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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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凤芹、屹兰、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凤芹、屹兰、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包括各类侵权行为、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

1.3 评定原则1. 客观性原则:评定应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避免主观臆断。

2. 科学性原则:评定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确保评定的准确性。

3. 公平性原则:评定应公正无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 一致性原则:相同情况下,应采用一致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2. 误工期评定原则2.1 评定依据误工期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1.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2. 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3.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4. 其他相关证据。

2.2 评定方法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病情,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受害人的治疗周期。

2. 根据受害人的治疗周期、工作性质、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受害人的误工期。

3.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根据伤残程度,参照相关标准,确定误工期。

3. 护理期评定原则3.1 评定依据护理期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1.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2. 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3.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4. 其他相关证据。

3.2 评定方法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病情,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受害人的治疗周期。

2. 根据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护理条件等因素,评估受害人的护理需求。

3.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参照相关标准,确定护理期。

4. 营养期评定原则4.1 评定依据营养期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1.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2. 鉴定机构出具的营养需求鉴定意见;3.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4. 其他相关证据。

4.2 评定方法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病情,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受害人的治疗周期。

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

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

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的规定(GAT-1193-2014)
1. 误工期:当一名个人因人身伤害而暂时无法从事原有工作时,可以申请误工期赔偿。

误工期是指受伤后无法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GAT-1193-2014,误工期的计算是根据医生的评估和伤情的严重程
度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伤情而有所不同。

2.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受伤个人需要得到他人照料和护理的时
间段。

根据GAT-1193-2014,护理期的长度是根据医生的评估和受
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护理期可以包括住院期间和康复期。

具体
的护理期长度可能因个人情况和伤情而有所不同。

3.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受伤个人需要特殊饮食和营养补充的时
间段。

根据GAT-1193-2014,营养期的长度是根据医生的评估和受
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营养期的目的是帮助个人恢复健康和促进
伤口愈合。

具体的营养期长度可能因个人情况和伤情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GAT-1193-2014的规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计算是基于医生的评估和伤情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体的计算方法和长度可能因地区和伤情而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确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定。

参考文献:
GAT-1193-2014《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标准。

2. 评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人身损害的程度、治疗情况和恢复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伤残等级;2. 根据伤残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误工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误工期,然后累加。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护理等级;2. 根据护理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护理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护理期,然后累加。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营养等级;2. 根据营养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营养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营养期,然后累加。

4. 评定结论根据上述评定方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得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结论。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GAT-1193-2014标准中关于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原则。

该标准是为了确保对人身损害进行准确评估和补偿而制定的。

2. 误工期评定原则-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

根据GAT-1193-2014标准,误工期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评定应基于医学证据和相关职业能力评估。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工作经验和职业前景。

- 考虑到受伤人员在康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工作能力恢复时间。

- 误工期评定的结果应公正、合理、客观,并应充分考虑受伤人员的个人情况。

3. 护理期评定原则- 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护理照料的时间。

根据GAT-1193-2014标准,护理期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评定应基于医学证据和相关医疗专家的意见。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和康复进程。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康复需求和护理安排。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家庭情况和社会支持网络。

- 护理期评定的结果应以受伤人员的康复为中心,并确保其能够获得适当的护理照料。

4. 营养期评定原则- 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特殊营养补充的时间。

根据GAT-1193-2014标准,营养期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评定应基于医学证据和相关营养专家的建议。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营养需求和食物摄入能力。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康复进程和营养补充方案。

- 考虑到受伤人员的饮食惯和个人偏好。

- 营养期评定的结果应以受伤人员的康复为目标,并确保其能够获得适当的营养支持。

5. 结论GAT-1193-2014标准中关于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原则为对人身损害进行准确评估和补偿提供了指导。

在评定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合理、客观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受伤人员的个人情况和康复需求。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受伤人员获得公正的赔偿和适当的康复支持。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误工期的评定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该规范,评定误工期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评估:误工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资料收集: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职业和工作能力相关的资料,包括就业记录、工资单、医疗证明等。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同职业对误工期的影响,并结合医学、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知识进行评估。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的沟通,对误工期进行合理判断。

护理期的评定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他人照料的时间段。

以下是护理期评定的相关要求:1. 独立评估:护理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医学证明: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伤情和康复过程相关的医学证明,以了解护理的必要性和持续时间。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知识,能够判断出受害者所需的护理期。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医学证明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对护理期进行合理判断。

营养期的评定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时间段。

以下是营养期评定的相关要求:1. 独立评估:营养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医学证明: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伤情和康复过程相关的医学证明,以了解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必要性和持续时间。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营养知识,能够判断出受害者所需的营养期。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医学证明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对营养期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根据相关原则和要求进行。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本文件规定了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律师、保险公司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评估工作。

1. 术语和定义1.1 误工期误工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时间。

1.2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他人进行生活护理的时间。

1.3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的时间。

2. 评估方法2.1 误工期评估误工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2 护理期评估护理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3 营养期评估营养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营养需求、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3. 评估要求3.1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3.2 评估依据评估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

3.3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4. 附录4.1 参考文献本标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4.2 相关表格本标准附录中提供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的参考表格,供评估时填写使用。

---以上是关于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的详细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参考本标准进行操作。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014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1)2.2护理期NURSINGPERIOD (1)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1)2.4评定ASSESSMENT (1)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 (1)3总则 (1)3.1目的 (2)3.2评定原则 (2)3.3评定时机 (2)4头部损伤 (2)4.1头皮血肿[S00.002] (2)4.2头皮创[S01.001] (2)4.3头皮撕脱伤[S08.051] (2)4.4头皮缺损 (3)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2.911)] (3)4.6颅底骨折[S02.101] (3)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3)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4)5面部损伤 (4)5.1眼部损伤[S05] (4)5.2耳部损伤[S09.903] (7)5.3鼻部损伤[S09.901] (8)5.4颌面部、口腔损伤 (8)6颈部损伤 (9)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10)6.2咽部损伤[S11.251] (10)6.3喉损伤[S19.851] (10)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10)6.5甲状旁腺损伤 (10)7胸部损伤 (11)7.1胸部软组织损伤 (11)7.2肋骨骨折[S22.301] (11)7.3胸骨骨折[S22.201] (11)7.4气胸[S27.001、S27.011] (11)7.5血胸[S27.101] (12)7.6肺损伤[S29.951] (12)7.7食管损伤[S19.854] (13)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13)7.9心脏损伤[S26.901] (13)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13)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13)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13)7.13膈肌损伤[S27.8051] (13)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13)8腹部损伤[S39.905] (13)8.1腹部软组织损伤 (13)8.2肝脏损伤[S36.1052] (14)8.3脾损伤[S36.002] (14)8.4胰腺损伤[S36.2051] (14)8.5肾损伤[S37.001] (15)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15)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15)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S37.602、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S37.6151)] (15)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15)9脊柱、骨盆部损伤 (15)9.1脊柱骨折[T08.X051] (16)9.2椎间关节脱位 (16)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16)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16)9.5骨盆骨折[S32.801] (16)9.6阴茎损伤[S39.904] (16)9.7阴囊损伤[S39.958] (16)9.8睾丸损伤[S39.959] (17)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17)9.10阴道损伤[S39.955] (17)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17)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7)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7)10.2骨折 (18)10.3关节脱位 (20)10.5主要肌腱断裂 (21)10.6肢体离断 (21)10.7断肢(指、趾)再植 (21)10.8周围神经损伤 (22)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22)11其他损伤 (22)11.1烧烫伤[T20~T32] (22)11.2冻伤[T33] (22)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23)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23)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23)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23)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2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人身损害情形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价规则(GAT-1193-2014)

人身损害情形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价规则(GAT-1193-2014)

人身损害情形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价规则(GAT-1193-2014)简介该文档旨在规定人身损害情形下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价规则。

以下是该规则的要点: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由于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段。

- 误工期的评价应基于受害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医学证明。

-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误工期可以分为完全误工期和部分误工期。

- 完全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在一段时间内完全无法工作。

- 部分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在一段时间内只能进行部分工作或从事轻度工作。

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要进行护理的时间段。

- 护理期的评价应基于医学证明和护理的必要性。

- 护理期可以分为全天护理期和部分护理期。

- 全天护理期是指受害人需要全天候进行护理。

- 部分护理期是指受害人只在特定时间段需要护理。

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要特殊营养补给的时间段。

- 营养期的评价应基于医学证明和营养补给的必要性。

- 营养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情况进行调整,包括全天营养期和部分营养期。

- 全天营养期是指受害人需要全天候进行特殊营养补给。

- 部分营养期是指受害人只在特定时间段需要特殊营养补给。

注意事项- 在评估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应遵循该规则的指导原则。

- 评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专业医学意见,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鉴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评估结果可能会有所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以上是《人身损害情形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价规则(GAT-1193-2014)》的要点。

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该规则进行评估和处理。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
期的规范。

以下是评估的几个重要方面:
误工期评估
-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暂时无法从事原有工
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时间段。

- 误工期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
录进行评估。

- 评估误工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职业、工作能力和市场情况
等因素。

护理期评估
- 护理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接受他人照料的时
间段。

- 护理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
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护理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病情、康复进程和护理需求等因素。

营养期评估
- 营养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特殊饮食或补充营养的时间段。

- 营养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营养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营养需求、摄入能力和康复进程等因素。

评估规范
- 评估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评估应基于客观的医学证据和专业判断,不应受到外界干扰或偏见影响。

- 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提供给相关方作为参考依据。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规范。

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进行,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并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评估结果应客观、准确,并作为参考依据提供给相关方。

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定(GAT-1193-2014)

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定(GAT-1193-2014)

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定(GAT-1193-2014)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定(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评定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交通事故、工作场所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

3. 评定机构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4. 评定程序4.1 受伤者或者其代理人向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 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3 评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出具评定意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4 评定机构应当将评定意见书面告知受伤者或者其代理人。

5. 评定标准5.1 误工期误工期是指因受伤导致受伤者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家务活动的时间。

误工期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法、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5.2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因受伤导致受伤者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护理期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法、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5.3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因受伤导致受伤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的时间。

营养期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法、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6. 监督管理6.1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6.2 评定机构应当对评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 法律责任7.1 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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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 -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 年11 月26 日发布,2014 年11 月26 日实施。

目录 2 术语和定义前言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头部损伤5 面部损伤6 颈部损伤7 胸部损伤8 腹部损伤[S39.905]9 脊柱、骨盆部损伤10 肢体与关节损伤11 其他损伤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 (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 、护理期(2.2) 和营养期(2.3) 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 、护理期(2.2) 和营养期(2.3) 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 头部损伤4.1 头皮血肿[S00.002]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I〜7 日,营养I〜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 头皮创[S01.001]4.2.1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4.3.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 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 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4.4.1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I5日,营养15〜20日。

4.4.2 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 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 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 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S05]5.1.1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 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 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 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 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 日,营养7〜15 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 结膜损伤[S05.302]: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 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 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c) 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 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 日,护理30〜45 日,营养30〜45 日;d) 睫状体脱离[S05.208]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 巩膜裂伤[S05.856] :a)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 日,护理20〜45 日,营养20〜45 日;b) 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 日,营养30〜60 日。

5.1.8 晶状体损伤[S05.853] :a) 晶状体脱位[S05.953] :误工60〜90 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 日,营养7〜15日;c) 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 日,营养15〜45日。

5.1.9 玻璃体损伤[S05.951] :a) 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15〜30 日;b) 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 日,营养15〜45日。

5.1.10 眼底损伤:a) 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 :误工15〜30 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 黄斑裂孔:误工30〜90 日,护理30〜45 日,营养30〜45 日;d)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 日,营养30〜45 日。

5.1.11 视神经损伤[S04.001] :误工90〜120 日,护理30〜45 日,营养30〜45 日。

5.1.12 眼球摘除[16.491] :误工30〜60日,护理15〜20 日,营养15〜20 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 、H44.003] :误工90〜18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60〜90 日。

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 、S05.401]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S02.801] :a) 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30〜45 日;b)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 耳部损伤[S09.903]5.2.1 耳廓损伤[S09.906] :a) 耳廓血肿:误工15〜20 日,护理1 〜7 日,营养1〜15 日;b) 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 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 日,护理7〜15 日,营养7〜15 日;d)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 外耳道损伤:a)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 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45〜60日。

5.2.3 鼓膜穿孔[S09.251] :a) 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 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 1 〜7 日。

5.2.4 听骨链损伤:a) 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 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 内耳损伤:a) 迷路震荡:误工60〜90 日,护理7〜15 日,营养7〜15日;b)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 日,营养15〜30 日。

5.3 鼻部损伤[S09.901]5.3.1 鼻部皮肤创[S01.201] :误工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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