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2013修改稿
Q SY1002.1-2013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第1部分:规范
1)增加了“职业健康”、“清洁生产”两个要素(本版5.5.6、5.5.7);
2)删除了“管理者代表”要素,与其他要素合并(本版5.4.1);
3)修改了部分要素名称:“组织结构、资源和文件”改为“组织结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检查和纠正措施”改为“检查与纠正措施”;“对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改为“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改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方案”改为“方案”;“协商和沟通”改为“沟通、参与和协商”;“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改为“事故、事件管理”(本版第5章)。
在健康、安全与环境绩效(3.28)方面组织(3.27)自身设定要达到的目的。
3.20
健康、安全与环境指标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target
直接来自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绩效要求(准则),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量化。
3.26
不符合non-conformance
未满足要求。
注:不符合可以是对下述要求的任何偏离:
——有关的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法律法规要求等;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3.17)要求。
3.27
组织organization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和设施。
注:组织应是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单位,如钻井公司、采油厂、石化公司等。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单独的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21
事件in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3.1)的情况。
注:其结果未产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事件叫“未遂事件”,在英文中还可称为“near-miss”。英文中,术语“incident”包含“near-miss”。
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
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
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
1鉴定原则4。
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
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审核和评定所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具体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审核和确认医疗费用是否与损伤相关,并且是否符合医疗行业的常规收费标准。
2. 治疗必要性:评定医疗费用是否是因为受害人伤势所需的必要治疗而产生的。
必要治疗是指可以预防、缓解或恢复受害人伤势的治疗措施。
3. 费用合理性:审核和评定医疗费用的收费是否合理。
一般会考虑包括医疗机构的级别、治疗项目的费用、药品费用等因素。
4. 医疗费用的证明: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医疗费用凭证等文件证据,以便审核和评定其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审核和评定医疗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和制度可能不同,因此具体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具体
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惯例进行具体的审核和评定。
废止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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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的依据。
2013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保险理赔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2013年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了解相关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首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主要包括了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程序和方法、评定标准的解释等内容。
其中,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被保险人受伤后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一至十级,等级越高代表身体功能障碍越严重,相应的理赔金额也会相对增加。
而评定程序和方法则是对于伤残等级的评定具体操作的规定,包括了医疗检查、评定标准的确定、评定结论的形成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评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获得相应的理赔。
在申请伤残评定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定。
评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业的医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理赔金额。
再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随意压低伤残等级或拒绝理赔。
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也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当的理赔。
只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遵守评定标准,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
最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颁布,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做好伤残理赔工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规参与人身保险,以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2013版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013
附件四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013修改稿)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2013修改稿)
附件三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2013-2)1 总则本准则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人身损害医疗费审核与评定的范围、标准及方法。
本准则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前期医疗费的审核与后期医疗费的评定。
2 目的本准则的制定为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和后期医疗费评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与评定依据。
3 定义3.1 人身损害包括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事故、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它意外损害。
3.2 人身损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害后果进行医学诊疗及功能恢复所需的费用。
3.3 人身损害后果包括伤害所致的原发损伤、并发症、后遗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
3.4 医学诊疗及功能恢复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急救费、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其它相关诊疗费用等。
3.5 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
3.6 急救费包括伤情危急、急需救治的现场救护人工和物品费、药品费、救护车费、出诊急救费等。
3.7 检查费包括为确定伤情及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和化验等费用,如X 线、CT、MR、B超等影像学检查,血、尿、便化验,病理学检验等费用。
3.8 诊疗费包括诊断、会诊、注射、输液、换药、手术、麻醉、输血、输氧、理疗、镶牙等费用及相关医疗用品、耗材、药物等费用。
3.9 医药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中草药等费用。
3.10 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护理费、病房温度调节费、气垫床位辅助费等。
3.11 后续治疗费包括治疗终结后门诊定期复查和医疗处置费用、二次住院复查和手术费用等,如对前期治疗辅助措施的观察和撤除,择期组织器官维护、修补或置换,医疗依赖者病因治疗、支持对症处理及并发症防治等费用。
3.12 整容费包括因容貌毁损需要矫正、祛疤及其它修复容貌的费用。
3.13 康复费是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或功能障碍者,采用医疗康复措施提高受损器官功能以适应环境所需的费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为了说明和规范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特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文将就该解释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
其中,《侵权责任法》是该类案件适用的基础法律,对于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无过失行为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准则1.证明标准根据解释,当事人对于人身损害事实的证明可以采取任何合法证据,但应注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相关记录等来证明人身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损害赔偿范围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因人身损害而进行的诊疗、手术、药物费用等。
(2)营养费用:因伤势需要补充营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交通费用: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医疗和生活上的交通费用。
(4)住宿费用:因治疗需要而产生的住宿费用。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损害人的残疾程度和程度评定等因素确定的赔偿金。
(6)丧葬费用: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用。
3.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解释,《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赔偿。
(2)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即以侵权人的过错比例为依据进行赔偿。
(3)根据赔偿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即以赔偿人的经济状况和能力为依据进行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要点1.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解释,侵权责任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评定指南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评定指南
1. 前言
人身损害案件中,评定后续治疗费是赔偿金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南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和方法,确保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案件中后续治疗费的评定。
3. 评定原则
3.1 合理性原则
后续治疗费应根据受害人实际伤情和治疗需求合理评定。
3.2 公平性原则
同类伤情应当遵循统一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3.3 证据优先原则
评定应以医疗诊断证明、费用单据等客观证据为依据。
4. 评定方法
4.1 确定伤情及后遗症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鉴定书、病历资料等,准确认定其伤情及是否存在后遗症。
4.2 列明治疗项目及频率
根据伤情及后遗症情况,列明受害人未来所需的治疗项目及治疗频率。
4.3 核算治疗费用
根据当地医疗费用水平,核算每项治疗费用的合理金额。
4.4 折现计算
对长期治疗费用按适当利率折现为一次性赔付金额。
5. 其他说明
5.1 根据个案情况,适当考虑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
5.2 对于特殊疾病或治疗,可聘请专家进行评估。
5.3 定期根据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调整评定标准。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具体操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掌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在人身保险理赔中,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2013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医学、法律法规和保险实践情况制定的,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明确了伤残的评定标准和等级划分。
对于不同程度的伤残,给出了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相应的等级划分,便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伤残程度进行准确评定。
这样可以避免因伤残评定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明确了评定程序和方法。
标准规定了对伤残进行评定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评定所需的资料、评定的流程和具体的评定方法。
这样可以保证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因素对评定结果的影响,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还规定了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标准明确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伤残评定,以及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这样可以避免对于一些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情况进行评定,保证了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强调了评定结果的监督和申诉机制。
标准规定了对评定结果的监督和申诉机制,保障了被保险人对评定结果的合法权益。
这样可以避免评定结果的错误和不公正,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的发布,对于规范人身保险伤残理赔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遵守该标准,共同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与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与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内05民终1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国亮张雷董明华【审理法官】师国亮张雷董明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徐丽平【当事人】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徐丽平【当事人-个人】徐丽平【当事人-公司】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宋志青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李桂霞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志青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李桂霞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志青李桂霞【代理律所】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被告】徐丽平【本院观点】一、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及被上诉人徐某某的损害后果与上诉人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同等程度因果关系;被上诉人的致残程度为二级,其现有情况为完全护理依赖;被上诉人的病情综合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
该鉴定意见的作出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并未提出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确定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伤案件费用的审核
人伤案件费用的审核一、单证单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性和损失范围的重要依据,在收集过程中应做到标准、专业、齐全,上传系统时应规范、按顺序、清晰上传,避免重复。
具体单证收集可参考下图.二、人伤案件中相关费用审核(一)人伤案件费用审核概述人伤案件费用审核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的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领。
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原则:《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确立了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全面赔偿原则、差额赔偿与定性化赔偿相结合以及主观计算(具体计算)与客观计算(抽象计算)相结合三项原则。
(二)费用审核1、医疗费(1)医药费和诊疗费:不相关和超医保范围的医药费、超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最高零售价的及诊疗费应予以剔除,乙类按自负比例部分(就诊地标准)予以剔除。
同时需结合药品的用药剂量和指征。
(2)血制品:对抢救用血必须符合各地医保的相关规定,符合用血指征,但用血互助金不应予以承担。
(3)就诊医院:一般只认可区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遇抢救情况,可取就近原则。
(4)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如复印费、陪护费、压瓶费、借片费、电扇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证明费等杂费应予以剔除。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文章标题: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一、引言在我们的生活中,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面对意外的伤害或者疾病时,如何合理地评定医疗费用,不仅关系到受伤或者患病者的权益,也关系到保险公司、司法机构以及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以期为读者提供深入而有价值的信息。
二、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1. 依据法律法规在审核人身损害医疗费时,第一步是依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审核工作。
2. 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核医疗费用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的合理性。
即医药服务的合理必要性,如是否使用了符合规范的诊断和治疗手段,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等。
3. 医疗服务的公允价值在审核医疗费用时,还需要考虑医疗服务的公允价值。
即医疗费用是否与医疗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合,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三、人身损害医疗费的评定准则1. 医疗费用的计算在评定人身损害医疗费用时,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计算。
可以根据具体的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标准来进行评定,确保计算的准确和合理。
2. 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评估在评定医疗费用时,需要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即审核医疗费用的合理必要性,是否符合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3. 医疗费用的公允性评估在评定医疗费用时,还需要对医疗费用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即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是否与医疗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合。
四、总结与回顾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审核医疗费用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考虑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允价值;在评定医疗费用时,需要进行医疗费用的计算,合理性评估和公允性评估。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准则,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工作。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工作中,需要兼顾受伤或患病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考虑医疗服务的公允价值和社会公平。
JRT0083(2013)人身保险损害评估准则及代码
JRT0083(2013)人身保险损害评估准则及代码一、前言本文档主要介绍了JRT0083(2013)人身保险损害评估准则及代码。
该准则为人身保险公司在进行损害评估时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保险行业内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参考。
二、评估准则2.1 总则-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损害评估的所有情形。
- 人身保险损害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2.2 评估流程- 收集信息:收集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
- 确定损害程度: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确定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程度,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等。
- 评估费用:根据损害程度,评估被保险人所需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
- 评估赔偿金额:根据损害程度和相关费用,计算应赔偿的金额。
2.3 评估方法- 人身保险损害评估应采用客观、科学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医学评估、经济损失评估等。
-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性别、职业等。
三、代码解释3.1 代码结构JRT0083(2013)代码由四部分组成:JRT表示规范代码,0083表示文件编号,2013表示发布年份。
3.2 代码含义- JRT:表示该文件为规范性文件。
- 0083:表示该文件的编号。
- 2013:表示该文件的发布年份。
四、结论JRT0083(2013)人身保险损害评估准则及代码为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损害评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流程,有助于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保险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准则,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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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2013-2)
1 总则
本准则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人身损害医疗费审核与评定的范围、标准及方法。
本准则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前期医疗费的审核与后期医疗费的评定。
2 目的
本准则的制定为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和后期医疗费评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与评定依据。
3 定义
3.1 人身损害包括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事故、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它意外损害。
3.2 人身损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害后果进行医学诊疗及功能恢复所需的费用。
3.3 人身损害后果包括伤害所致的原发损伤、并发症、后遗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
3.4 医学诊疗及功能恢复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急救费、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其它相关诊疗费用等。
3.5 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
3.6 急救费包括伤情危急、急需救治的现场救护人工和物品费、药品费、救
护车费、出诊急救费等。
3.7 检查费包括为确定伤情及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和化验等费用,如X 线、CT、MR、B超等影像学检查,血、尿、便化验,病理学检验等费用。
3.8 诊疗费包括诊断、会诊、注射、输液、换药、手术、麻醉、输血、输氧、理疗、镶牙等费用及相关医疗用品、耗材、药物等费用。
3.9 医药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中草药等费用。
3.10 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护理费、病房温度调节费、气垫床位辅助费等。
3.11 后续治疗费包括治疗终结后门诊定期复查和医疗处置费用、二次住院复查和手术费用等,如对前期治疗辅助措施的观察和撤除,择期组织器官维护、修补或置换,医疗依赖者病因治疗、支持对症处理及并发症防治等费用。
3.12 整容费包括因容貌毁损需要矫正、祛疤及其它修复容貌的费用。
3.13 康复费是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或功能障碍者,采用医疗康复措施提高受损器官功能以适应环境所需的费用。
医疗康复措施包括药物疗法、物理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心理辅导、传统康复疗法等各种康复治疗。
3.14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缺者,采用安装和配置假肢、矫形器、残疾辅助用具等功能补偿措施,以帮助和改善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3.15 其它相关诊疗费用包括以上范围之外的、与人身损害医学诊疗及功能恢复有关的费用。
3.16 人身损害医疗费分为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
前期医疗费指治疗终结前已经发生的治疗费。
后期医疗费指治疗未终结将继续发生的治疗费、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
必然发生的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4 审核与评定
4.1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对前期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费用凭证的合格性予以评审核定。
合理性审核内容包括就诊医院、诊疗措施和疗程。
合格性审核内容
包括诊断证明、病历记载、收费凭证。
4.1.1 就诊医院按损伤地或伤员常住地就近诊疗为原则。
因伤情需要,经就诊医院同意,可转院治疗,转治医院也按就近原则。
抢救和应急医疗处理不受以上原则限制。
4.1.2 诊疗措施要符合对症、适时、必要的原则。
即诊疗目的针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和损伤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诊疗项目依照损伤临床各阶段需要,诊疗原则、方法和内容符合中国医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有关规定,诊疗各项检查、用药、病房和病床等标准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有关规定。
对非伤者原因发生的过度检查、大处方等诊疗费用,可给予说明,原则上不予否定。
4.1.3 治疗伤害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按照控制、减轻原疾病症状为原则,并按照伤害本身在诱发或加重自身疾病中的权重比例折算这部分的医疗费。
4.1.4 损伤疗程按原发损伤及并发症临床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临床稳定为原则。
具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GA/T 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的上限。
4.1.5 费用凭证合格依据,按照就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记载、收费凭证(收费清单及发票)三者客观有效、互为关联为原则。
4.2 后期医疗费评定是对治疗未终结将继续发生的治疗费、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所需数额的评估认定。
4.2.1 治疗终结前已经发生的治疗费和治疗未终结将继续发生的治疗费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差额化”赔偿原则,即只要合理和合格的医疗费,需要多
少评定多少。
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定型化”赔偿原则,即按损害后果和类别所确定的固定标准评定。
4.2.2 治疗未终结将继续发生的治疗费评定方法,可根据GA/T 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该伤治疗终结时间,扣除已治疗时间,计算出需继续医疗时间,参照已发生的医疗费按比例估算继续治疗的费用。
4.2.3 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的确定。
4.2.3.1 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是指临床转归必然发生的、客观规律合理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不含理论上可能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包括①前期治疗辅助措施观察和撤除,择期组织器官维护、修补或置换,医疗依赖者病因治疗、支持对症处理及并发症防治,即治疗终结后必要的后续治疗措施②整容措施;③康复措施;④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等。
4.2.3.2 已经确认伤残并评定级别的损伤,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
除根据需要给予治疗终结后后续治疗项目和措施所需费用外,不需其他后续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
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
若伴有伤残以外其他部位损伤需要继续治疗,则只确定这部分的继续治疗费用。
4.2.4 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数额估算准则,按照确定的治疗项目和措施,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医疗用药标准计算需要的医药费。
同一地区、同类损伤、同等程度损伤,医疗费应该相同或相近。
老弱病残孕妇的医疗费用应比年轻健康者偏高。
伤重的治疗费用比伤轻的多。
4.2.5 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定型化”赔偿的原则。
4.2.6 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评定,参照《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附表)定型化标准进行评估,标准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医疗项目和措施进行评估。
5 附录
5.1 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5.2 本准则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原《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
附表:
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