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版】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贮存、加压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城市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闸门、泵房、水池(水箱、压力容器)、水泵、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水质监控设备、泵房安防监控设备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热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修维护、清洗消毒和运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横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验收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保障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标准化泵房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需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应当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满足户表智能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
第九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11号《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9日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2019年10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环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全程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节约用水项目及工作经费,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二)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指导煤炭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及节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行业状况进行调查,委托水利行业相关资质单位编写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努力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供、用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同时编制相应的节约用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一并上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节约用水专项经费,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供、用水单位及自备水源单位申请增加供、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采取节约用水措施;(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五)超过原取水许可规定水量的取水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第三章节水管理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水技术指导、培训,建立完善现代农业用水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榆规〔2022〕002-市政办001•【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能权确权及年度配额分配第三章用能权和年度配额交易第四章报告、审核与配额清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下简称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引导激励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确保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用能权确权、年度配额分配、有偿使用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用能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年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用能权,是指在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目标下,经核定允许其使用的最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权利。
年度配额,是指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用能单位近三年能源消费情况、生产计划、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要求等分配的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是用能单位用于能源消费交易的数字表现形式。
用能单位用能权交易、年度配额交易统称为用能指标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能权、年度配额交易的活动。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9〕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8日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规范全市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水权转换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的转换。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水权转换的实施具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在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工艺;(二)明晰初始水权原则。
按照国家水资源要实现宏观总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和水权转换总体规划,明晰初始水权,作为水权转换工作的依据;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逐步建立水权转换审查制度;(三)民主协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水权转换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关各方的权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权转换的有关事宜;(四)有偿转换和经济补偿原则。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榆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行政执法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近年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为水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但当前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机制不优、能力不强、保障不力和执法过程“宽松软”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陕水政发〔2020〕10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市县水行政执法职能权限,强化部门协作,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水事秩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全市水行政执法职能不清、队伍不强、机制不优、能力不足、保障不力和执法过程“宽松软”等问题,逐一研究破解,推进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为改善和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坚持严格履职。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理念。
水行政执法人员要敢于担当、秉公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把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证执法主体、依据、对象、范围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坚持部门协作。
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参与重大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资金保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六条【节水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一)节水宣传;(二)节水技术研究;(三)节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四)节水奖励;(五)农业节水改造项目、再生水利用项目、雨水蓄集利用项目和创建节水型载体等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资金补贴;(六)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七)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设施建设;(八)供水管网改造;(九)节水专利技术购买及推广应用。
第七条【节水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鼓励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2024)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2024年1月10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七条用水权交易类型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
第八条交易水量应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不得超过分配和明晰给转让方的可用水量结余。
第九条交易期限应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衔接,一般不超出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证或权属凭证等明确的有效期。
第十条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
具备相应能力机构的评估价可作为协商的基准价或挂牌价。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陕西水电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陕西水电管理制度条例范文陕西水电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水电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动水电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水电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电,是指通过水体的能量转换为电能的能源形式,包括水电、潮汐能等。
第三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是省级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陕西省水电资源的规划、调度、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水电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全面调整、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优先保障水电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水电管理应注重水电资源的保护,强化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水电工程的效能和可维护性。
第六条水电管理应注重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水电产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七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电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和效能监控。
第八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水电资源的保护和发展。
第九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电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调度第十一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制定陕西省水电资源的规划,明确水电资源的布局和开发利用方向.第十二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根据陕西省的水电资源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水电的开发利用规模和时期。
第十三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建立水电资源调度制度,合理安排水电资源的使用和调度。
第十四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电发电厂的调度管理,确保水电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水电发电厂应按照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制定的调度计划进行运营,不得擅自改变调度计划。
第十六条水电发电厂应做好水电机组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水电机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十七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水电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电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损害生态环境。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贮存、加压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城市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闸门、泵房、水池(水箱、压力容器)、水泵、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水质监控设备、泵房安防监控设备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热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修维护、清洗消毒和运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横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验收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保障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标准化泵房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需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应当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满足户表智能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
第九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榆政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第六章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七章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的意见》(榆政发〔201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和调度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用水。
在干旱缺水季节,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榆政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2〕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7日榆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与超量开采排泄造成地质灾害、地下水环境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内部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工作关系,统筹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水利、国土、环保、气象、城建、能源等相关部门应无偿共享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负责建立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有关数据、信息系统共享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不同类型区域地下水资源功能区划分和保护利用的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1]6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开展节水型单位(包括:企业、校园、社区,以下简称“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应按照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创建活动。
第四条节水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
创建单位应对照节水创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节水型单位验收申请。
按照考核标准自查达到90分以上的创建单位,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节水创建验收活动。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级及以上节水型单位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七条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实行现场考核,基本程序如下:(一)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二)听取申报方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三)现场抽查创建方的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四)组织评审,现场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2.出售、收购、利用、经营、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下放的职责1.水产种苗生产管理工作,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捕捞许可与特殊捕捞管理工作,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批准工作,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渔业养殖生产许可工作,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取消的职责1.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事项。
2.取消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审核水利、水保、水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划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用水变更管理制度
用水变更管理制度用水变更管理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水资源的分配、利用和管理进行规范,以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对于改善水资源短缺、缓解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用水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依法管理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资源是国家所有的重要公共资源,必须在国家指导下进行管理和分配。
政府应当根据各种用水需求确定一定的用水指标,对水资源进行定量分配,确保各个部门和个人都能够按照规定的用水指标进行合理利用。
此外,政府还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定额收费,通过收费的方式来调节用水行为,促使人们形成节约用水的意识。
其次,用水变更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执法机制。
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监管力度,对违反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同时,政府还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用水风气。
除此之外,用水变更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保护。
政府应当鼓励人民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保护等,来实现用水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政府还应当大力推动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积极推广各种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最后,用水变更管理制度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水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水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等,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水资源观念,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让每个公民都热爱水资源、珍惜水资源,积极参与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中来。
综上所述,用水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用水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让水资源真正成为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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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榆林市水权转
换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壹壹年壹月十二日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规范全市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水权转换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的转换。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水权转换的实施具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于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于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工艺;
(二)明晰初始水权原则。
按照国家水资源要实现宏观总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和水权转换总体规划,明晰初始水权,作为水权转换工作的依据;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逐步建立水权转换审查制度;
(三)民主协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水权转换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关各方的权益,且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权转换的有关事宜;
(四)有偿转换和经济补偿原则。
水权转换实行有偿转换,以切实保障水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等水权转换费用,因水权转换对第三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给予壹定的经济补偿;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规律,于政府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于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的行业转移。
第二章水权转换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水权转换出让方应当依法获得取水权,于壹定期限内拥有节余水量或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拥有节余水量,拥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初始水权,能够承担水权转换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水权转换受让方应当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水权转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水权转换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水量分配和初始水权分配
第九条水量分配。
于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和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壹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将水资源于流域内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逐级分配,确定区域内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
第十条分配原则
(壹)比例分水原则。
按照壹定比例分水,不分配固定的水量。
(二)尊重现状原则。
同时考虑历史用水习惯和社会经济未来发展。
(三)粮食安全原则。
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于进行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时关注农业灌溉用水问题,考虑节水技术的提高和
运用,于对用水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首先保证灌溉水权。
(四)水源地补偿原则。
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应为水源地区预留足够的发展用水,补偿水源地。
水源地区也能够用富余的水权通过市场流转,获得补偿和收益。
(五)政府预留壹部分公用水权原则。
政府应预留壹部分公用水权以保证生活、生态和环境用水,应对救灾、抗旱、公共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的用水。
第十壹条水权优先顺序
(壹)生活用水优先;
(二)水源地优先;
(三)用水时间长、历史久的用户优先;
(四)生态环境用水优先。
第四章水权转换期限和费用
第十二条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的期限应当和国家和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受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年限,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
水权转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年。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要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转换手续;不再取水的,水权返仍出让方,由出让方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水权转换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取得水量的用途。
第十三条水权转换价格及费用
水权转换价格为:水权转换总费用/年转换水量。
水权转换总费用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合理收益。
综合考虑保障持续获得水权的工程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结合我市水资源供给情况、水权转换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涉及节水改造工程的水权转换,转换总费用为:
(壹)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灌溉渠系的防渗砌护工程、配套建筑物、末级渠系节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等新增费用;
(二)节水改造工程的运行维护费,即新增工程运行期的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三)节水改造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即节水改造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为保证转换水量有效供给所增加的更新改造费用;
(四)因提高供水保证率而增加耗水量的补偿,于干旱年份,灌区农业用水转换为保证工业的正常生产用水(保证率必须达到95%之上),可能造成部分农田得不到有效灌溉,使农作物减产造成损失,需给予农业壹定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经济利益补偿是指水权所有者因转让水权应得到的补偿;生态补偿是指
灌区实施节水工程使地下水补给水量减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植被减少,土壤沙化等生态环境恶化,为保持生态环境需增加的费用。
上述水权转换费用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调确定。
第五章水权转换程序
第十四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用水工艺、实行节约用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于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取水限额内,能够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第十五条水权转换双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出让方的水权证明文件(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或取水许可批件);
(三)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四)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方案;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案书;
(六)其他和水权转换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权转换申请按规定时间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水权转换申请经批准后,转换双方签定《水权转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注入
壹定的资金,出让方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水权转换涉及的节水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建设。
节水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后水权转换生效。
验收不合格、不能满足受让方供水需要的,受让方有权收回支付的全部资金。
第六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总结水权转换工作的经验,正确引导水权转换工作,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且逐步建立公众参和的机制。
第二十条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确定节水工程项目法人,审定水权转换项目设计及确定的转让费数额,负责水权转换项目的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壹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制定有关规定,确保水权转换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受让方按照水权转换协议将工程资金分期划入市水权转换项目的专用账户,由节水工程项目法人和受让
方签订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协议;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确认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节水工程项目法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水权转换双方改正或暂停,甚至取消该水权转换申请项目。
(壹)水权转换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水权转换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要求进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的;
(三)水权转换资金未按时到位或出现挪用情况的;
(四)拒绝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节水工程未通过验收或节水工程未投入使用而受让方擅自取水的:
(六)水权转换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水权转换协议或俩年内未实施水权转换的;
(七)于水权转换期限内,受让方节水工程未正常运行的;
(八)水权转换双方不严格执行年度用水计划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经生效的水权转换,水权转换双方如有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从20 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