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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和颁发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 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 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 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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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2条)
【第七条】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 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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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 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 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 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 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 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 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依法经过审核并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入证件。
为了规范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
2. 实施目的(1)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2)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3)加快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推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3. 实施步骤(1)制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内容;(2)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宣传培训,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3)组织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设备、操作安全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4)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5)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对颁发的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4. 实施监督(1)由相关部门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2)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停或撤销。
5. 实施效果评估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促进矿山生产的安全稳定发展。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是建设现代化矿业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的监督指导,推动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为矿山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实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特点和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施方案中的一些具体措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文)2015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矿山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助于保障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下面将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性、实施办法和推动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性1.保障生产安全。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生产型企业,其生产活动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如果生产安全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发生事故,对人员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使企业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规范行业秩序。
非煤矿矿山企业众多,而行业内各家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参差不齐。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够加强对企业的准入门槛要求,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和规范操作。
3.提升企业竞争力。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才能取得长期发展的机会。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准入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如有合法的矿山采矿权证书、具备一定的土地和环境保护条件以及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等。
2.申办程序。
非煤矿矿山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首先,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然后,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最后,经过审批程序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监督检查。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定期巡查、抽查抽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专项检查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公司、总X公司和上市X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X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壹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给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允许其从事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监管和安全管理,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必要的。
一、申请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在开始经营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矿山开采和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能够保障员工安全。
3.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参加过安全生产培训,并按照规定参加考核。
5.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
2.企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企业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企业是否参加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审核通过后,安全监管部门将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申请企业必须在每年到期前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更新。
同时,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企业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如有违规行为或发生事故,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有可能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奖惩措施对于持证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表现优异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总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监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国家、地方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申请资格1. 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矿生产条件;2. 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3. 具有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具有相关的技术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申请程序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2. 向国家或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3.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5. 评定合格后颁发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管理1. 受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许可证的有关规定;2.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办理;3. 对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对许可证进行监管,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将予以吊销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监督;2.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处罚措施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措施。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以上就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矿山企业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矿山企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行业之一,而安全生产一直是矿山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实施性,不仅要求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于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2、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无需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 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条删除“对有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增加“三同时”审批 此条删除“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1、对申请材料的处理 1)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机关。
2)可当场更正错误的 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取消了具体预案列举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 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重庆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共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第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要求,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非煤矿山新建项目审核管理(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338号)核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保有数量,严格控制新批矿山建设项目。
超过核定保有控制数量的区县不得新增报建矿山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并通过关闭整合、兼并合并等方式减少矿山至控制数量以内。
(二)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包括迁出原矿区范围以外重新建设的项目,下同),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
区县安监局通过会同国土、公安、乡镇(街道)政府等部门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联合选址,在审核安全开采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安全条件审核表》,报市安监局备案和核发配号。
经市安监局核发配号的建设项目,方可进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在市安监局核发配号之日起6个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1年)内,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按照停建矿山项目处置,不予继续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建设施工手续。
(三)新建矿山的矿址确定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改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00米)范围内、需爆破作业的新(改、扩)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相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或其他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设施。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皖安监办〔2004〕118号),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文书格式,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不予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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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一、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4、许可制度实施的效果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2001-2008年事故死亡人数趋势图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932
2052
2890
2699
2342
2271
2188
2068
1000
500
0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二、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2、各地在安全许可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 许可证审核颁发主体的问题; ✓ 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颁证问题; ✓ 现场审核与安全评价的关系问题; ✓ 许可证期限与采矿许可证期限的关系问题; ✓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的关系问题。
1、许可制度实施的背景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 2003年底全国有17个省(区)实施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公布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布9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此条删除“对有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增加“三同时”审批 此条删除“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 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 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 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一、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2、立法宗旨
✓ 提高安全准入门槛; ✓ 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 保障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一、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3、许可制度实施的背景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 2003年底全国有17个省(区)实施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公布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二、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1、非煤矿山许可证颁发情况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审核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许可证96819个,其中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单位1155个 ,金属非金属矿山89547个,尾矿库3425个,采掘施工 企业994个,地质勘探企业1239个,其他企业459个。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一、总则
1、颁证对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尾矿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 地质勘探单位; ✓ 采掘施工企业; ✓ 石油天然气企业。
此处排除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一、总则
2、许可证颁发原则及颁发主体
1)颁发原则: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山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二、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4、20号令出台过程
✓ 2006年底下发文件征求各地意见; ✓ 在华南、华东、西北召开了三个修订工作专题座谈会; ✓ 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 ✓ 2007年底完成修订稿; ✓ 2009年专题调研形成报批稿; ✓ 2009年4月30日通过,6月8日颁布。
✓ 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布9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一、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4、许可制度实施的效果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2001-2008年事故起数趋势图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取消了具体预案列举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 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删除“工伤”二字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 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新增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要求降低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更明确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解读
主 讲: 电 话: 13576767006 Email: Chgf666@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一、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二、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三、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一、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概述
2)颁发主体:
国家总局
✓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
✓ 其下属的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公司
✓ 下属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注:省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