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匡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作者:万毅来源:《东方法学》 2018年第6期内容摘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应依检察一体原则,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将相关职权交由专门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行使,不必专设专门人民检察院;基于审级对应的考虑,应设置与巡回法庭相对接的检察机构,具体设置可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派驻检察室,而非设立巡回检察厅,检察官由其从相关业务部门选派,定期轮流派驻;理顺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关系,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24条,取消“派出院”的称谓,统称“分院”,审级、职责权限与本院相同;修改第25条,赋予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需要设立分院的权力;除依上级院检察长之书面指令,检察官原则上不得越区办案;在上下级的关系问题上,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28条以明确指挥、监督权的首长特权属性。
关键词:专门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越境办案权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规范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职权及其组成的重要法律,是具体落实和实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的纲领性文件,可谓检察机关的“小宪法”。
然而,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间虽经历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订,但时至今日,已有三十多年时间未作任何修订。
客观地讲,无论是立法精神还是立法内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已经无法充分反映近年来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改革实践的最新成果,亟待修正。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两院”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认真审读了《草案》的相关内容,切实感受到立法机关试图通过《草案》将改革成果法制化,以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行稳致远的良苦用心,但同时也发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检察理论研究的相对薄弱,使得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上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未能廓清,对于当前检察机关组织上的若干重要问题,《草案》或者避而不谈,或者语焉不详,更有甚者避重就轻、本末倒置。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些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些思考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并于1983年对个别条款作过修订,第一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且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然而,从施行到现在,这部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已运行30多年,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以保障国家检察权有效行使为目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明显滞后于检察实际,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正当其时。
下面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就组织法修改中关于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方面作一些初探。
一、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构建科学有序的工作合力一直以来,我国对检察人员都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即由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人事管理机构,掌握检察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动、工资等各种人事行政事务。
在这种体制下,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更看重行政级别的晋升,而不是专业等级的提升。
但行政职级毕竟有限,导致检察官晋升缓慢,这就极大地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与自我提升,从而使得检察官整体专业素质下降。
为解决此类问题,将检察院工作人员按照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一些省份试点进行。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公平、公正地选任检察官,解决目前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
以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为基础,基层检察机关还应多方平衡不同类别人员的关系与发展前景,将负责调研、信息、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的检察人员也统筹到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来,让综合部门的干警也都有自己的职业前景,从而形成科学有序的工作合力。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任炳强冯道扬龙海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规范检察执法、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组织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宜检察机关的发展和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亟须修改。
本文拟从组织法修改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修改的理论基础、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立法谏言。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院组织法司法体制作者简介:任炳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冯道扬,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龙海燕,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15-0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大法”,它是关于检察院的组织宗旨、组织职能、组织系统和组织活动法律规范的综合,属于宪法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了4部组织法,即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组织法和1979年颁布的组织法。
现行组织法是在1979组织法的基础上,经过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而成。
现行组织法对于规范检察执法,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组织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宜检察机关的发展和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修改组织法已势在必行。
一、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任务不够全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打击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有关问题分析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有关问题分析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界定,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向来是学界探讨的焦点。
现行法律规定和运作状况是,检察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实现路径则相对狭窄,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
在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同仁共同探讨。
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根据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活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有自侦、公诉、批捕、诉讼监督等广泛职权,承担多项诉讼职能。
在刑事领域,除保持检察机关的现有职权外,依据现行体制,我国检察机关实际是以诉讼监督之名行西方国家司法审查之责。
例如:审查批捕。
鉴于此,明确了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由检察机关实际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并相应扩大审查范围,将侦查过程中一切限制公民基本人权的强制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适用都纳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范围,实行令状主义。
建立附条件的检察机关担当自诉的制度。
为此,对于自诉案件,当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没有承受诉讼的人或逾期不予承受的,检察官可以担当诉讼。
2.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面的职权。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除保留现行法律所赋予其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职权外,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应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加强。
3.关于检察机关对部分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职权。
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一切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处分均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经过司法审查,均应为相对人提供正当的程序保障和适当的权利救济。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在非刑事领域尚存在若干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等,而且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改变此种状况。
出于推行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考虑,建议将此类行政处罚措施纳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并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
关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关乎检察权合理配置与有效行使的重大问题,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2014年,我国经济基本面依然较好,外部环境趋于改善,市场预期不断好转,体制机制改革有望激发经济增长活力。
有些条文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改。
六十年来的检察立法和检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法治建设的实践对检察机关也提出了许多新的任务和要求,检察改革中的一些成熟的做法也需要以检察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因此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一任务十分紧迫。
我们认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必须完善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主体资格,以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为基础。
在修改时,应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与宪法精神保持一致;应明确检察权的概念,完善对检察机关职权及履行程序的规定;应体现检察一体化理念,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检察体制;应明确与人大、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等。
一、宪法至上是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根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因此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
所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中,应当符合法治精神,坚持宪法至上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性质、领导体制和职能等原则,一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四是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地位,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五是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
六是在刑事诉讼中与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论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论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作者:周康陈超文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此背景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契合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精神,站在新的高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持保障人权原则。
关键词党的领导独立公正检察权保障人权基金项目:本文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项目编号CJ2014D05。
作者简介:周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陈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学;文丽,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35-0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结构不断变动,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逐渐显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为我国发展道路上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
大会决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作为大会的主题,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同等重要的地位,成为“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会决定更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以推行司法公开、加强司法监督为保证,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具体的部署。
在此背景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契合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精神,站在新的高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根本原则,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3.09.02
【实施日期】198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中华。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制定,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仅在1983年对其部分条款进行过修改,并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为使其能够适应当前形势,切实保护人民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的顺利运转,有必要根据当前需要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
本文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入手,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可行思路、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以及检察机关组织完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体系;完善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制定,在1983年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逐渐形成,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不能很好地跟当前的法制形式相符合,所以检察院组织法必须要进行新的修改和完善,从而满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条件已经成熟我国不断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处理,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有条不紊地推进,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进行了修改,这些与检察院相关的法律的修改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也需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能够跟上国情的新变化,而且检察院组织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明显的不适合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和相关工作的开展,例如,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并不准确,其次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另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院的监督职能、预防犯罪职能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仅仅是为检察院行使相关权利以及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铺平道路,更是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三)进一步明确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以及立法结构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本质是为了维护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在这种大前提下,必须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性质和机构以及其主要内容,同时必须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原则、领导机制、机构设置以及职能范围进行更加清晰的阐述和说明,使得检察院的检察权更加有效的得到保护与发挥,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内部权力划分组织机构更加清晰,使得检察机关更加高效的运转。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化。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以及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也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面对新时期民主法制的新问题、新挑战,已实行20多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有点“力不从心”,很多地方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检察工作的具体需要。
另外,虽然建立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已日臻完善,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着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以来,有关检察理论及具体工作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均取得丰硕的成果,检察体制改革实践也有明显的进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近日,中国通过的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正式实施,旨在强化
和优化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加强反腐
败斗争,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首先,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根
据新法,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
特定检察等领域。
这一安排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
法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新法还明确了各级检察院的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新法规定,
各级检察院均设有检察委员会,负责重大决策和监督检察工作的落实。
同时,各级检察院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设置,合理分工、
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还强调了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
根据新法,检察机关将加强人才选拔和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业务能力。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
国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反腐败斗争,促进全面依法治国
的进程。
通过这一法律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更加公正高效的检察工作,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正当性。
同时,这也将为中
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四章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李青龙
【期刊名称】《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8)004
【摘要】现行《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于1979年,最近一次修定也已过去30年。
当前社会法治发展迅速,司法改革正进入关键期,《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规定已经显得不合时宜,甚至影响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的正当性和自身职能的发挥。
因此,《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应从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以及检察院自身职权的配置等方面进行完善,推动检察机关从目前的“追诉型”机关向“宪政型”机关转变,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人大主导下的一府两院”宪政模式。
【总页数】7页(P68-74)
【作者】李青龙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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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探微(最新)
工作心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探微(最新)我国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1983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对其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这部法律回答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履职程序、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等基本问题。
多年来,随着有关法律的陆续颁行和修改,检察职能以及履职方式相应发生了一系列发展与变化,检察改革力度不断加大。
于是,作为调整检察机关建构和运转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1991年以来,随着三大诉讼法的相继颁行,高检院就开始着手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作为一部具有扛鼎和奠基作用的法律,它的修订与完善,是关系到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保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实现的重大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修改必然涉及法律之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具体职能之间关系处理,关乎资源和权力再分配,因此需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地位、性质、作用、内容有全面的认识和清晰的把握,才能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实现检察机关规范有效运转。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具有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可能对身为国家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这些内容应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承担。
按照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属于宪法性法律,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于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同时统领其他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法律规范。
在立法上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其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既然是宪法性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点解决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起什么作用、怎样确保权力得以实现等基础性、本源性和非常核心的问题,一方面,它不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不能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做法和经验也不易吸收到这部法律中,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93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关于司法改革,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我国的司法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B.我国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C.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D.司法改革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47题,单选)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4.关于律师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 )A.顾问律师应当就聘方所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B.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C.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D.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5.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2011年卷一48题,单选)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6.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 )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7.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浅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与检察制度的完善
浅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与检察制度的完善【摘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经过1983年、1986年两次修改。
该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等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关键词】组织法;修改;完善制度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的一些条款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检察机关实施工作时的条件了。
因此,为了让国家司法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监察权,可以必要性的修改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院组织法有很多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例如:涉及检察院组织法原则、结构和内容,检察院的智能定位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理清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任何法律的制度修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原则是指导方向,只有方向对了,才能更好地搭建整体法律架构,从而解决在拟定条文上的分歧,形成共识。
通过这些内容的修订和完善,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权限更加明确,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更加有效。
一、当前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检察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的根本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维护法制的统一,是法治的保障。
在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贯彻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2002年十六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004年底,中共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十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0年,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行司法改革,严格监督执法活动,进一步健全司法体系,达到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高效率的同时运行的司法体制,在政治上,逐渐形成审判机关与检查机关的独立神审判和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09.02【实施日期】1983.09.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及方向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及方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称《检察院组织法》)施行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检察工作也有很大发展,作为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导总原则的《检察院组织法》逐渐显露出一些结构性缺陷和体系性矛盾,部分内容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和规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
建议运用法治思维改革精神,明确修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注重吸收和借鉴近年来检察改革实践的成果,系统地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完善。
标签:检察院组织法;基本原则;修改方向;改革成果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实施35年来,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
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改革成果,但都是以内部工作文件的形式对《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和完善。
长期的“零敲碎打”容易形成“立法碎片”,同时由于这些内部工作文件不属于“基本法律”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有约束力不强之虞,无法有效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
一、《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一)要充分体现党对检察工作的明确要求党的领导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始终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也是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发展检察事业以及推进检察改革进程要坚持的首要原则。
党的十六大以后,司法体制改革成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一系列重要部署陆续展开。
这些改革既为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其成果也成为检察制度的新内容,在《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近年来党对检察工作的明确要求,应尽可能将上述文件精神,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对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纳入法律条文,从而使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有法可依。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思考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周小玉李国民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面简称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订。
《组织法》对我国检察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得以存在的基础,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但是该法有不少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和检察工作需要,对当前检察工作已经很难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需要对《组织法》进行修订,以促进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一、《组织法》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同时又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关于“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一条,但是人大法规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中体现的多是较宏观的工作职能,如财政预算决算、地区发展计划、人事的选举任免、工作报告审议以及权益保护等事项,没有涉及司法机关内部重大分歧问题的具体解决。
从各司其职的角度考虑,人大是立法机关,检察院为司法机关,从权力的产生、监督与制衡方面,人大权力机关也不便去决定检察权范围之内的事。
2、该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此条遗漏了作为拟制人格的“法人”的平等适用法律的权利。
3、该法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
”这句话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活动可以受未属“其他”之列的某些行政机关的干涉呢?二、对现有《组织法》的修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关于《组织法》的具体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修正:1、《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笔者认为,此规定同法理相违背,也与检察工作实际相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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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存 在误 导 笔者 以为 . 在 组织 法 修 改 的基 本 问题 上 不
正 本 清 源 .一 部 真 正适 应 时 代需 要 并 符 合 历史 发 展 方 向的 检 察 院组 织法 的出 炉 , 只能 是 一厢 情愿
一
要 讲 组织 法 的实 施 , 并要 始终 强 调 这 一 点 。 笔者 建 议 。 为 确 保 组 织 法 的 实 施 应 该 建 立 违 反 组 织 法 的审 查 制
度 . 据 我 国的 根 本 政 治 制度 . 反 检 察 院组 织 法 审 查 根 违
、
关 于 检察 院组 织 法的 基本 定 位
随 着 时代 变 迁 已经失 去 意 义 需 要 废 除等 .而 对一 些 基 本 问 题 则没 有认 识 到或 者 虽 有认 关 地位 . 因此 . 门规 定 检察 机 关 的组 成 专 和 活 动 原则 的检 察 院组 织 法 是 为 了确 保 检察 机关 宪 法 定 位 实 现 的配 套 性 法律 确 立 检 察 院 组 织法 是 宪 法 性 文 件 地位 , 在 文 本 和理 论 上 具 有 意 义 . 仅 而不 会 使 组 织
本 法 的 内涵 和 组 织 法对 于检 察 机 关 的 意 义来 说 .把 组
( ) 察 院组 织 法是 法律 一 检
长期 以来 .检 察 院组 织 法更 多 的是 作 为一 种 政 治
性 宣 言在 起 作 用 现实 中 . 检 察官 个 体 来 说 . 们 对 对 他
织 法 定 位 为 检 察 机 关 的 “ 本 法 ” 无 不 妥 . 观 世 界 根 并 纵 各 国 的立法 例 .个 别 国 家对 某 些 方 面 的 法律 也称 根 本 法 , 法 国 于 15 如 9 6年 制 定 的《 外 领 土 根 本 法 》 海 。确 立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 若干基本问题匡正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人 民检 察 院 组 织法 》 以下 简 称 (
组织 法 ) 后 经 历 1 4 先 9 9年 、9 1年 、9 4年 和 1 7 15 15 9 9年 有效 而 正 确 行使
文◎ 美 满 吴
( ) 察 院 组 织 法是 保 障 宪法 贯彻 落 实 的 宪法 性 二 检 文 件 之一 . 与 宪 法相 互 配套 的具 体 法律 是 我 国宪 法确 立 一 府 两 院 的 政 治架 构 以及 检 察 机 关
可 以 当好 检 察 官 : 检 察 机 关来 说 . 察 改革 如火 如 荼 对 检 但 鲜 有提 到 组 织法 依 据 的 .似 乎不 需 要 组 织 法就 可 以
进 行 检察 改 革 造 成 这种 局 面不 是 偶 然 的 . 织 法 的这 组 种 理论 和 实 践 现状 不 得 不 引起 思考 : 期 以来 . 们 是 长 我
机 构 设 置在 人 民代表 大 会 内部 较 为 妥 当
( ) 察 院 组 织法 是检 察 机 关 的 “ 本 法” 三 检 根
什么 是 组织 法 ? 根据 汉 语词 典 的解 释 . 织 法是 专 组
门规 定某 类 国家机 关 的组 成 和 活 动原 则 的法 律 .是 实 体 法 的 一种 那 么检 察 院 组 织 法就 是 专 门 规定 检 察 机 关 的组 成 和活 动 原 则 的法 律 从 这个 概 念 可 以得 出 以
不 是 在一 个 正确 的组 织 法 观念 下制 定 了一部 真 正 的组
了司 法组 织 机 构 和 人员 等制 度 性 改 革 层 面 。 不可 否 认 . 现 实 中改 革 出现 很 多“ 良性违 宪 ”“ 、 良性 违 法 ” 象 。 现 改 革 越往 深 水 区 , 自身 将 面 临更 多 合 法性 危 机 组织 法 需 要 承 担起 检 察 改 革法 律 依 据 的使 命 2解 决 对 检 察 改 革 的 利 益 质 疑 问 题 检 察 改 革 基 . 本 都 由检 察 机 关 主 导进 行 . 于 “ 基 再公 正 的法 官 都 不 应 担 任 自己案 件 的 审判 官 ” 的人 性 原 则 . 改革 完 全 由司 法 机关 自己来 做 .公 众 就 有 理 由怀 疑 司 法机 关 进 行 司法
四次制定和 18 9 3年 、9 6 两 次 修 订 , 法 律 的 颁 布 18 年 该 实施 . 于 规 范和 保 障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行 使 职 权 、 动 对 推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检 察 事业 的 发展 . 了重 要 作 用 。 起 近 年 来 . 会 各 界 对 于组 织 法 修改 已经 取 得 共 识 . 综 观 社 但 所 有 呼声 .对 于应 该 修 改 的认 识 基 本 都 停 留 在一 些 具 体 问 题上 , 比如组 织 法 与 刑 事诉 讼 法 的冲 突 、 分 内容 部
下结论 :
所谓 根 本 法 , 常指 规 定 国家 根 本 制度 、 有 最 高 通 具 法 律 效力 的法 律 . 常指 宪 法 它 规定 的基 本 原则 是 立 通
法 机 构进 行 立 法 的 基 础 , 切 法 律 、 例 和 国 家机 关 的 一 条 决 议 、 令 , 不 能 与之 相 抵触 . 有 抵触 就 无 效 。 根 命 都 如 从
组 织 法 的根 本 法 地位 有 助 于 : 1解 决 检 察 改 革 合 法 性 问 题 检 察 改 革 已经 进 行 . 多年 , 过去 主 要 是 进 行程 序 和 方 式 的 改 革 。 在 已经 到 现
刑法 、 刑诉 法 等 部 门法 耳 熟 能详 . 对 于 组 织 法知 道 的 但 或 虽 知道 但 熟 知其 内容 的有 限 .似 乎 不 需要 组织 法 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