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合集下载

著作权受保护作品的分类

著作权受保护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

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

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

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

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

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

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

例:《洪湖》。

2、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

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

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

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

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12、示意图13、计算机软件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18 ・ 1
中 国 现 代 医药 杂 志 20 0 8年 1 第 1 2月 0卷 第 1 2期 MMJ ,D c 20 , o 0 o1 C e 0 8 V l1,N . 2
肠 系 膜 淋 巴结 肿 大, 肿 大 淋 巴结 数量 少 , 般 小 于 3 故 在 但 一 枚 检 查 中若 发 现 有肠 系 膜 淋 巴结 肿 大时 ,还应 仔 细 观 察 阑 尾 是
达 出来 , 著作 权 法 》 但《 保护 的也 仅 限于 这些 内容 的“ 达形 式 ” 不是 这 些 内容 本 身 。 , 能 赋予 作 者对 作 品 , 具体 表 达形 式 的 表 而 即 只 即
专 有使 用 权 , 不 能赋 予作 者 对作 品中 所表 达 出来 的 主题 、 想 等专 有使 用 权 。 而 思 既然 作 品必 须 以某 种 可 以感 知 的形 式表 达 出来 . 就 一定 可 以 以某 种有 形 的方 式 复制 , 能 附着 在 某种 载 体 上 。作 品只 有 通 也 即
2I — 1 12 2
综 上 所述 ,d J 急 性 肠 系膜 淋 巴结 炎 的首 选 检 查 方 法 应 xL 选 用 高频 超 声 , 配 合 彩 色 多 普 勒 , 合 病 史 、 并 结 临床 表 现 及 体 征 , 临 床 诊 断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对
( 稿 :0 80 .3) 收 2 0 — 90
的对 象 。 里 需 要说 明的是 , 独创 性 ” 等 同于 “ 新性 ” 或 “ 这 “ 不 创 ( 新颖 性 ” , 者 是 专利 产 品 的必 要 条件 。“ 创 性 ” 调 的是 “ 立创 )后 独 强 独
作 ”侧 重 的是 对 作 品结 构 、 达方 式 是 否具 有个 性 进行 判 断 , 于作 品 的思想 、 , 表 至 内容 是 否达 到 了 “ 新 ” 即“ 创 ( 首创 ”的 高度 , 不是 ) 则 《 著作 权 法》 关 注 的 。 所 当然 , 于首 发 在学 术 类或 技 术类 科 技期 刊 上 的作 品 , 照行 业 习惯 , 是要 求 其 内容 应 该具 有 “ 新 ” 对 按 还 创 的成 分 即要 有 “ 创性 ”否 则 , 原 , 就不 具 备 发表 的 学术 价值 , 且 会对 期 刊 的学 术水 平 产 生不 良影 响 。这 种行 业 习 惯 显然 是 高 于 《 作权 并 著 法》 一 般作 品 的要 求 , 这 是 由学 术类 、 术类 科 技期 刊的性 质 所决 定 的 。 对 但 技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防 护 用 品 , 围领 , 帽 , 别 注 意 保 护 甲状 腺 及 生 殖 器 官 。 戴 铅 特 男 性 应 用 铅 橡 皮 保 护 阴囊 , 止 睾 丸 辐 射 , 少 对 患 者 的 伤 防 减
害。 323密 切 观 察 病 情 密 切 关 注 患 者 的心 律 、 压 、 氧 饱 和 .. 血 血 度 和 机 控 呼 吸 的 变化 。本 组 配 合 良好 ,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 无
受 《 作权 法 》 护 的 作 品必 须 具 有 以下几 个 特 征 : 著 保
1 具 有 特定 内容 的 智 力创 作 .
作 品是 直 接从 事 文 学 、 术 、 学 作 品 创作 活 动 的 智 力 劳动 的产 物 , 不 是其 他 智 力 劳 动 , 艺 科 而 如技 术 发 明的 产 物 。作 品 表达 的必 须是属于文学、 术 、 艺 自然 科 学 、 会 科 学 、 程 技 术 领 域 内 的思 想 、 论 、 念 、 情 、 节 、 物形 象 等 内 容 , 不 是 其 他 智 力 活 社 工 理 概 感 情 人 而 动 , 商 标 、 利 设计 的 内容 。 如 专 2 具 有 独创 性 .
中 国现 代 医 药 杂 志 2 1 0 0年 9月 第 1 第 9期 MMJ S p 2 1,V l1,N . 2卷 C, e 0 0 o 2 o9
321防 止 手 术 野 污 染 , 好 个 人 防护 .. 做
手 术 中严 格 执 行 消 毒
41提 高 手 术 配 合 能 力 经 皮 椎 弓 根 螺 钉 固 定 是 治 疗 胸 腰 椎 .
322做 好 术 中 患 者 生 理 功 能 的 防 护 患 者 非 手 术 区 应 覆 盖 ._
我 们 自制 手 术 床 延 长板 可 按 需 延 长 手 术 床 体 。 C型 臂 正 侧 给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判断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相似度:判断被指控的作品与原作品在表现形式、内涵意义、结构安排等方面是否存在相似之处。

2. 著作权:需要查看原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保护,并且被指控的作品是否实质上抄袭了原作品的表达方式。

3. 参考与借鉴:如果被指控的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参考、借鉴、转化而创作的,是否突破了原作品的表现方式。

4. 市场影响:考虑到作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以及被指控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的市场销售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外,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存在权益转让、是否经过许可、是否存在公益性使用等。

最终的判断需要考虑各个因素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参考,实际的判断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版权-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

版权-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合法性、可复制性的特性,下面来详细看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1)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

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关于版权登记的方法其实也有很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以上就是关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相关内容的介绍。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一、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是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1.保护范围界限清晰: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明确的界限范
围。

这一要求有助于明确作品的可复制性和创造性。

只有在作品具有清晰界限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讨论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2.具有地域特征: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还要考虑其所处的地域背景。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必须在本国领域内产生,或者在外国领域内首次发表,才有可能受到保护。

因此,作品的地域特征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3.时间上受保护期限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超过保护期限
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还需要考虑其创作时间是否在保护期内。

二、四要素标准
四要素标准是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文学艺术价值的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文学艺术价值: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作品应具
有较高的文学性和艺术性,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和思考,具有独特的审美体验。

2.创造性:作品的创造性是指其在表现形式、主题思想、艺术手法等方面具
有独特性和创新性。

作品的创造性越强,其文学艺术价值就越高。

3.可复制性: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被重复制作和传播。

具有较高可
复制性的作品,其文学艺术价值也会相应提高。

4.实用性:作品的实用性是指其在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实际应用。

尽管著作权法主要关注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但对于具有一定实用性的作品,也应适当考虑其实用价值对文学艺术价值的影响。

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1883年制订、1884年生效以来,已历经数次修订,形成了若干个文本,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该公约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

《巴黎公约)是目前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则及最低标准。

一、《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中,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的同等待遇;第二,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或者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场所,也应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一项发明首先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就一项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商标或外观设计6个月),又就同样的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该其他成员国必须以第一个申请日作为本国的申请日。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优先权”。

(三)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其同一发明而在不同成员国内申请及享有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一成员国批准的一项专利,并不能决定或影响其他成员国是否就相同发明的申请案批准专利;第二,一成员国驳回一项专利申请,不影响其他成员国就相同的发明批准其专利;第三,一成员国撤销一项专利,或宣布一项专利为无效,不影响就相同技术在其他成员国的专利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独立原则,是指如果一个商标没有能够在本国获得注册,或者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

不过,商标独立原则有一个重要例外,即如果一个商标在其本国获得了注册,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国不应当拒绝注册申请。

(四)临时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

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品的保护范围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权益范围。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和其他作品。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等;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科学作品包括科技发明、学术论文等;其他作品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建筑作品等。

这些作品都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原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必须是独创的、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仿造或者简单的复制其他作品。

作品的原创性是保护作品权益的基础,也是促进文化创作的动力。

此外,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

作品的表达形式是指作品以文字、图像、音乐、舞蹈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方式。

无论作品是以哪种形式表达,只要满足著作权法的要求,都可以受到保护。

例如,一部小说可以以文字的形式表达,一幅画可以以图像的形式表达,一首歌可以以音乐的形式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修改和衍生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

其他人要对作品进行修改,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的衍生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其他人要以作品为基础创作出新的作品,也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这一规定保护了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创作权益。

总之,作品的保护范围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权益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和其他作品;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原创性、作品的表达形式以及作品的修改和衍生作品。

保护作品的权益是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因此,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辅导之著作权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辅导之著作权

第⼀节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特征:必须是智⼒创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它是可复制的。

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必须要求把计算机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上。

⼆、作品类型 1.⽂字作品,注意盲⽂作品、计算机程序也可作为⽂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2.⾳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其中戏剧指的是剧本,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是新增内容。

3.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建筑作品指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表现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4.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官⽅⽂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法、⾏政、司法性质的⽂件及其官⽅正式译⽂。

2.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数表、通⽤表格和公式。

注意:并⾮所有的表格和公式都不受保护,只有通⽤表格和公式才不被保护。

第⼆节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即⽂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1)创作活动是直接产⽣⽂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活动,因此,为他⼈创作提供组织⼯作的、提供咨询意见的、提供物质条件的、进⾏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视为作者。

创作⾏为是⼀种事实⾏为,所有未成年⼈可以从事创作⾏为。

(2)法⼈或⾮法⼈单位视为作者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三者缺⼀不可。

特殊职务作品有两个条件,主要利⽤单位物质基础条件和由单位承担责任。

2.作者与著作权⼈的区别 作者可以是著作权⼈,也可以不是著作权⼈,即著作权⼈不⼀定是作者。

著作权⼈不⼀定是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即谁创作归谁所有,这是基本原则。

(⼀)职务作品权的归属: (1)⼀般职务作品。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既 然 作 品必 须 以某 种 可 以感 知 的形 式 表达 出来 , 也 就一 定 可 以 以某 种有 形 的方 式 复制 , 即能 附着 在 某 种 载体 上 。作 品 只有 通
过 复制 , 才能 得 以传 播 、 被 人 们感 知 和使 用 , 才 能 由此 产 生社 会 效 益和 经 济效 益 , 才 有 被保 护 的实 际 价值 。 当然 , 具有 可 复 制性 即能
被 固定 在 某 种 载体 上 , 只是 作 品 应具 有 的属 性 , 但并 不 是 说 所 有作 品 , 尤其 是 口头作 品 、 舞 台艺 术 作 品等 , 只有 先 被 固定 在某 种 载
体上 , 才 能认 可 。 不过, 对 于一 些 特定 的 作 品 , 如 摄 影作 品 、 电影 作 品 、 计 算 机 程序 等 , 则 法律 必 须 固定 在 某种 载 体 上 , 才 能确 认 其作

熊小玲 , 杜鸣 , 邵迎新. 冠 心 病 合 并 甲状 腺 功 能 异 常患 者 血 脂 水
平的I 临床 分 析 [ J ] . 现 代 中西 医结 合 杂 志 , 2 0 1 5, 2 4 ( 1 ) : 8 3 — 8 4, 9 5
4 石春晖. 亚 临 床 甲 状 腺 功 能 减 退 与 糖 尿 病 慢 性 并 发 症 的 临 床 治

7 8 ・
中 国现 代 医 药 杂 志 2 0 1 5年 8月 第 1 7卷 第 8期 MMJ C, A u g 2 0 1 5 , Vo l 1 7 ,N o . 8

张冬磊 , 徐援 , 王广 , 等. 2型 糖 尿 病 合 并 冠 心 病 与 l 临床 甲 状
腺 功 能 减 退症 的关 系 【 J J . 中 国 医药 导 报 , 2 0 1 5 , 1 2 ( 9 ) : 7 7 — 8 O 5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李发 美. 药高效液 相色 谱技术【 . 京 : 民卫生 出版社 , 医 M] 北 人
19 : - 8 9 947 4
卫生 ,0 8 2 (3 :5 2 2 0 .42 )3 3
7 国 家 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 卡 尼 汀 标 准 [] 一 9 ( 3 )9 . 左 S. WS 36X一 4一 9试

裴 立凯 . 卡 尼 汀 治 疗 不 稳 定 性 心 绞 痛 的疗 效 观 察 『1 代 医药 左 J. 现
量… . 国 药 师 ,0 141:6 2 中 2 0 ,()2 — 7
赵 刚 , 林 . 旋 卡 尼 汀 氯 化 钠 注 射 液 制 备 工 艺 研 究 『】 徽 医 凌 左 J. 安 药 .0 5 95:3 - 3 2 0 .() 13 2 3
中 国 现代 医药 杂 志 2 1 0 0年 6月第 1 2卷 第 6期 MMJ .J n 2 1 V l 1 N . C u 0 0 o 2 o6

65 ・
点 及 预 后 l. J 中华 内科 杂 志 ,0 8 4 ( )4 2 4 3 】 2 0 ,7 6 :7 — 7
4 曾海 , 道 群 . 附 注 射 液 治 疗 急 性 心 肌 梗 死合 并 心 源 性 休 克 郭 参 3 8例 临 床 观 察lJ 国 中 医 急症 , 0 9 1 ( ) 1 8 — 0 8 J. 中 2 0 , 8 7 :0 7 1 8
d tr n tn o e n s re a t eJ.l h m A t, eemiai ff ead et f d cmin [ Ci C e e o r ei i ] n a
1 5, 4 2 3 98 1 9: 6
F l rRK , p e . e a e l s a n tn n h p t i — ul e Ho p lCL Elv t d p a ma c r ii e i e a i c r c r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作为一种创作艺术形式,美术作品在创作者的劳动和智慧中诞生。

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著作权法赋予了美术作品独立的著作权保护。

本文将介绍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并以实际案例加以分析。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1. 创作性要求高: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性,即表达了艺术家的独特思想、情感和审美追求。

对于在创作中借鉴了他人作品或传统美术元素的作品,法律要求有新的创作和表达。

2. 形式多样性: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摄影、装置艺术等形式。

著作权法明确指出,美术作品无论采用何种表现形式,只要满足创作性要求,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 独立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独有,即使作品已经展出或出版,作者依然享有著作权。

他人想要复制、展示或发行该作品,都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或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4. 著作权内容广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即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精神权利包括决定权、公开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合理行使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Mona Lisa》的著作权保护《Mona Lisa》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画家列奥纳多·达·芬奇的代表作品,也是全球最著名的美术作品之一。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案例分析。

1. 复制权案例:2009年,中国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了大量印有《Mona Lisa》图像的产品。

达·芬奇基金会作为著作权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达·芬奇的著作权,需要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2. 展览权案例:2019年,法国卢浮宫博物馆计划将《Mona Lisa》作为特别展览品向外借展。

艺术作品的保护与版权问题解析

艺术作品的保护与版权问题解析

艺术作品的保护与版权问题解析艺术作品的保护与版权问题一直是艺术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在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艺术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这也为艺术家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艺术作品的保护与版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艺术作品的保护艺术作品的保护是指对艺术作品进行法律和技术手段的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使用。

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物质层面和知识产权层面。

在物质层面,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涉及到作品的保存和修复。

艺术作品通常需要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保存,以确保其不受湿度、温度和光线等因素的损害。

此外,对于已经受损的艺术作品,艺术保护专家需要进行修复和保养,以恢复作品的原貌。

在知识产权层面,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涉及到版权保护。

艺术家在创作作品时,享有作品的版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艺术家可以通过向相关机构注册版权,以确保其作品的合法权益。

此外,艺术家还可以与相关机构签订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时规定使用条件和权益分配。

二、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解析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是指在艺术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因为数字化技术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

首先,艺术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和传播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数字化技术使得艺术作品可以轻松地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这使得艺术家的作品很容易被盗版和侵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措施,如加强版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建立艺术作品数字版权管理机构等。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还面临着跨国界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艺术作品的传播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

这意味着艺术家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注册和保护自己的版权,以确保自己的作品不受侵权。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还涉及到艺术家与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分配。

艺术家在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时,需要明确规定使用条件和权益分配,以确保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益回报。

作品特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治理成果

作品特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治理成果

作品特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治理成果一、网络作品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

从作品的定义来看,作品有以下特点: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无论作品存在于何种载体上,只要符合了这两个特征,就应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网络上存在许多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虽然没有存在于传统的作品载体之上,但不可否认,这些作品同样承载着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由于其数字化的特点,非常容易被复制。

因此,网络作品也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网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可能。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

例如,针对独立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独立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

[1]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

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字作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
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
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戏剧作品是演出这台戏的剧本;舞蹈作品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杂技艺术作品是表现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
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5.摄影作品:是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
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
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
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