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约束条件和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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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

浅议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摘要:上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诞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在全世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它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风险。

我国也在1992年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前期实践,这些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处在初级阶段。

所以说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阴影逐渐消散的背景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含义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是1970年时,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mpt)。

资产证券化简单的来讲,是指发行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点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并藉以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

而从狭义上来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流动性较差但存在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其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信贷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强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在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降低金融风险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

当时是将三亚单洲小区的800土地作为发行标,由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公开发行。

该证券为2亿元的3年期的投资证券,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迈出的第一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在2005年4月颁布,接下来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构建了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

在2005年12月15日,“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这是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首只abs。

这比交易的基础抵押资产是国开行发放的工商业贷款。

当日,中国建设银行随着发行了国内首只rmbs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一、导论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以及在对国外金融市场的影响力逐渐增强,面对国外商业银行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商业银行为占得消费金融的先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也就成为成败与否的关键。

根据国外信用卡业务发展的情况来看,信用卡业务在降低资产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融资渠道多样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银行带来可观的利润。

然而高利率伴随着高风险,我国国内平均坏账损失率在5%左右,这在银行资产中的损失率相比其他资产而言是相对较高的。

优化资产结构就显得重要,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是其手段之一。

二、我国实施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发卡银行和发卡数量以及交易金额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信用卡日益成为城乡居民日常消费、支付结算和信用借贷的重要工具。

尤其是2008年以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中,信用卡对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更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大”报告中也首次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步发展新指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不断提升,全球最大的持卡人群体等,为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一)我国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实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有足够规模和发展空间的信用卡市场,具备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条件和基础。

下面将从我国信用卡市场潜力、授信总额以及市场集中度等方面分析在我国实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信用卡市场潜力巨大,为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各大银行都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保守估计,中国目前信用卡的潜在目标人群在3000万到6000万,预计到2015年可能超过5亿,发展潜力巨大。

2、信用卡授信总额持续上涨,为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广阔市场。

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授信总额达到26000亿元,较2010年末增加6004.67亿元,增长30%。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政策顶层设计还不完善、业务开展门槛较高、主要环节参与主体专业化程度低等不足。

本文在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发展实际,对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池;信用评级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近几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其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发达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期间经历发展、停滞、业务重启、较快发展等阶段,在制度设计、参与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来克服机制障碍,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经验(一)主要运作模式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表外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信贷资产,实现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

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资产流动性,但由于基础资产池的资产入池后不可更换,贷款风险相应转嫁给了投资者,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022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被认为正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引起的。

二是以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表内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机构进行证券化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如实反映,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属银行。

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有较强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由于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一旦基础资产池中资产出现问题,发起机构要及时用其他优质资产入池对其进行替换。

因此,该模式在2022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效法。

三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准表内模式。

这种模式兼有表内模式及表外模式的部分特征,由原权益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通过购买母公司或其他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组建资金池,发行证券。

(二)政策监管环境欧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历史较长,有着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均来自于市场的自发创新,国家在相关金融法规中对于该业务的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在政策监管上采取了先发展后管制的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2012.05.17•【文号】银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前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经验,结合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趋势性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扎实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资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二、机构准入。

扩大试点阶段,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继续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㊁政策性银行㊁信托投资公司㊁财务公司㊁城市信用社㊁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㊂第四条 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㊂第五条 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㊂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㊂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㊂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㊁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业务处理系统㊁会计核算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八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㊂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㊂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㊁信托业务操作流程㊁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业务处理系统㊁会计核算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申请报告;(二)公司营业执照㊁注册资本证明和重新登记完成3年以上的证明;(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㊁会计核算制度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五)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六)申请人自律承诺书;(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㊂第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㊂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㊂第十二条 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制定㊂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四)信托合同㊁贷款服务合同㊁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五)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㊁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六)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七)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㊁会计核算制度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八)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九)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㊁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十)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㊂前款第(三)项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机构的名称㊁住所及其关联关系说明;(二)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说明;(三)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㊁资产池情况说明及相关统计信息;(四)资产池信贷资产的发放程序㊁审核标准㊁担保形式㊁管理方法㊁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五)交易结构及各参与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六)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㊁支付环节和支付优先顺序;(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㊁各档次的本金数额㊁信用等级㊁票面利率㊁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八)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及相关合同草案;(九)清仓回购条款等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十)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十一)拟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对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的内容;(十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㊂第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㊂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㊂第三章摇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㊁资本实力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㊂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㊁利率风险㊁流动性风险㊁操作风险㊁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㊁业务处理系统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由信贷管理部门㊁资金交易部门㊁风险管理部门㊁法律部门/合规部门㊁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可,必要时还需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㊂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其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同时避免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担当多种角色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㊂金融机构应当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㊂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所包含的风险,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等人力㊁物力资源㊂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关系㊁交易结构㊁主要风险及其控制方法和技术㊂第一节 发起机构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三)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㊂第二十条 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转让信贷资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㊂第二十一条 发起机构应当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㊂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㊂第二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㊂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在信托合同和可能在贷款服务合同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外,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第二十三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并向银监会报送与发起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和其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正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㊂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报送所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不同证券化交易中的信托财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一)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按时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二)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按时支付;(三)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五)发生清仓回购;(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产生重大损失的事项㊂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因辞任㊁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履行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㊂新受托机构应当自签署信托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信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㊂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㊂资金保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㊂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㊂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㊂信用增级机构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㊂第三十条 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㊂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㊁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㊁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㊂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㊂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㊁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约定提供信用增级的条件㊁条款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㊂第三十三条 信用增级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㊂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㊂第三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㊂贷款服务机构为发起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署单独的贷款服务合同㊂第三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㊁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㊁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㊂第三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㊂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㊂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第三十九条 贷款服务机构履行贷款服务职能,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㊂第四十条 贷款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确定㊂第四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根据贷款服务合同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并不表明其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经济实质,判断其是否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㊂如果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㊂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一)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资金保管职责;(二)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㊁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资金的条件和能力;(四)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㊂第四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㊂第四十六条 在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㊂第六节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㊁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㊂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㊁利率风险㊁流动性风险㊁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处理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㊂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㊁资产池资产状况㊁信用增级情况㊁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并运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控制相关风险㊂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资产池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池资产的客户㊁地域和行业特征,将其纳入本机构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风险集中度的管理㊂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实行内部限额管理,根据本机构的风险偏好㊁资本实力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设定并定期审查㊁更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额㊁风险限额㊁止损限额等,同时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㊂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应当与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㊂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内部,应当将前台与后台严格分离㊂第五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㊂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不得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或者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㊂第五十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参与机构投资在同一证券化交易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由与在证券化交易中履行其他职责(如贷款服务和资金保管职责)相独立的部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并且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㊂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以及信托项下委托人不为自然人的信托资金,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㊂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㊁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㊂第四章摇资本要求第五十六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㊂第五十七条 为充分抵御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㊂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证券化风险暴露㊂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和信用增级㊂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㊂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㊂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㊂银监会有权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㊂第六十条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一)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㊂(二)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㊂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㊂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已转让的信贷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㊁种类㊁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㊂(三)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㊂(四)在信托合同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信贷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㊂(五)清仓回购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㊂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保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㊂在上述(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作者:丁元栋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建立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安全连接的有效机制,是银行业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不可缺少的阶段。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用还处在起步阶段,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驱动因素、面临的挑战,提出初步有关发展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建立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安全连接的有效机制,是银行业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不可缺少的阶段。

吴晓求认为,经济金融化、金融证券化是21世纪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起步较晚,但也将顺应这种发展趋势。

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初步实践的考察,初步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累积的各种驱动因素,面临的挑战,提出初步发展对策。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驱动因素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至今发展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往商业银行存款充足,没有资产规模制约,没有资本充足压力,加上资产质量优良,利润率高,因此没有出售长期信贷资产的动力。

然而这一状况正在改变,随着内外部经济、金融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人们认识到信贷证券化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银行业、投资者和消费者都具有正面的意义,信贷资产证券化驱动力正在迅速累积。

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符合市场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资本市场内部,各种不同筹资方式的发展表现的极不平衡。

同相当活跃的股票、国债市场相比,我国一般意义上的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因信用差、品种单一,投资者对其深具戒心,造成投融资渠道缺乏。

而资产支持证券因其自身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等特点,恰能弥补企业债券信用差、品种单一等不足,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

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功用日益受到重视。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库,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实现融资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是世界金融业务的进展趋势之一。

多年来,金融领域的专家们关于这一金融创新给出了诸多的定义,如:“它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James A. Rosenthal和Juan M. Ocampo, 1988),“它指的是贷款经组合后被重新打包成证券并出售给投资者。

与整笔或部分贷款出售相似的是,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来源并可能将资产从贷款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与整笔或部分贷款出售不同的是,证券化经常用于专门难直截了当出售的小型贷款的出售”(Christine A. Pavel,1989),“使从前不能直截了当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能够公布买卖的证券的过程”(Robert Kuhn,1990)。

从上述观点中,我们能够得出资产证券化的几个特点:(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紧是贷款、应收帐款等具有可估量的以后现金流的资产;(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的过程,将贷款、应收帐款重组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3)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和将资产移出表外的目的;(4)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淌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淌的证券。

那个地点,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给出一个较为简单的基于过程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淌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固的以后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品种繁多,包括各类贷款、应收帐款、商业票据、版税收入、租赁费、公用事业收费、证券等各类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固现金流的资产。

依据不同的资产类别,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帐款证券化、商业票据证券化等等。

由于迄今为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占到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部分,因此适应上将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除此之外的资产证券化(狭义的ABS)。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规资产证券化法规是指规范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法律文件和政策,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或转移风险。

这一过程需要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以下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的概述。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抵押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房地产抵押证券化的主要法规,规定了发行机构的资格要求、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购买者的资格以及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中国房地产抵押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融资和风险转移。

2.资产支持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核心法规,规定了发起机构的条件、项目评级的要求、发行机构的职责、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一法规,中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市场逐渐规范化,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

3.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法规,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评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的实施加快了资本市场的创新,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

4.保险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规,规定了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评级要求、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5.收益权证券化:《收益权转让及收益权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收益权证券化的法规,规定了收益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收益权证券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收益权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收益权转让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涵盖了房地产抵押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证券化等不同领域。

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4)22-0104-0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作为解决储贷机构的流行性失衡问题的重要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起源并得到快速发展。

2007年之后,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二十多年牛市的终结,次级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违约引发的次贷危机结束了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

危机发生之后,很多人都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引发危机的重要原因,但资产证券化在经历短暂的低潮之后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

美国官方并没有禁止资产证券化,美国财政部在递交国会的《改革美国住房融资》一文中指出“作为与银行信贷的配套措施,资产证券化应当继续在住房融资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充分肯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正面作用。

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为加速海南三亚的开发,实现地产的增值,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集资开发三亚地产。

这种形式没有特殊目的载体(SPV),也没有经过外部信用评级,但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雏形。

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要求,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端。

在2005―2008年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一轮试点中,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从2008―2011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暂停了四年之久。

正式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在2008年之后陷入停滞,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类资产证券化”创新却一直层出不穷。

特别是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调控紧缩的力度逐步加大以及银行资本约束的趋紧,不同类型机构通过合作进行监管套利,将信贷资产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借此规避信贷额度管控,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

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
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如下:
1. 缺乏标准化的体系: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尚未建立完整的
标准化体系,包括资产的评估、交易、登记、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这使得不同机构在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存在差异,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2.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资
产证券化,包括《证券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缺乏可能导致证券化过程的不规范和不合法化。

3. 产品创新不足: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创新,主要是基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模式进行的简单重复。

这导致一些资产无法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浪费了资源。

4. 资产质量不稳定:我国证券市场的资产质量普遍较差,一些传统产业的资产风险较高。

这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较大,影响市场的稳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我国政府实施以下政策:
1. 建立标准化的体系:建议政府制定完善的标准化规范,包括资产评估、交易、登记、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这可以使得不同机构在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更加规范和透明。

2. 加强法律法规的支持:建议政府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包括制定《证券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支
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3. 推动产品创新:建议政府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已有资产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挖掘资产的潜力和价值。

4. 增强资产质量意识:建议政府加强资产质量监管,提高资产质量,以降低信用风险。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高资产质量的稳定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

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

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

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

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

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11春会计(专)张舒瑜【摘要】本文先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简单分类,从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入手,结合资产证券化的原理,条件,着重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基本原理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其次,通过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状,阐述了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最后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行性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Feasibility AnalysisAbstract:This paper first of China commercial bank credit assets classification, from the good assets and bad assets to start, combined with the principle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conditions, emphatically introduces the core principle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basic principle and the conditions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Secondly, through to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elaborated the development of 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 of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Finally unifies our country bank 's actual situation,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The credit assets of commercial banks Securitisation Feasibility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iii)引言 (1)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简单分类 (2)(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项目分析 (2)(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3)(三)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的界定 (3)二、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和条件 (3)(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3)(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5)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几个成功的案例 (6)(一)“中国联通CDMA 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 (6)(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6)四、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7)(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7)(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8)五、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建议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一)选题背景金融体制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随之而来的内外资商业银行同业竞争时代的来临,使得探索并寻求切实解决以流动性为主的商业银行“三性”不足的有效手段、借鉴和引进崭新的经营理念和资产经营方式成为我国金融理论界的紧迫任务,同时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创新资产经营方式乃至配合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等客观经济、金融需求也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资产经营在方式、内容和目标等方面进行大胆的创新。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

本文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出发,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与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资产证券化中“构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隔离的过程,即对基础资产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并通过资产池的真实销售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

“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参与机构提供服务而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的现金流分割技术和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发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

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在这三种实践模式中,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最主要参与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采用的是注册制,除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粤财信托,外贸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申请尝试外,目前此类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主导。

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受证监会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直接参与其中仍有一定难度。

但是,已有少数信托公司在部分信托项目中尝试前端采用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同的交易结构模式,后端发行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单一资金对接,从而变相实现了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金融视线Financial View 2014年11月,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新增5000亿元资产证券化。

与此同时,从国有银行到股份制银行再到农村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创新与实践,政策红利让资产证券化全面提速。

尤其是面对当前诸多经营发展压力,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高效的融资手段,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能力、提升竞争实力等优势对于服务县域经济的农村商业银行而言,不仅是一次业务创新的尝试,也是一次运用资产证券化思维进行资源整合的“思维革命”。

一、农村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当前,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经济金融形势严峻复杂。

一是从宏观整体到农村商业银行所根植的县域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实体经济回暖还需要更长时间。

尤其是受经营范围所限,不同的农村商业银行所在的区域经济转暖形势不尽相同,因此,在经济回暖区间所呈现的发展态势也不同。

二是行业格局发生变化,同业竞争日趋激烈。

一方面,银行业平均收入增速不断降低,在日趋严格的监管和新政要求下,银行想要持续发展必须高度关注资本的使用效率和资产质量,作为一种有效且相对容易运用的工具,资产证券化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传统银行竞争同质化、白热化程度更高,虽然各家银行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上做了许多尝试,但目前来看,主要还是存贷款客户的竞争,且争夺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收缩,除了价格战外还要比拼服务软实力。

在业务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迫切创新新的业务品种。

三是新竞争对手闯入且不断壮大。

随着移动互联等技术的风生水起,新兴的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分解银行业务不断获取客户的钱包份额,撬动客户关系,蚕食市场份额。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扩张迅速,客户行为模式正在发生转变,尤其是改变了年轻客户群体的支付习惯,分流了银行存款资源。

且各类保险、信托、基金等投资类产品层出不穷,在低利率、通胀时期,对于客户资金的吸引力大大增强,使得银行为维护存款规模付出更高的成本。

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作者:熊娇燕来源:《卷宗》2018年第33期摘要:对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信贷资产正在逐步的向证券化发展。

因为它能解决中国的银行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流动性,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资本充足率,有效分散金融市场的风险,提高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

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中将信贷资产转向证券化能够起到很多积极的作用。

本文首先对我国信贷资产向证券化现状进行介绍,随后分析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并且给出了相关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建议1 引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中形式已发展的较为成熟,自从2005年重新开始发展,在此后的九年时间中,行业从业人员获得了大量的经验,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虽然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曾停滞不前,但是万事万物的发展的道路都不是畅通无阻的,前进的道路上难免遭受磕磕碰碰。

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进化形态,对银行资金的流动,降低信贷风险等方面有着无与伦比的作用。

2 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及特征2.1 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的总体增长放缓。

在这样一个新的商业环境中,加强资产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继续重组和管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已经成为大银行面临的两个严重问题。

作为一种创新的银行资产,资产分类可以有效地激活大量的银行资产,完成低成本的公司资金,加速非资产的处理,提高资产恢复的效率。

资产分类是资产的活动。

这些资产是不可移动的,但它们可以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分配。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作为一个控制点,监管层采用了更严格的要求。

据供应商方面来看,拥有商业银行的财产是外部风险资产管理最重要的功能。

和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在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发展主要采取逐步推动发展的道路。

2005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正式开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现实意义与发展建议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现实意义与发展建议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现实意义与发展建议
冯 海 华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省分行 ,江苏 摘 南京 2 1 0 0 0 2 )
要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合理配置资源 、 优化资产结构 、 分散经营风 险、 提供资金流动性等众多
优势 , 成为商业银行加 强研究、 积极拓展 的重点业务。本文 阐述 了信贷资产证券 化的含义和发展进程, 并就其

信贷资产证 券化 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 以特定 的资产组 合或特定现金 流为支持 , 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 其本质 是对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进行分割和重组 。对 于商业银行来说 , 资产证券化 , 通常特指信贷资产证 券化 , 是商业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预期 能够产生稳
成为第二批试点。期 间,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得 以快 速发展 。但受美 国次 贷危机影响 , 2 0 0 9 年后试点一
( 一) 优化资产 负 债结构 , 有效降低风险
( 五) 有效化解不 良资产 , 保持资产质量稳定
由于受经济下行的影响 , 国内商业银行不 良资产 额和不 良资产率总体呈现出上升的态势 , 不仅对商业 银行业务拓展和转型发展产生影响 , 也对金融体系的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 的负债以短期性存款为主, 贷
继采用并发展完善 了这项金融创新 。
择, 这对商业银行 的竞争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9 - 0 6
作者简介 :冯海华 ,男,经济 学博士 ,经济师,供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6 9 —
《 区域金融研究} 2 0 1 3 年第 1 1 期
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得以重启 。而后就是今年中央同 意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 为资产证券 化 带 来 了快速 发展 机 遇 。

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约束条件和制度安排

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约束条件和制度安排
金 融 与保 险
券化 过程 所涉 及 的会 计 、 收 问题 , 税 是证 券 化能否 成 功 的关键 , 它们 直 接 关系 到证 券 资产 的合法 性 、 利 盈 性 和流动 性 。 目前 中国 关于 资产 证券 化 的会计处 理



N R H R C N MYA DT A E O T E NE O O N R D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环境 在 法律 环 境方 面 ,资产 证券 化不 同于一 般 证券 的发行 与 买 卖 ,它 是 一 项 已 形 成 的 资产 契 约 的 变
更 ,而且 这种 变更 必 须 是 一 种 “ 实 销 售” 真 ,这 需 要得到合 同类法律法规的确认 ;证券化还必须成立 个 特 殊 目 的 载 体 (P , 以实 施 证 券 化 过 程 , S V)
化 越 然 套 成 为 金 融深 化 的 一 个 方 向 。
【 关键词 ]金 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 ;约 束条件 ;制度安排 [ 中图分 类号]F3 8 '0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 9 3 (O 2 2—09 —0 05— 1X 20 )0 03 2

中国推 进资产 证 券 化的 约束 条件 ( )宏 观 方 面的 约 束 ,主 要 包括 法 律 和监 管 一
20 02年第 2期
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 白, 传统 的会计 方法已经难 以 适应 日益复杂 的金融环境。在 资产证券化过程 中, 还涉 及 到税收 制 度 方 面 的 问题 , 主要 包 括 资产 销 售 的税 收 、 特设载 体 的所 得 税 处 理 以及 投 资 者 的税 收 等 方面 。制定 合 理 的税 收 政 策 , 够 降 低 资 产证 券 能 化 的融 资成本 , 资产证 券化 的开展 不可 或缺 。 对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条件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将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打包成证券来进行发行。

它的核心思想是将不同种类的资产进行组合,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使得投资者可以购买到这些证券,从而获得与这些资产相关的现金流。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的条件是多方面的。

首先,发行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质量。

这意味着发行人需要拥有足够的资产,以确保证券的流动性和收益稳定性。

其次,发行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

这是因为投资者在购买这些证券时,往往会关注发行人的信用状况,以减少投资风险。

因此,发行人需要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获得相应的信用评级,从而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和市场接受度。

除此之外,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

首先,发行人需要制定完善的发行计划和结构安排。

这包括确定资产池的构成、证券的种类和发行规模等。

其次,发行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确保发行的顺利进行。

同时,发行人还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发行人还需要通过市场营销和宣传等手段,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的条件不仅仅是对发行人的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投资者需要对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投资者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机制和规则进行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些证券的价值。

最后,投资者还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

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信用评级、发行计划和结构安排、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市场营销等。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对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了解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机制和规则,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资产支持证券化才能发挥其融资和风险分散的作用,为投资者和发行人带来双赢的效果。

傅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及制度条件[J]. 金融研究

傅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及制度条件[J]. 金融研究

收稿日期:2000-02-25作者简介:傅斌(1971-),男,江苏泰兴人,供职中国光大银行发展研究部,经济学博士。

2000年第4期(总238期)金 融 研 究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No.4,2000General No.238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及制度条件傅 斌(中国光大银行发展研究部,北京100045)摘 要:我国银行资产的证券化与我国市场化进程密切相关,应如何完善相应的市场制度以培育实施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让制度性的法规体系而不是非制度性的行政支持来确保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本文通过以下课题的探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资产证券化关键环节的认识,现有法规体系的修订与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建设,税收征管规则以及会计处理方面技术措施的设计。

关键词: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特设机构;信用增强;制度中图分类号:F830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246(2000)04-0080-09银行可用于证券化的债权分为两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代表的个人消费信贷;二是银行一般性的商业抵押贷款如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尽管这类资产并不符合资产约束条件,但因其数量庞大,即使这类贷款部分证券化,也能形成一个很大的资本市场。

一、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关键的环节有以下几方面:(一)证券化资产的构造银行资产中适合于证券化的有:(1)住房抵押贷款;(2)风险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3)信誉良好企业或信用评级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4)针对我国银行体系的特征,不良资产已被列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内容,但对不良资产的处理必须尊重市场特征,一般应折价处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集中,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价和证券化,折价风险的考虑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进行。

一般而言,受银行资产支持的证券估价还是取决于市场机制,如拍卖定价法或协商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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