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七)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示例文章篇一:哎呀呀,一提到中级经济法,我这小脑瓜都有点晕乎啦!你说这中级经济法的知识,那可真是像大海一样广阔无边呐!先来说说合同法吧,这就好比是我们生活中的“游戏规则”。
你想想,要是没有合同法,那大家做生意、签合同,不都乱套啦?比如说,咱俩约定好了我卖给你一个超级棒的玩具,结果我反悔了,这能行?合同法就是来管这些事儿的,保证大家都能遵守约定,公平交易。
“要是没有合同法,这世界得乱成啥样呀?”再讲讲公司法,这就像一个大公司的“家规”。
公司里那么多人,那么多事儿,不得有规矩管着嘛!老板怎么当,股东有啥权利,公司怎么运作,都在公司法里写得明明白白。
“这公司法要是没整明白,公司不就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吗?”还有证券法,这就像是金融市场的“警察”。
股票、债券啥的,可都得它来管着。
要是没有证券法,那些坏家伙随便操纵股市,咱们老百姓的钱不都打水漂啦?“这可怎么得了!”竞争法也很重要哟!它就像是市场的“裁判员”,管着大家是不是公平竞争。
要是有的商家搞不正当竞争,比如恶意贬低对手,那市场不就乌烟瘴气啦?“这样的市场谁还敢去交易呀?”税法就更不用说啦,这可是国家收钱的规矩。
咱们交的税,都用来建设国家,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要是大家都偷税漏税,那国家哪有钱给我们修公路、建学校呀?“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国家添乱吗?”中级经济法的这些重点知识,每一个都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我们在经济世界里顺利前行的大门。
咱们可得好好学,学明白了,才能在经济活动中不迷路,不犯错。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总之,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可太重要啦,咱们一定得重视起来,认真学,好好用!示例文章篇二:哎呀呀,一听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我的小脑袋都有点晕乎乎啦!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面对的大难题呢!先来说说合同法律制度吧。
合同就像是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约定,要是不遵守,那可就糟糕啦!比如说,咱俩说好一起去公园玩,结果你突然反悔不去了,这是不是让人很生气?合同也是这样,一旦签订,就得认真履行。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治理结构、解散清算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则。
简单说,就像给公司定的一套游戏规则,让公司从诞生到结束都得按这套规矩办事。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里是超级重要的部分。
很多经济活动都涉及到公司,如果不懂这个,就像在雾里开车,啥都看不清楚。
无论是考试还是实际工作帮企业处理财务相关事务,这部分都是绕不过去的。
③前置知识:基本的法律常识得懂一些,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权利义务这些最基础的东西。
如果这些不会,那学这个就像不会走就想跑,肯定不行。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知道公司的组织架构合不合法,股权怎么分配合理,这时候公司法律制度就派上用场了。
比如说企业要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没有它,就会乱成一锅粥。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算得上是核心部分了。
和很多其他知识点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像企业所得税啊,财务报表这些内容都会多多少少涉及到公司的情况。
②关联知识:和证券法关联紧密。
公司上市得遵循证券法,但首先得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和合同法也有关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本身要是合法设立、运营正常才能签有效合同。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比较难。
因为它内容多,要记的东西杂。
- 关键点:一定要把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分清楚。
按我的经验,很多人容易搞混这些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
每年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选择题、判断题经常考基本概念,像公司的类型啊这些;简答题、综合题也经常出现,会让分析公司运营过程中某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这里适用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好比几个人凑份子做买卖,每个人按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对外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2018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主观题:45分钟~1小时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
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第一章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重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26.一审:(1)普通程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7.执行程序:时间,超期的后果(1)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8.诉讼时效:种类、中止和中断区分一年:质伤存租中止和中断:客观中止,主观中断◆次重点:1.2.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3.无权代理:看三项权利(催告权无论善恶;撤销权善意相对人)4.5.诉讼时效:概念、中止的计算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第二章出题预测:可能涉及简答题,分值15分左右◆重点:1.设立条件:出资;交付+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八)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八)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1.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连接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相关连接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应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表4-4(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知识点】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独立性(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知识点】追索权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017-2018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一共8章,考试时间2h。
重点章节:2/3/5/6/7题型:单选30*1、多选15*2、判断10*1、简答3*6、综合题1*12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二、经济法主体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法定取得、授权取得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布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3、调制权: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
分为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4、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贯彻法定原则(基本职责)、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等。
5、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6、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义务:①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②依法竞争的义务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这里指民事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法律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为目的②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核心)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2、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债务赦免)和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以单方/多方意思表示成立(2)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等)和无偿法律行为(捐赠)(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如从合同的成立与否视乎主合同法律行为是否成立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1)形式有效要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沉默形式(2)实质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将未来某一条件的发生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依据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依据6、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1)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无效的民事行为得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④其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7、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可向法律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的二、代理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备考的亲们有好成绩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优路教育将为大家持续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各章节的主要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①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九)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九)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任意约定。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1)对外代表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监督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知识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第四单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5)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5)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经济仲裁仲裁程序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
A.是本案的当事人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答案】ABCD3.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三)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三) 【知识点】:股东资格的认定;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第二单元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认定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1/2)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1/2)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者的规定略有不同。
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 【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
(2)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1】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解释2】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思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该笔收入是否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2)销售额的界定,其中应重点关注“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和组成计税价格”等问题。
在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即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3)“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解释】(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基本规定(1)销售货物;(2)进口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总论第二节:【内容导航】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无效的法律行为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考频分析】:考频:★★。
2017年单选题和判断题、2013年多选题。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3.无效的法律行为。
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六)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六) 【知识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董事会的组成第五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先约定后法定(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而非必须)设副董事长。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监事会主席】(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中级经济法必会的30个知识点
共30个知识点,考前看一下,拿60分不成问题。
必会知识点 1【公司担保的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必会知识点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1)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内责任(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①足额缴纳(未缴纳出资+利息);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外责任(对债权人):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必会知识点 3【公司决议不成立】决议不成立的情形: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或者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必会知识点 4【股东查阅权】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会知识点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九)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九) 【知识点】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一、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3. 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解释】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票据抗辩1. 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解释】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2. 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 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较小,基本以客观题的形式加以考核,考生对本章的基础性内容适当关注就可以,重点看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行为和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请注意以下几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三、仲裁和诉讼的比较事项仲裁诉讼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是是是否公开进行否是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是否需要协议预先应有仲裁协议不需预先签订协议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学习应采用“比较法”,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相关章节的内容结合学习,加以比较,找出相互间的异同点。
诸如将本章内容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联系和比较,相关的表格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中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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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七)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相关连接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连接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相关连接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连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连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连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连接2】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013年简答题)
2.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3.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4.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013年单选题)
【知识点】: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在票据上已经签章)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