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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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6〕3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6〕3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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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及节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行业状况进行调查,委托水利行业相关资质单位编写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努力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供、用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同时编制相应的节约用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一并上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节约用水专项经费,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水权管理制度

水权管理制度

水权管理制度

一、水权管理制度的概念

水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或特定组织针对水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制定的一套规范

和制度。它主要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和处罚权等相关内容。水

权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保护水资源,

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水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 保护水资源:水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人类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达到了一个

临界点,不合理的开采和使用已经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和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2. 保障人民生活:水是生命之源,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因此,建立有

效的水权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生活用水的需求,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的

生活质量。

3. 维护生态平衡:水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合理的利用和污染已经严重破坏

了生态平衡,建立有效的水权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4. 促进经济发展:水资源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利用水资源可以促进农业、工业和

城市发展,建立有效的水权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水权管理制度的原则

1. 法制原则:水权管理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和使用水资源。

2. 公平原则:水权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地分配和利用水资源,满足社会各个

领域的需求。

3. 经济原则:水权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经济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促进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号】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11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届〕第11号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9年10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环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全程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节约用水项目及工作经费,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9〕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9〕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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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榆林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圉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用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总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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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规范全市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水权转换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的转换。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水权转换的实施具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在转换期内发

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工艺;

(二)明晰初始水权原则。按照国家水资源要实现宏观总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和水权转换总体规划,明晰初始水权,作为水权转换工作的依据;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逐步建立水权转换审查制度;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10

•【字号】榆政发〔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

第六章水资源节约利用

第七章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的意见》(榆政发〔201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和调度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用水。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

执法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4.26

•【字号】榆政办发〔2022〕15号

•【施行日期】2022.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水行政执法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

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近年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为水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当前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机制不优、能力不强、保障不力和执法过程“宽松软”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陕水政发〔2020〕10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市县水行政执法职能权限,强化部门协作,规范执法程

序,创新执法方式,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水事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全市水行政执法职能不清、队伍不强、机制不优、能力不足、保障不力和执法过程“宽松软”等问题,逐一研究破解,推进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为改善和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破解榆林水资源短缺的对策

破解榆林水资源短缺的对策

破解榆林水资源短缺的对策

根据预测,在强制节水情况下,榆林市2015年、2020年、2030年分别需水9.67亿m3、12.27亿m3、17.20亿m3。在充分开发利用当地水资源情况下,现状可供水量仅8.51亿m3,2015年缺水1.16亿m3。考虑当地水资源的衰减,2020年、2030年可供水量分别为8.45亿m3和8.40亿m3,分别缺水3.82亿m3和8.80亿m3。尤其是北部煤电化工发展区(榆林市社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缺水最为严重,缺水高达7.26亿m3。因此,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榆林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制约。

标签:水资源;破解;对策

一、破解榆林水资源短缺的对策

1、合理调整产业布局

针对榆林市水资源短缺的窘境,首先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对高耗水的应当逐步关停并转,大力提高农业节水灌溉水平,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降低用水指标。

2、积极争取扩大榆林市黄河用水指标

榆林市是国家重要能源化工基地和陕西省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其发展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带动陕西省北部、宁蒙晋陕交接革命老区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目前,榆林市黄河用水指标3亿m3左右,与榆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相差较大,扩大榆林市黄河用水指标是实施破解硬制约战略举措的首要条件。

3、落实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管控机制

必须建立一个在市政府领导下的黄河引水工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引黄工程受水区范围水资源管理的统一规划安排、统一建设部署、统一开发布局、统一配置衔接、统一许可准入、统一调剂余缺、统一经营管理;整合涉及水源工程建设与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建立水源、供水、排水、节水、治污的统一管理机制;建设以黄河引水工程为骨干,以王圪堵、瑶镇、采兔沟、李家梁水库等当地重点水源工程为依托,重点工业园区和城市为节点的配水网络,实现高效节水、强力治污、优化配置各种水源、用好各类非常规水,最大程度的发挥引黄工程的能力和效果。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榆树加强取水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

榆树加强取水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

《榆树市加强取水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取水用水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第四条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乡、镇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阻止、举报或者投诉浪费水的行为。

第二章取水管理

第七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

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资金保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六条【节水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节水宣传;

(二)节水技术研究;

(三)节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四)节水奖励;

(五)农业节水改造项目、再生水利用项目、雨水蓄集利用项目和创建节水型载体等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资金补贴;

(六)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榆规〔2022〕002-市政办001

•【施行日期】202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能权确权及年度配额分配

第三章用能权和年度配额交易

第四章报告、审核与配额清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下简称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引导激励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确保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用能权确权、年度配额分配、有偿使用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用能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年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

榆林市非常规水资源与常规水资源协同配置模型研究

榆林市非常规水资源与常规水资源协同配置模型研究

摘要

摘要

长久以来,人类通过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满足用水需求。但是,由于人口增长、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影响,需水量不断上升,越来越多地区出现了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枯竭的水危机事件,导致多个城市出现了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问题。近年来,在响应国家政策,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水优先的进程中,从“开源节流”的角度实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新鲜水取用量的目的,考虑非常规水资源的配置模式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并得到广泛关注。非常规水资源的常规化处理,使得非常规水资源也能够实现合理配置。在非常规水资源与常规水资源协同利用中通常是考虑在传统常规水资源配置基础上充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同时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协同利用方式。

榆林市凭借煤炭等资源优势,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需水量逐年增长,供需关系不断趋紧,同时每年有大量再生水和矿井疏干水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而无法有效利用。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缺口,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己经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主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榆林市非常规水资源与常规水资源协同配置模型研究,以期为通过水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实现研究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支撑。

本文研究内容和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榆林市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河流水系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基本概况,总结研究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分析供水现状,用水现状,并通过LMDI因素分解和STIRPAT模型量化研究区用水变化影响因素。LMDI因素分解结果表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节水技术水平效应贡献值依次为8163.12万m3、144238.92万m3、126161.05万m3。STIRPAT模型结果表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节水技术水平每变化1%,用水量将分别发生1.21%、0.06%、0.04%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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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榆林市水权转

换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壹壹年壹月十二日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规范全市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水权转换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的转换。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水权转换的实施具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于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于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工艺;

(二)明晰初始水权原则。按照国家水资源要实现宏观总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和水权转换总体规划,明晰初始水权,作为水权转换工作的依据;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逐步建立水权转换审查制度;

(三)民主协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水权转换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关各方的权益,且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权转换的有关事宜;

(四)有偿转换和经济补偿原则。水权转换实行有偿转换,以切实保障水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等水权转换费用,因水权转换对第三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给予壹定的经济补偿;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规律,于政府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于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的行业转移。

第二章水权转换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水权转换出让方应当依法获得取水权,于壹定期限内拥有节余水量或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拥有节余水量,拥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初始水权,能够承担水权转换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水权转换受让方应当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水权转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水权转换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水量分配和初始水权分配

第九条水量分配。于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和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壹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将水资源于流域内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逐级分配,确定区域内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

第十条分配原则

(壹)比例分水原则。按照壹定比例分水,不分配固定的水量。

(二)尊重现状原则。同时考虑历史用水习惯和社会经济未来发展。

(三)粮食安全原则。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于进行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时关注农业灌溉用水问题,考虑节水技术的提高和

运用,于对用水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首先保证灌溉水权。

(四)水源地补偿原则。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应为水源地区预留足够的发展用水,补偿水源地。水源地区也能够用富余的水权通过市场流转,获得补偿和收益。

(五)政府预留壹部分公用水权原则。政府应预留壹部分公用水权以保证生活、生态和环境用水,应对救灾、抗旱、公共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的用水。

第十壹条水权优先顺序

(壹)生活用水优先;

(二)水源地优先;

(三)用水时间长、历史久的用户优先;

(四)生态环境用水优先。

第四章水权转换期限和费用

第十二条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的期限应当和国家和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受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年限,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水权转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年。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要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转换手续;不再取水的,水权返仍出让方,由出让方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水权转换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取得水量的用途。

第十三条水权转换价格及费用

水权转换价格为:水权转换总费用/年转换水量。

水权转换总费用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合理收益。综合考虑保障持续获得水权的工程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结合我市水资源供给情况、水权转换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涉及节水改造工程的水权转换,转换总费用为:

(壹)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灌溉渠系的防渗砌护工程、配套建筑物、末级渠系节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等新增费用;

(二)节水改造工程的运行维护费,即新增工程运行期的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三)节水改造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即节水改造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为保证转换水量有效供给所增加的更新改造费用;

(四)因提高供水保证率而增加耗水量的补偿,于干旱年份,灌区农业用水转换为保证工业的正常生产用水(保证率必须达到95%之上),可能造成部分农田得不到有效灌溉,使农作物减产造成损失,需给予农业壹定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经济利益补偿是指水权所有者因转让水权应得到的补偿;生态补偿是指

灌区实施节水工程使地下水补给水量减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植被减少,土壤沙化等生态环境恶化,为保持生态环境需增加的费用。

上述水权转换费用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调确定。

第五章水权转换程序

第十四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用水工艺、实行节约用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于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取水限额内,能够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第十五条水权转换双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出让方的水权证明文件(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或取水许可批件);

(三)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四)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方案;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案书;

(六)其他和水权转换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权转换申请按规定时间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水权转换申请经批准后,转换双方签定《水权转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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