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
人身损害相关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GAT-1193-2014规范
人身损害相关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GAT-1193-2014规范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GAT-1193-2014规范在评定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相关内容。
该规范是中国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1. 引言GAT-1193-2014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行业标准,全称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方法和要求,为司法机关、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统一的评定依据。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各种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损失。
评定误工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职业特点;- 损害程度;- 恢复情况;- 医疗机构的建议。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 根据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评估受害人实际不能工作的时间;3. 将实际不能工作的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相比较,计算误工期。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损失。
评定护理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损害程度;- 护理需求;- 医疗机构的建议。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评估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 根据护理需求,确定护理期限;3. 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受害人恢复正常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而产生的损失。
评定营养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体重和体质;- 损害程度;- 营养需求;- 医疗机构的建议。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体重和体质,确定其日常营养需求;2. 根据损害程度和营养需求,评估受害人实际的营养摄入量;3. 将实际营养摄入量与日常营养需求相比较,计算营养期。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定准则(GAT-1193-2014)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定准则(GAT-1193-2014)
简介
本文档旨在探讨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准则。
我们将介绍这些期限的定义和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例。
误工期评定准则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的时间段。
评定误工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伤者的职业和工作能力水平
- 伤者的损伤程度和康复进展情况
- 伤者可能获得的工伤赔偿和社会福利
护理期评定准则
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他人照料的时间段。
评定护理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伤者的损伤程度和康复进展情况
- 伤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 伤者可能获得的护理服务和社会福利
营养期评定准则
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时间段。
评定营养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伤者的损伤程度和康复进展情况
- 伤者的饮食需求和摄入能力
- 伤者可能获得的医疗服务和社会福利
法律依据和判例
本准则的制定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文本。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定准则。
在评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伤者的个体情况和法律依据,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字数:211)。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标准。
2. 评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人身损害的程度、治疗情况和恢复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伤残等级;2. 根据伤残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误工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误工期,然后累加。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护理等级;2. 根据护理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护理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护理期,然后累加。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营养等级;2. 根据营养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营养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营养期,然后累加。
4. 评定结论根据上述评定方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得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结论。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价方法,依据我国相关标准GAT-1193-2014进行编写。
本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法官、律师、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 误工期评价方法2.1 误工期定义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所能从事的正常工作或活动受到阻碍或暂停的时间。
2.2 误工期评价原则1. 实际损失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损失为依据进行评价。
2.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状况,综合判断误工期。
2.3 误工期评价方法1. 依据受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医学专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期限。
2. 计算受害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作为基础误工费。
3. 根据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康复期限,对基础误工费进行调整。
4. 考虑受害人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对误工期进行修正。
3. 护理期评价方法3.1 护理期定义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需要他人照料、支持的时间。
3.2 护理期评价原则1. 实际需要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护理需求为依据进行评价。
2.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状况,综合判断护理期。
3.3 护理期评价方法1. 依据受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医学专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期限。
2. 计算受害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作为基础护理费。
3. 根据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康复期限,对基础护理费进行调整。
4. 考虑受害人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对护理期进行修正。
4. 营养期评价方法4.1 营养期定义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需要增加营养摄入、调整饮食习惯的时间。
4.2 营养期评价原则1. 实际需求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营养需求为依据进行评价。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身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从而面临伤痛、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考验。
为了合理评估损害恢复的程度,保证护理期营养期的恢复效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特制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予以遵循。
一、定义1.误工期:指伤者在伤口造成前完成的工作,被伤口所限制的时间,旨在解决该伤者损害的补偿问题;2.护理期:指伤者治疗囚禁期间停止工作,用于伤者恢复期的时间段;3.营养期:指伤者治疗期间停止工作,用于伤者恢复期的时间段。
二、护理周期1.误工期:误工期从事故发生日起算至伤口完成恢复期满;2.护理期:护理期从伤口完成恢复期满起,伤者处于完全治疗状态,至伤者能够重新从事正常工作前,持续护理;3.营养期:营养期从护理期期满日起,至伤者能够重新从事正常工作日,持续营养。
三、评定依据1.误工期:根据伤者损害程度和治疗周期,合理评定误工期的时长;2.护理期:该期由医疗机构指定专门的护理人员,根据伤者恢复情况,按时进行护理,完成护理指标;3.营养期:伤者应当按时进行营养指导,为伤者进行合理膳食服务,以促进伤者的身体恢复。
四、护理期营养期评定1.护理期:根据伤者伤情、护理程序和护理指标,请护理人员签字确认,期满时间或护理指标达成后,结束护理期;2.营养期:根据伤者的营养情况,营养师对营养指导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估,确认伤者营养状态,由专业医护人员评定营养期;3.营养改善:出现营养不良情况,应立即做出改善,按规定增加营养服务时间,促进伤者营养恢复。
五、职业能力评估1.伤者恢复期满,应由职业能力评估机构对伤者与原工作相关职位的能力进行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判断伤者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3.未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应完成技能培训,能够重新就业;4.职业能力评估报告需印加机构公章确认,评估结果有效期两年。
六、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伤害伤者康复期的完整性,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将被判处相应的法律责任。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测指南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
期、营养期的评测指南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评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指南,以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准确的计算和评估。
2. 误工期评测指南
-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无法从事原有工作的时
间段。
- 误工期的评估应基于受害人的职业、工作能力和医疗报告等
因素。
- 对于长期误工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康复进展和职
业重返可能性。
3. 护理期评测指南
- 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需要接受护理照料的时
间段。
- 护理期的评估应基于医疗专家的意见、护理需求和康复进展
等因素。
- 对于长期护理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康复潜力和长
期护理成本。
4. 营养期评测指南
- 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
充的时间段。
- 营养期的评估应基于医疗专家的建议、营养需求和康复进展
等因素。
- 对于长期营养需求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康复进展
和长期营养支持的成本。
5. 注意事项
- 评估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应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标准。
- 评估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干预或影响。
- 所引用的内容应能够得到确认和验证,避免引用不可证实的
内容。
以上是《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的评测指南》的简要内容,旨在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评估指导。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本文件规定了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律师、保险公司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评估工作。
1. 术语和定义1.1 误工期误工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时间。
1.2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他人进行生活护理的时间。
1.3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的时间。
2. 评估方法2.1 误工期评估误工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2 护理期评估护理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3 营养期评估营养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营养需求、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3. 评估要求3.1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3.2 评估依据评估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
3.3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4. 附录4.1 参考文献本标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4.2 相关表格本标准附录中提供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的参考表格,供评估时填写使用。
---以上是关于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的详细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参考本标准进行操作。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1193-2014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1193-2014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 nursing period,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S39.905]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身损害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遭受到外界因素的侵害导致身体功能受损的情况。
当遭受人身损害后,需要进行参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以评估受损者需要多久来康复,需要多少的护理以及补充多少的营养。
因而规范化的评定标准势在必行,现就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如下说明:1. 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伤情较轻,可以在3-7日康复,误工期为1-3天。
(2)中度伤,伤情中等,可以在1-2周康复,误工期为4-7天。
(3)重度伤,伤情严重,需进行医疗操作,可以在2-3周内康复,误工期为7-10天以上。
2. 人身损害护理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只需要简单的治疗,不需要休息,无需护理。
(2)中度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护理期为1-2周。
(3)重度伤,需要进行复杂的医疗治疗和护理,护理期为3周以上。
3. 人身损害营养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不需要特别的饮食调养。
(2)中度和重度伤,需要加强营养补充,增加蛋白质和维生素的摄入量,营养期为1-2周。
总体来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标准,具体的情况会根据患者个体差异和伤情相应调整。
因此,在评估时需要准确、全面、细致的把握伤情,多方面考虑患者的身体情况,在医疗护理中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疗。
同时,患者也需要注意在康复期间保持愉悦心情,作息规律,均衡饮食,积极配合治疗,共同促进康复。
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存在的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评定标准不够细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虽然进行了规范化,但还没有进行到更细致的程度。
在实际应用中,评定标准还需进行小幅度的调整。
(2)标准难以适用于特定的人群:评定标准是建立在普通人群中的统计数据上的,对于特殊人群来说,如老人或孕妇,需要进行更细致的评估。
人身损害相关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GAT1193规范
人身损害相关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GAT-1193-2014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GAT-II93-2014规范对于人身损害相关评定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要求和规定。
该规范为评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指导,确保评定过程简单、无法律纠纷,并采取独立决策。
误工期的评定根据GAT-II93-2014规范,误工期是指由于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段。
在评定误工期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评估误工期应基于医学证据和受害人的工作记录。
-应考虑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和薪资水平等因素。
-误工期的评估应由独立专业人士进行,如医生或职业治疗师。
护理期的评定护理期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护理照顾的时间段。
GAT-1193-2014规范对护理期的评定提出以下要求:-护理期的评定应基于医学证据和护理记录。
-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势程度、医疗需求以及护理的频率和时长等因素。
-护理期的评估应由专业护理人员或医生进行,以确保准确性和公正性。
营养期的评定营养期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时间段。
GAT-II93-2014规范对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以下指导:-营养期的评估应基于医学证据和营养需求。
-应考虑受害人的伤势程度、营养需求以及饮食调整或补充的频率和时长等因素。
-营养期的评定应由专业营养师或医生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论GAT-1193-2014规范为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导,以确保评估过程简单、无法律纠纷,并采取独立决策。
在评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上内容为根据GAT-II93-2014规范的简要总结,不得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
GAT-1193-2014: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概述GAT-1193-2014标准中关于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
该标准旨在提供一种简单、无法律复杂性的方法来评估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失。
2. 误工期评定原则根据GAT-1193-2014标准,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期间。
误工期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评定误工期应基于医学证据和专家意见。
- 误工期应考虑受害人的职业、工作性质和工作能力等因素。
- 误工期的评定应遵循简单、明确的方法,避免法律上的复杂性。
3. 护理期评定原则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需要接受护理照顾的期间。
以下是GAT-1193-2014标准中关于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护理期的评定应基于医学证据和专家意见。
- 护理期的评定应考虑受害人的伤情、康复进程和医疗需求等因素。
- 护理期的评定应采用简单、明确的方法,以避免法律上的复杂性。
4. 营养期评定原则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需要接受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期间。
以下是GAT-1193-2014标准中关于营养期评定的原则:- 营养期的评定应基于医学证据和专家意见。
- 营养期的评定应考虑受害人的营养需求和医疗建议等因素。
- 营养期的评定应采用简单、明确的方法,以避免法律上的复杂性。
5. 结论本文档介绍了GAT-1193-2014标准中关于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原则。
这些评定原则旨在提供一种简单、无法律复杂性的方法来评估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失。
根据医学证据和专家意见,评定应基于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并遵循简单明确的方法。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
一、误工期评定规范1.1 评定方法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误工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3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3-6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6个月以上。
1.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职业特殊,如演员、运动员等。
二、护理期评定规范2.1 评定方法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护理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需要日常生活照料:受伤后1-3个月;- 需要较重生活照料:受伤后3-6个月;- 需要重度生活照料:受伤后6个月以上。
2.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护理期:- 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难以聘请专业护理人员。
三、营养期评定规范3.1 评定方法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营养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2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2-4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4个月以上。
3.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营养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饮食需求特殊,需专业营养师指导。
四、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本文档旨在为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本文档旨在介绍GAT-1193-2014规范中有关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内容。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简要概述:误工期评定GAT-1193-2014规范中对误工期的评定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方法。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工作能力受限的时间段。
根据该规范,评定误工期应考虑以下因素:- 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 恢复期的预计时间- 受伤人员的职业和工作环境- 相关医疗证明和专业意见根据这些因素,评定人员可以确定合理的误工期,并在赔偿或索赔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是指人身损害患者需要得到照料和护理的时间段。
GAT-1193-2014规范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护理期评定方法。
评定护理期应考虑以下方面:- 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和类型- 患者的康复需求- 医疗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根据这些因素,评定人员可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并在相关赔偿和索赔中予以考虑。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是指人身损害患者需要特殊营养或饮食调整的时间段。
GAT-1193-2014规范提供了一套评定营养期的方法。
评定营养期应考虑以下因素:- 患者的饮食需求- 营养专家的建议和意见- 人身损害对患者饮食的影响评定人员可以根据这些因素确定合理的营养期,并在赔偿或索赔过程中予以考虑。
总结GAT-1193-2014规范提供了评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一套标准化方法。
评定人员应根据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康复预计时间、医疗专业人员意见等因素进行评定。
这些评定结果在赔偿、索赔以及相关法律程序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和阐述GAT-1193-2014规范在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方面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该规范是为了确保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GAT-1193-2014规范概述GAT-1193-2014规范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全称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该规范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评定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3. 误工期评定3.1 误工期的定义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参加工作、学习和家务等活动的时间。
3.2 评定原则误工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3.3 评定方法评定误工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职业、工作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4. 护理期评定4.1 护理期的定义护理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需要他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帮助的时间。
4.2 评定原则护理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4.3 评定方法评定护理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损害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5. 营养期评定5.1 营养期的定义营养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需要增加营养摄入以促进康复的时间。
5.2 评定原则营养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5.3 评定方法评定营养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损害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6. 结论GAT-1193-2014规范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提供了明确、科学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定,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现行有效)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评估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可参考以下规范:
一、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规范:
1. 正常伤残评定:根据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案及恢复进程,结合职业特征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误工期的长短。
2. 伤残等级评定:根据国家有关伤残评定标准,综合考虑伤者的功能障碍程度、损伤后的自理能力等,评定出相应的伤残等级。
3. 误工期评定时效:误工期评定应在伤者康复达到稳定阶段后进行,确定伤者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其他适应其伤残等级的工作的时间段。
二、护理期评定规范:
1. 医学评估:根据医疗专业人员的诊断和治疗意见,综合考虑伤者的病情、康复状况等,评定其护理期。
2. 家庭护理能力评估:根据家庭环境、护理者的能力和资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长期护理及护理期的长短。
3. 护理期评定时效:护理期评定应在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伤者康复进程稳定,不再需要专业护理时进行,以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可靠。
三、营养期评定规范:
1. 营养需求评估:根据伤者的营养状态、病情和康复需求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营养需求评估。
2. 营养支持方案制定:根据营养需求评估结果,结合医疗专业人员的建议,制定适合伤者的营养支持方案。
3. 营养期评定时效:营养期评定应在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伤者的营养状况达到稳定时进行,以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可靠。
以上是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一般规范,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评定,并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指导。
在进行评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医疗专业人员等多方意见,确保评定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准确。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
期的规范。
以下是评估的几个重要方面:
误工期评估
-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暂时无法从事原有工
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时间段。
- 误工期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
录进行评估。
- 评估误工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职业、工作能力和市场情况
等因素。
护理期评估
- 护理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接受他人照料的时
间段。
- 护理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
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护理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病情、康复进程和护理需求等因素。
营养期评估
- 营养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特殊饮食或补充营养的时间段。
- 营养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营养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营养需求、摄入能力和康复进程等因素。
评估规范
- 评估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评估应基于客观的医学证据和专业判断,不应受到外界干扰或偏见影响。
- 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提供给相关方作为参考依据。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规范。
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进行,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并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评估结果应客观、准确,并作为参考依据提供给相关方。
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
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的内容。
该规定对于评估人身伤害的误工期(即伤者因伤势而无法工作的期限)、护理期(即伤者需要接受护理的期限)以及营养期(即伤者需要特殊饮食满足的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 误工期的规定根据《GAT-1193-2014》,误工期的规定如下:-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伤害导致伤者无法从事工作的期限。
- 误工期的计算一般从伤者发生伤害之日起开始,并根据伤势的严重程度和康复进展进行评估。
- 误工期的评估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他们会考虑伤者的身体状况、工作性质和康复情况等因素。
- 误工期的评估结果应尽可能客观和准确,以确保伤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
3. 护理期的规定《GAT-1193-2014》中对护理期的规定如下:- 护理期是指伤者需要接受护理的期限,包括医疗、康复和日常生活护理等方面的需求。
- 护理期的计算一般从伤者发生伤害之日起开始,并根据医疗专业人员的评估确定。
- 护理期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伤者的伤势、康复进展和日常生活需求等因素。
- 护理期的评估结果应以伤者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确保其能够获得适当的护理和照顾。
4. 营养期的规定根据《GAT-1193-2014》,营养期的规定如下:- 营养期是指伤者因人身伤害而需要特殊饮食满足的期限。
- 营养期的计算一般从伤者发生伤害之日起开始,并根据医疗专业人员的评估确定。
- 营养期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伤者的伤势、康复进展和营养需求等因素。
- 营养期的评估结果应以伤者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确保其能够获得适当的营养支持和满足。
5. 结论根据《GAT-1193-2014》的规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估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以确保伤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护理和营养支持。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伤者的权益,提供公正和准确的评估依据。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是用于评定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工作误失时间、护理需求时间以及营养补充时间的标准规范。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规范是基于医疗和康复原则,以及相关体力劳动市场统计数据进行制定的。
误工期评定遵循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损伤程度、恢复时间和康复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将误工期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轻度误工期一般在1-3周之间,中度误工期在1-3个月之间,重度误工期则在3个月以上。
这个评定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理获得工资补偿。
其次,人身损害护理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护理期评定规范是针对伤者在恢复期间所需接受的护理服务而制定的。
护理期的评定主要基于医疗专家的意见、护理记录以及受伤者的恢复情况等因素。
护理期包括住院期和康复期,住院期是指受伤者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和护理的时间,康复期是指伤者需要在康复中心或自行进行康复训练的时间。
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护理期一般在1-3个月之间。
最后,人身损害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营养期评定规范是根据医学和营养学原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伤者在康复期间能够获得充分的营养支持。
根据受伤者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以及活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营养补充时间。
一般来说,营养期为康复期的一半到全部时间。
总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是为了保障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和护理服务而制定的准则。
这些评定规范的制定基于科学、公正的原则,旨在确保受伤人员在恢复期间能够获得适当的工资补偿、护理和营养支持。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受伤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国家实用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 GA/T 1193-2014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S39.905]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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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 1193-2014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S39.905]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S00.002],无需护理和营养。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S05]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无需护理,营养1~7日。
,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无需护理,营养1~7日。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无需护理和营养。